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责分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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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责分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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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本部与下属分店(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分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股份公司本部与下属各分店(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协调运行,确保各分店(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股份公司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讨论,特制定如下股份公司本部与下属分店(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职责分工制度,以加强对公司经营绩效监控的管理,并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条本制度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详细规定了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店(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做到职责分明,实现股份公司整体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统一管理,并保证股份公司对下属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的控制监督,实现股份公司整体的高效运作。
第三条股份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主体,下属各分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生产及经营管理上,相当于股份公司内部的一个生产车间或内部的一个营销部门,并须直接归属于股份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股份公司本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股份公司作为对外的唯一法人主体和公众公司,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力主要涉及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对外信息披露、投融资管理、统一营销管理等。
第五条战略管理权。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的规划与制订、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条日常经营管理权。主要包括:重大投资与融资行为的论证与决策权、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权、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权、大宗货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权(单项年采购金额10万元或以上的为大宗货物)、房屋维修及在建工程的决策权、对外合同的签定(除授权分店及分公司之外)权、统一的营销管理及连锁管理(包括着装统一权、服务和菜品质量统一标准管理权、新菜研制下达权及考核权、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厨师的职称评定权、对外统一标识权和培训权、所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权)权、资产处置和受益权、资产的内部调配权等。
第七条财务核算与财务监督权。
股份公司财务部对下属各分店(分公司)实行一级财务核算制度。即股份公司财务部对下属各分店(分公司)通过派出财务人员,组建财务核算分部,并对下属各分店(分公司)进行单据审核、费用报销、工资发放、预算分解、成本及利润核算、所涉及的地税管理、报表编制和报送等工作,对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并在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财务部的直接统一领导。
股份公司本部在财务领域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包括会计政策的制订与变更、财务核算制度的制订、修改与解释、对下属各分店(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日常投融资及担保工作的办理和财务处理;日常资金调度、预决算的汇总编制与考核、定期和不定期财务分析;税务筹划;财务软件的选用、维护和管理;财会人员的选聘(解聘)、培训和考核及内部调动等。
第八条信息披露权。除了下属各分店(分公司)因内部管理及职权范围可知悉的财务及业务信息外,下属各分店(分公司)的任何人不得对外批露其财
务及业务信息。在法律上,股份公司本部是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主体。董秘是股份公司本部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权力人和法定责任人。
第三章下属各分店(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和权力第九条股份公司下属各分店(分公司)、子公司应在股份公司本部制订的管理制度框架范围内,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核决权限,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各分店(分公司)可操作性的详细的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其日常经营管理制度须报公司本部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下属各分店(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具体包括:负责日常消耗物资(除统一配送之外)的采购与管理、归属于各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的实物资产(包括房产、字画等)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对股份公司本部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分解、执行并保证完成、内部工资奖金的考核与发放、经营过程中各项消耗的核定、成本的有效控制及债权的跟踪与催收、所涉税务的申报和缴纳、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各分店(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分析、所涉及财务及业务信息的保密、完成各项制度中规定应上交的部分、预算外项目支出前申请、资产的处置前事先申批、按财务内控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质量和菜品质量法生纠分时的处置、配合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股份公司内部调配人员等职责。
第十一条下属各分店(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权力,具体包括:授权范围内合同签字权;预算范围内费用报销权(单项超过一定限额的除外);工资(奖金)的核定范围内发放权;限额范围内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权及医药费用报销权;人员聘用(解聘、返聘)权及人员内部调动权;预算分解及内部业绩考核权;房屋等资产的维修申请建议权;资产出租
(出借)申请建议权;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权;集中采购及配送以外物资的采购权;新菜的研制权;服务质量和菜品质量发生纠分时的处置权;人事考核和员工培训权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