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项目野外验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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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野外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的有序和有效,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野外验收暂行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由工作单位填报《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表》,中心按《野外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组专家名单。注重从项目设计评审专家(特别是主审专家)中选聘专家参加野外验收。申请验收单位应在申请表的“申请验收单位说明”一栏中列出已完成的主要预算工作量。

第三条验收活动由组织验收单位派人主持。由中心组织验收时,一般情况由参加验收组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主持,也可派专人主持。验收组的工作由验收组长主持并负责。

第四条被指派参加验收工作的本中心项目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汇总项目的目标任务、预算工作量等技术指标,查出有关技术文件,作好验收前的工作准备。

第五条项目工作单位应向验收组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历年的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及评审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审查认定书)、任务变更批

准文件;

(二)《野外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三)工作单位对项目的年度原始资料检查总结、地调局或我中心组织的原始资料检查报

告;

(四)野外工作总结。

第六条野外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项目工作单位的野外工作总结和答疑;

(二)室内检查原始资料;

(三)野外实地抽查;

(四)评议、评分;

(五)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按照《野外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及实际需要,每个项目的野外验收工作时间至少应保证3个有效工作日,重大项目及工作区域较大的项目还应增加验收工作时间。

第八条验收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不走过场。听取汇报前,组织验收单位应将验收工作要求及有关标准向验收组成员作出明确说明,也可委托我中心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作出说明,做到验收工作任务明确,标准统一,方法正确。

第九条野外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总体目标任务;

(二)历次设计书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及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表(见附件一),钻探及坑探工程

实物工作量明细表(见附件二);请点击下载(附件一和附件二)

(三)原始资料详细清单;

(四)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技术路线是否按设计书执行和执行情况,未按设计书执行的,

应当提交任务变更批准文件,并详细说明;

(五)工程施工及样品采集质量规范性如何,是否达到地质目的,作出工程有效性评价;

(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七)取得的地质成果简介;

(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九)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条由于野外验收工作内容多、任务重,为保证工作有效性,验收组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验收专家组长应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对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分工要求是按野外验收评分表所列的内容项划分任务,验收组成员在全面听取项目工作单位野外工作总结后,分头进行检查。参加验收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侧重验收第九条第(一)、(二)、(六)、(八)款的内容。

第十一条室内检查应重点检查工作程度,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并及时整理,综合资料是否与原始资料相吻合。对主要的实物工作量应根据原始编录资料进行查对核实和确认,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野外实地抽查应突出重要地质现象和疑难问题。重点检查地质点、实测剖面、工程编录等原始资料所反映的地质现象是否客观真实和准确,评价原始资料与地质客体的吻合程度;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样品采集质量,评价样品的代表性。抽查活动要做好工作记录。抽查的工程、路线和地质点数量应按《野外验收暂行办法》附件2的各专业要求,要能充分满足对验收评分表中的考评内容进行可靠的评级评分。

第十三条在室内检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项目组成员和工作单位有关人员集中听取验收组成员的验收评议,并交换意见。在充分酝酿后,验收组成员按评分表的要求,对各自分工检查的分项内容评分,并签名以示负责。验收组长将验收组成员的分项评分汇总,评定野外工作质量等级。组织验收单位应将验收结果通知工作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验收意见书要具体、明确。基本内容应按《野外验收暂行办法》附件3要求的内容逐项编写。其中“合同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部分按以下内容编写:(一)是否完成已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并列出经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二)工作目标是否实现;

(三)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

(四)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五)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按《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

定》进行评价);

(六)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验收组除形成评分表和验收意见书外,验收组成员还应分别提交详细的补充工作意见。验收组组长将补充工作意见汇总后,交工作单位作为补充工作的依据。组织验收单位应将汇总的补充工作意见复印件送交中心技术管理处,作为日后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时检查补充工作报告的依据。

第十六条组织验收单位应当对验收意见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复制一份电子文档和五份纸介质文档,在验收会后的10日之内寄送中心技术管理处存档和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南京地调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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