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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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受贿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新型受贿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新型受贿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除了传统的收钱办事之外,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打击贿赂犯罪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了10种新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活动,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

对此在研究新型受贿犯罪表现形态及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查证及预防对策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新型受贿犯罪的表现形态及形成原因两高《意见》明确了十种新型受贿犯罪,笔者将之概括为十种形态:1.交易型。

即《意见》第一条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2.干股型。

即《意见》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3.合作型。

即《意见》第三条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4.委托理财型。

即《意见》第四条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5.赌博型。

即《意见》第五条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6.挂名工资型。

即《意见》第六条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7.他人收受型。

即《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8.实际占有型。

即《意见》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9.上交退还型。

即《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0.期货、期权型。

即《意见》第十条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上述十种新型受贿犯罪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蚀性极强,其产生有深刻的政治、社会和法治原因:(一)从政治层面看,是部分国家权力对市场资源过度集中控制的结果。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处在转型期,国家权力对社会市场资源的控制方式发生变化,这种控制总体讲是市场对资源起配置作用,但部分国家权力依然集中控制着大量市场社会资源。

由于权力对资源的控制,使相当多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手上有了权力寻租的本钱,权力挟带着私利渗透进市场,致使私利严重地侵害着公权。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之探析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之探析

指使 其特 定 关系人 出面 收受 贿赂 , 由 自己利用 职权 为请 托人谋 析 。国家 工作 人 员主观上 如 果也 和其特 定关 系人 一样 具有 贪财
利, 一旦案 发 , 便藉 其本 人未收 受财 物或本 人不 知道 为由逃避 法 图利 的想 法 , 行动上就 会表 现为 精心谋 划 、 在 积极 怂恿 或是心 照
裁, 不仅对 司法机 关 的执 法大 有裨益 , 而且对 维护 国家机 关 的正 当事 人所 为的一切 目的就是 想要掩 盖其 同受贿的 战意 , 查人 侦
常活 动和 信誉 、 进 反腐败 斗争 的深入 开展都 有着积 极 的意义 。 促

员要 能透过 这些 伪装现 象看 清当 事人 行贿受 贿的 实质 。 2从 国家工作人 员为 行贿人谋 取利益 的态度前 后变化 分析。 .
共 同受贿 的 故意 和共 同受贿 的 行为 , 可 以认 定是 共同犯 罪 。 就
( ) 一 对共 同故 意的认 定
行贿 人 的要求 , 种情 况下 , 果 国家 工作 人员辩 解其 不矢I 定 此 如 l 特
关 系人受贿 , 侦查 人员就 可以追 问其 对 行贿 人态度 发生变化 的原
定, 存在一 定的漏 洞 , 成了 司法 机 关的执法 工 作的 困难 和被 动 意 , 以由 以下 四个 方面来 认定 : 造 可 局 面 。 如 ,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规避 法律 , 例 有 并不亲 自接 受贿赂 , 而
1 从 国家工作 人 员对 其特 定关 系人收 受他人 贿赂 的态度 分 .

特 定关 系人 与国家 工作 人员构 成共 同受贿 的认定
在刑 法理论 上 , 贿犯罪 是身份 犯 罪, 员受 贿前 对 行贿 人的 要求 、 度是冷 淡的 , 不 受 它 态 为特 殊主 体要件 。 是按 照我 国共 同犯罪理 论 , 但 国家工 作人 员的 拒绝 也不 承诺 , 在特 定关系 人 出面 收受 了贿 赂 以后 , 而 变消极 为 特 定关系人 可 以和国家工 作人员构成 受贿罪 共犯 , 即只要两 者有 积 极 , 四处活 动 , 甚至铤 而走 险 , 取 非法手 段 , 方百 计地满 足 采 千

受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人概念辨析

受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人概念辨析

《 意见 》 中对 于特 定关 系人 的范 围是做 出 了明确 的 限定 的 ,其 中近 亲 属 自不 必 言 , 由
于近 亲属 之 间所具 有 的利益 相连 、财 富共 享 、血缘 感情 等诸 多特 征 ,使得 近 亲属 与 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
作人 员之 问势 必存 在诸 多共 同利 益 。而情 妇 ( 夫 )并不 是 一个法 律概 念 ,依 照一般 民众 的 理解 ,情 妇 ( 夫 )应 当是指 与 国家工 作人 员发 生 并保持 不 正 当性 关 系 的人 。事实 上 , 由于 《 意见 》 中 “ 以及 其他 共 同利 益关系 的人 ”的 限定 ,认 定 《 意 见 》中 的情 妇 ( 夫 )还 需要
其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之 间存在 一定 的共 同利 益关 系 。而 “ 其他 共 同利益 关系 的人 ”则指 出 了
特 定关 系人 认定 的实 质 ,即和 国家 工作 人员之 间存在 共 同利益 关系 ,一 般应 限定为经 济利
益 ,从规 定 中特 定 关系 人 以外 的其他 人 构成共 同受贿要 求 与 国家 工 作人 员共 同占有请 托人
会 缩小 共 同受贿 的认定 范 围;二是 没有对 近亲 属 的范 围做 出限定 。《 刑法 》没有 对近 亲属 的
概 念做 出规 定 ,而 《 刑事诉 讼法 》第 1 0 6 条 、最高 院 《 关 于执行 ( 民法通 则 )若干 问题 的意 见 》第 1 2条和最 高法 院 《 关 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 1 1 条对 于近 亲属 的范 围 的规 定又 各不相 同。《 意见 》 中所 提近 亲属 应 当适用 哪一种规 定成 为一 个难 题 ,也 引起 了学 界 的争论 ; 三 是没 有对情 妇 ( 夫 )的概念 做 出解 释 ,其认定 是否 是 以 发 生过 性关 系 为标准 ?结合 共 同利益 关系 的限定 应 如何 理解 ?对 上述 问题 理解 不 清就会 给 司法 实践带 来难题 ;⑨ 四是 《 意见 》中对特 定关 系人和 特 定关系 人 以外 的其他 人构 成共 同受 贿规 定 了不 同的要件 ,特 定关 系人要求 符合通 谋 、受贿 行为两 个要件 ,而 特定关 系人 以外的 其他人 则要求符 合通谋 、受贿行 为 、共 同 占有请托 人财物 三个要 件 ,结合 共 同犯 罪理论 可 以 看 出,《 意见 》对 于受贿罪 的法律 规定做 出 了限缩 性 的解释 ,属于解释 权对立 法权 的僭越 。④ 二 、关系 密切 人 的范 围与 目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司法解释原⽂】第⼀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薏⽶梳理总结】1.贪污、受贿罪采⽤两种模式:纯数额、数额加情节。

纯数额: “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数额加情节: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贪污从情节有六项,受贿从情节有九项。

2.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此处为等外等,不严格限于这九种情形。

九钟情形以外的具体判定标准:从事项重要性、⽤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进⾏判断是否与特定款物实质性相当。

3.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和处罚两⽅⾯,因此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定罪免刑。

4. 关于受贿罪,第⼀条的三万元可以针对不同⾏贿⼈累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认定
妹。 笔者 认 为 ,首 先这 里所 论证 的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刘敬新 认为 , “ ‘ 系密 切的人 ’至少 可以包括 关 以下几类 :基于血 缘产生 的关 系 ,即除 了 ‘ 亲属 ’ 近 之外 的其 他亲属 ;基于学 习 、工作产生 的关 系 ,如 同 学 、师 生 、校 友 、 同事 关 系等 ;基 于 地缘 产 生 的关 系 ,如 同乡 ;基 于感情产 生的关 系 ,如 朋友 、恋人 、 情 人关 系 ;基于利 益产生 的关 系 ,如客 户 、共 同投资 人、合 同、债权 债务关 系 ;在任 何情况下 相识 并产生 互相信任 、互相借助的其他关系 。” 第 一种 观点对于 “ 系密切人 ”的 “ 关 关系”予以 了 概括 的特征描 述 ,其三个特 点有利 于帮助 司法实践 中 的认 定 ,但缺点在 于范 围太过于 宽泛 ,没 有 明确 的列 举 ,不利 于准确 的判断 ;第二种观 点则将具 有亲 属 、 同学 、 同事 、朋友 、情人 、客户等 这样的 关系人全 部 认定 为关 系密切的 人 ,有扩 大犯罪 主体范 围之嫌 。这 样就 等于把 特定关 系人和 关系密切 的人相 等同 ,把 二 者混 为一谈 的论断 ,不符 合立法宗 旨和汉 语的语法 习 惯的 ,也扭 曲了立法 目的。 笔者认 为 ,明确这一范 围必须首先 明确 一点 :利用 影响 力受贿 罪排除 了非 国家工作人 员与 国家工作人 员 共 同犯罪的 可能性 ,而单独将 非 国家工作人 员的影 响 力受贿 规定为 犯罪 。这里 的关 系密切 人首先就 排除 了 与 国家工作 人 员共 同故意收 受贿赂 的行为 人 ;其次 , “ 系密切 人”必须 有 同近 亲属相 类似的 ,由其与 国 关 家工 作人 员之 间的密 切关 系所 引起 的影响 力。这种影 响 力对于相对 人来说 必须是 显性的 、可知晓 的 ,相 对 人对 这种影 响力的认 知是后续 贿赂 行为发生 的缘 由 , 这正是 对 “ 系密切 人”社会 危害性 的界定 依据 ,符 关 合罪 责刑相适 应原则 。明确 了这两 点之后 ,我 们可 以 依据 生活和 实践经验 对 “ 系密切 人”之 中的关 系予 关 以 列举 :如 由基 于 不 正 当的 男 女关 系 而 发生 的 情 妇 ( )关 系,或是基 于其他情 感 因素 而发生 的恋人 、 夫 结拜 的兄 弟姐 妹 ,或是 基于 工作学 习因素而 发生的 同 事 、同学关 系等 。界 定这一概 念的 关键就在 于 ,行 为 人本身是否具有 因这种关 系而产 生的影响力。 3 、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国家工 作人 员 身份 的特殊 性而 导致 这样 的腐 败 犯 罪成 为刑法所 打击 的重点 ,随 着利 用影响 力犯 罪的 出 台 ,如果认定 非 国家 工作人 员单独构 成利用影 响力 受 贿罪 ,和与 国家工作 人 员共谋 实施受 贿行为构 成受贿 罪共 犯 ,二者 的法定 刑相差较 大 ,这 就要求 司法人 员 更加 准确 的对 “ 系密切人 ”单独犯 罪和受贿 罪共犯 关 予以 区分 ,将 国家工 作人 员与非 国家工作人 员的共 同 犯 罪和 国家工作人 员对于非 国家工 作人 员影 响力形 成 的 明知并纵 容予以 区分 ,以免 利用影 响力受贿 罪成 为 贪官共犯 的保护伞 。 四.对界定 “ 系密切人 ”立法的建言 关 对 于刑 法修 正案 ( )规定的利用影响 力受贿 罪中 七 “ 系密切 人”的法 律界定应 当遵 循罪责刑 相适应 原 关 则 ,从刑法 的谦抑性 精神为 出发点 ,以实现刑 法的 统 性 和完备 性为 目的 ,贯 彻刑事法 治原则 ,强化刑 法 保障功能 ,完 善 “ 关系密切 人”的立法 。

新型受贿案件的主要类型及侦查

新型受贿案件的主要类型及侦查

新型受贿案件的主要类型及侦查作者:冷秀峰艾建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4期摘要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频率逐年升高,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在管理层面上形成的漏洞,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受贿案件占据了其中的大部分,可见查处受贿案件已经成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贪污受贿侦查作者简介:冷秀峰、艾建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58-02一、新型受贿案件的主要类型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八种类型的受贿犯罪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一)以交易形式受贿新的《意见》中明确了以交易形式的受贿形式,这类案件中存在着两个交易。

在这种两种形式的交易中,形式是正常的,但是实质却是不正常的,无论买或是卖,国家工作人员都是有利可图的。

请托人就是采取这种形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私利。

(二)以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型受贿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干股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罪论处。

股份通过股权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股权虽然不能随意兑现资金,但是却可以通过市场的交换体现出股权的价值,还能够依照一定的程序转让或者派生出财物和现金。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的干股应属于财物之列。

(三)以合作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这种形式的受贿主要有三种:一是实际由请托人出资,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的形式进行投资的;二是打着开办公司的名义,却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而取得利润的;三是以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既没有实际投资,也没有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

特定关系人与反腐败

特定关系人与反腐败

“最近,我们办理了一个受贿案,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处级干部,经常借情人之手收受贿赂。

案件查到了一定的程度,我们刚把这名贪官的情人揪出水面,她就跑到国外去了。

”4月22日,检察官罗猛接受采访时不无感慨地告诉记者。

??? 罗猛是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

长期“扑”在反腐一线的他,对查办贪官经验十足,而面对贪官身边一些“关系密切的非公职人员”时,他坦言往往是“左右为难”。

??? “这几年来,在我们办理的多数职务犯罪案件中,几乎都有特定关系人的存在,比如老婆、情人、子女等,但最终这些人往往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罗猛说。

官员身边的“魅影”??? 在罗猛的反贪生涯中,特定关系人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

??? 总部位于海淀区的某大型国企在清理企业账目、盘点公司资产时发现,其驻上海子公司的账面上有300万元对不上账,而子公司经理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遂报案到海淀区检察院。

??? 接到举报后,罗猛率队到上海展开了系列侦查工作。

??? 陈某所在的子公司在上海主要从事股票、期货等业务,而就在陈某调到上海工作后不久,陈的夫人高某到上海注册了三个代客理财的小公司,也从事起证券、期货业务。

??? 检察人员很快查明:陈某以子公司的名义与夫人的公司签订了假的合作合同,以极其隐蔽的手法将国有资金“担保”到高某公司的账户上,并委托夫人的公司在股市上操盘。

炒股后的赢利归高某公司所有,如果赔钱则由陈某的子公司“埋单”。

??? 夫妇二人一唱一和,数千万的国有资金被挪用到私人账户上,并长期处于高风险状态。

案发后,陈某因贪污公款520余万元、挪用公款41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死缓,而陈的夫人高某也因“挪用公款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 “在这个案子中,高某就是典型的特定关系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却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罗猛剖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职人员的腐败手段越来越高明,而特定关系人扮演着重要“角色”。

??? 据了解,“特定关系人”这一称呼正式出现在司法文件中,还源于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2007年7月8日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之探析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之探析

Legal Syst em And Soci et y 匪圆圆圈●■i 一竺兰!型!!f 叁.箜l 』查垒盒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朱运河丘,’同受贿之探析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Ⅸ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唪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特定关系人、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

然而,检察机关在现实侦查工作中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案,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

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探析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几种情况,进而提出为遏制和打击腐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推定证据制度中图分类号:D 920.5文献标识码:A近几年来j 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伙同受贿的情况大幅上升,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没有较全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的困难和被动局面。

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并不亲自接受贿赂,而指使其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受贿赂,由自己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一旦案发,便藉其本人未收受财物或本人不知道为由逃避法律制裁;也有的是特定关系人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后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而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作为交易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虽然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但因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能单独认定为受贿罪。

此种情况充分说明立法的疏漏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从理论上探明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对此种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大有裨益,而且对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刑法理论上,受贿犯罪是身份犯罪,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要件。

特定关系人XX案件案例分析

特定关系人XX案件案例分析

特定关系人XX案件案例分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周小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原系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4月15日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小华犯受贿罪,向湖州市南浔区 __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小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华向冯荣兴 __3万元、被告人周小华收受周文荣3万元、收受董连富价值1800元的购物券,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南浔区 __经公开审理查明:另查明,上半年,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港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迁分公司)经理周文荣因无照经营而被南浔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查处。

事后,被告人周小华通过东迁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连富,安排其妻子张金仙的妹妹张金莲到东迁分公司担任会计。

从4月起至年底,无会计从业资格的张金莲出面担任东迁分公司的会计,期间,张金莲在其有会计证的姐姐张金仙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东迁分公司及的会计工作。

周文荣分别在及的年底,先后两次以工资名义交付给被告人周小华现金人民币3万元(其中为2万元,底,周文荣以工作量较少,给付1万元)。

被告人周小华拿到钱后将钱交给其妻张金仙,张金仙将其中的一部分给予张金莲。

初,被告人周小华妻子的表弟沈子良准备购买湖州巨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赢公司,系私营企业)开发的巨赢花园小区的住房,为此,被告人周小华多次向巨赢公司董事长冯荣兴要求给沈子良购房予以优惠。

后沈子良购买标价为人民币335088元的住房1套,享受销售单位的优惠后,房价为人民币327423元,并以此价由沈子良与巨赢公司、湖州远大房地产代理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的首付款收据开票额为人民币147098元,但沈子良实付人民币117098元。

对该套房屋,沈子良实付总房款为人民币297423元(比签订合同的价格少人民币30000元)。

4月2日,被告人周小华因涉嫌索取巨赢公司董事长冯荣兴3万元,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传唤,被告人周小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受审同罪
凤凰网
近日,贵阳中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孟仁、何文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程孟仁伙同他人共同或者单独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7万余元,何文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人民币共计1804万余元,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又是一起与情人同堂受审的案例,很残酷啊。

此前被称作“京城第一贪”的北京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在北京市一中院与情妇毛某同堂受审,毛某作为普通工人,也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有人指出,毛某也好,何文也罢,检察院起诉其“受贿罪”,无疑是将她们定性为贪官的“特定关系人”了。

因为检察机关对明显捞到好处的妻子、“情妇”较少定性为“特定关系人”身份。

而近期反腐机构较为频繁地使用“特定关系人”,或预示着反腐机构对这个群体不再容忍。

因此,贪官“情妇”们都该醒醒了。

受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人概念辨析

受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人概念辨析

受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人概念辨析
魏艳昭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近年来,贿赂犯罪出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或身边人越来越多的牵扯到贿赂犯罪中来,他们不仅仅参与共同的受贿行为,也出现很多关系人单独收受贿赂、之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的现象。

为了加强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和涉及到的一些概念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其中就包括共同受贿中的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的概念,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分析,探讨目前打击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

【总页数】4页(P82-85)
【作者】魏艳昭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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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之性质认定

指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之性质认定

指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之性质认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一般指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或者与公务相关联的人员,因利益斡旋,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性质认定,常常涉及到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等多个方面。

一、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行政法律认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首先要考虑的是其是否触犯了行政法律规定。

行政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企事业单位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属于贪污行为。

”这说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利用职权占有他人财物,就构成了贪污行为。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这说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如果是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刑事法律认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除了可能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外,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接受他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说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接受他人的贿赂,就构成了受贿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收受财物”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以及受贿金额的计算规则。

收受的财物包括直接付款、汇款或转账等方式收受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以及他人为其支付的费用、购物卡、旅游卡、消费卡等凭证、实物或者消费卡的余额。

《刑法修正案(七)》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七)》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七)》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良霞来源:《群文天地》2010年第04期目前,在处理涉及腐败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打着老公、老子的旗号为请托人办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此外,一些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或者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应作为犯罪追究。

另外,我国已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第十八条对影响力交易犯罪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缔约国将“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构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规定为犯罪。

其中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就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朋好友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为适应反腐败的需要,刑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应当修改完善,与公约衔接,以有利于我国履行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约束,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受贿罪的主体。

该条增加列举了5种特定主体(人)均可构成受贿罪主体(以下简称五种人):(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如此宽泛的主体范围,并未要求与国家工作人员合意或勾结形成共犯关系,而是可以单独成罪,这无疑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加大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论特定关系人受贿

论特定关系人受贿

论特定关系人受贿作者:盖晓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大性修改,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涵盖进受贿罪的范畴,突破了以往传统刑法学观念,引发了学界的讨论,并得到司法工作者的广泛赞扬。

本文从“特定关系人”的界定入手,对“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特征予以评说,对其司法认定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提出目前立法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特定关系人不正当利益受贿罪作者简介:盖晓伟,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67-01《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特定关系人”在非共同受贿的情况下亦可单独构成受贿罪,此举打破了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缺失与漏洞,满足了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期望。

一、“特定关系人”的界定“关系密切的人”中的“近亲属”,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解,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有血缘或亲缘关系的人。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包含三个层面的人:(1)情妇(夫),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金钱包养关系的人;(2)共同利益人,即彼此间具有经济利益的人;(3)感情密切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感情往来但无明显经济利益的人。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周小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原系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4月15日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小华犯受贿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小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华向冯荣兴索贿3万元、被告人周小华收受周文荣3 万元、收受董连富价值1800元的购物券,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初至底,被告人周小华在担任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对辖区内市场进行监管和对违法经营的企业、个人进行查处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冯荣兴等人现金和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5400 元。

其中9 月,董连富在被告人周小华单位门口,将浙北大厦价值人民币1800 元的购物券放在月饼盒中,送给被告人周小华,周予以收受。

另查明,上半年,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港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迁分公司)经理周文荣因无照经营而被南浔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查处。

事后,被告人周小华通过东迁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连富,安排其妻子张金仙的妹妹张金莲到东迁分公司担任会计。

从4 月起至年底,无会计从业资格的张金莲出面担任东迁分公司的会计,期间,张金莲在其有会计证的姐姐张金仙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东迁分公司及的会计工作。

周文荣分别在及的年底,先后两次以工资名义交付给被告人周小华现金人民币3 万元(其中为2万元,底,周文荣以工作量较少,给付1 万元)。

被告人周小华拿到钱后将钱交给其妻张金仙,张金仙将其中的一部分给予张金莲。

初,被告人周小华妻子的表弟沈子良准备购买湖州巨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赢公司,系私营企业)开发的巨赢花园小区的住房,为此,被告人周小华多次向巨赢公司董事长冯荣兴要求给沈子良购房予以优惠。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型受贿探析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型受贿探析

女、 兄弟 姐妹 、 祖父 母 、 外祖 父母 以及 孙 子女 、 外 孙 子女 。而 在行 政 诉 讼 法 中 , 该 名 词 则 在 民事 法 律“ 近 亲属 ” 含义 的 范 围之 上增 加 了“ 其 他具 有扶 养 、 赡 养关 系的亲属 ” 。 根 据 《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第 一 款 第 ( 六) 项之规定 , 刑 事法 律 中的词 义范 围 明显要 比民事法 律 的外延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所 发 布 的 《 关 于贯 彻 执 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试行 ) 》 解释可知, 在 民法 通 则 中 “ 近亲 属 ” 一
词 的词 义 所 规 定 的 范 围涵 盖 了 配 偶 、 父母、 子
贿行为 , 其 含 义为 国家 工作 人员 凭借 职务 之便 , 为请 托 人 谋取 利 益 , 主动 要 求 抑 或收 受 该 请托 人 为 其 特 定关 系人 提 供 职位 , 从 而能 够 让 关 系 人 事 实上无 需 付 出工作 劳动 但却 能够 领取 到 薪 资 。根 据 《 意见 》的 规 定 , 该 行 为 应 以受 贿 论
特 定 关 系人 “ 挂名领薪’ ’ 型 受 贿 探 析
李 晴
( 安徽 大学 法 学院 , 安徽 合 肥
[ 摘
2 3 0 6 0 1 )
要】 近年来 , 贪 污 贿赂 型 案 件 呈 现 出新 趋 势 和 新 特 点 , 受贿 手段更加 隐蔽 , 更 加 不 易 察 觉 。作
为新型受贿罪之一的“ 挂 名领 薪 ” 型 受贿 行 为 更是 披 着 貌 似 合 法 的 外 衣掩 盖 其 权 钱 交 易 的 本 质 , 与 普 通 工 作 职 务 上 的 合 法取 酬 行 为有 很 大 的 区 别 。 在 该 类 型 受 贿 中 , 特 定 关 系人 在 其 中扮 演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角 色 。根 据 特 定 关 系人 履 职 程 度 的不 同 , 其 所 负责 任 大 小 也 会 有 所 不 同。 特 定 关 系人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之

特定关系人指谁

特定关系人指谁

特定关系⼈指谁那么什么是特定关系⼈?今天,华侓⽹⼩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定关系⼈指谁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定关系⼈”是指与国家⼯作⼈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

这是⾸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扩展为“特定关系⼈”。

以往司法机关查处贪官受贿案,在其情妇受贿与贪官犯罪关联上查证较难。

“两⾼”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进⼀步明确了执法⽅向,即贪官利⽤职务上的便利助情妇收钱视同贪官⾃⼰受贿。

法律对情妇等特定关系⼈作出规定,意味着中国加⼤了对贪官的惩罚⼒度。

为防⽌范围的扩⼤或者太过保守⽽侵害公民权利或者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界定“共同利益关系⼈”需从以下⼏⽅⾯进⾏综合界定:(⼀)存在利益共同体“利益”⼀词,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好处”,共同利益关系也就是双⽅是⼀个利益共同体,相互都能从中得到“好处”。

共同的利益将国家⼯作⼈员与⾮国家⼯作⼈员结合在⼀起,与此同时共同体由于“⼀荣俱荣,⼀损俱损”,故其的每⼀部分都相互依存、相互分担。

对外界来说,他们就属于“利益共同体”。

(⼆)“利益”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因此,具有特定关系或者交易关系的合伙⼈、共同投资⼈等均可认定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同乡、朋友关系则应当排除在外。

(三)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从惩罚犯罪⾓度来讲,“利益关系”不应局限于民法上的共同财产关系,因为民法上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的⼈条件极其严格,同时对“利益关系”的认定也不应局限于对受贿款物的共同占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零1、七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指的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包括同胞兄弟姐妹。

但现实⽣活中可能存在祖⽗母、外祖⽗母或孙⼦⼥、外孙⼦⼥等其他亲属关系⼈与国家⼯作⼈员构成共同受贿的情形,甚⾄是“远亲”通过经常的相互往来,完全有可能与国家⼯作⼈员形成“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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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
学界新说
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的提法,在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首次出现,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同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了“规定”中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但并没有作出新的界定。

“特定关系人”的
本质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来看,非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本来就可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一点应当不存在疑问。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审判中也的确是这么做的。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新的受贿行为不断出现,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予以“方便”,但并不亲自收受财物,而是由自己的亲属、情妇(夫)、亲信等“代劳”。

这种假他人之手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与传统的典型的受贿行为明显有别,有必要作特殊规定。

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利益应当是“特定关系人”存在的基础与前提。

也正是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共同体的每一部分都相互依存、相互分担,对于外界来说,他们就属于“利益共同体”。

因此,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身份,关键看他们之间是否属于“利益共同体”,是否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

“特定关系人”的
具体范围
从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讲,很有必要就“特定关系人”的具体范围进一步明确。

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但“特定关系人”还包括哪些群体,值得进一步研究。

1、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现实生活中,通过攀亲结识的七大姑、八大姨并不少见,这种“远亲”有时甚至可以超过“近亲”,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

2、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通过同学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之便实行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

3、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为“上下级关系”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

这种关系虽较之于直接的共同利益而言具有间接性,但是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4、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某些领导的专职司机,长期为领导开车,成为所谓的“亲信”。

他们在获得领导的信任之后,完全与这类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

因此,他们也可以说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

5、国家工作人员的“校友”、“老师”。

这种校友、师生关系主要是基于情感网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校友或老师之间可能不存在任何物质利益上的关联。

但是,如上所述,共同的利益并不限于共同的物质利益,共同的政治利益、共同的情感利益也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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