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海运船舶的海事法律与国际公约

海运船舶的海事法律与国际公约海洋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通道之一,海运船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确保海洋贸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海事法律与国际公约被制定出台,旨在规范海运船舶的运营与管理。
本文将探讨海运船舶领域中的海事法律和国际公约,并分析其在保障航行安全与维护船舶权益中的作用。
一、海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海事法律是针对海洋交通和船舶事务制定的法律规范。
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框架下,海事法律主要包括海事刑事法、海事民事法和海事行政法。
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航行自由原则海事法律鼓励船舶在国际水域享有航行自由,但也对航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进行国际水域航行时,船舶需要遵守各国颁布的海事法规,确保航行安全并避免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
2. 船舶拥有者责任原则根据海事法律,船舶的拥有者对船舶运营过程中的事故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船舶拥有者有义务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安全性和合法性,并为船舶上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援措施。
3. 国际合作原则海事法律的制定需要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与协商。
各国在海事领域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协定和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共同制定和实施海事法律,以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二、国际公约对海运船舶的影响为了促进国际海洋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签署了大量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对于海运船舶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1. 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员安全公约(SOLAS)是最早被签署并广泛实施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对于船舶的结构、装备、人员培训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旨在确保航行安全和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2. MARPOL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对于船舶的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弃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并倡导采用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 货物海洋运输公约货物海洋运输公约(Hague-Visby Rules)是为了保护货物运输利益而制定的公约。
最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
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
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一条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三条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扣押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规定,对在他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的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或维护国家安全。
船舶扣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国际海上贸易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船舶扣押的国际法规定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航行中若发生碰撞、火灾、爆炸等事故,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以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规定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遵守的避碰规则,以减少海上交通事故。
根据COLREG公约,若船舶违反避碰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3.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旨在保障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海上劳动条件。
根据MLC公约,若船舶违反公约规定,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4.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规定了船舶造成油污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根据CLC公约,若船舶违反公约规定,导致油污损害,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事务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UNCLOS公约,各国政府有权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扣押违反公约规定的船舶。
三、船舶扣押的国内法规定1. 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船舶扣押的法律制度。
根据《海商法》,我国政府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扣押船舶:(1)船舶所有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且船舶所有人对债务负有清偿责任;(2)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3)船舶在我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发生事故,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简介本公约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埃及、法国、德国、英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巴哈马、贝宁、喀麦隆、中非、哥斯达黎加、吉布堤、多米尼加、斐济、加蓬、格林纳达、几内亚、圭亚那、海地、象牙海岸、马尔加什、毛里坦尼亚、毛里求斯、尼日尔、尼日利亚、巴拉圭、波兰、塞纳加尔、苏丹、瑞士、叙利亚、乍得、多哥、汤加、扎伊尔等。
各缔约方,认识到有必要通过协议确定海船扣押某些统一的法律规定,决定缔结一公约,并协议如下:第1条在本公约中,下列用语具有本条所确指的含义:(1)“海事请求”系指由于下列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请求:(a)碰撞或其他情况下由任何船舶所造成的损害;(b)由任何船舶所造成的或与任何船舶的营运有关而发生的人身伤亡;(c)海难救助;(d)不论采用租船合同与否,凡与任何船舶的使用或租赁有关的协议;(e)不论采用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凡与在任何船舶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协议;(f)包括行李在内的任何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g)共同海损;(h)船舶抵押贷款;(i)拖带;(j)引航;(k)在任何地方供应给船舶为其营运或维持所需的物品或材料;(l)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或装备,或船坞费用和款项;(m)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n)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o)有关任何船舶的权利或所有权的争议;(p)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争议;(q)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2)“扣押”系指通过司法程序滞留船舶,以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执行或满足某项判决中船舶的扣留。
(3)“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团体、政府、政府的部门和公共当局。
(4)“请求人”系指提出存在对其有利的海事请求的人。
第2条悬挂缔约国之一的旗帜的船舶,可因任何海事请求而在任何缔约国的管辖区域内被扣押,但不得因其它请求而被扣押。
船舶优先权的国际规则及我国的立法完善

船舶优先权的国际规则及我国的立法完善船舶优先权是指当船舶因欠费或拖欠费用等原因被强制出售时,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付债务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国际规则主要体现在《国际海商法公约》、《国际海事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
根据《国际海商法公约》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船主的权利、拖船费用的权利、货物运输费用的权利等。
在船舶被处置前,优先权权利人可以对该船舶行使留置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同时,我国立法也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在海事债务人因违约所负债务不能履行时,优先受偿的海事债权包括拖船费、救助费、海事调查费、滞留费、扣押费、管理费、保护费等。
此外,我国还在船舶租赁的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船东优先权,具体包括租金、保险费、修理费、加油费等。
以下是三个与船舶优先权相关的案例:一、2014年,当时一艘印度船只在中国参加国际货运,但因无法执行债务而被中国法院扣留。
根据《国际海商法公约》等规定,船主有权免费地优先取得船只,而其他债权人和对交通运输有利的主义者则无法构成对船只的留置权。
二、同样在2014年,一艘中国渔船穿越日本海时,因为燃料不足而被扣留。
日本警方一度威胁要以扣留费的形式收取费用,但最终因为《国际海商法公约》等法律规定而被迫释放。
这个案例表明,在国际航行中,各国都需遵守公约规定,不能随意剥夺船舶优先权权利人的权益。
三、2015年,中国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明确规定租赁返贷中的船舶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租船人应当对租金及其他费用优先赋予赔偿权,拥有优先债权的优势。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在立法上对于船舶优先权的保护已经相当完善。
总之,船舶优先权是国际航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法规,不仅能够维护船主的权益,还能保证各方在海上航行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社会应在加强国际合作方面继续推进船舶优先权的完善和规范,确保各国在航运业务中可以实现共赢。
同时,虽然我国已经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公约 • 国内法规 •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 • 航运安全管理措施 • 航运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
01
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结词
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科学 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
详细描述
该公约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明确了各国在海洋上的主权和 管辖权。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 务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总结词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安全监督的程序、标 准和要求,旨在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 障人命财产安全。
VS
详细描述
该规则对船舶的建造、检验、维修保养等 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船舶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家安全监督检查 。同时,该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安全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程序,为提高船舶安全水平提 供了有力保障。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与发证
审核机构与审核程序
01
选择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审核机构,制定详细的审核程序,
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审核内容与标准
02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制定详细的审核内容和标准,
确保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
发证与换证
03
对于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并定期进行换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总结词
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规定了船舶构造、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安全标准。
详细描述
该公约对船舶的构造、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必 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在海上遭遇紧急情况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命安全 。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48.03.06•【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第一章本组织宗旨第一条本组织的宗旨为:一、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各种技术问题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构;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只对海上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并处理与本条所规定宗旨有关的行政与法律问题。
二、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其对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以便在没有歧视的基础上增进航运事业对世界贸易的效用;一国政府为发展本国航运事业并为安全目的而给予航运业的帮助和鼓励,如非基于旨在限制其他国家航运业自由参加国际贸易的措施,并不构成歧视行为;三、将有关航运业所采取的不正当的限制措施问题,根据第二章规定提交本组织研究;四、将联合国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可能委托的有关航运和航运对海洋环境影响的任何问题,提交本组织研究;五、为各国政府交流有关本组织所研究的问题的情报。
第二章职权第二条为达到第一章所列各种目的,现将本组织的职权规定如下:一、对于会员、联合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或其他政府间的组织向本组织提出的第一条第一、二、三各款内的问题,或第一条第四款内的问题,除适用第三条的规定外,本组织加以研究,并提出意见;二、负责公约、协议或其他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向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的组织推荐这些公约、协议或文件;必要时,并召集会议进行讨论;三、为会员之间进行协商,并为各国政府交流情报提供机构;四、履行与本条第一、二及三款有关的职权,尤其应履行有关海事问题的国际文件所赋予的职权;五、根据需要并按第十章规定,促进本组织宗旨范围内的合作。
第三条对于本组织认为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的问题,本组织将建议按照正常手续处理。
当本组织认为与某些航运业所采取不正当的限制措施有关的任何问题,不可能或者事实已经证明不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经其中一个会员提出要求,本组织应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但须先由有关会员进行直接谈判。
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与国际公约

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与国际公约船舶行业是与海洋相关的重要产业,其运营和管理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这些法律与公约的存在和实施,旨在保护船舶和海上人员的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国际海事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公约。
I. 船舶登记与船旗国法律船舶登记是指将船舶所有权、船舶特征和法律地位等信息注册到特定船旗国的法律制度。
船舶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享受船旗国法律的保护,并遵守该船旗国的法律和规定。
不同船旗国的登记制度和法律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船舶所有人需要仔细考虑选择合适的船旗国。
II. 海事劳工法律与国际公约保护海上劳工的权益和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是海事劳工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重要目标。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海上劳工的公约,包括《1904年船员之食食宿公约》,《2006年海上劳工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劳工工时、劳动条件、薪资待遇以及船上事故赔偿等内容,确保了船员在工作期间享有合理的保护。
III.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法律与国际公约维护船舶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和水域的安全。
这包括《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法》、《国际海上油污染预防公约》、《国际海上油污染赔偿基金公约》等。
这些法律和公约要求船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措施,同时设立赔偿基金以应对潜在的污染事件。
IV. 海事争议解决法律与国际公约海事争议解决是海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主要的解决方法包括仲裁和诉讼。
海事争议解决涉及的法律和公约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
这些法律和公约提供了解决海上争端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结论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国际公约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船舶登记、劳工保护、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海事争议解决等。
这些法律和公约的实施旨在保护船舶安全和环境,促进海上贸易的繁荣。
船舶管理的公约知识点总结

船舶管理的公约知识点总结船舶管理公约(ISM)是国际海事组织(IMO)推出的一项重要法规,目的是为了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环境保护和管理效率。
ISM公约要求各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对船舶的管理透明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本文将对ISM公约的知识点进行详细总结,以便船舶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遵守和实施ISM公约。
一、ISM公约的背景和意义1. ISM公约的背景ISM公约于1993年1月1日生效,通过了IMO的国际公约,并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
ISM公约的制定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船舶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这些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船员素质低下以及船舶维护保养不到位所致。
因此,IMO制定了ISM公约,旨在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2. ISM公约的意义ISM公约的实施对于船舶管理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ISM公约要求各船舶公司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SMS),从而实现船舶运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其次,ISM公约加强了对船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提高了船员的素质水平。
最后,ISM公约对船舶的安全和环保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减少船舶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ISM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安全管理体系(SMS)ISM公约要求各船舶公司建立并执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旨在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管理。
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了安全政策、目标、程序、标准和指南,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维护、操作和航行等方方面面。
船舶公司应在其所有船舶上完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2. 安全责任ISM公约规定了船舶公司和船舶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船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负有最终责任。
船舶公司应当为安全管理体系的顺利实施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MARPOL公约涵盖了油类、有毒液体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多个方面的污染控制要求,对于不 同类型的船舶和污染物都有相应的规定。
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船舶技术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MARPOL公约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环保挑战 。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 加强执行和监督:尽管MARPOL公约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在 实际执行和监督方面仍存在不足。建议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合作,加大对 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来可 能会出现新的船舶技术和运营 模式,marpol公约需要不断适 应和应对这些新技术和新挑战 ,确保公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
06
结论与建议
对marpol公约的总结和评价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MARPOL公约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有关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 保护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信息通报
港口国应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际合作与协调
01 0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
IMO作为联合国负责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专门机构,在推进 marpol公约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IMO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则 和指南,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双边和多边合作
船舶防污染设备和操作
汇报范围还包括船舶上的防污染设备 和操作,如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 理装置、垃圾处理装置等。
02
marpol公约概述
marpol公约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是一个旨在防止和减少船 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本公约于1993年4月19日至5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
全文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宜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因此确信需要制订一项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法律文书,决定为此缔结一项公约,并因此协议如下:第1条抵押权、“质权”及担保物权的承认和执行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和性质相同的应登记担保物权(以下简称担保物权),如符合下述条件,应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a)此种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已根据船舶登记国法律设定和登记;(b)登记册和根据船舶登记国法律需要交存于登记处的任何文书均公开供公众查验,而且,登记册摘要及这类文书的副本可向登记处索取;和(c)登记册或(b)款中提到的任何文书中至少载明在其名下设定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者的姓名和地址,或已向持有人颁发,登记国法律要求载明的最大担保金额,或者,该金额已在设立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的文书中载明,以及按照登记国法律用以确定相对于其他已登记之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的排列次序的日期和其他事项。
第2条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的排列次序和效力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彼此间的排列次序及其在不妨害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对第三方的效力应根据登记国法律确定;然而,在不妨害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所有事项均应遵守执行国法律的规定。
第3条所有权或登记的变更1.除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所有其他将导致船舶从一缔约国登记册中被注销登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不得允许所有人注销对船舶的登记,除非事先已注销了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的登记,或已得到这种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的书面同意。
但是,在非属船舶自愿出售而按照缔约国法律必须注销船舶登记的情形下,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应该得到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以使这些拥有人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除非拥有人同意,否则这种注销登记的执行不应早于一段合理期间结束后,这段期间不应少于对上述拥有人发出有关通知后三个月。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摘要:1.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概述2.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3.九大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情况4.九大国际公约的重要性和影响正文:【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概述】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是指为了维护海上安全、防止海上事故、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国际航行而制定的九部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船舶安全、航行安全、人员培训、搜救和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是国际海上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础。
【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船舶的建造、设备、检验、船舶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2.《国际海上人员安全公约》:规定了船员的资格、培训、值班、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3.《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规定了船舶航行、信号、避碰、航行记录等方面的规则。
4.《国际海上搜救公约》:规定了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通信、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5.《国际海上污染防治公约》:规定了船舶污染防治、事故应急、污染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6.《国际海上交通安全公约》: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安全审计、安全证书等方面的要求。
7.《国际海上保安公约》:规定了船舶保安、反恐、防海盗等方面的措施和合作。
8.《国际海上气象公约》:规定了气象观测、预报、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合作。
9.《国际海上地形地貌公约》:规定了海底地形地貌的测量、数据交换、地图编制等方面的合作。
【九大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情况】这些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各国自愿签署和参加。
目前,已有超过150 个国家签署和参加了这些公约。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立法、行政命令、行业规定等形式实施这些公约,并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
【九大国际公约的重要性和影响】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对维护海上安全、促进国际航行和贸易、保护海洋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这些公约,各国加强了海上安全管理,提高了船舶安全水平,减少了海上事故和污染,保障了国际航行安全。
SOLAS公约精解

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和应 用新技术,提高海上安全保障水
平。
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实施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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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差异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 SOLAS公约在全球范围内 的推广和实施面临挑战。
监管力度
各国对SOLAS公约的监管 力度不同,导致公约的实 施效果存在差异。
公约范围
SOLAS公约适用于国际航运中的客船、 货船、油船和其他类型船舶,包括浮 动平台、浮动式装置和船舶救生设备 等。
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在遭遇海难时的应 急措施和救助要求,以确保人命安全 和财产安全。
公约规定了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运营 等方面的要求,涵盖了船舶设计、建 造、装备、检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促进国际航运的规范化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为国际航运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有助于提高船舶安 全水平和航运效率。
增强国际航运的竞争力
SOLAS公约的实施使得各国船舶在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标准 逐渐统一,降低了船舶营运成本,提高了国际航运的竞争 力。
推动国际航运技术创新
SOLAS公约对船舶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促使 船舶制造商和航运公司不断研发新技术、新设备,推动国 际航运技术创新和发展。
处罚和制裁机制
对于违反SOLAS公约规定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各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 的处罚和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扣留船舶等。
03
修正案和改进机制
SOLAS公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会根据
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修正案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海上安全水平。
04
SOLAS公约的影响与意义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摘要:一、引言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概述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2.国际海上劳工公约3.国际船舶安全公约4.国际海上防污公约5.国际海事组织公约6.国际劳工组织公约7.国际船舶吨位公约8.国际航行船舶无线电通信公约9.国际海上公约三、各公约主要内容与意义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范货物运输合同,保障货主与承运人权益2.国际海上劳工公约:保障海员权益,改善工作条件3.国际船舶安全公约:强化船舶安全,防止海上事故4.国际海上防污公约: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保护海洋环境5.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设立国际海事组织,协调全球海事事务6.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促进全球劳工权益保障7.国际船舶吨位公约:统一船舶吨位计算方法,便于税收和管理8.国际航行船舶无线电通信公约:规范无线电通信,提高航行安全9.国际海上公约:综合规定海上安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内容四、我国参与与国际公约的情况1.签署和批准情况2.国内立法和实施情况3.我国在海上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与贡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海上运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确保海上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海员权益,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本文将对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进行简要介绍,以期提高人们对海上安全的认识。
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概述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海牙规则》,于1921年制定,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基石。
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责任划分、赔偿限额等内容,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2.国际海上劳工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旨在保障海员权益,改善工作条件。
公约涵盖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
3.国际船舶安全公约:又称《国际海上生命安全公约》,于1974年制定,是全球船舶安全领域最具权威的公约。
公约规定了船舶结构、设备、航行规则等方面的要求,以降低海上事故风险。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安全管理及防污染国际有关公约航海131班1.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生效日期: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构架: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的单项规则;适用范围: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和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2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3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4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和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主要目的: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2.1989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生效日期: 1996年7月14日构架:三十四条正文条款;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主要目的:该公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修改原公约对救助作业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鼓励救助人对遇险油轮及其他海上财产进行救助;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构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构架: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议定书一: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二:仲裁和六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附则一:防止油污规则;附则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意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希望通过公约的制定实施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5.国际载重线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LL生效日期: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构架: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附则一: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二:地带、区域和季节区;附则三:证书;适用范围:1在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新船;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渔船;主要目的: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1982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6号构架:正文17个部分和9个附件,附件内容如下: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企业部章程;附件Ⅴ调解;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Ⅶ仲裁;附件Ⅷ特别仲裁;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适用范围: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政府船舶;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7.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2004,BWMC2004生效日期:2004年2月13日构架:公约正文条款22条和一则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规则,规则又分为5个部分:A 部分为一般规定,包括定义、适用性、例外和免除的具体规定;B 部分为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包括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船舶压载水管理、压载水更换、沉积物管理、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责;C 部分为对若干区域的特殊要求,包括附加措施、在若干地区加装压载水的警告和有关的船旗国措施以及信息通报;D 部分为压载水交换标准、压载水性能标准、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要求、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及海事组织对标准的检查;E 部分为检查、证书颁发或签注、证书的格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除本公约明确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1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2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该缔约国的管辖下运营的船舶;主要目的:希望通过对船舶压载水和沉淀物的有效控制与管理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发展;8.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1972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构架:二十二条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件;适用范围:本公约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和航空器;但是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和航空器按照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行动,并应向该“机构”作出相应的报告;主要目的: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XXV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9.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es,1969INTERVENTION 1969生效日期:公约于1975年5月6日生效,议定书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构架:三十二项正文条款和一则议定书;本公约本部分不适用于:a大副或轮机长;b管事;c负责某个部门而不值班的任何其他高级船员;d船上办公或膳食部门雇用的下述人员;i从事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确定的高级服务的人员;ii主要为自己的利益工作的人员;iii仅靠佣金或主要靠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报酬的人员;主要目的:为了解决由于油轮事故引起一系列有关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的用国际公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沿海国家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其领海区域免遭污染,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以限制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该项权利;10.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1969CLC 1969生效日期:公约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1976年议定书于1981年4月8日生效,1992年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适用范围:本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构架:二十一条公约正文条款、一则附录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976年议定书、1992年议定书;主要目的: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遍及世界的海上载运散装油类而出现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本着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便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供适当赔偿的愿望;11.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1990OPRC 1990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构架:十九条公约正文条款和一则附件援助费用的偿还;适用范围: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或由国家拥有或使用并在当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它船舶;但每一当事国应采取不影响由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以符合本公约的方式活动;主要目的: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12.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safecontainers,1972生效时间:1977年9月6日适用范围:1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2应根据附件一所要求的或是做定型试验或是做单个试验的规定来认可每一个新集装箱;3每一现有集装箱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按附件一所做出的有关现有集装箱批准的规定获得批准;构架: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公约附件附件一:集装箱试验、检验、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补篇关于一致理解并执行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修订版的建议和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3年修正案;主要目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世界港口与港口间的货物集装箱运输,港口与内陆货物集散的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随之集装箱制造业以及相对应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船舶和专用车辆制造业亦得到快速发展;由于集装箱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用广泛,需求量巨大,因此规范集装箱制造标准和检验程序是保证营运人员和货物安全所必要措施;2015年11月3日。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1952年5月10日)公约各缔约国鉴于有通过协议制定关于扣留海船的某些法律规定的愿望,决定为此目的而签订公约,并议定以下各条:第一条在本公约内,下列各词具有本条确指的涵义:1、“海事请求”是指由于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请求。
(1)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2)由于任何船舶或因任何船舶的操作而造成的人身伤亡;(3)海难救助;(4)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出现;(5)关于在任何船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出现;(6)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或损失;(7)共同海损;(8)船舶抵押借款;(9)拖带;(10)引水;(11)在任何地方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12)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或装备,或船坞费用或规费;(13)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14)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他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15)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执;(16)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的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获利方面的争执;(17)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2、“扣留”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
3、“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团体、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共权力机构。
4、“请求人”是指主张存在对其有利的海事请求的人。
第二条悬挂任一缔约国旗帜的船舶,得因任何海事请求,而在任何缔约国管辖区域内被扣,但不得因其他请求而被扣;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扩大或限制根据各该国国内法律或规章赋予其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公共权力机构或码头或港口当局,在其管辖区域内扣留、扣押,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船舶开航的权利。
第三条1、除本条第4款及第十条另有规定外,请求人得扣留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在发生海事请求时属于当事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即使被扣留船舶准备开航,亦得扣留;但除引起请求的当事船舶以外,其他任何船舶都不得因第一条第1款第(15)、(16)、(17)各项所述海事请求而被扣。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一、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技术的进步,海上运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与此同时,海上安全事故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提高全球海上安全水平,各国政府积极参与制定和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旨在规范海上行为、保障船员权益、维护海洋环境、提高航行安全,对全球航运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1.国际海上防污公约:规定了船舶防污标准和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等相关事项,保障各方利益。
3.国际海上劳工公约:规定了船员劳动条件、福利待遇、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标准。
4.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规定了航行规则、航行设备、船舶识别等方面的要求。
5.国际海上生命安全公约: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6.国际海上航行环境保护公约:规定了船舶排放控制、废弃物处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7.国际海上紧急救援公约:规定了船舶遇险时的救援程序、协调机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8.国际海上交通安全公约:规定了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信息交流、合作与协调等方面的要求。
9.国际海上反恐公约:规定了船舶安保、反恐防范、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要求。
三、我国参与和实施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情况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海上安全,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予以贯彻。
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上述九大国际公约,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制,推动全球海上安全治理。
同时,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国内航运业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船员素质、船舶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与启示我国航运业作为全球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
通过实施这些公约,我国航运业在环保、安全、人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仍面临诸多挑战,如船舶技术更新、船员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等。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海上运输货物公约》简介《海上运输货物公约》(The Hague-Visby Rules)是国际上用于规范海上运输货物的一项重要公约。
它于1968年通过,旨在保护货物托运人的权益,确保海上运输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首先,该公约规定了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给船舶承运人时,有权要求后者按照约定条件和时限安全运送货物,并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船舶承运人则必须确保船舶和装载设备的适航性,妥善保管货物,并按照国际标准和约定运输货物。
其次,该公约对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规定,船舶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有限责任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或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降低船舶承运人的风险,同时也为托运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该公约还对货物运输中的时间限制、提单的发放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流畅和透明,并为货物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的作用不仅限于国际海上运输领域,也对于国内海上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一个国际统一的法律框架,促进了海上运输业务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
同时,该公约还为货物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基础,增强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总之,《海上运输货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为海上运输货物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规范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该公约在促进海上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它也为国际海上贸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基础,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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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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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1952年5月10日)
公约
各缔约国
鉴于有通过协议制定关于扣留海船的某些法律规定的愿望,决定为此目的而签订公约,并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在本公约内,下列各词具有本条确指的涵义:
1、“海事请求”是指由于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请求。
(1)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2)由于任何船舶或因任何船舶的操作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海难救助;
(4)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出现;
(5)关于在任何船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出现;
(6)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或损失;
(7)共同海损;
(8)船舶抵押借款;
(9)拖带;
(10)引水;
(11)在任何地方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或装备,或船坞费用或规费;
(13)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14)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他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执;
(16)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的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获利方面的争执;
(17)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2、“扣留”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
3、“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团体、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共权力机构。
4、“请求人”是指主张存在对其有利的海事请求的人。
第二条悬挂任一缔约国旗帜的船舶,得因任何海事请求,而在任何缔约国管辖区域内被扣,但不得因其他请求而被扣;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扩大或限制根据各该国国内法律或规章赋予其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公共权力机构或码头或港口当局,在其管辖区域内扣留、扣押,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船舶开航的权利。
第三条
1、除本条第4款及第十条另有规定外,请求人得扣留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在发生海事请求时属于当事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即使被扣留船舶准备开航,亦得扣留;但除引起请求的当事船舶以外,其他任
何船舶都不得因第一条第1款第(15)、(16)、(17)各项所述海事请求而被扣。
2、各船全部股份由同一人或相同数人所有时,这些船舶便视为属于同一所有人。
3、一艘船舶在任何缔约国的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管辖区内,又得因同一海事请求而被同一请求人扣留一次以上,亦不得提交一次以上的保证金额或其他保全。
如果一船正在上述任一管辖区内被扣,或为使该船获释或避免扣留的威胁,已在该管辖区内提交保证金或其他保全,此后,由同一请求人就同一海事请求案件,对该船或该船同一所有人的其他船舶的扣留,应被撤销;且应由该法院或该国其他适当司法机关将该船释放。
但请求人能根据法院或该国其他适当司法机关的要求,证明上述保证金或其他保全已在其后发生的扣留以前最后发还,或有充分理由维持该项扣留的除外。
4、如系光船租赁,则承租人而非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对与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请求人得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扣留该船,或为该光船承租人所有的任何其他船舶;但登记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不得因此种海事请求而被扣。
本款规定应适用于登记船舶所有人以外的人须对与该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的任何案件。
第四条船舶只能由执行扣留的缔约国的法院或适当司法机关扣留。
第五条法院或其他适当司法机关,应在提供充分保证金或其他保全后,允许释放在其管辖区内扣留的船舶;但该船是因第一条第1款(15)和(16)项所列海事请求而被扣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该船占有人提供充分保证金或其他保全后,可允许其继续营运,或在扣留期间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船营运问题。
如有关方面在保证金或其他保全是否充分的问题上未获协议,法院或其他适当司法机关应就上述保证金或保全的性质和数额作出决定。
提供这种保全,以便使该船获释的请求,不得被解释为船舶所有人对责任的承认,或对法定的责任限制利益的放弃。
第六条在任何案件中,请求人是否须对因扣留船舶而引起的损害,或为释放或防止扣留船舶而提供的保证金或其他保全的费用负责等问题,都应当根据在其管辖区内进行或要求扣留的缔约国法律决定。
关于扣留船舶和为申请取得第四条所列权力的程序规则,以及对扣留船舶所能引起的一切程序问题,应根据在其境内进行或要求扣留的缔约国法律决定。
第七条
1、如果扣船国家的法律赋予法院管辖权,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扣船国家的法院得就该案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
(1)如果请求人在执行扣留的国家设有经常住所或主要营业处所;(2)如该请求是在执行扣留的国家发生;
(3)如该请求关系到船舶被扣的航次;
(4)如该请求是由于碰撞所引起,或在1910年9月23日于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船舶碰撞方面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十三条所述情况下发生;
(5)如该请求是因救助而发生;
(6)如该请求是就被扣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问题而提出的;
2、如果在其管辖区域内扣留船舶的法院对该案实体问题的决定,没有管辖权,则根据第五条规定,为使船舶获释而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他保全,应特别提明,该项保证金或保全是为保证执行对上述决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宣告的判决而提出的;而执行扣船国家的法院或其他适当司法机关,应规定请求人须向具有此种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3、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同意将争议提交在其管辖权以内执行扣船的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提交仲裁,则在其管辖权以内执行的扣留的法院或其他适当司法机关,得规定请求人应提起诉讼的期限。
4、如在前述两款中任一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被告得申请释放船舶,或发还保释金或其他保全。
5、本条不适用于经过修订的1868年10月17日莱茵河航行公约中所列举的情况。
第八条
1、本公约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管辖区域内悬挂缔约国旗帜的任何船舶。
2、悬挂缔约国旗帜的船舶,得因第一条所列任一海事请求,或缔约国法律准许扣留该船的任何其他请求而被扣。
3、尽管如此,任何缔约国都有权全部或部分排除非缔约国任何政府,或在扣船时在内无经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任何个人享受本公约的利益。
4.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修改或影响各缔约国关于在被扣船舶船旗国管辖区域内,由在该国设有经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人扣留船舶的现行法律规定。
5、如海事请求是由原请求人以外的第三者以代位、指定或其他方式提出,该第三者应在本公约所述范围内,视为具有与原请求人相同的经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
第九条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产生脱离本公约规定而根据受诉讼法院适用的法律所不能发生的诉权,亦不得被解释为产生根据上述法律或海上抵押权和留置权公约(如果后者适用)并不存在的任何海上留置权。
第十条缔约国在签署本公约、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本公约时保留以下权利:
(1)不将本公约适用于因第一条(15)和(16)项所列举的任何请求而扣留船舶的事件,而将其国内法适用于此种请求;
(2)不将第三条第1款适用于因第一条(17)项所列的请求而在其管辖区域内扣留船舶的事件。
形式条款(第十一至十八条)
第十一条各缔约国保证将各国间由于解释或引用本公约而产生的任何争执提请仲裁,但这不应妨碍已协议将其争执提交国际法院的各缔约国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公约须经出席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各国签字,签字记录应由比利时外交部拟就。
第十三条本公约须经批准。
批准书应交存比利时外交部,该部应将批准书的交存情况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第十四条
1、本公约在最初签字的二国间,应自交存第二份批准书六个月后开始生效。
2、本公约对在交存第二份批准书以后批准本公约的缔约国,自该国交存批准书六个月后生效。
第十五条未派代表参加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的国家得加入本公约。
任何国家加入本公约,均应通知比利时外交部,该部应通过外交途径将此事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本公约对加入国应自收到该国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但不能在根据第十四条1款规定于本公约生效以前生效。
第十六条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三年后,或其后任何时期,要求召开会议,以便考虑修改本公约事宜。
欲行使此项权利的缔约国,应通知比利时政府,该政府则将在此后六个月以内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任何缔约国都有权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在任何时期,退出本公约。
这种退出应自比利时政府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后生效,比利时政府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十八条
1、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当时或其后任何时期,书面通知比利时外交部,声明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任何领土。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便应在比利时政府外交部获此项通知六个月以后,扩大至上述领土,但其日期不得先于本公约在该签字国生效的日期。
2、根据本条1款已声明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领土的缔约国,得于此后任何时期通知比利时外交部,声明本公约不再适用于该领土;本公约于比利时外交部接获此通知一年后,即不再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该领土。
3、比利时外交部应通过外交途径,将本条所列各项知照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本公约于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共一份,用法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