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7)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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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17、香港的专利制度
香港在回归后制订有《专利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6月27日实施,基于香港属于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故香港的专利制度独立于大陆的专利制度。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香港有两种专利,一种是标准专利,一种是短期专利。
同时,香港还制订有《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在香港,外观设计不叫专利,但仍属于宏观上的专利制度。
为了和香港专利制度相协调,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和中国专利局的说明,香港专利制度的特点如下:
1、香港标准专利的取得依赖于“三局”的审查。
香港知识产权署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及注册登记事项,但香港知识产权署没有自己的实质审查部门和人员。
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必须先行通过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审查,才可能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
香港标准专利的取得分为两种情况:
(1)由“三局”发明专利的延伸而取得。
具体的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三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如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手续。
第二步是“三局”审查的申请授权生效后(欧洲专利申请指定英国生效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如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手续。
香港知识产权署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授予香港标准专利并予以公布。
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三局”申请之日起算。
基于香港标准专利是从“三局”延伸来的,因此,香港标准专利的实体标准实质上对应于“三局”的标准。
即中国内地发明专利“转”为的香港标准专利,其实体条件和中国内地专利的标准一样。
来自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发明专利,在香港获得的标准专利。
其实体标准也对应于英国专利或欧洲专利的标准。
当然,“三局”在实体标准上并未多大的区别。
尽管香港标准专利的取得是通过三个专利局的审查后取得的,但一旦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该专利是独立的。
该独立有三层含义,一是“三局”授予的原专利权是否终止,香港标准专利不受影响,如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由于没有缴纳年费而终止,香港标准专利并不受影响。
二是“三局”授予的专利权是否无效,香港标准专利也不受影响。
如相应的中国发明专利在中国被宣告无效了,在香港的标准专利并不当然无效。
三是发生专利侵权后,香港的法院要独立的进行专利侵权判断,即如果相同的情况,在大陆法院被认定侵权的,在香港并不必然也被
认定侵权。
即香港的法院具有独立的处理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案件的权力,尽管香港法院可能会参考大陆或英国法院的判决。
(2)由进入“三局”的PCT申请延伸而取得。
申请人可以通过PCT程序进入中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英国专利局。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的规定,通过PCT程序进入“三局”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延伸到香港作为标准专利。
如根据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通过PCT程序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还需要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进行公布,在中文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记录,待该进入中国的PCT申请授权公告后6个月内,再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授权登记。
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将公布授予香港标准专利,保护期限仍是从国际申请日起20年。
根据中国专利局的规定,如果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进行的公布是以中文进行的,则申请人可以在进入中国后,并且在收到给出的中国专利申请号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记录,即不必等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布。
2、香港短期专利依赖相关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的规定,短期专利的取得分为两个途径:
(1)进入中国并寻求实用新型专利的PCT申请可以延伸获得香港短期专利。
即选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并进入中国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后,收到中国专利局给出的中国专利申请号后的6个月内(或者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申请人要提供PCT阶段的国际检索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PCT为基础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仅限于进入中国并要求获得实用新型的PCT申请。
(2)除上述通过PCT程序进入香港取得短期专利以外,其他短期专利的取得均要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申请。
但香港知识产权署对短期专利并非无条件的批准,需要申请人出具检索报告。
而根据香港《专利规则》(专利条例的下位规则)第71条的规定,作出检索报告的单位不限于“三局”,包括所有PCT检索单位。
即只要申请人出具PCT检索单位作出的检索报告,香港知识产权署将可以批予短期专利。
出具报告的时间,应当是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
短期专利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最长为8年,但必须在第4年时进行续展(通过进入中国PCT获得短期专利的,从国际申请日起算)。
3、香港外观设计是完全独立的制度。
香港回归后,发布有《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香港注册外观设计必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
而不存在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由其他专利局“延伸”获得的情况。
香港外观设计不叫专利,但仍属于注册登记产生的权利。
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外观设计(design)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而该等特色是在经制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视线和肉眼可判别的特色”。
尽管条例中的定义和内地专利法中的定义表述上不尽相同,但
实质上的保护范围应当相差不多。
香港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要求检索报告。
但申请人可以通过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供的检索窗口进行已经注册的香港外观设计的检索,以避免在香港重复注册。
外观设计的首段有效期为自注册申请提交日期起5年,以后可以每次续展5年,但注册的有效期总共不得超过自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25年。
当然,香港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可以要求大陆相关申请的优先权,如在大陆提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就相同外观设计向香港提出申请后,可以在6个月内要求大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
另外,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香港作为世贸成员,其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还可以要求其他世贸成员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反过来,其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大陆内地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如先在香港申请一件外观设计后,在6个月内向大陆提出同样的外观设计申请,可以要求享有香港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同样,可以作为其他世贸成员优先权的基础。
即在向其他世贸成员申请相关专利申请时,可以要求在香港提出的短期专利或者外观设计的优先权。
基于香港标准专利是“三局”专利的“延伸”,故香港标准专利不能作为更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必要。
因为,“三局”在先申请如果符合巴黎公约规定的首次申请,已经可以作为更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而不必要求香港标准专利的优先权了。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