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桂建质〔2015〕 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

桂建质〔2015〕 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

桂建质〔2015〕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信用考核、评定和应用。

第四条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建立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信用第六条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资料: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资料复印件等,(二) 变更情况资料: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证明材料,(三) 良好行为记录,(四) 不良行为记录,(五) 信用评定情况。

第七条检测机构受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证等情形的行为~均认定为良好行为。

第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第五条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且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壹)发生壹般事故及之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俩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事由、重点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内容,格式附后)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单的每壹次更新均应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
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等管理文件无法在短时间内出台,部分机构地址搬迁后不能正常办理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手续,导致检测报告无法正常出具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燚,0771—2260023;唐宇,0771—2366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建发〔2017•【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17〕5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9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全区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需要统一代码标识,并以检测机构的资质代码(住建厅)后三位+一位英文字母(检测机构自定义,本部设为A)为检测报告编号前四位,接着是检测类别号(全区统一规定)、年号、流水号,即:
机构代码(三位)+英文字母(一位)+检测类别(四位)+年号(两位)+流水号(五位)。

例如:001AMA01-1500011 代表区检测中心本部2015年水泥检测(房建)报告第11号;001BMA01-1500001 代表区检测中心柳州分站2015年水泥检测(房建)报告第1号;001AEN03-1500011 代表区检测中心本部2015年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第11号。

263AMB01-1500001 代表南宁祥明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水泥检测(市政)报告第1号;263AMN04-1500011 代表南宁祥明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车辙检测报告第11号。

附件1 检测机构资质代码(住建厅)表
附件2 检测类别代码
附件1 广西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序号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
(住建厅)
附件2
建筑材料检测类别代码(房建)
建筑材料检测类别代码(市政)
.
现场(专项)检测类别代码(房建)
现场(专项)检测类别代码(市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2 月 4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 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
(五)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计量 认证标识,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六)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
告应包含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 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需要包含 的内容;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建管[2013]11 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刻写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 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委托区 检测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 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 接收检测试样。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许可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 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 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 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 内容见附件 1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 2,质量检测主要仪器 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桂建函〔2020〕607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重要论述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全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全区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暨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区第三季度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等会议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义务教育保障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重点工作,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期间以及第四季度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助力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我厅定于10月中下旬开展2020年第三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检查期间同步开展监督抽测和新监督员现场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范围为全区14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抽查1-5个县(市、区),检查的具体县(市、区)、行程由各检查小组具体通知。

二、检查工程及数量本次检查选取的工程重点是形象进度为主体结构二层及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每个设区市本级随机抽查2-3个工程,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1-2个工程。

各检查小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提前半天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随机选取工程,并在每个设区市采用“扫马路”方式至少抽查1个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价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价格标准

100
20
土工常规检验
(1)含水率(烘干法)

100
(2)击实试验

700
(3)密度
环刀法

100
蜡封法பைடு நூலகம்

100
灌砂法

150
现场试验
(4)颗粒筛分

100
21
陶瓷砖
(1)表面质量

100
(2)尺寸偏差

100
(3)吸水率

120
(4)白度

100
(5)断裂模数

150
(6)破环强度

150
(7)抗热震性

45
每给3件
(3)抗拉强度(襞裂法)

70
每给3件
(4)轴心抗压强度

50
(5)抗折强度
标准试件

150
非标准试件

80
(6)凝结时间
初凝

150
终凝

250
(7)弹性模量

450
(8)干缩湿胀(限制)

800
(9)抗渗(抗渗等级≤P8)

650
每组6件,抗渗等级>P8时,每增加一级,加收100元

100
(13)热老化

1000(A)1200(B)
(14)加热失重

150
(15)污染性

150
(16)拉伸模量

600
(17)相容性

1800
26
井盖和水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08
•【字号】桂建标〔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桂建标〔2023〕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征集2023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编号:20222389)安排,经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估论证及立项答辩,我厅批准4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列入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详见附件)并印发给你们。

请各标准主编单位认真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标准质量,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标准制(修)订。

附件: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

⼴西壮族⾃治区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附件⼴西壮族⾃治区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及资质条件标准(试⾏)按照业务范围、技术⼒量、管理⽔平、仪器设备的配备等各⽅⾯的综合实⼒,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普通和专项两⼤类,普通类⼜分为三个级别。

⼀、普通类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普通甲级(⼆)普通⼄级(三)普通丙级⼆、专项类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各类各级别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标准如下。

普通类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标准⼀、普通甲级检测机构(⼀)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800万元。

2、机构负责⼈具有⾼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具有相关专业⾼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0年相关⼯作经历。

3、具有⼯程技术职称的⼈员不少于40⼈,其中⾼级职称⼈员不少于15⼈、中⾼级称职⼈员总数不少于35⼈;⼈员专业要求为:⼯民建专业不少于10⼈,建材专业、路桥专业、岩⼟专业、电⼦技术专业、机械专业、化学化⼯专业各不少于2⼈;各专项检测⼈员不少于3⼈,检测⼈员应是专职⼈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员不得超过2⼈。

4、具有不少于1500平⽅⽶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积不少于1000平⽅⽶,标准养护室⾯积不少于80平⽅⽶。

5、具有满⾜相应检测项⽬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定的⼯作业绩。

(⼆)检测项⽬范围可承接建设⼯程所有质量检测项⽬的检测及建筑⼯程可靠性鉴定,具体检测项⽬应包括:1、⼯程材料(1)⽔泥物理⼒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学性能检验;(3)砂⽯常规检验;(4)混凝⼟、砂浆配合⽐和物理⼒学性能检验;(5)墙体材料⼒学性能检验;(6)⼟⼯试验;(7)防⽔材料、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涂料检验;(8)砼外加剂和掺合料检验;(9)预应⼒钢绞线、锚夹具检验;(10)外墙饰⾯砖粘结强度检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机构量检测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主要手段,为,以政府监督管理,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则公开的原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1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检测分,包括价采用百分制计信综合评第六条检测机构诚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分。

42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分。

28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1(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20扣分,该指标满分为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30信用记录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2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管理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第七条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新成立的检测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综合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检测机构管理指标信息包括综合第八条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以下简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信息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录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自动推送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

”第九条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检测机构自行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3次,更新工作在每年月底和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一条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检测机构对综合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向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对动态监管信息有异议的,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检测机构对良好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区内机构的异议申请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区外机构的异议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

检测机构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由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个工作日内组10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第十二条础设施工程检测招标时,检测机构的信誉实力分按诚信综合评价分乘以记入投标总分。

10%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4信誉实力分最低的检测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第十四条释。

解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20196附件:⒈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考核内容标机构信用记录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⒉和计分办法——5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管理指标(满分分)70一、管理指标计分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情况分别进行量化计分。

(一)检测能力: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办公条件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

(二)试验室管理:检测机构总部管控能力(包括对异地试验室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检测信息系统的管理情况。

(三)日常行为:检测业务承揽情况,检测合同签订情况,检测工作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检测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半年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及日常行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检测机构相应得分,满分为分(详见附表)。

142三、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及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抽查,——6并评定检测机构相应得分,满分为分(详见附表)。

228四、检测机构有异地试验室的,该项得分为检测机构总部得分和异地试验室得分的平均分。

五、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指标评价得分直接评定为分。

0(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增项的。

(二)超出资质有效期或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五)未使用试验数据自动采集软件管理或未安装视频监控的。

——7表1检测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检测机构名称:内序持广西工检测试不少人,项检测业数量符检测员证1为止分,扣务的缺设备、使用不合格定校准未时符检测业检测1年检定校准的,且分,扣,缺台止存在相互扰、境条件检测规范要求检测足或安全措施不当的,存1分,扣为止及有时间满足要求资揽检测业务的按资检聘用不符合条件情况良好机构与检主检的证岗的证检分每次每人品有唯一标识、号品缺少唯一标识、号的号行年度告检测检测告不目流1编号的为止分,扣存生力学性检测数据修改的不符定原因修改分次的,留的,缺检要求留置的品按程序标未范,留置标志、放置效管理分期限不足的,存满足要求的扣为止限内知会未在要求时位督机构,未检测建立不合告形式正确、及时的分,次告的,为止限于目前要求一定需要建的,使检测控试统检测项目需接入自动采集系105数检测件管理的采集数据自动软项遗记录并采集曲线的,有一时据并及上传的。

分。

5漏扣视频未按要求在规定区域安装不正常不及时报运的,视频转按规控及保存期视频监定安装满规修的,视频文件未按定保留411足要求的。

半年的,存在1分,扣2扣项完为止。

样品不信息异常或品二样维码要求核按样员收检测检测验委托收,存在签要求也足满检测1612单误无认样及品,确并签收。

项扣2分,扣完为止。

——8序内检依据检测结论错字,检或标准、结准确行检测维检测用章,无1字盖章续齐全的分,的,存标为止未制检制检方检测方案、未按照检现工的,或不告知方检的;检及按检方1检的地住房主管告知当地住房门的管分,扣为止存检时记,方错不信息全,不,记信检测记,全,原1规范分作范的;存为止扣检测料的不定时档资料管理有序1分,扣为止次得d—1d—d得D1=421得d219:核查时间核查人员:?n算公式合考核得分计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综有异地)/(1+n)D1D1=(D1+:i01i?试验室数量。

异地试验室得分;异地机构总部得分;—nD1——D1i0——9表2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评分表检测机构名称:序管情管内员符合条件聘用检检检测试员主检的证书对检测校准设校准有效期内标准要求足相不存在相互影响维码显示的信息无异常检测有唯一标识检测行年度流编号按文件要求定区域安视频视频视正常且规定保留半年力学性检测载试按采集求接入采集记采集线标类留置品留留置期规范要求□按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做好记录。

是□5否□检测记录8记录信息真实、准确、齐全。

□□5是否编号。

目进行年度流水检测报告按项□是□否59告检测报检测结果异常及时报告。

□是5□否力学性能载试验检测数据检测/静数据检测□是□否510自动采集。

——10管内序管情发生修改采集检数据得———1d得1d得d2D2=2813:时间:监管人员n)/(1+n)D2i1?i?算公式管得分计试验有异地室的检测机构动态监+D2=(D2:0试验室数量。

室得分;异地总部得分;异地试验机构D2——D2—n i0——11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信用记录指标得分:基础分为分,满分分。

3020一、良好行为信息(一)检测机构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检测工作先进单位或级信用机构得分。

AAA⒈获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检测行业先进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级信用机构的,每项得AAA3分,有效期为个月。

36⒉获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每项得分,有效期为个月。

224⒊获评设区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先进单位的,每项得分,有效期为个月。

121(二)检测机构编写检测标准得分。

⒈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每个得分,有效期为个月。

242⒉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每个得分,有效期为个月。

112(三)检测机构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12得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