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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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为规范学分制选课管理,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选课内容选课内容主要包括选择修读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

1.选择修读课程学生选课应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选课。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必须修读的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或课程模块以及其他可选修的课程。

2.选择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对有两位及以上教师同时开设的课程,课表编排完成后,课程信息上网,供学生选择教师及上课时间。

二、选课原则1.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一般由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安排修读课程、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2. 学期学分控制原则。

学生选课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每学期选修的学分应不低于16学分,一般不超过40学分。

3. 课程先修后续原则。

学生选课遵循课程间的内在先后关系,按照递进顺序进行修读。

4. 主修专业优先原则。

学生一般应先选定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5. 避免冲突原则。

学生选课应主动避免上课时间、考试时间冲突。

6. 先选先得原则。

学生选课采用先选先得的原则,每门课程选满后,其他学生不能再选。

7. 课程整体连续原则。

某门课程分多学期开设的,应连续选课;理论课程及其相应的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应同时选修。

8. 选高不选低原则。

对分档次开设的课程(教学要求有高低不同的课程),学生可依据所学大类或专业的要求,选择修读。

选择修读应按照“选高不选低”的原则,即不得选择低于本大类或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档次的课程修读。

9.所选即所修原则。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据实记入学籍档案。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三、选课程序1. 缴费注册。

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取得注册资格;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不能取得注册资格。

已取得注册资格的学生,能够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选课;未取得注册资格的学生,无法进入选课系统,不能选课。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高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体现学生个人的学习状况。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高校教务处和学生管理部门。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依法开展,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与注册是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学生的必要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学生入学与注册的具体程序由高校制定,应经过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公示。

第八条学生入学与注册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面试、审核、录取及注册等环节。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职称人员可以通过免试入学的方式获得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生须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做出相应的评定,包括学分、绩点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的学籍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篡改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与学生档案管理相结合,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七条学生学籍管理涉及到学籍变动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更新。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动主要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和复学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应完成学业要求,并经过学校审核。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09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所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需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的各类课程考核及其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同一课程需统一考核方式、统一考核内容、统一阅卷标准。

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进行。

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同意后,也可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考核,如撰写论文、面试、实际操作、笔试开卷等。

第六条考查课程的考核,应注重考核学生平时的学习质量和过程,将期终考核与过程考核紧密结合,最终评定学生课业成绩。

考查课程原则上采用随堂考核,并结合学生平时上课出勤情况与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读书笔记、实验、上机、设计等)和课程大作业(课程论文、阶段测试等)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考核组织第七条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与各开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教务处负责考试时间和地点的安排、监考任务的分配、试卷印制单位的确定等工作;开课单位负责安排监考和课程主考教师,组织试卷命题(A、B卷及其抽取)并送印、领卷、发卷、收卷、阅卷和试卷装订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课程考核实行三级主考负责制,即学校主考、教学单位主考和课程主考。

学校主考由分管教学校长担任,全面负责学校考试工作;教学单位主考由各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试工作;课程主考由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担任,负责其授课班级课程考试的相应组织工作。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学生信息的采集、整理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八条学校将学生分为普通生和留学生,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的学籍管理政策。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术、文体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确保学生学有所获。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评价工作,不断改进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籍违纪惩戒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评估学籍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学籍登记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须按时、规范地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学历证明、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新。

第二节课程选课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开设各类课程,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设置选课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并不得私自更改课程。

第二十二条学生需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和专业需求选择合适的课程。

第三节成绩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考试,完成实验、报告等相关学习任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考试成绩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成绩管理应及时公布,学生可登录学校学籍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3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平均学分绩点满1.8。

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⑴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⑵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⑶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第三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二)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三)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在校学习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对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未能注册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所以,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生须登录()网站,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细则。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人发展需求。

第五条学生学籍库和学生档案应当建立和管理完善,确保学籍信息、学业成绩和处分情况的准确、及时、可靠,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一切以造假、舞弊等手段获取学籍和学位的行为。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的评估机制,对已实施的学籍管理规定和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注销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符合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学校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的选拔考试录取学生,并依据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确定学生学籍。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注销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学生毕业或结业,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的;(二)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取消学籍的;(三)学生因休学、停学等原因被暂时停止学籍的;(四)学生因转学、复学等原因由原学校办理调出手续的;(五)学生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注销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义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程序公正、事实真实、记录准确的原则,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记录到学生学籍档案中。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与学生的评优奖励、处分惩戒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计分、评级等评估。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注重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表现情况,并积极回应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学院教务处学分制

学院教务处学分制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务处1、什么是学分制、学分及学分绩点?学分制是以学分和学分绩点来评价学生学习量和质的教学管理制度。

其内涵包括选课制、导师制、主辅修制、弹性学制及相应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和学生管理模式等。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各课程的学分,是按相应课程的授课学时来确定的。

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学校要求下学习水平的参考量。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2、什么是弹性学制?弹性学制是相对于标准学制而言,根据国家专业目录规范要求,我校目前各专业除建筑学专业和城市规划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外,其他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一般需在标准学制内修满毕业要求规定的学分。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跨年级修读高年级课程,提前修满规定学分提前毕业;对于有些基础相对薄弱或因身体等其他原因不能在标准学制内修读毕业规定学分的,可以推迟修读相关课程。

我校规定,学生可以提前1年毕业,推迟2年毕业,形成弹性学制,即标准学制为4年的,弹性学制为3—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弹性学制为4—7年。

3、什么是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培养方案是设计人才培养目标和标准,按照标准学制安排学生学习计划的指导性文件。

4、学生应通过培养方案掌握哪些关键信息?(1)学制及学分要求,特别是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的毕业学分。

(2)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特别是必修课程开设情况、课程开设先后关系、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等。

(3)实践教学环节安排。

5、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如何换算?课程考核成绩和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公式如下:课程绩点= 1.0+0.1×(课程考核成绩-60);若课程考核成绩低于60分,则课程绩点为0。

6、什么是平均学分绩点,如何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为到某一时点(如某学期末或某学年末)止,学生获得课程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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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4〕116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知
学院(部)、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8月18日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校字〔2014〕93号)进行缴费,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4-7
年。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第十五条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对学生所学专业予以适当调整。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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