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宣贯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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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课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课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 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 设备支出及配备、更新和维护安全技术装备支出 等。
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 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 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 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 置。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 的投入,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05
06
职业病防治与环境保护
0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概述
法规的定义和重要性
定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是指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
重要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规 范工程建设行为、预防和减少工程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 意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 规课件
• 引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概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主要内
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实施和
监督
•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法 律责任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 安全和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和规范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记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记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量化考核记分应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

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允许实施量化考核记分。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计分。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总协调职责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发包前,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
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 科学合理确定勘察、 设计和施工工期,
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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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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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
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在
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督促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 建设
单位可以与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约定, 由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 同时与其他施工单位约定其服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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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因地形、 地质
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 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
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
总额及支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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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建 设
合强制性标准。
工 程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安 全
(3)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生 产
(4)拒不整改或停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管理

部门。
理 法
(5)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工程建设法规
•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
建 • 主要内容包括:
设 工
1.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采取维护安全等一

系列措施

全 生
2.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
产 管
3.有条件的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理 法
4特殊作业环境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工程建设法规
三、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的管理
程 安
负责人同时报告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工程建设法规
• 2.建设工程事故书面报告:
管 理
•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建设法规
• 5.2.2建设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 •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设 工
•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
程 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址地理环境特

全 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生 产
文件的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宣贯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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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10
1
《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第二条】
二 《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11
《办法》条文
条文解读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 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 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00年发布了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并 在2016年组织了修编,印发了《建筑安装 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 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可以 作为在招标阶段合理确定工期的参考。
对于专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每次 进行评审的专家数量等目前没有明确的 规定;如有必要,各市可以在实践中以实 施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 《办法》第九条【 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
18
《办法》条文
条文说明
第九条 建筑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 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 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 条件等因素后,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 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 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 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 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 应当予以保障。
(二)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 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
本条为自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 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这一行为属 于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故设置罚款额度为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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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6.3.1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6.3.1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國家關於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 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中的許多內容是關於工程建設中保證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環境保護和公 共利益的規定,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各方均必須嚴格執行 。
6.3.1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6.3.1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4.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的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
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6.3.1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6.3.1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時,必須報送安全施工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
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 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辦。
6.2.6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6.2.6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築施工企 業應當遵守如下強制性規定: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6.2.3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6.2.3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 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 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他建築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探讨了技术进步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影响,如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提 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效率和水平。
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强调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呼吁工程建设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 管理法规,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秩序。
某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例
案例概述
未履行的职责
某监理单位在监督某工地施工过程中,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 故。
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 纠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案例分析
相关部门对该监理单位进行了处罚,并要 求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事故的发生。
02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
包括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转岗和复工安全教
育培训等,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如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
03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概述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工程建设现场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报告要求和程序
明确事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并跟踪整改情况。同时,应建立事故档案,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03 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 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实施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社 会需要加强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教学课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教学课件

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明确 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 目进行安全评估,确 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标准,制定相应措施 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施工现场日常 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 入安全措施经费,保 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条件。
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装置失效、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等。
高空坠落事故的危害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高空坠落事故的预防措施
加强安全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等。
机械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机械伤害事故的成因
01
操作不规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等。
机械伤害事故的危害
02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违法行为的,除依 法追究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06
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概述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 产的重要责任方,应积极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 进行。
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方之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 产管理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开展业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课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课件
案例二
某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坠落事故
案例三
某地铁建设项目火灾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与教训总结
01
原因一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02
原因二
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
03
04
原因三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教训总结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 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施工人员
安全意识
预防与控制措施探讨
措施一
措施二
措施三
措施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
安全生产投入概述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投入必要的人、财、物等 资源。
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
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教育 培训等。
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确保安全设施建设符合标准,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 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概述
01
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法规实施与监督
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实 施应当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 效执行。
02
监督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专项 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对于发现的 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CHAPTER 0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01
02
03
培训对象与内容
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制 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实际需 求。
培训形式与时间
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 包括集中培训、现场培训 等,确保培训时间充足。
培训考核与发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页数】5页(P6-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J], 无;
2.关于《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 [J], 无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案)》[J], 李远哲
5.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解读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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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 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其中一家施 工单位约定,由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履行总协调职责,同时与其他施工单位约 定其服从履行总协调职责施工单位的协调 管理。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处于核心和优 势地位,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参与深度直 接影响其他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及其对工程 项目的安全管理力度。为此,《办法》明确了建 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责任。
二 《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1
《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第二条】
二 《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办法》条文
条文解读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 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实 践证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是导 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法律上保证安全 生产资金投入,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规定 了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但 实践中难以实施。一是建设单位大多利于其在市场中 的主导地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有的甚至要求 施工单位垫资到建设工程主体封顶或者达到商品住宅 预售条件才开始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投入不足;二是由于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在工程款中一 同拨付,导致实践中无法分清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支付 了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是否把安全生产费用用于 安全生产、是否有挪用行为。为此,设置安全生产费 用专户制度,并且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支付义务,可 以更好地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 建筑业从业人员从2012年的62.5万人增加到2017年的126万人以 上,每年新增工作岗位12.7万个。
一 立法背景
(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短板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历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 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 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把安全作为人民对 美好生活的需求提出来,意味着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不平衡不充分” 的主要短板之一。
当建设工程规模体量较大时,建设单位通常 会把建设工程划分成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各标段 的施工单位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同一家单位。此时, 相邻标段之间相互借用对方场地临时堆放材料、 共用运输通道、共用变压器、建筑起重机械互相 干扰、基坑开挖互相干扰等情况非常普遍,存在 可能互相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行为。而各标段的 施工单位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缺乏统一的安全 生产协调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须对此情 形做出规定。
二 《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协调责任】
条文解读
(一)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相应的立法
尚未完善,故对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的描述未写入《办法》,待上位法 进行描述。 (二)关于总协调职责的委托:
若建设单位不委托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 协调职责,则由建设单位履行总协调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主要条款解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7日
一、立法背景及《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 立法背景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自2004年 2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市场发 展迅速。我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暴露出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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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
《办法》条文
条文解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 算以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费 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 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 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 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 回。
一 《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制度建设的历史突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于2018年1月22日颁布,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 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实现了制度建设的历史突 破,是我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 范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了 法律依据,对完善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二 《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条文解读
(二)关于“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的区别: 《条例》对“建设工程”已经作出了具体定义,根据立法规则,《办法》不能与上位法重复,考
虑到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通信、人防等行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有着不同的安全生产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可另行立法予以规范。同时,借鉴山西、湖南、黑龙江、 湖北、河北等外省的做法,将《办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 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以区别于《条例》中的“建设工程”。
考虑到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通 信、人防等行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着不同的安全生产规 范和要求,必要时另行立法予以规范。
二 《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制定借鉴
补充说明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 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 号,自2010年11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
二 《办法》第九条【 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
《办法》条文
条文说明
第九条 建筑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 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 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 候条件等因素后,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 计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 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 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工期的,建 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 位应当予以保障。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 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参照山西、湖南、黑龙江、湖北、河北等外 省的做法,我们将《办法》的适用范围限定 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 《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二 《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制定参考
补充说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二款:本 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 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
付办法,我们认为合同款的支付约定属于合同甲乙双方的民事行为,不 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进行具体的规定,故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 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以及未约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的设立:
安全生产费用专户不需要根据项目来设立,也就是说一个施工单位 只需要设立一个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即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00年发布了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并在2016年组织了修编,印发了《建筑 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 161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可以作为在招标阶段合理确定工期的参 考。
对于专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每次 进行评审的专家数量等目前没有明确的 规定;如有必要,各市可以在实践中以 实施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 《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
《办法》条文
条文解读
第十条第四款
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 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 回。
部分建设单位提出,一些施工单位在工程已 完成后,建设单位拨付到其专户上的安全生产费 用尚有结余,有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变 成了施工单位的利润,违背了把安全生产费用列 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明确支付标准、 设立专户管理等制度设置的初衷。建设单位认为, 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不再需要投入,施工单 位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全部退还给建设单 位。
《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办法》适用范围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重大危险源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 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
二 《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 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 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 立法背景
(一)我区建筑业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实现了高速增长
➢ 全区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43.5%提高到2017年的49.2%,提高了 5.7个百分点;住建领域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2.16万亿元,占全区 固定资产投资的27.8%。
➢ 全区建筑业企业总产值从2012年的1866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 421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7.7%,是全区经济增长速度的1倍 以上,2017年增速达到22.1%,排名全国第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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