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英国沉默权对我国的思考
英国沉默权对我国的思考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刑事沉默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保障人权,一些学者呼吁在我国尽快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并且就此作出了初步的论证。
然而,沉默权问题是一个可能产生多方面效应的比较复杂的问题。
而从总体上看,我们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还刚开始,深入的理论探讨尤其是必要的实证分析十分不足,对建立这一制度的正负效应以及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模式深入探究不够。
本文拟评介英国近年来在沉默权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些重要做法及其争议,并从中探讨某些对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沉默权确立的理由及基本要求刑事沉默权(therightto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
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而制度的起源,可溯及英国17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
利尔伯恩被控走私煽动叛乱的书籍,但他否认被指控的犯罪,同时以不自己伤害自己为由,在法院审讯时拒绝宣誓和供述,因此而被法院定罪处刑。
英国议会两院均认为对利尔伯恩的判决违法并予撤销,同时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作证。
由此案为转机,被告的沉默权被承认为英国法的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被美国所继承,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反对自己的证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还逐步扩张了此项权利的适用范围,凡侵害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均不具有证明力,而且沉默权适用对象,不以直接导致有罪的供述为限,以侵害沉默权的方式而发现的其他证据,其证明力也在否定之列。
沉默权的法理思考
根据 各 国的立 法及理论 , 默权 可 以概 括为三 点 : 沉 第一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对于是 否陈述 享有 受强追 的权利 ; 二 , 第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对 于是 否陈 述及提供不 利于 己的陈 述享有选 择权 第 三 , 被 任何 机关和 人 员不得 困他在接 受 审讯时保 持沉 默这 一事 实 ,推导 出对 他不 利 的结 论。这是 对沉 默权
有史 来最 大的一 次恐怖 袭 击事件 ) 为 了打击这些 严重犯 罪 , 美等 国在立 法上对沉 默 权进行 了限 , 英 制 , 就是在 一些 法 定的情 况下 , 告人的沉 默可 被用 作对他 不利 的证 据 , 也 被 但是 “ 在这 些法 定的情况 外. 沉默 权 的规 则仍 然有效 ' 1  ̄ 1 3 二 、 国是 否也 要确定 沉 默权 规则 我 如 今 , 何看 待沉默权 规 则 已是我 国刑 事诉讼 制 度改革面 临的选 择 笔者认 为 , 国有 必要确立 如 我 沉默权 制度 。下 面从四个 方 面加 以法理分析
定沉 默权 的争论 , 非常 激烈 , 为法学 界一直 关注 的一 个焦点 。随着我 国法 浩 的进 程 , 定沉 默权是 成 确
新《 刑诉 法 》 适用 无罪推 定原 则后 的大势所 趋 本 文就沉默 权制 度作一些 审视和 思考 , 以抛砖 引玉 。
一
沉 默权 的含义及 国 外 、 际有关沉 默权 的立 法 国
最为关键的保障。 …可见, 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沉默权并不是禁止他们提供不利于己的供述 . 而是
禁止 采用 强制性 手段 获取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不利 于 己的陈述 , 目的在 于保 障被追诉 人的权 利 。 被 其 沉默权 在 西方有着 悠久 的历 史 , 罗马关 于 自然正 义的司 法原 则就包含 了沉默权 的内容 , 正 义 古 “ 从未 呼唤任 何人 揭露 自 己的犯罪 , 而法 律上 对沉 默权予 以确认 , 始于 l 纪 。 默权 制度最 早源 ” 则 7世 沉 I英 国 :l 『 7世纪英 国的利 尔伯 案中 , 尔伯 以 “ 利 自己不能 控告 自己” 由 , 司法人 员 的讯问保 持沉 为 对 默 , 的做法 得 到英 围最 高立 法机 构的 认可 , 默权制 度开 始显露雏 形 - 至今 . 他 沉 发展 世界 上大 多数 国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 名 自诉 、 公 诉 案 件的 被 告 人 依法 宣 告 无 罪; 二是最
高人民 法院 院长 肖扬 !""( 年 $ 月 )) 日 向十 届全 国人 大 四次 会 议作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工作 报 告 时 说, “ 各 级人 民 法 院切实 加强 刑事 司法领 域的 人权保 障, 严 把案 件事 实关 、 证据 关、 程序关 和适 用法律 关, 确保 判决 经得 起 历史 的检 验。 坚持 有罪 则判、 无 罪放人 , 人 民法 院 !""# 年 。 ” 这一 串串枯 燥的 数字 , 一 件件
令人很 沉重 的冤 假错案 ,不 得不使 我们 每个 有良 知 的人 去深思 ,为 什么我 们的 法律 设置了 许多 维护 司 法公 正的 制度 , 现 实中却 还是 发生了 这么 多的 冤案呢 ? 究 其根 源悉 知,刑 讯逼 供和对 刑讯 逼供 行为的 纵容 乃 是铸 成冤 案的 首要 原因。 ( 二) 解决问 题的 出路 刑讯逼 供现 象屡禁 不止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比 如把 被告 人的口 供视 为 “证据 之王 ” 的影 响; 有 罪推 定的 流毒 没有 肃清; 对刑 讯逼 供者 处罚偏 轻、 打 击不 力; 重实 体法 ,
[作者简介]谭小辉( 1971 年—), 男, 湖南茶陵人, 法学本科文化, 江苏省如皋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
总第 13-14 期
达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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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13-14 期
谭小辉 : 关 于中 国对 沉默 权不 应再沉 默的 思考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江 苏省 如皋 中等 职业 教育 学校 谭 小辉
[内 容摘 要] 沉 默权, 是当 今世 界许多 国家 赋予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享 有的 一项 非常重 要的 诉讼权 利。 然而 , 我国 的法 律对沉 默权 却是讳 莫如 深, 至今 仍没有 走到 法律的 前台 。 基 于沉默 权制 度在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的 人权 方面 具有 它独 特的 科学 性, 针 对当 前刑 事司 法活 动中 存在 的一 些比 较严 重的 问题 , 笔者 力 图通 过 阐述 当前 在 我国 将沉 默 权制 度予以 立法 的迫 切性, 期待 着它 能伴随 下次 刑事 诉讼法 修改 的同时 , 就能 真正 得到 实现 , 为 最终 完善 我国 的司 法 改革 和实现 司法 公正 的目的 起到 程序上 的保 障作用 。 [ 关键词 ] 刑讯 逼供 沉默 权 迫 切性 基本 理念 一、 冤假错 案现 象的频 频发 生令人 触目 惊心 (一 ) 研究 问题 的起因 近 一年 来, 一件 件冤、 假、 错 案的 频频 暴光 , 让 世人 膛 目。!""# 年被 媒体成 为冤 案昭雪 的一 年。综观 近年 来比 较典 型颇 具 影响 的 杜培 武案 、 李久 明 案 、 聂树 斌 案、 佘祥 林案… …都 深刻 地暴露 出: 这些冤 案无 不是 因 为刑 讯逼 供、 屈 打成 招 的, “疑 罪 从无 ” 、 “无 罪 推定 ” 的 刑 法基 本 原则 在 “疑罪 从有 ” 、 “有罪 推定 ” 的现 实 做法 面前 黯然 失色 。事实 上, 刑事 司法实 践中 远远 不止 于那 几起 冤案 。 这里 ,有两 组权 威数字 在笔 者的脑 海 中留 下了 很深 的影 响, 一 是最 高 人民 法院 在 !""$ 年 、 !""% 年 的 工作 报告 中 都明确 总结 到, 各级 人民法 院严 把办 案质 量关 , 积 极加 强 司 法领 域 的 人 权 保 障 , 分别 对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名 、 轻程 序法的 办案 思想等 一系 例因素 。 因 而, 这些 现象 的发 生带 给我们 更多 的思考 是, 如何来 完善 对 刑事 诉讼 制度 的理 性设计 ? 透 过这 些数字 信息 的传 递, 也充分 说明 了在 提倡 民主与 法治 、 注 重人权 保障 的今 天, 在 建设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的 征程 中, 禁止 刑讯逼 供, 积 极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或 减少刑 讯逼 供现象 发生 的重 要性和 紧迫 性。 因此, 如 何遏 制刑讯 逼供 就成了 刑事 诉讼 制度 急需 解决 的一 大课 题。笔 者认 为, 我们 要力克 刑讯 逼供 这股 顽疾 , 就必 须转 变观 念 , 开 阔 视野 , 以世 界 的眼 光 研究 中 国的 问 题, 充分 注重 诉讼发 展的 一般规 律和 国际 上的 普遍 做法 ,并 将其 以适 应我国 具体 国情 的方式 引入 我国 ,积 极建 立和 完善 符合 我国国 情的 刑事 诉讼制 度, 相应 地重 点加 强禁 止刑 讯逼 供的立 法设 计也 应成为 今后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内 容的 重中 之重。 二、 沉默 权特有 的价 值功能 ( 一) 沉默 权的 人权 价值 人权一 词, 是当今 世界 政治 用语 中使 用率 最高 的词 汇之 一。资 本主 义国家 讲人 权, 社会 主义 国家 也讲 人权 。 也就 是说 , 人 权已经 成为 一种普 遍性 的权 利。 而沉默 权就 属于 人权 的一种 范畴 。 赋 予公民 沉默 权, 实际 上赋予 了公 民在 刑事 诉讼程 序中 维护自 己的 人格 和尊 严的 权利 。沉 默权 对所 有公民 的人 权保障 ,在 刑事 程序 中就 能转 化为 对具 体的 被告人 、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权 保障 。 沉默 权的确 立, 承认 了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诉 讼主 体地 位,使 他们 在刑 事诉讼 中有 了一 种在 保持 沉默 与作 出供 述之 间进行 选择 的自 由,从 而免 除了 如实 回答 义务 对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的 人身 强制 , 在 一定 程度 上维 护了 他们 最起 码的做 人的 权利 和尊严 。 即 在刑 事诉讼 中, 这项 权利 是不 能够以 任何 理由 加以剥 夺的 。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墨四—l筮:竺型里!!!f叁垒!圭垒叠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詹欣鸿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更加激烈的讨论。
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
可以用一句话形容:“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沉默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环境进行分析,最后对于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立法环境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4402一、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
o沉默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沉默权的起源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
《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
要形式正义还是要结果正义?
要形式正义还是要结果正义?――关于沉默权入法的理性思考李新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举措之一沉默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进入法律〔1〕。
形式正义并且结果也正义当然是十全十美的法律追求,但是,在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状况下,沉默权入法可能因为执法、司法力不能及,导致大量案件不能及时破案,大量罪犯不能定罪,罪犯逍遥法外,社会秩序难以维持的后果。
沉默权入法不是保护了公民合法权利,而是保护了罪犯,应当权衡利弊,进行理性的思考。
一、错误的前提必然是错误的结论假如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象佘祥林、赵作海一样的无辜公民,那么沉默权当然彰显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意义,但是,事实上犯罪嫌疑人都是已经有一定犯罪证据的人,其大部分最后经法院判决有罪,是罪犯,赋予罪犯沉默权,具有保护罪犯的意义。
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公安破案难度无疑大大增加。
破案关键在取得证据,取得证据当然可以通过勘察、调查、鉴定、实验、技术侦察等手段,这些手段虽然有科学的因果关系,但是也属抽丝剥茧、大海捞针方式,这种方式很多时候因为技术、能力、人力、物力等因素,破案旷日持久,甚至许多案件难于破获。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供一些具体情况,找到证据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事半功倍。
暴力犯罪中关键证据尸体、凶器的藏匿地点常常难于寻找,尤其是凶器难找。
犯罪嫌疑人不提供情况,往往导致找不到凶器,罪犯难于定罪,最终使罪犯逍遥法外。
当然,沉默权能促进公安人员不断提高勘察、调查、鉴定、实验、技术侦察等能力,但是受事物特殊性以及目前我国公安技术装备、人力、物力等制约,沉默权显然只能滞后破案时间直至导致无法破案,再加上“亲亲相隐”(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2〕犯罪嫌疑人亲属类似沉默权也同时进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案件的破获,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更加困难。
趋利避害是一般人的本性,沉默权入法必然会被犯罪嫌疑人(实际大部分是罪犯)大量使用,他们拒绝提供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适用性浅析(6月21日)
目录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三)沉默权制度的外延二、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一)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相契合(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和消极的防卫权”(三)促使侦讯权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刑事诉讼文明程度三、引入沉默权的可行性(一)国际相关经验和教训的参考(二)我国部分地方已有沉默权制度适用的经验(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增强犯罪侦查能力可弥补沉默权制度的消极影响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一)诉讼理念的转变(二)明确沉默权的最终价值(三)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宪法原则(四)全面正确地宣传沉默权(五)确立沉默权相关配套制度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按照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和不同的诉讼阶段又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目前,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文明程度,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国际和国内的相关经验也为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沉默权;必要性;可能性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
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
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因此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司法人员有义务在讯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的制度。
[1]对于沉默权制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 广义沉默权制度。
指任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和不说什么。
关于公安执法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
( ) 讯 逼 供 现 象 的 存 在 与 我 国 未 确 立 沉 默 权 之 一 刑
维普资讯
《 安 教 育 》 0 6年 第 7期 公 20
间没有必然 的本质联系 随着佘祥林 、 聂树斌等人 的冤 案在新 闻媒体曝 光. 刑 讯逼供 已成 为众矢之的 。 讯逼 供被冠 以 “ 刑 司法毒瘤 ” 、
“ 法 黑 洞 ” 名 而 臭 名 昭 著 , 至 被 认 为 是 现 行 中 困 司 之 甚 刑 事诉 讼 法 中 的最 大 不 公 。 此 我 国有 一 些 学 者 坚 决 张 确 立 沉 默 权制 度 , 为 刑 讯 逼 供 现 象 的 存 存 与 我 国 术 认 确 立 沉 默 权 之 间有着 必 然 的本 质 联 系 。有 关 探 讨 沉 默 杈 制 度 的 文 章 见 诸 报端 , 些 探 讨 的 出 发 点 总 是 局 限 沉 这 默权制度 本身 , 将观者潜意识 地带入 种 误 区: 果要 如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人 的人 权 , 需 建 立 沉 默 权 制度 。 被 必 事 实 上 , 于 刑 讯 逼 供 问 题 的 解 决 , 立 沉 默 权 并 对 确 不是最佳选择 , 更不 是 唯 一途 径 。 首 先 , 立沉 默 权 未 必 能 遏 制 刑 讯 逼 供 。这 一 点 , 确 从 刑 事诉 讼 法 及其 它 一些 法 律法 规 都 规 定 了 “ 禁 刑 讯 逼 严 供 ” 条 款 的效 果可 以推 知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和 公 安 部 的
者认 为 ,我 国的刑 事诉讼立法 虽然 没有 明确确立 沉默 权, 已经 包 含 了沉 默 权 规 则 的 有 关 内容 : 国 刑 事 诉 讼 我
法在第 4 3员 … … “ 检 侦 严禁 刑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 他非法 的方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们代表正方立场,谈论的话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们认为,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个人可能会面临无数次强制性询问和不合理的拘留,这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还可能导致各种不公正的问题。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沉默权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公正法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而沉默权的存在可以确保调查和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审讯时,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就能消除不必要的强制性供词,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错判发生。
最后,沉默权还能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当人们知道自己有沉默权,并且这个权利会被司法机关尊重时,他们会更加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专业。
这将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因为这可以保护个人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是正方的二辩,我将进一步陈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理由。
首先,沉默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明确规定沉默权可以防止调查者的滥权行为,避免过度采取强制手段,使得调查人员更加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在审讯过程中,疑犯如果拥有沉默权,律师和辩护人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确保案件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沉默权对于个人自由与尊严的保护至关重要。
任何人都有权拥有个人隐私和自由,沉默权的存在可以阻止非法询问,维护个人的尊严。
没有沉默权,个人在面对调查时常常会感到被迫于被捕人员求证或自证其无罪的窘境,丧失了自由的权利。
再次,明确沉默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
如果被审讯者拥有沉默权,就可以避免虚假供词和冗余的问答,减少无效的审讯时间和资源开销。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沉默权的立法思考作者何庆德学籍批次200402学习中心桂林奥鹏中心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党校专科毕业生)指导教师阎铁毅论文成绩中文摘要关于沉默权的研究在中国正处于鼎盛时期,各种文章专著不断涌现,众说纷纭,有主张确立沉默权,因为确立沉默权可以为消除刑讯逼供起到一定的作用,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此为“肯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对立法上规定沉默权,主张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义务,此为“否定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法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不利于遏止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而且有悖于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趋势,立法上不宜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此为“折衷说”;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只有规定沉默权,才能真正体现出现代诉讼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即公正。
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限制目录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1)(一)起源 (1)(二)现状 (1)二、沉默权的含义 (1)三、沉默权立法的利与弊 (2)(一)沉默权在英美国家的发展和例外 (2)1.“米兰达规则”和它的弊端 (2)2.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修改 (2)(二)我国对沉默权的利弊之争 (2)1.赞成派。
赞成我国实行沉默权的主要理由有三: (2)2.反对派。
反对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主要观点也有三: (3)3.折中派。
折中派对沉默权的价值持肯定态度 (4)四、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4)(一)我国确立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4)1.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有机统一 (4)2.实现权力与权利力度趋于平衡 (4)(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4)1.确立沉默权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
(4)2.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4)3.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5)4.是使中国大陆刑事诉讼在规定沉默权问题上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协调的需要 (5)5.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证实 犯罪嫌 疑人在 侦查 阶段 是否 出于 自愿 , 以防止和 减少 因被追 ( ) 三 法庭 审理 阶段 沉默权 的确 立 , 使法庭 审 理 阶段 的程序 有所 变动 。首先 , 在 检察机 关宣读 起诉 书之后 , 由审判 长告诉 被 告人享有沉 默权及 其
任 何一个 公 民都享有 人格 尊严和 自由, 人格尊 严能 否在 刑 事 放 弃或 行使真 正具 有 明智和 自愿 性 。 诉讼 中得到 承认 和保 障 , 决于 刑事 诉讼 的文 明程度 , 取 同时 也取 决于 刑 事诉 讼程序 对 人性 的尊重 程度 。 中 国确 立沉 默 权 , 在 有助 息等 基本 生理需求 ; 夜 间讯 问, 禁止 确属 需要 夜 问讯 问的 , 也应 当 于减 少各 种 司法 专横现 象 , 宪 法所 保障 的 “ 民 的人格 尊 严不 在手 续和 程序 上予 以严格 控 制 。 使 公 受侵 犯 ” 的权 利得 到进 一步 的落 实 。 ( ) 二 审查起 诉 阶段 在我 国 , 问犯 罪嫌 疑人 是 审查起 诉 阶段 必经程 序之 一 。 讯 它 沉 默权 本质 上属 于 言论 自由的范 畴 。言 论 自由的最 基本 含 也 义就 是 公 民有 说 与不 说 的 自由。 映到 刑事 诉讼 中 , 是 说 当事 不仅 是人 民检察 院审查起 诉 的手段 , 是嫌疑 人行使辩 护权 的重 反 就 人有 陈述 和 沉默 的 自由。沉 默权 是最 基本 的 言论 自由。 要程 序 。 ( ) 默权是 实现 诉讼 价值 的 需要 二 沉 在确立 了沉 默权 以后 , 民检 察 院此阶段 至少应 当讯 问犯罪 人 根据 无罪推 定 原则 , 何公 民未经法 定 的能够 为其 辩护所 需 嫌疑 人一 次 , 任 以保证 其有机 会 申述 辩解 意 见; 如果 犯罪 嫌疑人 拒 要之 一切权 利提 供保 障 的公开 的审判程 序证 明其有 罪之 前 , 均应 绝 回答 问题 , 民检 察 院应 当终止 讯 问 。在 此 阶段 , 察 院必须 人 检 被假 定 为无 罪 。犯罪 嫌 疑人 面对 控方 的讯 问有陈 述与 沉 默 的 自 的逻 辑 必然性 。 在 司法实践 中大 量存在 的刑 讯逼供 的现 象 , 不是 完全 由于 并
对我国引入沉默权冷静论文
对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冷静思考摘要:本文阐述了沉默权在西方存在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通过分析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制约因素,认为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是必然选择,但目前尚不具备引入的条件。
关键词:沉默权引入制约因素我国是否引入沉默权在学术界已经争论了很多年。
有关沉默权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
笔者也愿在此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供大家探讨。
一、沉默权在西方存在的制度和文化环境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之所以能产生并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着深刻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主要体现在:第一,沉默权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前提,以尊重被指控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和意志自由为基础。
西方个人主义(以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意志自由为核心)的历史传统和人权观念的普遍承认是这一制度存在最根本的理论和文化基础,即使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人格尊严这一观念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第二,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在其比较完善的法治环境下才发挥作用的。
具体来说主要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国家对司法活动的庞大的财政投入,以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确立,对被指控人的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各种程序性权利都进行了较好的保障,使控辩平等对抗得以有效实现。
第三,对沉默权的消极影响有相关制度进行补救。
沉默权保护了所有被指控人,但是并不能排除所保护的被指控人是实际犯罪人的情况,可能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在一些类型的案件中,被指控人的陈述往往是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如果嫌疑人行使沉默权--即保持沉默,案件可能无法侦破,这是沉默权的一大缺陷。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在英国立法对沉默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在美国则主要依靠”辩诉交易”制度,以及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制度、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制度等。
二、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制约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有以下一些制约因素:第一,囿于侦查技术落后、传统等因素所形成的对口供的依赖。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刘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刘询沉默权的立法思考作者:刘珣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它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3.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丁•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关于争夺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
正如美国学者莱纳德•利维在《第五修正案的起源》一文中指出:“沉默权是在两种对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一边是支持公民ft由和权利的普通法,它逐渐发展形成公民不得被迫回答导致自我归罪问题的权利;另一边是罗马法传统以及适用审讯制度的英国教会法庭,它的执法者们强烈反对沉默权。
”也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与教会法混合形成的大陆法对于沉默权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英国特权法庭和宗教法庭受到这种法律的影响,沉默权首次提出是在宗教法庭。
教会法认为,人们只应向上帝承认他们的罪过,而不应该向其他任何人坦白罪行。
故教会法有一条原则:没有人可以被迫自证其罪,因为没有人必须揭露自己的耻辱。
普通法的支持者们正是通过迫使宗教法庭遵守教会法中关于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逐步确立了沉默权。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对“ 沉默权”的再思考
对“沉默权”的再思考[摘要]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及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关注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问题争论不断进行着,笔者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漏洞,浅析沉默权问题及其相关的一些内容。
[关键词] 沉默权;刑讯逼供【中图分类号】 df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2-015-3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及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关注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就目前而言对沉默权在理论界,司法界形成了赞成和反对两大观点。
持赞成意见的观点是: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能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沉默权最大的作用就是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衡和防御力量,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现象。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所以,有人称沉默权是一种具有奢侈性的制度,当前我国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等方面对它都难以承受。
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问题争论不断进行着,笔者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漏洞,故而从一些方面浅析一下沉默权问题及其相关的一些内容,坦陈如下:一、沉默权的起源沉默权(the ringht to silence)是随着现代民主诉讼和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
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学界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第一篇: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对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冷静思考
践 中更是 没有得 到 切实 的遵 循 。 第三 ,沉 默权 制 度 的确立 将 增加 侦查 机关 侦破 案件 的直 接成 本, 而我 国司 法机 关 的财 政投 入 有 限。 默权 制度 的确立 将给 某些 沉 疑难 案件 的侦破 带 来 困难 , 可能 使一 些犯 罪分 子逍遥 法外 , 很 尤其 是在共 同犯 罪 中 。沉 默权 的这种 缺 陷在 国外 可 以有其他 的制 度得 到 弥补 , 辩诉 交易 制度 ”证 人 的” 证豁 免制 度” 。 如” 、 作 ① 第 四 , 默权 制度难 以得到 普通 民众 的认 可 。 国以来人 们 形 沉 建
我 国是否 引入 沉默 权在 学 术界 已经 争论 了很 多年 。有 关沉 默 权 的争议 焦 点集 中在 引入 沉默权 的必要 性和 可行 性 上 。笔者 也愿 在此 谈一下 自己的 认识和 看法 , 大家 探讨 。 供 沉 默权 在西 方存 在 的制度 和 文化环境 西方 国家 的沉 默权 制度 之 所 以能产 生并 有效 地 发挥其 积极 作 用 , 着深 刻 的文化 和制 度背 景 , 有 主要 体现在 : 第一 , 默权 以无罪推 定 原则 为前提 , 沉 以尊 重被 指控 人作 为人 的基 本尊严 和 意志 自由为基础 。 西方 个人 主义 ( 以尊 重个 人的 自主 选择 、 意志 自由为核 心) 的历 史传 统和 人权 观念 的普 遍承认 是这 一 制度 存在最根 本 的理论 和文化 基础 , 即使是 被指控 的犯 罪嫌疑 人都 应该 享有 基本 的人 权和 人 格尊 严这 一 观念得 到人 们 普遍 的接 受和
一
、
认可 。
第 二, 西方 国家 的沉 默权制 度 的有 效运 行 是在其 比较完善 的法 治环 境下 才发挥 作 用 的 。 体来 说主 要是 司法 独立 原则 的确立 、 具 国 家对 司法活 动的庞 大 的财政投 入 , 以及刑 事诉讼 中当事 人主义 的对 抗制 诉讼模 式的 确立 , 被指 控人 的包括 辩护权 在 内的各种程 序性 对 权利 都进 行 了较好 的保 障 , 使控 辩平 等对抗 得 以有效 实现 。 第三 , 对沉 默权 的消极 影响 有相 关制度 进行 补救 。 默权 保护 沉 了所 有被指 控人 , 但是 并不 能排除 所保护 的被指 控人 是实 际犯 罪人 的情 况 , 能使 一部 分犯 罪 分子逃 脱法 律 的制裁 , 可 因为在 一些 类型 的案 件 中 , 被指 控人 的陈 述往 往是 案件 得 以侦破 的关键 , 如果 嫌疑 人 行使 沉默 权一 即保持 沉 默 , 案件可 能 无法侦 破 , 这是沉 默权 的一 大 缺 陷。 为了克 服这 种缺 陷 , 英 国立法 对沉 默权 的行 使做 出 了一 在 定 的限 制 , 美 国则 主要 依靠 ” 诉 交易” 在 辩 制度 , 以及 污 点证 人 的” 作 证 豁免 ” 度 、 辩双 方 的证据 开示 制度 等 。 制 控 二 、 国引入 沉默 权制 度 的制约 因素 我 笔 者认 为 , 国 引入沉 默权 制度 有 以下一 些制 约 因素: 我 第 一 , 于侦查 技术落 后 、 囿 传统等 因素 所形成 的对 口供 的依赖 。 我国 目前刑事侦 查技 术落 后 的状 况在 大城市 、 东部 省份 已经得到较 大的改 观, 指纹 鉴定 、 血样 分析等 先进手 段 已被广泛 采用 , 在 中西 但 部省 份、 中小 城市 这种 状况 仍然 存在 , 案件 的侦破 往往 依靠 公安机 关抓捕 犯罪嫌 疑人 后获得 口供 为首要 途径 ; 古代更 是 以 口供为定 案 的根据 , 刑讯 逼供 合法 化 , 种传 统影 响在 我 国现 代社 会仍 然广泛 这
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制度范本、doc格式)
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即有利被告原则或曰“疑难从无”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两项规则已融入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问题,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吸收。
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自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人人完全平等地享受有“不强迫诉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标准。
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国立法是否规定沉默权已成为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一、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沉默权制度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的时代,崇尚人权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让人振奋的思想。
康德、黑格尔的“人的主体性学说”,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斯宾诺莎的“言论自由学说”等人权理念激起了人们对封建司法专横粗暴的愤怒与抗争,成为沉默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人们开始觉醒,反对过去那种国家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国家权力滥用的司法体制,反对纠问式的诉讼方式。
英国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成为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
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肯定沉默权的国家。
二战后,沉默权制度不仅为诸多西方国家所接受,也为许多国际条约所认可,沉默权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
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西方沉默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米达兰规则。
1963年3月3日,欧内斯特。
米达兰因被控犯有抢劫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了法庭,法庭作出了有罪判决。
宣判以后,米兰达以警察的询问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基本内容:公民享有沉默权,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为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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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目录: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二、沉默权的含义
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四、沉默权的限制
五、结论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限制
正文:
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沉默权从产生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
而实际上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
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在英国,关于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追溯到12世纪早期,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定罪的规定,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
出于维护人格尊严,被告人本能地反对这样做,并与教会法院展开激烈的斗争。
在这场斗争中,普通法院(世俗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抵制教会法院推行承认犯罪的宣誓程序,在客观上就对被告人反认罪宣誓的斗争起到了配合作用。
即这种斗争与教会法庭中适用的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世俗法院)适用的控告式程序之间的斗争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沉默权在英国最先被确立于17世纪。
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使英国社会开始重视个人的权利,人权意识开始觉醒。
立法者们认识到,当个人受到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时,其地位明显处于劣势,若不对其权利进行特别的保护,则司法公正在根本上难以保证,而冤假错案将会严重影响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危及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发生了一起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639年约翰·李尔本案。
这促使了16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
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该证据法称沉默权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从此,在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旨在维护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不说话自由的法律。
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
其后,美国在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在刑事
诉讼中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
”该修正案经过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审判,其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今天,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几乎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将沉默权确立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项,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第1款,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10条等等。
(1)此外,加拿大、保加利亚、波兰、等国家也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3)g项等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这充分表明沉默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2)
二、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奥萨克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
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3)
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