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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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局关于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水资〔2018〕69号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水资〔2018〕69号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水资〔2018〕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02号)、《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6〕47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无锡市市(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18〕7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60号)、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水资〔2017〕18号)、《省水利厅关于2018年上半年度水功能区达标整治进展情况的通报》(苏水资〔2018〕45号)、《省水利厅关于2018年7月全省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水功能区水质情况的通报》(苏水资〔2018〕48号)等要求,确保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工作顺利完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思想认识水功能区治理和管理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水功能区达标整治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落实,有力有序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权限,对区(县)管及以下河道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功能区及区划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和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五条(水功能区分级分类)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莲洲镇永利大沙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莲洲镇永利大沙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莲洲镇永利大沙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斗门区莲洲镇莲溪片和横山片污水系统环境影响(入河口论证)专题研究报告技术咨询)(送审稿)建设单位:珠海市斗门生态农业园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与建管中心编制单位: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协作单位:珠海共享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 年11 月目录1总则 11.1论证目的及依据 (1)1.1.1论证目的 11.1.2论证依据 21.2论证原则 21.3论证范围 31.4论证工作程序 (5)1.5论证的主要内容 (5)2项目概况 (6)2.1项目基本情况 (6)2.1.1项目基本信息 62.1.2服务范围与项目位置 (6)2.1.3设计进、出水水质 (8)2.1.4处理工艺92.2工程现状92.3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11)2.3.1社会经济112.3.2气象、气候112.3.3地形地貌122.3.4 水文 (12)2.3.5水资源量132.3.6水质状况15 3论证范围内水功能区状况 (17)3.1水功能区保护水质管理目标与要求 (17)3.2水功能区现有取排水状况 (19)3.3水利工程213.4水功能区水质现状 (26)3.5水生生态现状调查 (29)3.5.1水样采集、测定及数据分析 (29)3.5.2各个监测断面中浮游植物群落特征 (32)3.5.3各个监测断面中浮游动物群落特征 (35)3.5.4鱼类调查373.5.5、综合结论413.6水功能区(水域)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要求 (41)4拟建入河排污口情况 (42)4.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42)4.2污水处理方案论证 (42)4.2.1污水水量和水质特性 (42)4.2.2工艺方案比选434.2.3深度处理工艺比选 (50)4.3出水消毒方案 (52)4.3.1消毒方案概述534.3.2消毒方案选择53 5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 (54)5.1项目建设必要性 (54)5.2产业规划相符性分析 (55)5.3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分析 (55)5.4入河排污口选址可行性分析 (55)5.5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结论 (56)6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性分析 (57)6.1水文特性576.2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8)6.2.1预测工况586.2.2预测源强596.2.3预测模式606.2.4模型验证656.3排污口概化和水质综合衰减系数 (67)6.3.1排污口概化676.3.2水质综合衰减系数选取 (70)6.4水动力结果分析 (70)6.5方案分析796.5.1工况1 水质预测结果分析 (79)6.5.2工况2 水质预测结果分析 (83)6.5.3工况3 水质预测结果分析 (87)6.5.4工况4 水质预测结果分析 (91)6.5.5典型断面水质影响分析 (95)6.6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 (98)6.7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98)6.7.1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99)6.7.2对居民生活质量影响分析 (99)6.8对第三者影响分析 (99)6.6 结论 (100)7水资源保护措施 (101)7.1水生态保护措施 (101)7.2事故排放应急措施 (102)7.2.1事故排放应急措施 (102)7.3监管要求106 8论证结论与建议 (110)8.1论证结论1108.2 建议 (111)1 总则1.1论证目的及依据1.1.1论证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划,落实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及政策的符合性;严格执行限制排污总量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根据项目的退水情况,纳污水体水文情势,论证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及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最终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红桥政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30日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按照《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以及《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红桥区内纳入河长制管护的河流五条:津河、北运河、南运河、子牙河、海河;湖泊1个:西沽公园景观湖;红桥区内实行河长制的街道办事处共11个:双环邨街、丁字沽街、咸阳北街、邵公庄街、三条石街、西于庄街、西沽街、芥园街、铃铛阁街、和苑街、大胡同管委办。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美丽天津建设要求,立足区情水情,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新起点,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抓手,构建管理、治理、保护“三位一体”,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城区防洪除涝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实现全区水环境根本性好转提供制度保障。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地下水体水功能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第七条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第九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划定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水功能区是指一段河流、湖泊和海域中,由河流、湖泊和海域生态系统特性和使用功能共同决定的水域区域。

水功能区管理是水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提高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过多年实践,水功能区监管和管理存在经验不足、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制定全面、系统、科学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管理主体与职责1.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功能区的管理政策、计划和方案,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做好本地区内部水功能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水功能区管理机构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实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

管理机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功能区进行分区管理,并根据水功能区使用特性,分区制定对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3. 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发现各种污染来源,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2. 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警示信号,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时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3. 建立污染源监管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监管各类污染源的制度,确保各污染源的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水环境的污染。

4. 完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制度,对各水功能区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逐步推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中府[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9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水资源〔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附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水功能区划调整论证及实例分析

水功能区划调整论证及实例分析
穿乳源县境中部ꎬ 由西向东流至曲江区孟洲坝汇入北 江ꎬ 全长 104 kmꎬ 集雨面积为 1 489 km2 ꎮ 南水河上建 有大型南水水库ꎬ 总库容为 12������ 805 亿 m3 ꎬ 是乳源县 及周边重要的供水水源ꎮ 南水河水功能区划主要分两 段ꎬ 其中ꎬ “ 乳源安墩头———南水水库库尾” 长 64 km 河段为南水源头水保护区ꎬ 水质管理目标为地表水环 境质量标准Ⅱ类水ꎻ “ 南水水库库尾———曲江孟洲坝” 长40 km河段为南水乳源开发利用区ꎬ 二级区划为南 水乳源饮用农业水源区ꎬ 水质管理目标同样为Ⅱ类ꎮ
水功能区划调整一般按照以下技术路线展开( 如 图 1 所示)ꎮ
收稿日期: 2018 - 06 - 05ꎻ 修回日期: 2018 - 08 - 16 作者简介: 刘画眉(1979 - ) ꎬ 女ꎬ 硕士ꎬ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ꎬ 从事水文水资源、 水利规划、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研究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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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期 2018 年 11 月
广东水利水电 GUANGDONG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水功能区划调整论证及实例分析
No������ 11 Nov. 2018
刘画眉ꎬ 张庭荣ꎬ 岑栋浩ꎬ 林美兰
(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ꎬ 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ꎬ 广东 广州 510635)
水功能区划调整分为两方面ꎬ 一是水域功能的调 整ꎬ 另一方面是水质目标的调整ꎬ 两者是一个密切联 系的整体ꎮ
水功能区划调整按其管理要求可分为 3 种: “ 低 标准向高标准”调整、 “高标准向低标准”调整ꎬ 以及 “标准不变、 功能增加或减少”ꎮ 从论证的角度ꎬ 一 般来说: ①“低标准向高标准” 更符合日益严格的水 资源保护要求ꎬ 如将水功能区划从工业、 农业用水 调整为饮用水源ꎬ 水质目标提高ꎬ 其论证的重点是 可行性问题ꎮ ②“ 高标准向低标准” 的水功能区划调 整需要非常慎重ꎮ 当水域现状水质恶化ꎬ 相关规划 中已对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进行了调整时ꎬ 本着合 理利用水环境容量的原则ꎬ 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水 域功能ꎬ 其论证的重点囊括了必要性、 可行性及影 响等各方面ꎮ ③“标准不变、 功能增加或减少” 的水 功能区划调整ꎬ 其论证介于前两者之间ꎬ 重点偏向 于必要性和可行性ꎮ 3 水功能区划调整论证技术路线

龙里河一河一策治理实施方案

龙里河一河一策治理实施方案

龙里河“一河一策”项目实施方案目录1 综合说明 (1)1.1编制依据 (4)1.2编制对象 (6)1.3编制主体 (6)1.4实施周期 (6)1.5河长组织体系 (6)2 管理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 (8)2.1龙里河概况 (8)2.2管理保护现状 (16)2.3存在的问题 (30)3管理保护目标 (39)3.1水资源保护目标 (39)3.2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目标 (39)3.3水污染防治目标 (40)3.4水环境治理目标 (41)3.5水生态修复目标 (41)3.6执法监管目标 (42)3.7技术路线 (42)4管理保护任务 (44)4.1水资源保护任务 (44)4.2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任务 (45)4.3水污染防治任务 (45)4.4水环境治理任务 (48)4.5水生态修复任务 (49)4.6执法监管任务 (50)5 管理保护措施 (52)5.1水资源保护措施 (52)5.2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措施 (53)5.3水污染治理措施 (53)5.4水环境治理措施 (61)5.5水生态修复措施 (63)5.6执法监管措施 (68)6保障措施 (71)6.1组织保障 (71)6.2制度保障 (71)6.3经费保障 (81)6.4队伍保障 (82)6.5机制保障 (82)6.6监督保障 (82)6.7技术保障 (83)6.8社会参与 (83)6.9强化宣传引导 (84)附表 (85)附表1龙里河“一河一策”问题清单 (85)附表2龙里河“一河一策”目标清单 (90)附表3龙里河“一河一策”措施清单 (91)附表4龙里河段“一河一策”责任清单 (97)附表5龙里河段“一河一策”负面清单 (104)附表6龙里河段“一河一策”目标任务分解表 (105)附表7龙里河段“一河一策”实施计划安排 (106)1 综合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九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决策。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制度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制度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制度1.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1)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3)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4)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

(5)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2.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

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

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饮用水源区: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工业(农业)用水区: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渔业用水区: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过渡区: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排污控制区: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水资源〔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等相关规定,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三条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通过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资金补助。

简议实施河长制的意义

简议实施河长制的意义

简议实施河长制的意义河长制的实施对保护江河湖泊具有重要意义,水文部门作为江河湖泊水量、水质监测评价的技术部门,必须全面提高水文服务要求及监测能力,从而起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建立河长制的原则制度及其任务,对河长制下的水文服务要求及其监测进行了论述分析,旨在加强对江河湖泊的保护。

标签:河长制;水文服务;要求;监测1、建立河长制的原则制度及其任务分析建立河长制的原则、制度及其任务具体表现为:(1)建立河长制的原则。

建立河长制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2)建立河长制的相关制度。

河长制即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

目前水利部成立了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领导牵头、司局包省、流域机构包片的督导检查机制;派出16个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第一次督导检查。

2017年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关键一年,水利部将加强督导检查,按照“一省一单”的方式,向各地通报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对整改不力、进度滞后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多种方式,督促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3)建立河长制的主要任務。

第一,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第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等;第三,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第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第五,加强水生态修复,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第六,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2.07•【文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依据《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3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为做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的技术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12月7日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水利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开展技术评估,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项目验收和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终验的必要条件。

目前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已基本完成,为做好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对省级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建设任务完成、系统应用以及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加快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终验进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估对象根据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规定,本次技术评估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

西藏自治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目录清单

西藏自治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目录清单

附录A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目录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年1月)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修订)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10月)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施行)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订)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9月)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修订)21.《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修订)22.《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4月)2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8年1月)25.《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2月修订)26.《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2月)2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修正)28.《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3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11月修订)30.“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生态环境部1号令)31.“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33.“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环发[2014]65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35.“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7]315号)36.“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37.“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号)38.“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9.“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4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41.“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4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年第9号)47.“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2]512号)48.“关于印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稿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水保监[2014]9号)49.“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5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5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2019]160号)5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0号)5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5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5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56.《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57.《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5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5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资源管理规范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58号)60.“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2018年10月)61.“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2018年7月)62.《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9月修订)6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64.《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11月)65.《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3年5月修订)66.《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7月)6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68.《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导则》(SL/Z 705-2015)6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7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7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07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7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7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7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78.《河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后评价规范》(NB/T 35059-2015)79.《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导则》(SL/Z705-2015)80.《水电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NB/T 10140-2019)8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 492-2011)82.《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范》(NB/T 35063-2015)83.《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DLT 5402-2007)8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技术规程》( DL/T 5260-2010)85.《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2014)86.《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2016)87.《水电工程水温计算规范》(NB/T 35094-2017)88.《水电工程水生生态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NB/T 10079-2018)89.《水电工程陆生生态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NB/T 10080-2018)90.《水电工程鱼类增殖放流站设计规范》(NB/T 35037-2014)91.《水电站分层取水进水口设计规范》(NB 35053-2015 )92.《水电工程过鱼设施设计规范》(NB 35054-2015)9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94.《水电工程渣场设计规范》(NB/T 35111-2018)95.《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2012)96.《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 5381-2007)97.《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 644-2014)98.《水电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NB/T 10140-2019)99.《水电工程蓄水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程》(NB/T 10130-2019) 10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0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1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0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0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0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10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10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1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 当上述文件被修订时,使用最新版本。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是人类生命中不可缺少的资源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日益紧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其中就包括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从概念、作用、实施、监督等方面分别阐述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一、水功能区的概念水功能区是指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用途的区域,即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根据水功能特征划分形成的各种应用和生态功能的空间区域。

比如,依据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供水和养殖等用途划分的水功能区。

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作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在实行过程中具有以下作用:1、规范水资源管理行为,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2、加强对于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护水资源并维护生态平衡。

3、完善水环境的监控管理机制并开展全面的监控,以快速响应和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监测水环境的变化情况。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水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加强监管,减少水资源等环境资源的损耗。

三、如何实施1、建立水功能区的划分标准水功能区划分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应包括生态、生活、工业、农业等多个方面的用途。

制定标准后应将各区域类型进行具体划分。

2、明确各种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根据水功能区不同的水生态和水循环特征,可分为保育型水功能区、保护型水功能区、自然类型水功能区、社会经济类型水功能区和其他特定用途类型水功能区。

为保证水功能区在使用期间水质维持稳定,可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限制要求,以便对各种用途进行精准科学的管理。

3、规范水资源污染防治行为各个水功能区的利用行为都应该遵循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水污染源监管,对于存在的水污染问题要严厉打击,确保水质稳定。

4、开展监督检查与处理规范管理体系后要开展定期的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置。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反馈系统,方便群众了解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内水资〔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各盟市水务(水利)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水务局: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先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0号)(以下简称《整合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连续三年开展了地下水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工作。

但从近几年考核、督查和检查情况来看,我区在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上还有“模糊点”和“空白区”,在执法监管上还有权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放管服”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管理(一)取水许可审批根据《整合通知》要求,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行政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本通知所称取水许可审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核发取水许可证以及延续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审批应严格按照《整合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水利部和流域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工业年取用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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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第七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八条保护区是对源头水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

第九条保留区是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

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十条缓冲区是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地区间的用水关系、衔接内河功能区与海洋功能区、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划定的水域。

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

在省界缓冲区内从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先向流域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

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饮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

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第十三条工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农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

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应当优先满足工业和农业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规定。

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渔业用水区是为保护水生生物养殖需求划定的水域。

渔业用水区应当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护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及主要洄游通道,并按照渔业用水水质要求,禁止排放对鱼类生长、繁殖有严重影响的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第十五条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满足景观、娱乐和各种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的水域。

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第十六条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域。

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第十七条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制区。

第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做出修订。

修订后的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其他水功能区划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设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或者实施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活动,有关单位在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防洪评价报告等行政审批申请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论证涉水活动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的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

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应当与取水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其他活动一并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前款所列行政审批申请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目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整治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敏感水生态保护目标,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

第二十三条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并及时纳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

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明显标识。

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的标识由流域管理机构设立,其他水功能区的标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设立。

标识内容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识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和评价,建立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体系。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流域内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实施日常监测评价,对其他水功能区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

流域管理机构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信息、入河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污量等相关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监测,负责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出具同意文件的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测,并对其他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其他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定期统计辖区内入河排污量、废污水量和减排量,监测和统计结果应当及时纳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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