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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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和编写具体的标准和规范,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一些规定:
1. 辨明编写目的:工程标准编写应明确目的和范围,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2. 参照法规和政策:编写工程标准时,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统一标准格式:工程标准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范等内容。
4. 分工合作:标准编写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应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分工合作,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5. 重视实践经验:标准编写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实际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6. 突出安全性和环保要求:工程标准编写应特别关注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7. 及时修订更新: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业界的发展,工程标准需要及时修订更新,保持与时俱进。
8. 推广应用:制定好的工程标准应及时推广应用,为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9. 加强监管和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标准的监管和执行,确保标准的落地和实施效果。
10. 提高标准编写能力:工程标准编写机构和人员应提高标准
编写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规定,能够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标准的不断修订和推广应用,也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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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指对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目的、基本原则、编写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通过制定标准,可以统一工程建设的要求,规范施工工艺和材料选用,提高工程质量,减少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同时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完善,适应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变化。
接下来,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调研、起草、讨论、审定和发布等环节。
在立项阶段,需要确定编写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编写计划。
调研阶段需要深入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和理论,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起草阶段是编写标准的核心环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标准内容和要求。
讨论阶段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沟通和协商,形成共识。
审定阶段需要由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最后是发布阶段,将编写好的标准向社会公布,使其得到广泛应用。
最后,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严格遵循标准编写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标准的知晓率和适用率;及时修订和更新标准,使其与时俱进,保持先进性和实效性。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编写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注意事项,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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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的统称。
编写工程建设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下面将从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原则、内容要求和编写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编写原则。
1.科学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立足于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
2.合理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要尽可能节约资源和降低成本。
3.可操作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应用。
4.综合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形成系统完整的标准体系。
二、内容要求。
1.标准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2.标准体系,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包括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安全标准等内容。
3.标准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工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内容。
4.标准修订,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实践经验进行定期修订,保持与时俱进。
三、编写程序。
1.调研分析,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应用情况。
2.制定计划,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制定详细的编写计划,确定编写目标、内容范围、编写流程和时间节点等。
3.征求意见,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参与的编写过程。
4.编写审核,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撰写和审核,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发布实施,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完成后,应当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发布实施,以便于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应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https://img.taocdn.com/s3/m/06e507c3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7e.png)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和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工作。
本文将从标准编写的必要性、编写主体、编写要求和标准修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标准编写的必要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标准是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为工程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标准编写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标准水平,确保符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
二、编写主体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负责,同时需与相关技术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紧密合作。
编写团队通常由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他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方向和需要。
三、编写要求1. 系统性要求:工程建设标准需要全面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标准的综合性和完整性。
2. 科学性要求:标准编写需要以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 参与性要求:在标准编写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 及时性要求:工程建设标准是与时俱进的,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程建设需求。
四、标准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践经验和技术进步进行及时调整。
标准修订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审、审核批准等环节。
修订后的标准应及时对外发布,并进行推广和应用。
五、结语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为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标准编写应确保系统性、科学性、参与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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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编写。
第三条制定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适用、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要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坚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
对国家有经济规模规定的,必须按经济规模进行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应突出工程项目主体设施的标准和指标。
对影响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的关键设施,应按照节约、降耗、增效的原则,做出规定。
五、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
凡是有协作条件的,应充分利用,不得另行设置。
六、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标准应严格控制。
对于生活服务设施,凡是能依托社会解决的,不得另行设置;必须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七、改扩建项目应充分依托既有条件,发挥原有设施的潜力。
第四条制定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的定额、指标、经济参数,并注意与正在制订或修订的有关标准、定额、指标和经济参数相协调,避免矛盾和重复。
第五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建设原则、建设规模或等级、项目构成、场址选择和建设条件、建设用地、工艺或功能要求、设备或装备、附属或配套设施、建筑(装修)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施的要求、项目目标等。
第六条建设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代号应采用中文汉字“建标”;顺序号和年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用短横线连接。
如:建标01-2006。
建设标准的编号一经确定,其编号不宜改变,如经全面修订,仅修改年代号。
第七条建设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导则 2021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导则 2021](https://img.taocdn.com/s3/m/d3dd2300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03.png)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导则 2021一、引言1.本导则适用于领导、企事业单位参照编写各类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建设标准,是规范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文件,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的重要依据,是支撑工程产业发展和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应遵循合法、科学、公正、严谨、实用的原则,确保标准质量可靠、适用、高效。
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应兼顾需求反映、技术创新、应用实践、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充分体现创新性、先进性和适应性。
5.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二、标准名称命名1.标准名称应简明、准确、表达标准主要内容和对象,避免使用不规范语言和专有词汇。
2.标准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标准英文名称和代号。
标准中文名称一定要与标准英文名称相对应。
3.标准名称应避免使用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行业规范等混淆的同类词汇。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1.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标准适用的对象、条件和限制。
2.标准适用范围应避免过于宽泛或单一,要准确涵盖标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产品型号、工程范畴、标准层次等内容。
3.标准的适用范围应综合考虑现有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
四、标准的引用文件1.标准的引用文件应准确定,确保标准适用范围有法律依据,参考文件及其版本信息应准确完整。
2.标准的引用文件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和非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标准实施的必要文件,应明确标准要求引用哪些规范性文件。
非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的文件,对标准的实施没有直接约束力。
3.标准的引用文件应列出标准发布时有效的文件和版本号,不应随着时间而变动。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1.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基本要素、主要技术指标、测试方法、质量控制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内容。
2.标准主要内容应体现必要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适应性。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204d13c376baf1ffc4fadc9.png)
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城乡建设委成文日期:2011-05-09编号:青建管字[2011]23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020110061标题: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技术投入,对符合编制标准原则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向市标准管理机构和省标准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编制,经省建设厅批准,并向建设部备案后予以发布施行。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方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项。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或定期复审不合格的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二、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标准申报程序。
工程建设标准是包括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使用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的技术要求、措施和手段所做的统一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立项应报当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申报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精神,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鲁建标字[201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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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是指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质量、安全和经济的需求,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对于推动工程建设的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写标准应符合应用性原则编写工程建设标准,首要的原则是应符合应用性原则。
所谓应用性,就是应该能够有效指导工程实施,满足工程建造、使用、维护等各方面的需求。
因此,在编写标准时,必须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规模及用途等,制定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和规范。
二、编写标准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编写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确保标准的实施能够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所以,在编写标准时,除了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外,还必须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三、编写标准应注重标准的完整和协调性在编写标准时,必须注重标准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所谓完整性,就是要完善各个方面的标准,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系统。
同时,标准之间还应具有协调性,以便从系统角度对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编写标准应适应发展要求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该时刻适应工程建设的发展要求。
为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等方面,标准制定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根据工程技术及新技术的发展状况,不断动态的修订和完善标准。
五、编写标准应加强标准的管理和维护编写工程建设标准之后,还需要通过有序的管理和维护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所谓标准的管理和维护,就是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视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以确保标准的收效和效力。
综上所述,合理、规范、科学的工程建设标准制定至关重要。
制定好标准,能够更好地指导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同时,标准的实施,还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防范各种工程建设里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真正做到科学、规范、有效的编写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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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32f9604561252d381eb6e31.png)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建标[2008]182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282adaad51f01dc281f157.png)
【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建设部【颁布日期】1996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正 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12月13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方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第一节 前引部分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 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 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三、标准的施行日期;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836c5ce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d3.png)
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原则编制工作旳管理,统一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规定,保证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质量,有助于对旳理解和使用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工程建设国标、行业原则和地方原则(如下统称为原则)旳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原则旳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构造清晰,用词简要,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原则条文旳同步,应编写原则旳条文阐明,并应同步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原则旳正式文本应由原则同意部门指定旳出版机构出版。
原则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旳正式文本,可在原则同意部门指定旳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原则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原则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原则各部分旳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序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原则用词阐明;3、引用原则名目。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原则封面应包括原则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原则编号、原则名称、英文译名、公布日期、实行日期、公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原则和地方原则旳封面还应包括原则立案号。
第九条原则编号由原则代号、公布原则旳次序号、公布原则旳年号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原则旳代号应统一。
当原则中无强制性条文时,原则代号后应加“/T”表达。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旳国标编号采用“GB 50×××-20××”表达,某项无强制性条文旳国标编号采用“GB/T 50×××-20××”表达。
第十条原则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名称应简洁明确地反应原则旳主题内容;二、原则名称宜由原则旳对象、用途和特性名三部分构成;例如:钢构造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性名)三、原则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原则”、“规范”或“规程”作为特性名;四、原则名称应有对应旳英文译名。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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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建 设部关 于 印发<工程 建设标 准编写 规定>和<工程 建设标 准 出版 印刷 规定>的通 知》 ( 标[966 6 )中 建 1912 号
的附件 一 同时废 止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
二o o八年 十 月七 日
建城 [ 0 11 号 2 82 1 0
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 居住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 工程验收办 法 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量 改造是
第一章
总则
建标[o 81 2 2 o 18 号
各省 、 自治区建设 厅 ,直辖市 建 委及有关 部 门 ,国务 院各 有关部 门 ,新 疆生产 建设 兵团建 设局 、国家人 防办 ,解
放 军总 后基建 部 ,各有 关协会 ,各有关 单位 :
为加 强工程 建设 标准编 制工 作的管理 ,统一工 程建设 标 准编写 要求 ,确 保工程 建设标 准编 写质量 ,根 据 工 程 建设 国家标 准管理 办法 和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准管理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我 部组 织修订 了 工 程建设 标 准编 写
1 ・ 2O 年 第 l 期 0 O8 2
指对既有居住 建筑 中不 符合国家节 能标准的供热 系统按 照供热 计量 收费 的要求进 行 改造 。 包括 户 内采暖 系统改
造 和 管 网、热 源的 改造 。 第三条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工程竣 工后必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陛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WORD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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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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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释义]标准出版 依据: 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3.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 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 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 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 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 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 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释义]
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 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 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 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 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 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会议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释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高 鹏
第一章 总
则
[释义] 目的、意义;适用范围 1. 标准文本是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 2. 可缩短起草、审批、出版周期。有利 于标准的日常管理。 3.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 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 求所制定的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第×批)>的通知》(建标[20××] ××号)的要求,标准(规范、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本标准(规范、规 程)。 本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 …… …… 本标准(规范、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是:…… …… …… (对修订 标准) 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对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范、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 的解释),(由××××(主编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由××××(具体 解释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 ××××(单位名称)(地址:××××,邮编:××××)。 本标准(规范、规程)主编单位:×××××× 本标准(规范、规程)参编单位:×××××× ×××××× 本标准(规范、规程)参加单位:×××××× ×××××× 本标准(规范、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 ××× ××× 本标准(规范、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 ××× ×××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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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治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标准,逻辑严谨,结构清楚,用词简明,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讲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局部、正文局部和补充局部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局部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一、前引局部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局部1、总那么;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局部1、附录;2、标准用词讲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局部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不、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公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预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公布标准的顺序号、公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纳“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纳“GB/T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以下: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局部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标准〔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依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纳“标准〞、“标准〞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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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 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 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 编号和废止日
4
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 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二 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 对修订的标准,
5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 并应以签 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五 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 英文目 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 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 英文目次页 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六 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1 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 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 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第 二十七七 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 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 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 二十八八 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 其技术内容构成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编写规则 第 1 部分:术语》GB/T20001.1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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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制质量,促进标准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出通知;4.前言;5.内容。
2、正文第1部分: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词语描述。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标准的构成第一节引言第五条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
三、标准名称应翻译成英文。
应在标准封面上以标准名称书写。
第七条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标题和文件编号;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三、标准的施行日期;四、标准修订后,替换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除日期;5、审批部门应说明的事项;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依据;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三、修订后的标准应简要说明主要内容的变化;4、被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的单位和地址。
5、主编和参与标准的制定;6、参与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人名单;注: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的编制组成员。
第九条本标准的内容应按第一章的顺序列出各章、节、附录的序号、词语和表达?标题和起始页码。
本标准的页码应从第1章开始,以词语描述结尾。
第二节正文部分第十条本标准的总则按照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制: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3、标准的共同要求;4、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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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图
第五十七条 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 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 3.2.5 条的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 3.2.5-1”、“图 3.2.5-2”。 第五十九条 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左下方采用(a)、(b)、(c)......顺序 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六十条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并可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六十一条 附录中图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如附录 A 中第 A.2.3 条的两个图分别表示为“图 A.2.3-1”,和“图 A.2.3-2”。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图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 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 C 有一个图,其编号为“图 C”。 第六十二条 图中不宜写文字,仅标以图注号 1、2、3、......或 a、b、c......,图注应在图 的下方排列,图的编号及图名应在图注的上方。例如:
第三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条 附录中的技术内容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列入附录 的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条文所引用。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应采用规定的典型格式。
第三章 标准的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种类
第二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并按先主体、先共性的原则,进行 同一层次排序。 第二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 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 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 。 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第四十六条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符合表 5.2.3 规定” 或“按照表 5.2.3 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须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 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四十七条 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 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第四十八条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写在表名的右方或正下方。若计量 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表名和表栏标题中的 计量单位宜加圆括号。 第四十九条 附录中表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 如附录 A 中第 A.2.3条的两个表分别表示为 “表 A.2.3-1”,和“表 A.2.3-2”。 第五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表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 例如附录 C 有一个表,其编号为“表 C”。
第四节 公式
第五十一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 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5.2.3-1)、(5.2.3-2)。 第五十二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五十三条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 “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四条 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 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不宜再重复注释。 第五十五条 “式中”的注释不得出现公式。当“式中”某项符号注释的内容较多时,可另立条 或款编写。 “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空一字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 , 破折号占两字。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 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十六条 附录中公式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
第三节 表
第四十四条 表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 第四十五条 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并列于表格的左上方。当一个条文中有 多个表时, 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 如第 3.2.5 条的两个表, 其表编号应分别为 “表 3.2.5-1”、 “表 3.2.5-2”。表的编号后空一字列出表名并居中排列。如: 表 6.3.2 采暖对冻融的影响系数 攺Ψt 室内外地面高差(mm) 外墙中段 外墙角段 ≤ 300 0.70 0.85 ≥ 750 1.00 1.00
第二节 正文部分
第十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包括的范围中,有不 适用的内容时,应规定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 求。当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 第十四条 相关标准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或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 第十五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 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十六条 标准中符号的确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 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十七条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应符合 其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条文中,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 其目的或理由。 二、标准条文中,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它标准的正文作为本标准的 正文和附录。 五、标准的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简炼明确、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不得模棱两 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准确。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 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十九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的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术语标准编写规 定》GB1.6 和《符号、代号标准编写规定》GB1.5 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 变,如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代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代号。 第四十条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二节 标准执行程度用词和典型用语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适用于......”的用语,当需要时也可增加“不 适用于......”的用语。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标准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下列写法: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四十三条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宜采用“符合下列规定”、 “遵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写法表示。
第三节 附录
第二十七条 标准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拉丁 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附录的编号不得采用 I、O。 第二十八条 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应接在附录的最后。
第四章 标准的排列格式
第二十九条 标准条文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书写。“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 “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 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 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 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三十条 在标准条文表述中,对几个并列的要素,可采用分项排列用破折号接写。如: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下列原来的内容: ──建筑形式;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工艺技术。 第三十一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术语节中内容可包括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及其定义,各术语应 按条编号。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术语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 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符号节中内容可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节中内容可包括符号 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宜列出。各个符号不宜编号,但应按字 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字母符号可编一个条号予以慨括。 第三十三条 标准条文的附录应与正文挂钩,并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 设置标题,标题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居中书写;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 第一节 前引部分
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 准”、“规范”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 三、标准的施行日期; 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 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依据; 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对修订的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发布通知;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