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自助取票机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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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景区自助取票机合作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拥有“”可为甲方实现景区自助售取票及广告投放等功能。甲方将景区门票投放在乙方该机器上售卖。甲、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名词定义

自助售取票机(简称“自助机”):自助售取票机系统由后台电脑控制,具有身份证读取取票、自动打印门票、二维码支付、银行卡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多项功能。为游客提供触摸式自助服务,用于游客交互式自助操作,达到减少游客排队等待时间、节约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合作内容

1、乙方为本次合作提供的“自助售取票机”包含:软件系统套(不含景区个性化需求),硬件台。投入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该自助机硬件及软件系统所有权归乙方,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双方合作结束,甲方需将设备无损返还至乙方(设备的自然损耗折旧、非人为损坏视为无损)。

2、乙方将自助机布放在甲方景区内。放置位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甲乙双方同意将自助机放置在。并且,甲方应制作明显标牌指引。

3、乙方为甲方开通自助机后台系统——“中景信云平台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甲方通过账号和密码进入该系统,自行设定售卖票务产品(景区门票、车票等)的种类、有效时限、价格等相关信息。设定完成后,该类型的票务产品可在自助机上售卖等。游客在自助机上购买后,自助机自动打印门票,游客持票入园。

4、在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的基础上,乙方经甲方授权,将甲方线上销售渠道接入自助机系统,使自助机实现为甲方线上订单进行取票的功能。

5、在本自助机上购买或取出的票,购买者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一经售出或取出,甲乙双方均无为其退票的权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乙方为甲方景区“自助售取票机”及类似业务的唯一合作方。

2、甲方应为自助机提供正常工作环境:

室内:放置自助机的空间充足场地环境防水防潮,24小时持续供电、有线网络稳定、IP地址独立固定。

室外: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布放方案,相关费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3、甲方不得随意移动或变动位置。如需调整布放位置,须事先与乙方协商,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甲方负责自助机日常运行和维护,保障自助机正常运行,若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提供适宜环境而导致自助机损坏,由甲方负责承担维修费用。若自助机放置后,若出现明显外观损坏、人为损坏等,亦由甲方负责承担维修及相关费用。

5、甲方应承担自助机在布放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土木工程、网络建设、电费等费用;自助机所需碳带、热敏纸等耗材由甲方负责。

6、甲方应承担自助机售票自动收款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单手续费,该费用由收单机构自动扣取。

7、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格要求,负责票务产品(景区门票、车票等)纸质版的设计及制作并承担设计、制票、物流等相关费用。

8、甲方设计的纸质版票应带有税务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可使购买者用作报销凭证。若甲方无法提供,则应在景区窗口提供换取发票的相应服务。

9、甲方应保证在自助机上购买的票务产品与甲方其他销售渠道销售的票务产品具有同等权利。根据甲方作为景区方,应保障自助机上购买票务产品的持票人拥有根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游客的正当合法权益,乙方仅为票务销售合作方,游客在景区内的一切事宜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自助机的运输及安装调试,乙方工程人员不得以任何个人原因,向甲方索取相关不正当利益。安装调试期间相关的调试工具、耗材均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支持。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自助机安装确认单》签字确认。

2、乙方安装完毕之后,应对甲方负责人员进行自助机日常运维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自助机基础维护与基本故障处理、打印机的正常使用与耗材的更换、基本网络服务器运维知识等。乙方应尽职尽责培训,乙方完成培训后,甲方应在《培训确认单》签字认可。

3、乙方应保证自助机后台运行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确保购买者在自助机上正常交易。

4、乙方应远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出现耗材不够、纸票不够等情况,及时短信告知甲方,并给予及时的技术协助。

5、乙方应配置专门人员负责与甲方的日常联络、沟通,提供日常的咨询服务(含节假日)及时帮助甲方解决自助机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咨询问题。自助机上产生问题导致的客户投诉由乙方受理。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热线电话:

6、甲方仅在自助机上售卖甲方票务产品,自助机上其他经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售卖其他景区门票、广告投放等)由乙方自行安排。若甲方有意向合作除售卖票务产品之外的其他项目,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第五条结算条款

1、相关费用

(1)凡在自助机上售卖的票务产品,乙方收取每张人民币元作为服务费。

(2)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约定,仅在自助机上取票的票务产品,乙方收取每张人民币元作为服务费。

(3)自助机上所产生每笔交易收单机构均收取%(根据中国银联相关政策调整)的收单手续费,该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扫码支付(包含但不仅限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收单手续费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具体标准执行,该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购买者凭短信获取门票验证码,从而在本协议规定的自助机上取票的情况下,甲方应承担通讯短信费人民币元/条。

2、结算方式

(1)自助机上所收取的票款由收单机构扣除收单手续费之后自动转入乙方账户。

(2)乙方根据自助机上实际销售票款额,扣除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费、收单手续费、短信通讯费之后,将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若票款扣除平台服务费、收单手续费、通讯短讯费后不足以抵扣取票服务费,甲方需将取票服务费结算至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结算周期

对账:甲乙双方于每月25日进行对账,双方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付款:

(1)乙方支付甲方款项于每周结算。

(2)甲方支付乙方款项于每月对账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其他方,并及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在合理时限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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