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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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为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避免危险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2根据公司生产实际确定我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1)高处作业(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的作业);2)电、气焊作业;3)受限空间作业(包括,锅炉炉膛内维修、染缸内维修、蒸化机内维修、深度2米以上的坑池内作业等)

1.3在公司厂区内从事危险作业(含外来施工人员)及公司人员外派从事危险作业要执行本规定。

2.1从事危险作业(维修组区域外),要到公司设备动力部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经生产厂长签字批准;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实施危险作业。

2.2设备动力部在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查作业方案,审查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身体条件,提醒告知作业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落实监护人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作业条件的不准办理许可证。

2.3危险作业许可证只在本次作业中有效;下次作业须重新办理。

3.1从事危险作业前,监护人及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3.2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护人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要停止作业。

3.3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要负责清理作业现场,达到安全要求,经监护人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0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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