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应该谁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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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到底该由谁来提供
姓名:;廖芮专业:投资学学号:40910038 摘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随着私人对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
的参与,中国已经部分具备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条件。所以改革产品的提供不应该采取仅由政府提供这一单一方式,而应该采取公共提供、市场提供和混合提供三种基本方式相结合的一种方式。随着中国技术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加大私人提供公共产品这一方式的比例,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提供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需求。
关键字:公共产品、公共提供、私人提供、混合提供、私人生产
什么是公共产品?首先来对他进行一下了解。公共产品也称为公共商品、公共物品或公共品,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在理论上,率先对公共产品做出严格定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他提出,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指这样的餐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通俗地说,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按照私人市场的观点来看待的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的物品或劳务。
在一个社会中,公共产品应该由谁并以何种方式来生产和提供呢?这是关系到社会安全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确定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的基本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公共产品的提供一直由政府单独负责甚至垄断。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政府失灵”现象,作为对公共产品认识深化的一部分,人们提出并论证了私人参与公共产品提供的必要与可能,从而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政府公共管理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改革。
公共提供,即是指公共产品由政府无偿地向消费者提供,以满足社会的公共消费的需要。这类公共产品的受益是社会公众,而不是具体的对某些人提供的服务,没有具体的受益者,因此无法收费;而且这类产品在增加消费者人数时并不增加政府开支,而如果政府对这类产品进行收费,则会妨碍这些产品效率的提高。由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因而即使政府要想对这些产品进行收费,在技术上也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市场提供,即主要由市场提供生产公共产品单位的经费。在一般情况下,提供者将通过收费来收回成本,并有一定的利润。在这一情况下,公共产品的提供单位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通常,公共产品的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是其中的这样一些准公共产品,即具有一定外部收益,且生产风险较大的产品,或者如果投资,由于行业的特性还不容易发生垄断而引起资源效率下降的产品。这类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主要是属于公用事业范围的水、电、煤气、城市公共交通等,以及电讯、邮政、铁路运输等。
混合提供,即指政府以成本价格为基础,通过政府补贴和向受益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来提供公共产品。它是以成本价为基础,是一种非经营的提供方式。在构成成本的支出中,一部分向受益人收取,另一部分由政府补贴,其补贴比例可在1%——100%之间。而且它还适用于有明确的受益人,且通过公共消费而获得一定利益的公共产品。
理论上,公共产品的生产方式与提供方式存在如下的组合:第一,公共产品、公共提供。即由政府依靠公共财政支出,直接投资并组织公共产品生产,然后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第二,公共生产、混合提供。即由政府组织公共产品生产,并通过收费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这种收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以对成本进行补偿。第三,公共生产、市场提供。即由公共企业生产,按盈利原则定价,并向使用人收费的提供方式。第四,私人生产、公共提供。即由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部门生产,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政府获得产品的所有权,并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第五,私人生产、混合提供。即在政府相关的法规、行业政策和规划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部门投资和组织生产,并由其自行向社会提供。第六,私人生产、市场提供。这主要是指对那些可以比较好的进行“选择性进入”的产品,甚至为俱乐部产品的产品。
在私人参与的包括公共事业产品在内的整个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的必要,是因为在当代,政府全面敢于和垄断这一领域已经不可能。按福利经济学家们的理论导引下运行的政府,其作为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者已失去了合理性,正如世界银行所指出“在许多国家中,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和其他商品以及服务由公共机构作为垄断性的提供者来提供不可能产生好的结果”。所以,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的垄断,通过引入私营部门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形成竞争机制,一方面提高政府的效率和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扩大公共产品的供给势在必行。
那么,私人提供公共产品是否可能,戈尔丁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世纪存在着“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他在区分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基础上,讨论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问题,其中为准解决公共产品的“拥挤性”问题提出了发展可操作技术的方向。
针对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直接生产和提供的重要依据的关于“免费搭车”的问题,人们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论述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可能方面,从经验角度给出最著名论证的是科斯。他对灯塔这一传统的只能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典范给出了相反的例证。他指出,实际上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就一直由私人——先是私人,后来是私人组织性质的领港公会——提供的,而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所以他的结论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公共产品消费的外部性可以得到解决,生产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因而私人生产和提供是必然的。
而且,据专家分析,实际上只要满足或存在以下条件,私人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就有可能:一是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必须存在排他性技术,也就是“选择性进入”方式;二是必须有产品的产权制度安排。这是私人进入公共产品领域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目前,随着私人参与公共产品提供认识的形成,以及世界范围内公共产品提供多样化方式的改革现实的出现,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有了从未有过的丰富的内涵,同时,政府在私人提供公共产品中的责任也越来越明晰。
在中国来看,部分公共产品满足了私人生产提供公共产品的两个条件,所以可以私人提供,因为很多制度正在完善中,所以还有很多公共产品还是需要政府来提供,有的也可以尝试混合提供的方式,也就是现阶段比较适合的是那种方式相结合的一种模式。正在日益发展和改革的中国,需要根据不同的公共产品采用不同的提供方式,但是随着我国公共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技术的不断提高,逐渐加大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比例,更加顺应市场的需求,提高人们日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