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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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审批管理制度

图纸审批管理制度

图纸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图纸审批管理流程,提高工程设计效率,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图纸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图纸审批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流程透明、审批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图纸审批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安全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图纸审批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整改与优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立专门的图纸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图纸审批管理工作。

第七条图纸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工程设计和审批经验。

第八条图纸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图纸审批管理规程,指导和监督图纸审批工作。

第九条图纸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图纸审批流程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图纸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与项目部门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流程规定第十一条图纸审批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项目提出:项目部门提出图纸审批需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图纸审批管理部门初审申请材料,核实资料齐全。

(三)技术评审:组织专业人员对图纸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意见。

(四)审批问题整改:项目部门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五)再审:再次审查整改后的图纸,确定无误后提交审批。

(六)批复:审批部门作出批复,完成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提交审批申请,协助图纸审批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评审,配合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图纸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流程要求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应当书面通知项目部门,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文件。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图纸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对图纸审批工作负起监督责任,确保流程合规、审批及时、结果准确。

第十六条项目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申请,认真配合技术评审工作,确保审批质量。

第十七条单位领导应当加强对图纸审批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

【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

【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地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日期:2003-3-20执行日期:2003-5-1生效日期:1900-1-12003年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销售或者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各种地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指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地图。

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和图书、报刊、广告宣传、影视制作中插附的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地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省外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来我省进行与我省区域相关的地图编制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

第九条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有关数据的统计和专业内容的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本省出版社从事地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图审核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地图审核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秘 密 的内容 。此 外 , 根据 《 补充规定》 的要求 , 公 开
第2 9 卷 第8 期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 0 1 3 年8 月
地 图 审核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办法
陈其 宏
( 上 海 市测绘 院 , 上海 2 0 0 0 6 3 )
摘要 : 正确的 国家版 图是 国家 主权 和领 土完 整的象征 , 是 国家主权 的体现形 式。地 图审核管理 制度需要 不断适 应
性, 只要 有错 误 , 经 指 出不 改 正 的 , 坚 决 不允 许 进 入
公 开地 图行 列 。全 国地 图 审 核 情 况 统 计 如 图 1所
示。
入地 图管理的包括普通地图、 专题地图、 示意图、 地
图附 属 产 品 , 涉 及 的 环 节 包 括 出版 、 展示 、 登载 、 引 进、 生产 、 加 工行 为 J 。随 着传 统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修订实施 以来 , 包 括上 海在 内 的全 国各 省市 地 图审 核 工 作 日益 规 范 ,
流程更 加清 晰 , 结果全 面公 开 , 地 图审核 的数量 稳 中
略有变化 , 但基本在 5 0 0 0件左 右。有部分经审核 仍 不满 足公 开地 图使用 条件 的 , 不予批 准 , 这部 分 占 总量 的 1 0 . 9 %左 右 , 充 分 体 现 了地 图 审 核 的严 肃

2 3・
第2 9 卷第 8 期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1 . 2 . 1 公开地 图 内容表 示要 求
2 0 1 3 年8 月
根据 《 公开 地 图 内容表 示若 干 规定 》 及其《 补 充
规定》 的要求 , 公开地图上不宜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 ①国防、 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 ②未经公开 的港湾、 港 口、 沿 海潮浸 地带 的详 细性质 , 火 车站 内战线 的具 体线路配置状况; ③航道水深、 船 闸尺度、 水库库容、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全文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全文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和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活动以及相关的地图市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地图编制活动”,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地图出版活动”,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第四条省测绘局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商省测绘局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广告管理。

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内容;(四)遵守技术规范,保证制图质量。

第八条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专题地图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出版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在出版前应当报省测绘局审核。

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浙江省省界线的地图需要公开展示的(包括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图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审核工作。

(一)省级行政区域地图;(二)省历史地图;(三)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四)世界性、全国性和省行政区域示意地图;(五)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在地图出版、印刷、生产、加工、展示或者登载前;(二)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相关材料:(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二)涉及中小学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三)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四)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五)互联网地图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要求提交材料;(六)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七)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样图和书面说明材料;(八)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8年6月11日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图包括:(一)印制在纸、绸等介质上的地图;(二)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查阅的电子地图;(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四)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五)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服务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的审核,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地图审核应有专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审核人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依规承担审核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负责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六条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主要是指按一定比例,运用符号、颜色、文字注记等描绘显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状况的地图,通过各种载体表现的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展示以及在产品上附着地图图形等。

主要包括:⒈各种材质地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⒉图书、报刊、广告宣传、音像制品、论文(著)、PPT、影视中插附的地图;⒊博物馆、展览馆、公共场所、企业展馆(展会)展示的地图及地图工艺品;⒋微博、微信、政府(或者行业)网站上的地图;⒌各类专题地图、新闻地图、教育地图、出版物地图;⒍三维地图和其他形式的地图及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二)地图审核,是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拟向社会公开的地图进行审查核定,是一项行政许可。

(三)公益性地图,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的适合大众公开使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化地图。

(四)互联网地图,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 号《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9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二)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三)图书、报刊、文件材料、宣传品、视频影像中插附的地图;(四)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宣传、网信、旅游文化、教育、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加强规范使用公益性地图的宣传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金祥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地图送审第三条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批;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2
【摘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总页数】6页(P75-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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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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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送审地图类别的地图审核信息平台构建与应用服务 [J], 白敬辉; 张文晖; 季
绍鹏; 狄琳; 褚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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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聚焦地图审核审批工作改革深化政务服务惠民信息化建设——解读《关于改进和完善地图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J], 蒙锦昌;左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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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图纸审核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图纸审核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图纸审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工程图纸审核工作,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合理和完整,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图纸审核工作,保证图纸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三、审核范围公路工程图纸审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图纸审核工作,包括设计阶段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等。

四、审核程序1. 提交审核:设计单位按照要求将设计完成的图纸提交给主管部门;2. 受理审核:主管部门收到图纸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和受理;3. 技术审查:主管部门对图纸进行技术审查,确保图纸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4. 报批报备审批: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上报审批程序,领导审核通过后进行报备;5. 发放批复:批复通过后进行图纸发放,并告知相关单位。

五、审核要求1. 符合规范标准:图纸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如GB、JT、JG等;2. 重点关注部位:审核人员需重点关注图纸中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如桥梁、隧道、山体工程等;3. 专业审核:审核人员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4. 安全性检查:图纸审核工作需重点关注工程的安全性,确保施工安全。

六、审核责任1. 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符合规范标准的图纸,并按时提交给主管部门;2. 主管部门:负责对图纸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3. 审核人员:负责对图纸进行专业审核,并提出合理建议或修改意见;4. 领导:负责审批通过符合要求的图纸,并进行相应的报备手续。

七、审核记录审核人员需对每一份审核的图纸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审核日期、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等,并将记录保存备查。

八、审核结果1. 审核通过:符合规范标准的图纸将被通过并进行相应的报备程序;2. 有问题:如图纸存在问题,需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

九、审查周期图纸审核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保证审核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2008年1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地图的编制、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生产、出版、传播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的除外。

第五条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

第六条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承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三)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第七条绘制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行政区划变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设施等公共信息。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开版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地图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图的核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地图的协审、初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的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网页等涉及国界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种示意地图等。

第四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核准下列地图:(一) 公开出版、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或者其他地域范围的地图;(二) 采用保密地图或内部地图编制出版的各种专题地图(含图集和挂图)的地理底图以及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三)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核准的地图;(四)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核准的地图。

地球仪以及其他形式的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产品,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初审下列地图:(一) 第四条(一)、(二)项中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图;(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协审的地图;(三)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制作的地图。

第六条编制出版本省公开版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本省未公开出版过的地图,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全省性地图,送审单位应将试制样图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内地区性地图,由送审单位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具协审通知书,并将试制样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后,再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八条省外单位编制出版广东省境内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行报审。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六)地图登载是指在互联网上登载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七)地图产品是指表示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地球仪及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6.19•【文号】国测图字[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图字[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推行地图内容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管理,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岗证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图内容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考核认定,具备地图内容审查资格的证明。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

第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地图审核行政许可时,应当以持有上岗证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签署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为依据。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上岗证的制作、颁发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岗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个人照片、发证机关、国家测绘局印章、发证日期、编号、持证规定等。

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TSC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六条申请上岗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地图内容审查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并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三)两年内参加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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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
(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地图;
(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
部门协助审核。

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八条 送审地图的出版单位,首先应当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资格。

第九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专题地图,出版或者展示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协助审核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内地引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各种公开地图,由引进单位负责送审。

未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内地销售。

进口在外国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公开地图,由进口单位负责送审。

未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二条 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界线画法无变化的,可不送审,但应当在印刷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有关地图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图书、报刊、影视、广告、标牌等中使用的地图(含示意性地图),是使用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编制出版的系列比例尺标准地理底图填绘专题内容,而不改变国界线画法和重要岛屿表示的,可不送审,但应当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有关地图审核部门备案。

重新描绘国界线或者重新选取重要岛屿的,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送审。

第十四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送审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四)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第十五条 国内出版单位送审地图,还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并附送证明文件副本:(一)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本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二)送审普通地图和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须提交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
(三)送审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对送审教学地图教材审定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 受理、检定、审批
第十六条 受理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于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决定受理。

对送审材料不齐,需要补送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的,退回送审单位补办齐全后重新报送。

对送审地图集(册)或一次送审地图数量过多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审核部门可以分批受理;或者由审核部门与送审单位协商,一次受理,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地图技术检定机构承担地图内容审核的有关技术检定工作,检定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标准地图。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部门决定受理后,将试制样图送指定的地图技术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受理审核部门根据检定结果,最后作出地图审核决定,并通知送审单位。

经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编发相应的审图号。

国家测绘局审图号为:GS(****年)***号
如“GS(1995)00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年)***号
如“京S(1995)012号”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方性地图,经受理审核部门与协助审核部门协商决定,也可以由协助审核部门编发审图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送审单位必须在出版物的适当位置载明审图号。

地图册(集)的审图号应当印在封底适当位置上,单张地图的审图号应当印在图幅右下角适当位置上。

第二十条 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送审、受理、审批实行简易程序。

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受理审核部门送审地图样图,受理审核部门实行即送即审。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在发行前,送审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样本一式两份报该地图受理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图技术检定机构检定送审地图,按照国家有关的测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图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由地图审核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地图已经出版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送审单位未按地图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对送审样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或者展示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地图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的审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内部地图的审核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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