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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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粤建城函[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各地级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的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内容和格式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范本(见附件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印刷。

二、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和格式《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各市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挂在公开的网站上,并告知燃气企业通过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三、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和换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准入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公开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

同时,对已有经营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新规定,分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换证。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一)广东行政区划编码序号:广州:01 湛江:08 阳江:15韶关:02 茂名:09 清远:16深圳:03 肇庆:10 东莞:17珠海:04 惠州:11 中山:18汕头:05 梅州:12 潮州:19佛山:06 汕尾:13 揭阳:20江门:07 河源:14 云浮:21(二)证书编号的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1-0001号行政区发证划编号顺序号发证顺序号:按照颁发证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从0001开始,到0002、0003……。

河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河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
1.管道燃气 2.瓶装燃气储 配灌装 3.汽车加气站 4.其它
气源来源
日平均供 气量(万立
方米)
管道燃气企 用户市场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本情况
高压管网(KM) 低压管网(KM)
餐饮用户
名称
中压管网(KM)
居民用户
工业用户
详细地址
概况(规模)
主要场站 设施
职工总人数
燃气专业技 术人员数量
二、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企业名称
企业主要股东
企业通讯地址 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投资比 例% 投资比 例% 投资比 例% 投资比 例%
邮政编码
企业性质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经理 技术负责人 经营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名称
所供燃气 种类
联系电话
职称
从业年限
职称
从业年限
职称
从业年限
职称
从业年限
职称
从业年限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学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 职称
何时毕业于何校
三、经培训持证上岗职工名册
序 号
姓名
性年 别龄
学历
工种
等级
身份证号码
证书号码
备 注
四、企业经理简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 月
照 片
职务
职称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企业管理资历

电 话
由何年何月至何年
何月
文化程 度
手机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种、任何职
工 作 简 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统一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 (地 )、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二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 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1(三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施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办公场所,管道燃气有经批准的经营区域;(五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六 )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七 )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阜阳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表

阜阳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表
阜阳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表
企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日期
阜阳市建设委员会制
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建立时间
批准建立部门
主管部门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及账户
营业执照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
编号
经营范围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净值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职工总数人,其中管理人员数人,
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其中:外聘技术人员人。

















年月日(盖章)
许可证编号:
本表格一式三份
发证日期:年月日
年供应管道燃气立方米。年供应瓶装燃气吨。
等制度简要情况
安全、设备管理
从业人员情况

要管理人员
职别
姓名
职务
文化程度
职称
从业时间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工种
人数
持证人数
颁证部门
主要工种
安全员
灌装工
运行工
驾驶员
押运员
工程技术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称
从业时间
主要
设备
设施
情况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资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资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六)气源来源情况。

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定稿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定稿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统一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施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办公场所,管道燃气有经批准的经营区域;(五)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名称冠以“山东或者齐鲁”字样的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LNG区域供气站、CNG加气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要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报条件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报条件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报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1)城市燃气企业审批申报表;(2)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3)项目批准文件;(4)项目总图、工艺图;(5)主要生产设备配置明细表;(6)安装竣工验收资料(7)外购燃气供需合同;(8)生产运行记录;(9)燃气质量检验记录;(10)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11)管道燃气压力检测记录;(12)安全规章制度;(1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览表;(14)岗位责任制;(1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6)安全及消防设施明细表;(17)压力容器合格证、压力容器检验资料;(18)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19)生产岗位运行人员上岗证;(20)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记录及成绩表;(21)安全生产、厂规厂纪教育记录表;(22)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统计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23)营业章程、服务规范。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加油气站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19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加油气站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19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加油气站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加油气站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单位:《哈密市加油(气)站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哈密市加油(气)站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哈密市成品油(气)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加油(气)站的经营行为,保护加油(气)站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全稳定的油(气)市场秩序,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哈密市境内从事加油(气)站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市商务局及区(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加油站经营活动的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市住建局及区(县)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加气站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加油(气)站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加油(气)站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哈密市加油(气)站行业发展规划》,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相应经营资格。

(二)加油站具备《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加气站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三)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及供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或天然气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油或供气协议;所供油品和天然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办理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战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依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办事指南模板.doc

办事指南模板.doc

办事指南莱西市行政服务中心LAIXI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RE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实施机关莱西市城乡建设局二、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三、设立依据(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2010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四)《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1995年5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四、申报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3份(原件:3份,纸质和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三)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五)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项验收或许可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纸质)(六)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复印件:1份,纸质 )(八)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九)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纸质)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新疆燃气管理条例市场许可(20210317061631)

新疆燃气管理条例市场许可(202103170616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统一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 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施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办公场所,管道燃气有经批准的经营区域;(五)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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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
年检申报表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一、企业名称要填全称,各项情况、数字要如实填写,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
清楚。

二、有关栏目的解释
1、“储气场所”是指燃气储存的地址,如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与燃气站地址一样
的,“储气场所”可与企业地址内容一致。

2、“投保类型”、“保额”、“保险公司名称”,是指燃气企业为提高本单位的抗
风险能力,所投保的安全责任相关保险情况。

3、“经营方式”,燃气企业根据本单位原许可的经营方式,在相应的栏目内打
“√”。

4、“主干管长度”,此栏目只要求管道供气企业填写,“主干管”是指市政中压
以上的燃气管道。

5、“上年度落实隐患整改情况”,此栏目要求燃气企业按照上年度已落实整改
的情况如实填写,表述为“整改时间,整改内容或更改设备,整改资金”。

6、“燃气储存设施设备情况”,此栏目要求燃气企业填写贮罐、残液罐、烃泵、
压缩机等设施设备情况。

设备规格或型号不同的,应分别填写。

7、“消防应急设施设备情况”,此栏目要求燃气企业填写消防水池、消防水泵、
紧急切断装置等设施设备情况。

设备规格或型号不同的,应分别填写。

8、“应急抢险人员情况”、“应急抢险设备情况”,此栏目要求燃气企业按照本
单位应急队伍情况如实填写。

设备规格或型号不同的,应分别填写。

三、随表须附上以下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使用许可证》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充装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5、场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技术、安全等主要负责人职称证书及任职文件,各类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上年度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生产总结(原件);
8、《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使用许可证》期满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近三年企业经营(使用)、管理情况等(原件)。

以上资料按次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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