网购不能以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电子商务管辖的界定
电子商务管辖的界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商业运营模式。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电子商务管辖的界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要理解电子商务管辖的界定,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管辖。
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某个法律纠纷应由哪个具体的法院或司法机构来处理。
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管辖通常基于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明确且相对固定的因素来确定。
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交易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管辖的确定变得复杂而具有挑战性。
电子商务活动往往不受地域限制,消费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浏览和购买商品或服务。
这就导致了可能出现多个与交易相关的地点,比如商家的所在地、服务器的所在地、消费者的所在地、交易达成的地点等等。
那么,究竟应以哪个地点作为管辖的依据呢?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很多国家倾向于将消费者所在地作为管辖的重要依据。
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交易中的相对弱势地位。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通常难以全面了解商家的情况,容易受到不公平条款的影响。
如果以消费者所在地为管辖地,消费者可以在熟悉的法律环境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维权成本和风险。
然而,对于商家来说,将消费者所在地作为唯一的管辖依据可能会带来一些困扰。
商家可能需要面对来自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增加了法律合规的难度和成本。
而且,如果大量的消费者在各自所在地提起诉讼,商家可能会面临分散和繁重的法律诉讼负担。
在实践中,合同约定管辖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通常会在用户协议或服务条款中约定管辖法院。
但这种约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比如不能排除消费者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不能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诉权。
否则,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服务器所在地和网站登记地也曾经被作为考虑管辖的因素。
服务器所在地在技术上与交易数据的存储和处理有关,但随着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服务器的位置可能会频繁变动,难以作为稳定可靠的管辖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与重要性也逐渐增加。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地区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和专业能力上具备着独特的优势。
本文将从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和优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基本原则是按照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所在地的基本原则。
而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章程》第五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一家独立的法院,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在北京,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有一些地区法院也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力。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的意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确立在各区人民法院。
这样的体制保障了北京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管辖,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能力。
二、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所在地都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而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是知识产权活动的聚集地,很多被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或者被侵权人在北京,因此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地具备着合理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是《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章程》。
该章程的颁布和实施,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
根据该章程的第二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的管辖权范围包括对在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这一点再次强调了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地的重要性。
三、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优势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北京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和专业人才。
在北京,聚集了众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大量的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网购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能否在住所地法院起诉?
网购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能否在住所地法院起诉?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产品发生消费纠纷的,很多消费者希望选择消费者所在地提起诉讼。
电商平台的销售者往往会因此提前管辖权异议,认为消费者所在地的法院并无管辖权。
电商平台销售者的异议理由主要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注册时所签订的电子协议。
在该类协议中一般已经明确因使用电商平台服务及服务相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依据上述规则,似乎消费者只能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电商平台销售者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但是众所众知,许多消费者与电商平台的销售者并不在同一地区,由此会导致消费者维权操作相当困难。
那么消费者究竟能否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呢?提起诉讼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回答是肯定的。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注册时所使用的注册协议,其协议中的管辖权约定适用的是消费者与电商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而非消费者与入驻电商平台的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因此消费者与电商平台销售者直接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上述协议中关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
那么此时应适用怎样的管辖规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争议管辖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法院管辖地。
据此,消费者作为买受人有权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有一点要注意,即便是消费者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同时也将电商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列为共同被告,其仍然有权在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此时虽然存在使用电商服务平台的问题,似乎可以按照注册协议的约定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是请注意,消费者同时也起诉了商品销售者。
当消费者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并将商品销售者列为被告时,其可以民事争议管辖的牵连关系原则将电商服务提供者也列为共同被告。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方在此就本案件中的知识产权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审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部分简要介绍案件背景、涉及的权利等)二、异议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由知识产权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本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不在贵院管辖范围内。
3.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该规定,我方有权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而本案件并未涉及仲裁协议,因此贵院无权管辖。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九条;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四、结论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件不应由贵院管辖。
我方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
此致敬礼!异议人:(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地址:(地址)日期:(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浙法民三明传〔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正文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浙法民三明传〔2019〕18号本省各中级法院及相关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对于此条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各地法院理解不一。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涉及上述条款的多个管辖裁定来看,倾向于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作狭义理解,与我省法院原先的裁判理由存在差异。
为明确法律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现就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即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的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此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还包括:1.通过信息网络破坏、妨碍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2.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行为;3.在网店店招上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4.通过信息网络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5.其他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
三、以信息网络为媒介(如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实物的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四、在同一案件中,既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又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按照主要的侵权行为确定管辖连结点。
一般而言,与侵权产品实物直接相关的侵权行为,是主要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0•【文号】法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为公正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假冒、盗版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并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认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
人民法院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2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可以给予刑事处罚的刑法种类有( )A.无期徒刑B.3年以下有期徒刑C.拘役正确答案:B、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 ),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A.6个月B.1年C.2年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每年的( )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A.3月20日B.4月26日C.5月24日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是()。
A.专利请求书B.说明书C.摘要D.权利要求书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技术文件,也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
5.商标异议程序的申请人是()。
A.任何人B.已经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C.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人D.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用人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根据《商标法》关于商标异议与核准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如果没有异议的,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可见,商标异议程序的申请人是任何人。
6.下列选项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他人购买本企业的商品B.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市场C.在药品招标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标价D.个体经营者以利诱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非法披露、使用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2017年1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精神,现就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通知如下: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已经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省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我省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审理指南。
1【审理原则】1.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商标权人、其他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审理内容】2.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权的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等。
3【审查诉的合并】3.1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商标权又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04.28裁判规则在侵权纠纷领域,多个被诉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形成的共同诉讼。
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正文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号*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晶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34号之一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奥克斯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广东省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关于管辖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管辖的法律法规汇总第一部分法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分项规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条注:经最⾼⼈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案件》第⼗⼋条最⾼⼈民法院于2010年1⽉28⽇发出了《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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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明确,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1101、1102、1105、1106房。
法定代表人:周乐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乐伦,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 3号11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90号1层F6室。
法定代表人:张鸿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雄,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简称马内尔公司)、周乐伦因占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公司)、一审被告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东方商城)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内尔公司、周乐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董宜东,新百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周整,以及南京东方商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朱芳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乐伦、马内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一)尽管南京地区是南京东方商城的住所地,但由于马内尔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与南京东方商城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南京东方商城在本案中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其提供场地给广州星珈公司,与广州星珈公司共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而马内尔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则是在网络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间发生于2015年,该行为是上诉人单独实施的。
可见,二者的被诉侵权行为既不相同,也不具有关联。
马内尔公司与南京东方商城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因此不存在共同实施被诉共同侵权行为的事实基础,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南京东方商城仅仅与广州星珈公司之间存在过合作关系,新百伦公司如果要追究南京东方商城与广州星珈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被告应当是南京东方商城与广州星珈公司。
因广州星珈公司现已注销,只能起诉南京东方商城一家。
而对于马内尔公司和南京东方商城的被诉侵权行为,新百伦公司只能分别起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起诉,法院也不能将两个不相关联的行为和不相关联的主体强行置于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
(二)南京地区不是马内尔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认定“网络购物收货地”是侵权行为地没有法律依据。
(1)一审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扩大化解释,违背了立法意图,不能将“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随意移植到侵权案件的管辖上。
(2)“销售地”和“网络交易收货地”具有不同含义,将“网络交易收货地”视为“网络环境下的销售地”并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联结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一审法院“以收货地为管辖联结地方便权利人诉讼维权”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4)以“收货地”作为管轄联结点违背了“收敛稳定”的管辖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原则。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后在庭审中补充上诉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属于恶意诉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关于周乐伦是否恶意抢注新百伦商标及索赔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新百伦公司在前述案件中已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在该生效判决已有定论的情况下,周乐伦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一审法院不应将其列为被告。
且周乐伦被诉行为占南京东方商城及马内尔公司的销售行为并非同一行为,因此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鉴于周乐伦的行为没有发生在江苏地区,一审法院对其亦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新百伦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作为南京东方商城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周乐伦、马内尔公司和南京东方商城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周乐伦恶意注册了涉案侵权标识,继而将侵权标识许可给马内尔公司,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与南京东方商城签订销售合同,合作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马内尔公司与南京东方商城都是基于周乐伦的授权,以网络销售和商场柜台销售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在南京市推广标有涉案侵权标识的侵权产品。
同时,南京东方商城也在互联网上宣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品牌。
因此,周乐伦、马内尔公司和南京东方商城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
(二)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首先,南京市是南京东方商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
其次,南京市是马内尔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
网络购物收货地是履行相关合同的地方,在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就是马内尔公司侵权行为地。
周乐伦授权马内尔公司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并通过“百伦BOLUNE "微信公众账号向南京市的消费者销售侵权产品。
其本质就是履行与南京市消费者之间以侵权产品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当马内尔公司将侵权产品寄到消费者手中时,既履行了合同,也随即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第五条的行为和结果。
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就是侵权行为结果的发生地。
综上,一审法院作为南京东方商城住所地和本案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本院依法驳回马内尔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一审被告南京东方商城述称:(一)南京东方商城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 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周乐伦合法拥有“百伦"和“新百伦"商标,故南京东方商城销售有关“百伦"和“新百伦"商标的商品都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南京东方商城的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故一审法院依据南京东方商城的工商注册地确定其具有管辖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系错误。
即便广州星珈公司和南京东方商城具有共同被诉侵权行为,而新百伦公司已经撤销了对广州星珈公司的起诉,因此本案已失去了主张共同侵权之诉的基础。
(二)新百伦公司未经周乐伦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专周乐伦注册商标“百伦”和“新百伦”相同的标识,系侵害周乐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三)本案网络销售被诉侵权行为是新百伦公司特意到南京市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属于钓鱼式的选择诉讼地,证明其诉讼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二)本案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均属于侵权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本案中,新百伦公司认为马内尔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基于周乐伦的授权,通过“百伦BOLUNE "微信公众账号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新百伦公司可以在马内尔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马内尔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百伦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以该住所地作为对马内尔公司相应行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补充规定。
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确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存在一定的困难,故司法解释该条进行了明确。
由于合同案件与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较大的不同,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且其影响基本仅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当事人,而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其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专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
考虑到上述区别,并考虑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专门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