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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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摘自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读本P103页】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划分,主要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党员的职务、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来划分的。

根据《党章》和中纪委《批准权限》,给予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有的由党的各级委员会批准,有的由党的各级纪委批准,具体职权范围如下:一、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批准权限1、给予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批准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批准权限(苏木乡镇党委)。

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4、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特殊情况是指:(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与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而其所在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8)由于党员外出较多,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

5、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组或解散。

给予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并需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6、改变同级纪委、下级党委、纪委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权限1、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某党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是否必须给予其党纪处分?
不是必须的给予党纪处分,在行政处分没有细化的情况下,一般应先确定党纪处分格次,再相应的对应确定政纪处分格次。

如何相应,则看情节,而不能唯结果,如党纪上认为属情节较重,政纪上也应对应情节较重,有可能在具体格次上不对应。

切忌为了追求党政纪格次的对应,党纪上作为情节较重,政纪上作为情节较轻。

另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对于减轻、从轻把握得比较严格,如主动交代只是从轻情节,而党纪上可以从轻或减轻。

又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法定减轻仅有一种情况,即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总的来说,要坚持有法必依。

党纪重处分匹配政纪重处分,但是不是完全按照格次对应。

党纪政纪处分不一定配套使用,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配套组织措施。

违反党纪的党员,要受到党纪处分。

是否要给予政纪处分,有以下情形:
1.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党纪严于政纪和国法。

所以,违反党纪不一定违反政纪。

不一定要给予政纪处分。

2.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反党纪的同时,违反了政纪,则需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3.违反党纪的党员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用给予政纪处分。

从反腐败视角,浅析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

从反腐败视角,浅析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

从反腐败视角,浅析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王薇淇摘要:在反腐败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等腐败犯罪中,很多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主体——公务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该群体中反腐也是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其所规定的所要监督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公务员”之间联系如何值得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势必会对2018年底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产生的影响,厘清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联合该两部法律对于反腐败事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一、前言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2018年3月20日,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对于中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其颁布也影响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第三条中特别强调了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法》的颁布对反腐败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监察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行使监察的机关及其职责,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和管辖范围、监察权限和进行监察所遵循的程序。

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监察体系,相较于之前比较杂乱的对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主体或者监督过程,《监察法》的颁布使得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范围、权限以及程序方面更加明确;使得监察从机关到程序都有法可依,即保证了实体正义,也保障了程序正义。

同时在对以上监察内容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并非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就可以不受法律制约“为所欲为”,从执法人员的角度为《监察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

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

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道,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要求,构筑起了一个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党的建设新战略,充分展现了新形势下我们党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推动纪法衔接的新理念新思想。

“纪”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纪”指的是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指的则是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

两者虽然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但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

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最为鲜明的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纪与法的关系。

一、坚持纪在法前,推动纪法衔接的重大意义一是纪在法前,促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境界,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和党风政风新气象。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坚持纪在法前,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让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强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

纪法分开就是在党内法规的修订上要和国家法律相分开,不能纪法混淆、界限模糊;在执行上涉及党内法规的归纪检审查,涉及国家法律的归司法检控,避免纪委和司法工作的重复交叉。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强调党内法规内容修订上坚持纪法相互衔接,执行上党纪处分和法律制裁协同作用。

纪在法前绝不意味着把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实质上是纪严于法、纪法衔接。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1-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党纪与政纪是两个既互相区别

党纪与政纪是两个既互相区别

党纪与政纪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党纪与政纪惩戒方面的核心法规,有许多不尽相同之处,应当引起执纪办案人员的重视和注意,并在案件处理实践中正确运用。

从法规属性看,《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实体性法规,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则共10章130条,列举了一系列违犯党纪的具体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仅规定了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还专章对处分的权限、程序以及不服处分的申诉等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它是一部实体与程序并存的综合性法规。

从处分的后果看,党纪处分与公务员政纪处分对受处分者晋升职务、级别等方面均有一定影响。

虽然党纪处分未提出受处分期间的概念,受处分后也不需要解除,但实际上对受处分者的影响是有时限的。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即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党政纪处分对受处分者晋升职务在一定时限内均有影响,即行政警告为6个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与行政记过处分相当,为十二个月(即一年);行政记大过处分为十八个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与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相当,为二十四个月(即两年);留党察看处分为三年或四年(留党察看一年的为三年,留党察看两年的为四年)。

从合并处理的原则看,党纪处分合并处理的原则有两种,一是限制加重原则,即对同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具体区别如下:区别一:警告对象不同。

行政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公务员,而党内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党员。

区别二:受到处罚不同。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扩展资料:行政处分分为六种:1、警告。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

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

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

降低其工资等级。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

取消其公职。

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党纪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怎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

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

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

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下)—...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下)—...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下)—...展开全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党章为遵循,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新《条例》虽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党员违法、涉嫌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违法、违反行政纪律、违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定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第四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等相关条款。

然而,一些纪检机关在办理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导致审理程序非规范性问题频发,影响实体认定、程序履行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各级纪检机关在执行新《条例》时,应进一步精准把握纪法衔接条款,规范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及党员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应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合法。

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应通过纪律审查、执纪审理追究党纪责任新《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给予党纪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上述条款表明,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是新《条例》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法定职责,并对判处刑罚的党员,给出了开除党籍的界定标准,即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行政处罚与党纪处分之间关系一、概念区别1、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有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党纪处分的概念: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两者的主要区分:1、作出主体不同:前者为行政主体;后者为党的组织。

2、作出的处罚依据不同:前者依据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依据的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3、对处罚后果不服的处理方式不同:前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者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

三、两者的联系:1、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河南省纪委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追责、组织处理后移交纪检机关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执纪审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三、初步结论:通过以上可以得出:1、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的作出主体、作出依据、作出程序、对后果不服的处理均不相同;2、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生效后,党组织可以依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政纪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

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

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该如何选择适用?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该如何选择适用?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该如何选择适⽤?来源:纪法学习组公号,转载⽤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员中的党员给予政务处分,⼀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究竟是选择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还是党纪、政务双处分?我们分不同情况讨论:⼀、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过、降级。

⼀般党内警告相匹配的是政务警告和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匹配的是记⼤过、降级。

理论上讲,轻处分的情况下,也可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如同时对其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

但实践中,轻处分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般很少同时给予双处分。

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通常都是优先给予党纪处分,所以从⼤数据来看,单党纪处分的案件要远远多于单政务处分案件,这是正常的。

实践中,在⾏政管理过程中发⽣的违法⾏为,应给予轻处分的,可给予单政务处分,不再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但不要认为“⾏政⼯作中未正确履⾏职责的⾏为”只能给予政务处分,不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百三⼗三条兜底条款处理,该条款中的“其他⼯作”可包含⾏政⼯作没有正确履⾏职责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党务⼯作,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切的”。

这就是说,不论是党务⼯作还是⾏政⼯作,均是在贯彻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于没有正确履⾏⼯作职责的,均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因此,⼤家要正确客观的看待单党纪处分案件⽐单政务处分案件多的数据情况,切不可认为监察体制改⾰后,政务案件数量⽐重低⽽觉得未做好监察⼯作,有的地⽅甚⾄盲⽬的增加监察⽴案增加政务处分案件,这是误区。

⼆、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依据《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员中的党员给予政务处分,⼀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关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探索(精简篇)

关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探索(精简篇)

关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探索关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探索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发挥党纪政纪惩处作用与党组织自我调整功能的最佳结合点。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有的案件查处后,依据有关规定虽然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处分,但群众还不满意;有的案件当事人不够处分,社会反应也不好。

如何在案件处理中有效地运用两种手段,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丞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的必要性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是两种不同的案件处理手段,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适用对象,但也有着目的上的一致性。

针对不同的个案,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可以更好地使案件处理起到综合效果,达到查处案件的预期目的。

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必要。

一是可以使两种手段相辅相承、互为补充。

纪律处分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主要是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一些违反或有嫌疑违反纪律的人,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免、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

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对一些不能给予纪律处分或给予纪律处分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可以配之以组织处理;对一些不好进行组织处理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通过两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可以使二者相辅相承,互为补充。

二是可以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纪律处分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原则性,必须按条规规定办理。

组织处理具有组织性、主观性、灵活性,可以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

什么是党的纪律

什么是党的纪律

什么是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等。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什么是纪检监察法规?纪检监察法规,是纪检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

纪检法规,是党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组织、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行政监察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和调整行政监察关系的行为规则。

纪检监察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纪检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守则、办法、实施细则、解释、答复等。

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

各级党政机关为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也具有纪检监察法规性质。

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哪些?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

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实施党纪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是什么?纪律检查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

即: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的能力。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展开全文一、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区别1、行为人不同。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党组织;政纪处分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监察对象。

2、依据不同。

党纪处分的依据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纪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3、处理方式不同。

包括:处分决定机关不同;处分种类不同;政纪处分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党纪处分没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但对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制度。

二、公务员党纪处分是否必须同时给予政纪处分公务员有违纪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根据其违纪事实及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其行为同时违反行政纪律的,一般也应同时给予政纪处分;但对于单纯违反党纪的,则不宜给予政纪处分,比如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可追究其党纪责任,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单纯违纪,不宜再给予政纪处分。

公务员在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在党纪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降级以下处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再给予政纪处分。

对本应在党纪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未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给予其撤职处分。

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再党内担任任何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的5种纪律处分_党的纪律处分有多少种

党的5种纪律处分_党的纪律处分有多少种

党的5种纪律处分_党的纪律处分有多少种 党的5种纪律处分的规定,⼤⼤的加强了党的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下⾯是⼩编收集整理的三篇党的5种纪律处分范⽂,欢迎⼤家阅读。

党的5种纪律处分范⽂篇⼀ 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作需要⽽⼜称职的,可以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作⼜不称职的,可以采取免职的办法,另⾏分配适当的⼯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应视为正常的⼯作调动或调整。

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别?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

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种纪律处分。

免职,则属于⼲部任⽤的⼀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

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 开除党籍是党的最⾼纪律处分,适⽤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

除名不是⼀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臵不合格党员的组织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脱党的党员都可以除名。

党组织对被除名的⼈不应该歧视或打击,应热诚的团结、帮助他们。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哪些⼿续? 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履⾏下列⼿续: (1)、必须经过⽀部⼤会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层委员会批准。

(2)⽀部⼤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申辩。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见⾯,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 【行政类法律知识】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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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与普通人不同的是党员在入党之前是经过党组织严格考察的,不仅仅要行动上入党,在思想上也要入党,如果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在党内也是会受到党纪处罚的,行政处罚不仅仅是针对普通人才有约束力,任何人违反了行政法规都应当受到处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的,一般都跟着相应的党纪处分,要轻都轻,要重都重。

只不过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⑷责令停产停业;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⑹行政拘留;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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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

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
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

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

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

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受开
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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