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doc
关于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切实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主任:刘美荣副主任:陈学锋欧晓莉欧阳任农成员:丁力邓艳萍刘思施雷春梅张莉李晓霞齐爱翠宋志先赖利红肖卫平郭锦秀许贵德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讨论和审定临床、医技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4)组织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案的讨论。
5)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6)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7)参加各种医疗文书、技术操作、诊疗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检查,并进行评价。
8)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要熟悉和了解各种质量指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
9)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10)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三、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1)负责全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负责制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
4)审议医务科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实施措施。
对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
5)制定医院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和规定。
6)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医疗事故怎样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做好行业自律,预防医疗差错发生,杜绝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科室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差错、严重差错、医疗事故的分类和分级(一)差错。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差、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给病人诊疗带来不利影响或产生医疗纠纷的。
1、医疗差错(1)医务人员违犯医疗道德,服务态度差,与病人发生无理争吵,经查情况属实者。
(2)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等问题,产生医疗纠纷,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导致医疗赔款者。
(3)不执行首诊负责制,互相推诿病人,造成病人就诊过程困难以至投诉者。
(4)采集病史不全面,体格检查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重要检查结果未及时记录者。
(5)杜撰病例,实际病史与记录不符被查出者。
(6)违返医院会诊制度。
一、二线医师脱岗,手术医师不按规定时间上手术,造成不良影响者。
(7)疑难病症未及时进行病例讨论超过两周,影响病人诊断及治疗者。
(8)医护人员对危重病人未按规定认真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记录本不全有中断。
(9)医院组织检查时主管医师不能详细汇报病史,对所管病人病情不详者。
(10)医嘱不规范,药品剂型、剂量、用法不清或错误,但未造成后果。
(11)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师医嘱,造成病人治疗延误者。
(12)医技科室所需检查的标本丢失,造成重留标本。
(13)x光片摄片不符合要求与标准,造成重拍者。
(14)药剂师未认真核对处方,致少发、多发药品或发错药但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15)开错检查申请单或收费处记错姓名、记错项目或检查标本做错以致患者投诉。
(16)除外临床因素,医技检查报告结果前后差距过大,明显处于临床不符者。
(17)不认真执行院内感染管理规范,造成院内感染,并未按规定程序上报者。
1(18)未妥善保管病历,造成主观部分病历资料内容泄露,引起医疗纠纷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省、自治区分为三级,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直辖市分为二级,即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依照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日起实施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做鉴定时,可直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鉴定的一方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是卫生局医政处)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政处审核后认为需要做鉴定的就移交医学会;另外,法院可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背景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针对××市××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
患者×××因“突发头痛、呕吐”等症状,于××××年××月××日入住××市××医院。
经检查,诊断为“脑出血”。
医院为其进行了紧急治疗,但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鉴定过程1. 鉴定人员组成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聘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成员共7人,分别来自于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法学研究和司法鉴定机构。
2. 鉴定材料本次鉴定依据的材料包括:患者的病历资料、医院的治疗记录、相关医学文献、法律法规等。
3. 鉴定方法鉴定委员会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分析患者病历资料的合理性、治疗措施的适宜性以及并发症的发生原因,对比相关医学文献,结合法律法规,对本次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三、鉴定结果1. 医疗行为合理性分析根据患者病历资料,患者×××在入院时突发头痛、呕吐,经检查诊断为“脑出血”。
医院为其进行了紧急治疗,包括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
从医疗行为本身来看,医院的治疗措施符合医学规范,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
2. 并发症原因分析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
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并发症的发生可能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基础疾病、治疗过程中的药物反应以及手术风险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虽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并发症的发生并非医院主观原因导致。
3. 医疗事故性质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医疗事故争议内部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疗事故争议内部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正确处理我院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鉴定实施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二、鉴定的依据及目的委员会成员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别和判定,为我院更好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三、医疔事故争议内部鉴定的启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务部将从委员会成员中抽取相关专家(单数)进行鉴定,事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医护人员可现场与专家辩论,专家根据事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医护人员的现场陈述及有关资料,迸行分析讨论,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本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于:(1)完全责任;(2)主要责任;(3)次要责任;(4)轻微责任.四、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所需资料事发科室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应及时向医务部提交有关该起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况报告及相关病历资料原件,原件被封存的应提交复印件.同时,还需准备鉴定时的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五、鉴定程序鉴定由医务部组织,医务部!各提前通知委员会有关鉴定专家和事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医护人员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鉴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鉴定委员会专家查阅有关病历资料;2.事发科室负责人和当事医护人员针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作陈述或答辩,并提出意见和理由;3.鉴定委员会专家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如实回答;4.事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医护人员退场;5、鉴定委员会专家对相关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6、经合议,鉴定委员会专家无记名投票,根据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结论.六、医疗事故争议鉴定责任程度的划分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索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1、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二是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是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什么原则?(1)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2)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哪些职能
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哪些职能1、委员会由有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医务人员和职能部门领导若干人组成。
对医院医疗缺陷作技术鉴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2、鉴定时,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深入调查、科学鉴定、弄清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受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完善的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3、审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单位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4、召开鉴定会时,非鉴定委员会成员或未经委员会邀请人员不得参加鉴定。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本医疗事件的当事人,或与本医疗事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5、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得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引诱、辱骂、殴打。
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鉴定情况。
6、鉴定结论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
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质量。
7、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医务科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参与人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具体包含医疗事故鉴定的构成、程序、责任、报告和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第三条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主任、法务人员和护士长等构成,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任命,任期两年。
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医院领导担负。
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和引导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召集委员会会议,并参加最终的鉴定结果的决议。
第五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立鉴定组,鉴定构成员由委员会成员任命,包含临床医师、护士、法务人员和相关科室专家等。
第六条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接受过事故鉴定的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鉴定相关信息。
第三章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第七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接收报告、成立鉴定组、收集证据、进行事实调查、鉴定分析、撰写鉴定报告、审议报告、决议结果和报告处理。
第八条接收报告: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应立刻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报告,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认真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方、人员、损害情况等。
第九条成立鉴定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据报告内容,及时成立鉴定组,并指定鉴定构成员进行事故鉴定工作。
第十条收集证据:鉴定构成员应及时到医疗事故发生现场,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含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药物使用记录等。
第十一条进行事实调查:鉴定构成员应深入调查医疗事故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手记证人证言,取得相关资料,并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二条鉴定分析:鉴定构成员应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和事实调查结果,进行鉴定分析工作,评估医疗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
第十三条撰写鉴定报告:鉴定构成员依据鉴定分析的结果,撰写鉴定报告,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鉴定分析、责任划分、防范措施和建议等。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
知
正文:
----------------------------------------------------------------------------------------------------------------------------------------------------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
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1988年1月25日)
国务院国发〔1987〕63号文件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颁发以后,目前各省根据“办法”中的有关内容正在着手草拟实施细则和组建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
鉴于我国有西医和中医两大学术体系的客观存在,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建立在同行评议和鉴定的基础上,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在组建“鉴委会”时可成立中医和西医两套班子,即另外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暂在鉴定委员会下设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组。
请在草拟实施细则中充分考虑两种医学体系的特点,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搞好这项工作,以使“鉴委会”充分起到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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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医院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医院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医院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医院院务委员会医院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书记、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医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护理部部长、后勤部部长、信息部部长、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在院长领导下讨论研究医院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2、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重大工作和医院的重大工作进行制定。
3、制定医院办院方针、发展规划、科室设置、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计划、全院规章制度、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设备引进计划等。
4、制定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和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方案。
5、制定医院经费预决算、自留资金的使用、大型设备设置及大型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的实施方案。
6、审议干部、职工的重大奖惩。
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医务部部长、护理部部长、院感、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及各科护士长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负责全院的医疗质量、护理质量、院感、药事、医技质量等工作。
2、负责对医疗质量管理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院员工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3、制定医院质量管理目标方案、管理标准及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考核和奖惩。
4、根据医院发展情况,调整和修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评价体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持续改进。
5、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医技、药事、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6、协调各部门、科室及各个质量管理环节,组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开展活动。
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7、负责调查分析医院发生的医疗、护理缺陷的原因,判定缺陷的性质,制定改进或控制措施。
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8、做好医疗服务质量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研究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89〕2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89.05.10【实施日期】1989.05.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1989年5月10日闽政〔1989〕21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1987〕63号文),特制订《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现将实施细则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医疗卫生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与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对已发生的事故,要认真鉴定正确处理,既要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
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各地报省卫生厅。
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院(包括企业厂矿或高等院校医院、部队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疗养院、防治院(所)、妇幼保健院(所、站)、门诊部;乡(镇)、街道卫生院、医务所(室)、保健站、村卫生所(室)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医务人员按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检查治疗,仍发生以下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成立通知
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关于成立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诊疗技术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安全隐患,降低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
一、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制度与职责1、院长任委员会组长,相关副院长任副组长;2、委员会成员由部分行政职能、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3、技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安全管理,研究讨论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4、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下设诊疗技术资格许可授权考评领导小组;5、对医疗技术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包括医疗技术涉及伦理问题的审核),并在临床上实施;6、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性质的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及解决办法。
7、负责医疗核心制度的制定及督导实施;8、对每年上报的科研立项进行评价认定;9、负责全院院级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审批及督导,开展评价。
三、诊疗技术资格许可授权领导小组职责1、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确保医疗质量与医患安全出发,认真分析所评诊疗项目,全面权衡全院设施条件,能否开展。
2、负责制定诊疗技术项目资格考评标准及复评标准。
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由医务处重新抽取专家进行复评,对复评仍有异议者,提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3、对各科室推荐或选评的医务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履行相关考核流程,从工作业绩、医德医风、技术操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合格后予以从事诊疗技术项目的授权许可,并报医务处备案。
4、对于开展已终止或中止的诊疗技术项目的技术人员,予以取消授权许可,并备案。
待重新认定开展后,重新履行授权许可程序,获得授权许可后方可继续开展。
5、定期监督所授权人员开展诊疗技术项目的情况,对于不具备技术能力的人员,予以及时停止授权许可,并撤离岗位,报医务处备案。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本文介绍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中的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和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在第一节中,概述了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指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指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第二节中,介绍了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强制管理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包括26种严格管理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包括11种监测管理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同时,建立和健全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提高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的重要措施。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包括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最后,介绍了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般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特别重大医疗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和赔偿一)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诊疗标准和护理规范,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不得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医疗事故。
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患者的权利和赔偿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快进行赔偿,并向患者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医疗事故,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职责及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职责及制度
职责
1.在院长和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2.定期组织专家,和医务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接受市医学会的委托,派专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4.负责推荐本院医学专家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
5.负责各种患者投诉处理,及时报告领导,并反馈科室;
6.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培训,通报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
7.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工作制度
1.每年2次进行全员医疗安全相关培训;
2.每半年1次,对全院医疗事故进行归纳,总结经验教训;
3.定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定期到科室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协调解决;
5.积极处理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
6.组织院内专家,对医疗纠纷是否构成事故进行讨论,形成决定,并与患方进行沟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点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点解读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定义概念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如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
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过失"说明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九大委员会
一、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风险防控委员会)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审核管委会)三、伦理委员会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五、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六、病案管理委员会七、输血管理委员会八、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九、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院长):副主任:成员:办公室:设在行政部一、工作制度1.在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根据医疗、护理、后勤、财务等的实际情况及医院的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与安全标准;3.随时对医院各种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研究提高质量和保障安全的方法和控制手段;4.对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每季度听取各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5.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协调各管理委员的工作 ,研究提高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及计划;6.委员会的工作应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备查(每月至少有一次记录)。
二、职责1.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院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 ,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副院长担任。
主任负责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整体工作,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
2.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医院各相关委员会的工作。
包括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3.催促各管理委员会 ,按照医院总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认真研讨本领域内质量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推动相关领域的质量与安全工作。
4.听取各委员会工作报告 ,及时研究解决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推进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主任:副主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医务科一、工作制度1.制订医院年度医疗质量计划和年终总结;2.每周 1 次业务查房 ,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通知单,并追踪整改落实情况;3.每月 1 次核心制度检查,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4.每月召开 1 次临床科主任会议,研究需要解决的医疗质量问题;5.每月 1 次对全院临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建议;6.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医疗质量状况;7.做好质量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8.学习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9.委员会的工作应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各查(每月至少有一次记录)。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1、委员会由有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医务人员和职能部门领导若干人组成。
对医院医疗缺陷作技术鉴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2、鉴定时,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深入调查、科学鉴定、弄清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受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完善的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3、审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单位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4、召开鉴定会时,非鉴定委员会成员或未经委员会邀请人员不得参加鉴定。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本医疗事件的当事人,或与本医疗事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5、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得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引诱、辱骂、殴打。
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鉴定情况。
6、鉴定结论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
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质量。
7、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医务科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中华医学会,它在必要时,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启动上,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请。
应注意,各医学会是否只能对本行政区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法无明文。
我们认为由于专家等人员依法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而且,特殊情况下,依鉴定需要,专家鉴定组人员可以从其他辖区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所以,医学会不应跨行政区进行鉴定。
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一)成员
主任:
副主任:
下设外科、内科、肿瘤科、骨伤科、检验(病理)、影像(功能)、药事、护理等8个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成员如下:
1、外科专业小组:
**
2、内科专业小组:
**
3、肿瘤科专业小组:
**平
4、骨伤科专业小组:
**
5、检验(病理)专业小组: **
6、影像(功能)专业小组:
**
7、药事专业组:
**
8、护理组:
**
(二)职责
1、负责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对医疗缺陷作技术鉴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3、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4、查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科室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原则。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
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工作质量。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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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时效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一、基本设置。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一、基本设置。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这样的:
1、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
2、各直辖市分别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管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1、一般地,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申请;
2、若医疗单位为省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则应向地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非直辖市)。
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定差异很大。
如北京市规定,各类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均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受理;而上海市则规定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相当于区、县级)负责,市直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
因此,患者或家属在申请鉴定前,应首先了解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3、在军队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各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若患者为军人,则一般应由军内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若患者为非军人,则既可向军内鉴定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地方鉴定委员会申请。
军职以上部队干部的医疗事故鉴定,无论发生在军队还是地方医疗单位,均必须由军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