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未来与罗马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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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未来与罗马法的关系
091211119 李靓
摘要: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1所以我国法律和发展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未来的发展方向也与罗马法密不可分。本文将从罗马法的发展特点及规律、我国立法受罗马法的影响和我国未来法律发展三个方面研究。
关键词:罗马法、大陆法系、私法、法律发展规律
一、罗马法的发展特点及规律
罗马法始于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因阶级矛盾尖锐而进行的改革。废除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把罗马城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少将罗马人分成五个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次改革标志着奴隶制度国家的形成。
(一)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公元前45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颁布了《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共和国时代中后期,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罗马进入兴盛时期,许多法学家研究罗马法,写书发表不同的意见。形成了很多学派。最后形成的两个学派相互争论,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公元426年,东罗马的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的瓦伦提尼安三世共同颁布了学说《引证法》,规定了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走向衰落,优士丁尼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从公元528年至534年,先后汇编三部法律。分别为《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撰》。优士丁尼死后,法学家将他的敕令汇编成《优士丁尼新律》。这四部法律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顶端。
(二)罗马法的发展特点及规律
罗马法学家把罗马法区公为公法和私法。由于罗马社会的历史条件,罗马私法相对于公法比较、私法极为发达。立法不完全是由立法机关来进行,大多数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学家的活动来进行的。这两项构成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形式可以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做出及时的调整。1百度词条大陆法系定义
促进了罗马法内容上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使罗马私法发展成为最完善的法律。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十分繁荣,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罗马法的成就与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密不可分。罗马法学家的独特地位与作用,客观上使罗马法成为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影响还体现它提出了很多原则、科学的概念和术语。罗马统治阶级对法制建设十分重视,出现大量的法律编纂活动,留下很多法律文献。
二、我国立法受罗马的影响
罗马法对我国的影响很大,也是比较明显的。有学者认为,历史上的中国在汉(东汉)唐时期已经吸收、融汇了罗马法律文化的有益成份2。
在罗马法大量的内容中真正为现代法律所用的法律理论是平等原则。无论是历史影响较大的《法国民法典》,还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甚至与我国《合同法》都大量的使用和借鉴了平等原则这一在契约领域中应用最广泛的原理。我国现在发展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罗马法被为“早期市场经济的经典法律”。经过专家学者的研究以及事实证明,罗马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例如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已为近现代各国民商法普遍接受,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也值得参考。我国在立法方式和民法上受罗马法影响较大。
(一)我国立法方式受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在立法过程中是从先前经验演变成后来的法律,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在立法过程中有很强的理性主义,主要表现在法典化。法典是理性的表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继承和发扬了这个精神。中国立法中理性主义的增强也是和法学家更多地参与立法活动分不开的。有些法律是委托法学家起草的,其他则是反复听取法学家的意见。当然,法学家也有他们的局限性。像罗马法那样甚至可以把著名法学家的著作视为法律依据,在今天的法制社会中是不可仿效的,但在中国的政治和立法活动中,法学家的地位仍是一个需待解决的问题。没有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就不能真正实现立法从经验到理性的迅速转换过程。
(二)民法上受罗马法的影响
我国成立后,经过50余年的发展,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条件已经成熟,很多学者提出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必要从体系到内容对罗马法加以借鉴。也有学者认为,“在全国上下尽快制定完整统一的民法典的呼声中,追根溯源,探寻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罗马法,把握民法的本源及其发展轨迹,对于制定中国民
2胡留元、冯卓慧,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J],法律科学, 1995,(5)
法典无疑是有帮助的”。3种种观点表明,罗马法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中国今天许多的市场经济法律虽然不能说完全类似彭梵得所说的“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的法律规范,但却完全可以说是体现了以反映客观规律为主。它和另一类主要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4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市场已经不是一个民族所能局限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期货交易法等。这些法律所体现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国这类法律之间的共同特点。我们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有共同特点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我们也必须肯定,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应是共同性的东西,或是客观规律性东西。
三、中国法律未来的发展趋势
按照罗马法的发展规律,我国未来会颁布民法典。判例法在我国可能会被承认。在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里,判例已经作为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列入教材用书了,我们国家最高院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由此可见判例在我国的重要性跟被普遍承认。《人民日报》上对民法未来的看法:立法指导原则上更加开放和创新。以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为例,从该法条文本身可以看到以下的立法指导原则:一是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二是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三是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四是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五是总结农村改革经验,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物权法的这些指导原则表明,中国民法学力求将继受而来的民法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力求除旧布新、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并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更多地针对中国现实问题设计法律制度。当前中国的民事立法,对于外国民法制度和理论不是盲信盲从,而是针对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设计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例如新合同法,针对三角债问题,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针对债务人赖账问题,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针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等等。再如物权法,针对公权力的滥用问题,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规定国家征收限于社会公益目的,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等。5
3
《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
4《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5《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