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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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路学校违纪学生行为
处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各种违纪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偷盗公私财物,抢夺或变相抢夺他人财物者(包括钢笔手表、文具用品、计算器、收录机、自行车、现金等)。
一、作案价值在1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四、犯有本条错误被司法、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打架斗殴者
一、策划打架者(聚众商量,邀约他人或支持他人)
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自己未动手,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先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邀答应参与未动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皮肉红肿、见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做伪证者
1、伪造请假条等证件或向管理人员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者,一经查实给予记大过处分。
2、目击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目击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5、打架者搞伪证而故意掩盖事实或转移凶器证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凶器包括匕首、三角刀、开关刀、电工刀、水果刀、三节棒、石头砖块等一切可伤人的器械物品)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以防身为借口私带任何凶器(包括水果刀)或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灭害灵等灭蚊蝇用品除外)进入校园的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赌博者(校内外任何方式)
一、参加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首(邀约、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抽烟喝酒者
一、私自在校内搞生日聚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抽烟喝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常(两次以上)在校内外抽烟喝酒,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四、不但自己抽烟喝酒,还引诱他人招待他人抽烟喝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上网者
首次发现出入网吧、歌厅、游戏厅、录像厅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场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考试作弊者
一、在考试中携带夹带、传递答案、交换答卷、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该科记0分。
二、盗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或以其它非正常手段获得试题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迟到、早退、旷课者
一、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离校或离家出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2天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三、无故旷课(含自习)达6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12节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20节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扰乱公共秩序
一、参加集会、演出、比赛带头起哄者;扰乱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张贴小字报者;故意扰乱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故意行为引发楼道拥堵、上下楼梯群发性踩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从教室、宿舍等处向室外投掷重物或从建筑物上向下投掷重物伤及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五、煽动学生闹事者;起侮辱性绰号或诽谤、恶意攻击、侮辱师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师长态度傲慢、发生肢体冲突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中学生严禁谈恋爱,违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首次发现异性同学间非正常交往(如在偏僻处独处、公共场合有亲昵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单方面追求异性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劝阻仍继续往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严重者(如夜不归宿、留宿教室或旅馆等),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意在桌子、墙壁、宿舍、厕所等处乱写乱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责令损坏者恢复原状或给予重新油漆、粉刷费用的两倍赔偿。
二、有意破坏公共设施(如床板、桌凳、门窗、玻璃、电线、开关、插座、灯具、仪器、各种器材等)者,除加倍赔偿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意破坏学校花草树木者,除加倍赔偿外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随地大小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校外从事违法乱纪活动,不遵守社会公德,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拘留者,勒令退学。
六、首次发现翻墙、跳墙外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发现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