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经典案例详析
案例10:国际物流案例
案例10:国际物流案例一.案例类别国际物流运作二.目的通过此案例,要求学生对国际物流的环节及运营基本思路有一个简要的了解。
三.背景索尼集团公司是日本一家跨国经营和生产电子产品的厂商,在全球拥有75家工厂和200多个销售网点。
据国际物流专家估计,仅仅在电子产品方面,索尼集团公司每年的全球集装箱货运量已经超过16万标准箱,是世界上规模比较大的发货人之一。
为了充分发挥跨国经营的杠杆作用,扩大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该集团公司每年都会与承运人及其代理展开全球性商谈,以便进一步改善物流供应链,提高索尼集团公司的经济效益。
1.每年一度的全球物流洽谈索尼集团公司每年都会举行一次与承运人的全球物流洽谈会,通过认真谈判把计划中的集装箱货运量配送给选中的承运服务提供人。
在一年中,如果索尼提供的箱量低于许诺,索尼向承运人赔款,如果箱量超过许诺,索尼不要求承运人提供回扣。
在合同中,索尼只要求承运人提供半年至一年的运价成本。
索尼集团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与同样艰苦奋斗、拼搏不止的承运人的合作和联系,建立和提高质量上乘、价位低廉的物流链服务网络。
负责与承运人展开全球性物流谈判的一般是索尼物流采购公司总经理。
他的任务非常艰巨复杂,但是可以用两句话概括:落实成交条件,扩大物流成本节约范围。
在全球性谈判中究竟要选用哪一家承运人,这不仅要看承运人开出的运价,更要看承运人实质性的东西,即全面评估有关承运人过去三年中的经营业绩、信誉程度、交货速度、船舶规范和性能,还有一些对公司命运至关重要的因素,如客户服务、售后服务、经营管理作风、经营风险意识、公司高级职员自身素质等等。
这体现了索尼运营物流的务实态度。
2.务实的经营理念与立足长远的物流理念索尼的经营理念是:“竭尽全力,接近客户,要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凡是客户想到的,索尼争取先想到,凡是客户还没有想到的,索尼必须抢先想到。
”这种理念也已经渗透到公司的物流活动中来。
几年以前,索尼曾经遇到这么一件事情,欧洲市场客户急需当地市场已经断档多时的索尼牌超高速凸轮缓冲器,这种用于电视接收设备的产品当时只在日本本土生产,在欧洲和世界各地的索尼公司均不生产,这种产品以往都是通过集装箱海运发往世界各地。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1.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
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
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
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
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
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拒绝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
原因如下:(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2.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1)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马来西亚公司发现货物有严重问题,转向B公司要求索赔,B应如何处理?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分析: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 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 有人;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 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 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造成的。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 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 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 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 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 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 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 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 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 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 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 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 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解决办法:卖方代买方办保险,货物装船后背书给买方。 这样装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赔 。卖方也可加卖 陆运险。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物流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物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被告:Y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作为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和丢失,被告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坏、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1. 联合包装:某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产品损坏的问题。
他们通过联合包装的方式,将多个产品放在一起进行打包,减少了运输中的碰撞和挤压,成功提高了产品的完好率。
2. 航运合作: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需要将产品从中国运送到美国。
他们选择与多家航运公司合作,通过比较运输时间、运费、服务质量等因素,最终选择了一家性价比较高的航运公司,成功将产品按时送达目的地。
3. 仓储优化:一家服装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库存不足的问题。
他们通过优化仓储管理,及时补充库存,并通过仓储系统进行跟踪和管理,成功解决了库存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订单的履约率。
4. 定制运输方案: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将大型机械设备从德国运送到中国。
他们与物流公司合作,制定了定制化的运输方案,包括适合装运的船舶、运输路线的选择、运输时间的安排等,成功将设备按时运送到目的地。
5. 跨境电商配送:一家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将商品从中国仓库发往全球各地。
他们通过建立合作关系,选择了多家物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利用他们的全球物流网络和仓储能力,实现了跨境电商的快速配送。
6. 跨国运输协调:一家食品公司需要将新产品从韩国运送到日本。
他们通过与物流公司合作,协调了韩国和日本的运输流程,包括海运、清关、配送等环节,成功将新产品及时送达日本市场。
7. 冷链物流管理:一家水果进口商需要将新鲜水果从南美洲运送到欧洲。
他们通过建立冷链物流管理系统,确保水果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成功将新鲜水果送达欧洲市场。
8. 关键零部件供应链管理: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保证关键零部件的供应。
他们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共享信息、协调生产计划等方式,确保关键零部件按时供应,避免生产线停产。
9. 逆向物流处理:一家电子产品公司面临退货问题。
他们建立了逆向物流处理系统,包括退货流程、产品检测和分类、退款流程等,成功处理了大量的退货,并及时做出退款或换货的处理。
10. 跨国仓储网络:一家国际零售商需要建立全球仓储网络。
国际物流案例
国际物流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一个超厉害的国际物流案例。
你能想象吗,有一批急需的医疗物资要从中国运往遥远的非洲!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啊!当时负责这批物资运输的团队压力山大。
就好像你要赶着去参加一个超级重要的聚会,可路上到处都是障碍。
他们得协调好多环节呢,从货物的包装、搬运,到运输工具的选择,再到各种手续的办理。
团队里的小李就着急地说:“哎呀,这可咋办呀,时间这么紧!”老张却很淡定地回应:“别急别急,办法总比困难多嘛!”他们就像在战场上的战友一样,互相鼓励,互相支持。
在选择运输方式的时候,他们可纠结了。
空运快但成本高,海运成本低但时间长。
这就好比是在选跑步去目的地还是坐慢悠悠的牛车,各有各的好处和坏处呀!最后经过一番讨论,他们决定结合使用,一部分走空运,一部分走海运。
接着就是各种手续办理,那真叫一个繁琐呀!各种文件要准备,各种盖章要跑。
就跟跑一场漫长的马拉松似的,让人精疲力竭。
但他们咬着牙坚持下来了。
最后这批物资成功抵达了目的地,解了当地的燃眉之急。
这难道不牛吗?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国际物流可不只是运运东西那么简单,这里面的学问大着呢!需要智慧、勇气和坚持,才能把事情办好。
我觉得呀,不管干啥事儿,都得有这种精神,才能在困难面前不低头,最终取得成功!你们说是不是呀?。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国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运输费用。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经调查,原告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了盗窃,导致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分析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承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固有缺陷;(三)包装不当;(四)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在货物包装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可以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部分免责。
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国际物流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详析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6.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
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
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 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 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 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
直要到所有产品备齐后在装运,以保证一次递送,顾客可以得到所需全部产品。所有订单都经
过配送中心处理,配送中心每晚检查汇总订单,设法进行整合装运,并选择合适的递送路线。 当最初被指定的配送中心的存货可得时,通常订货周期时间为 3-6天。内部配送中心的之间的存 货调拨通常需要2-3天,当一种产品向制造工厂延脚订货时,在6-12天。威特摩尔公司的原主要 伙伴是幸福家具公司,其销售额曾达到威特摩尔公司的 25%,但是,由于幸福家具公司出现了 财务危机,其飘忽不定的订购正造成威特摩尔公司开工不足。目前,威特摩尔公司急需寻求新 的合作伙伴。你觉得威特摩尔与家助公司有合作的可能性吗,说出理由?如果合作,威特摩尔 公司现有的物流系统那些方面需要改进,请设计出其物流运作方案。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3. 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 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
灾而焚毁。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4.某国家助公司是一个大型家庭装潢零售商,家助公司在美国18个州经营了200多家仓储 式店铺,平均每个店铺面积10万平方英尺并提供2.5万种不同的产品。其销售明细如 下:墙纸和装饰布料占50%;装饰辅助品占25%;灯光和电子装臵占20%; 家具占 5%。家助公司是该行业的领袖企业,在800亿美元的家庭装潢零售市场中占有10% 的份额。预测表明,2013年,该市场销售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而家助公司的将享 有整个行业销售额的20%。家助公司的主要消费者构成是:专业装修公司占40%; 自主装修个体占60%。家助与专业装修公司的联系密切。但是,目前专业装修公司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国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从中国出口至美国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然而,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导致甲公司货物延误,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乙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货物延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仓储费用、滞期费等。
因此,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国际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国际物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美国,故应适用美国法律。
2. 国际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国际物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物流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国际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跨境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责任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韩国某港口。
货物于2019年7月1日装船,8月1日抵达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6条规定:“运输途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卖方原因损坏或灭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主张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责任的原因所致。
根据公约规定,乙方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乙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国际物流是指跨越国界,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的物流活动。
它涉及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报关、仓储等多个环节,是全球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下是对一个国际物流案例的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制造企业计划将一批机械设备出口到巴西。
这批设备包括大型机械部件和精密仪器,总重量约50吨,体积庞大,对运输条件有较高要求。
企业选择与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合作,以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物流方案设计:1. 货物准备:首先,企业对机械设备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查和包装,确保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同时,根据巴西的进口规定,准备了相应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文件。
2. 运输方式选择:考虑到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及运输成本和时间效率,物流公司建议采用海运结合陆运的方式。
货物将通过集装箱海运至巴西的港口,然后通过陆路运输至最终目的地。
3. 报关与清关:物流公司协助企业完成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提前与巴西的合作伙伴沟通,确保进口清关流程的顺利进行。
4. 货物跟踪: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物流公司提供了实时的货物跟踪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随时查看货物的位置和状态。
5. 风险管理:物流公司为货物投保了运输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物流执行:1. 货物装箱:在工厂内,机械设备被仔细地装入集装箱,并进行了加固处理,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移动或碰撞。
2. 货物运输:货物通过卡车运输至中国港口,并在港口完成装船。
海运过程中,物流公司定期检查货物状态,确保集装箱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3. 货物到达:货物抵达巴西港口后,物流公司协助完成清关手续,并安排陆路运输至最终目的地。
4. 货物交付:在目的地,物流公司与收货方协调,确保货物的顺利交付,并在交付后进行货物状态的最终确认。
案例分析:1. 成功因素:本案例中,物流方案的设计充分考虑了货物的特性和运输需求,选择了最合适的运输方式。
同时,物流公司的专业服务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资料
案例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
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
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
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
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
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
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
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
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
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FOB更优?术语FOB是以越过船舷为界来区分风险分界点的,因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船舷是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在FOB术语下应以装船完毕为风险转移点更适合,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应选用术语FAS更优。
因为FAS可以更早、更明确的转移风险。
案例二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
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案例2应支持后一种意见,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1.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
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
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
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
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
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拒绝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
原因如下:(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2.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1)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马来西亚公司发现货物有严重问题,转向B公司要求索赔,B应如何处理?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瞧,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就是火灾造成的,并不就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就是火灾造成的,并不就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 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就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看,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国际物流案例分析案例案例一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答:有权拒绝,因为单证不符。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答:作为卖方必须及时通知开证行案例二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答:收货人可以找卖方索赔,因为按照责任划分卖方有直接责任。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答: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答: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四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
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
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
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
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
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
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
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
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
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FOB更优?术语FOB是以越过船舷为界来区分风险分界点的,因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船舷是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在FOB术语下应以装船完毕为风险转移点更适合,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应选用术语FAS更优。
因为FAS可以更早、更明确的转移风险。
案例二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
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案例2应支持后一种意见,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外贸企业,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和配送等服务。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新加坡。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货物信息: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等;2. 运输方式:海运;3. 货运费用:根据货物实际重量计算;4.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5.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
甲公司未能提供,导致货物被滞留在港口,无法按时交付给新加坡的收货人。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乙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2. 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争议解决方式:甲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而乙公司则认为应适用中国法律,由国内法院管辖。
三、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问题:经鉴定,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并非甲公司造成的,而是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瑕疵;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 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本案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合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法律问题。
1. 货物质量问题:在国际物流中,货物质量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货物质量问题并非甲公司造成,而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瑕疵所致。
这表明,在签订物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货物的质量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避免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6.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目的港最近经常
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 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 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 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
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直要到所有产品备齐后在装运,以保证一次递送,顾客可以得到所需全部产品。所有订单都经
过配送中心处理,配送中心每晚检查汇总订单,设法进行整合装运,并选择合适的递送路线。 当最初被指定的配送中心的存货可得时,通常订货周期时间为 3-6天。内部配送中心的之间的存 货调拨通常需要2-3天,当一种产品向制造工厂延脚订货时,在6-12天。威特摩尔公司的原主要 伙伴是幸福家具公司,其销售额曾达到威特摩尔公司的 25%,但是,由于幸福家具公司出现了 财务危机,其飘忽不定的订购正造成威特摩尔公司开工不足。目前,威特摩尔公司急需寻求新 的合作伙伴。你觉得威特摩尔与家助公司有合作的可能性吗,说出理由?如果合作,威特摩尔 公司现有的物流系统那些方面需要改进,请设计出其物流运作方案。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2.UPS是一家大型的国际快递公司,它除了自身拥有几百架货物运 输飞机之外,还租用 了几百架货物运输飞机,每天运输量达 1000多件。UPS在今世界建立了10多个航空运 输的中转中心, 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几万个快递中心。UPS公司的员工 达到几 十万。年营业额可达到几百亿美元,在世界快递公司 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UPS公司是 从事信函、文件及包裹快速 传递业务的公司。它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均取得了进出的航空 权。在中国,它建立了许多快递中心。公司充分利用高科技手 段,做到迅速安全,是物 流服务内容广泛,形象完美。(1) 为什么说UPS是一家国际物流企业,与一般运输物 流企业有 什么不同;(2)开办攻击快递物流企业是否有风险,风险表现 在哪些方面;(3) UPS在各地开设快递业务与当地地理环境、 风俗习惯、消费观念、收入是否有关;(4)UPS是否需要建立 许多仓库;(5)描述一下国际快递物流企业的发展前景。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5. 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 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
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
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 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是高温、潮湿季节, 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些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 方应向谁索赔?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由于递送时间的延长和不确定,装修公司主要向独立的配送商购买,以满足家具递送时间和安装时 间的衔接,保证装修公司按计划装修。威特摩尔公是一家家具制造公司,其主要顾客是零售层 次的经销商。目前有2个制造工厂和6个地区配送中心。6个配送中心遍布整个美国,40%的顾 客利用电子手段进行订购。威特摩尔公司的制造厂通过销售预测来制定生产计划。预测在装配 前6个星期锁定。3个配送中心承担全部的产品库存并维持最低的库存水平。当库存下降到预定 的最低限度时,进货订单就送往相应制造工厂。其余的 3个配送中心储备的只是一些周转快的 产品。当接受到顾客订单时,订单将被分配到离顾客最近的配送中心,如果该中心缺货,缺货 产品就会从离该中心最近的配送中心中调拨或向制造工厂订购。如果预定的产品是多品种,一
转运公司/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为8月份。出口企业8月 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
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
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 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 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请分析该案例。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3. 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 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
灾而焚毁。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
知识运用(案例分析)
4.某国家助公司是一个大型家庭装潢零售商,家助公司在美国18个州经营了200多家仓储 式店铺,平均每个店铺面积10万平方英尺并提供2.5万种不同的产品。其销售明细如 下:墙纸和装饰布料占50%;装饰辅助品占25%;灯光和电子装臵占20%; 家具占 5%。家助公司是该行业的领袖企业,在800亿美元的家庭装潢零售市场中占有10% 的份额。预测表明,2013年,该市场销售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而家助公司的将享 有整个行业销售额的20%。家助公司的主要消费者构成是:专业装修公司占40%; 自主装修个体占60%。家助与专业装修公司的联系密切。但是,目前专业装修公司
仅购买家助公司10%的家具用品,主要原因是:(1)家助公司的递送服务外包给当 地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每递送一件家具通常要在家助公司的要价上增加10-30美元, 虽然价格不高,但对于装修公司的顾客来说,免费递送家具更容易在心理上得到认 可,因此,装修公司的顾客到别处购买家具。(2)家助公司的每一个店铺的存货受 到限制,无法展示各种产品。所有订货中,通常只有7%能够从存货储备中得到满足。 如果一个店铺没有存货,订单将被转移到家助公司的地区仓库,从地区仓库存货中 提取家具,第二天起运家具至店铺,顾客最早得到家具的时间是在原始订货后的3-7 天。若地区仓库也无存货,则顾客得到家具的时间更长,因为,家助公司要向制造 厂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