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合集下载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由上海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托管,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功能,通过行内系统和网银系统的连接,提供网银用户在网上办理查询、转帐、支付等银行服务功能。

第三条银行网上银行遵循“集中管理、分工合作、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总部确立电子银行部为网上银行的业务管理部门,对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管理,各相关部门及各支行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共同管理网上银行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为客户提供便捷渠道服务的同时增加我行的经营效益。

第四条我行采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数字证书保证网银系统交易的安全。

第五条凡办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我行的官方网站为“” ,网银登录在网址首页有链接。

第二章业务功能及日常处理第七条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将会随着业务产品的开发和网银系统的不断升级而逐步扩展。

我行网上银行分为大众版和专业版两种,大众版提供各类查询、口头挂失等服务功能,专业版提供以下服务功能:(一)账务查询功能:对公及个人存款账户实时交易查询、账户状态和余额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贷款账户余额、信息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功能:行内转账、跨行转账、批量转账、定时转账、基础理财等。

“基础理财”包括个人活期转活期、个人定活互转。

其中,个人活期转活期是指挂在同一网银用户下的活期存折/ 卡之间的资金互转。

个人定活互转是指网银用户同一银行卡内的活、定期资金互转。

“定时转账”是指在网银上约定转账时间进行转账。

(三)账户状态管理功能:账户口头挂失、修改密码、账户关联、设定交易授权等。

(四)个性化定制功能:电子回单打印及验证、产品推荐、网上留言、预约服务等。

国企网银支付管理制度

国企网银支付管理制度

国企网银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网银支付管理行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网银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网银支付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银支付管理体系,明确网银支付的组织结构、责任部门、管理权限等。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网银支付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支付风险监控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网银支付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支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网银支付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网银支付管理部门,负责网银支付管理工作。

第十条网银支付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内部组织架构,设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网银支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银支付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支付流程合理、规范和安全。

第十二条网银支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网银支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网银支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加强对支付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第十四条网银支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异常支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支付异常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网银支付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支付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银支付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和定期审计。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网银支付密码管理,确保支付密码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网银支付设备的安全管理,防范支付设备被篡改、损坏、盗窃等情况。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攻击、病毒感染和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支付业务合规管理,确保支付业务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公司网银付款管理制度

公司网银付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网上银行付款业务的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网上银行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转账、支付结算等。

三、网银开通与业务范围1. 网银开通(1)公司因业务需要开通网银付款功能,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核准,公司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部指派专人在公司总经理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

2. 网银业务范围(1)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2)银行支付结算:内部转账、支付结算。

(3)账户状态管理:网上银行对账业务、修改账户密码。

四、网银密钥与权限管理1. 网银密钥(1)网银密钥分为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功能。

(2)登录口令由公司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保管。

2. 权限管理(1)出纳:配备具体基本权限的网银密钥(设置密码),可随时上网查询账户状况,并提交办理收支结算指令。

(2)会计:配备具体复核权限的网银密钥,负责对出纳提交的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

(3)财务负责人:配备具体授权权限的网银密钥,对复核后的收支结算指令进行最终授权。

五、付款业务管理1. 付款申请(1)付款申请需由相关部门填写《网上银行付款申请单》,经财务部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授权。

(2)付款申请单需包含付款金额、付款账户、收款人信息、用途等。

2. 付款审批(1)财务部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审核通过后,由财务负责人授权,进行付款操作。

3. 付款操作(1)授权通过后,由财务部指派专人登录网银进行付款操作。

(2)付款操作过程中,需仔细核对付款信息,确保无误。

六、日常管理与监督1. 财务部负责网银付款业务的日常管理,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2. 定期对网银付款业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

三、网络支付业务管理要求1.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支付业务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

2.支付机构应制定完善的网络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用户的支付指令,并提供7x24小时的支付服务。

4.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身份认证系统,保障用户的账户安全。

5.支付机构应当与商户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定期对商户进行资质认证和风险评估。

6.支付机构应定期向支付监管机构报告网络支付业务的相关数据和风险状况。

7.支付机构应妥善保管用户的支付数据和个人信息,严禁泄漏、买卖或非法使用。

8.支付机构应定期对支付系统进行安全性评估,及时修复漏洞,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四、网络支付风险管理措施1.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网络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防范非法集资、反网络诈骗等。

2.支付机构应加强对商户的风险评估,建立商户黑名单制度,及时发现和屏蔽风险较高的商户。

3.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网络支付交易,发现异常交易及时进行风险处理。

4.支付机构应加强对用户账户的风险控制,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账户被盗用等风险。

5.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网络支付犯罪行为。

五、网络支付业务运营要求1.支付机构应依法公平竞争,不得垄断或限制其他支付机构的合法经营。

2.支付机构应提供多种网络支付方式,满足用户多样化的支付需求。

3.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解答用户支付咨询和投诉。

4.支付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提供网络支付交易记录和收据等相关信息。

5.支付机构应加强对新技术、新业务的研究和应用,提升网络支付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促进网上银行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设立
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网上银行业务的设立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保证业务的规范和安全运行。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
第五条用户信息保护
银行应严格遵守用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且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六条用户资金安全
银行应加强网上银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的安全。

一旦发生用户资金安全问题,银行应及时采取行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七条监督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八条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网上银行业务规定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对之前已设立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具有溯及力。

(完)。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四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办理第十九条凡在我行开立凭密码支付的个人结算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或银行卡(附属卡除外)的个人客户都可以注册成为个人网上银行用户,但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才允许申请安全认证介质。

第二十条个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柜员在受理客户申请网上银行业务时,应检查客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客户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核查信息打印留档。

第五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办理第二十二条凡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客户注册网上银行可到我行的其中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网点申请办理。

注册成功后,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其他业务必须到网上银行开户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网上银行用户可加挂不同客户号的企业账户,但申请加挂的必须是企业总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企业客户申请网上银行代付业务,除促销期外,签约手续费低于1元/笔的,需填写《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减免申请表》报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客户申请网上银行代收业务,客户资格必须由支行分管行长审核并在协议书上签章,呈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柜员应认真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证件是否真实、有效,齐全;检查申请表及协议书是否已经加盖公章;审核账户信息中所盖印鉴与企业预留银行印鉴是否一致;确认办理人身份,非法人代表亲自办理需核实被授权人资料是否与办理人相同;要求办理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的,柜员须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身份证进行核查,核查信息打印留档。

第二十八条客户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需对其提供的业务申请表银行联、协议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件核查结果、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委托授权书等申请资料进行专夹保管;柜员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打印的业务处理单随传票保管。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XX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XX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计划实施.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政策与程序
主题: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新店筹建前期的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出纳人员。

三、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新店在名称核准后即办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并在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一般银行账户”,此账户将开通网上银行,凡涉及大宗款项支付(包括工程款项、物资采购)都将由总公司财务部通过此银行账户统一支付,为保证银行存款得到合理有效的监控,并按下列规定管理:
1、银行账户由出纳专人专管,付款U盾可根据各自权限分别由出纳、分店财务负责人和总公司财务负责
人掌管使用。

2、大宗款项的支付,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对未经董事长批准或授权的支付凭证,不得进行付款;财务部
有权对不符合付款要求和不获批准的请款单,在注明理由后,退回请款人。

3、凡经网上银行付款的款项,必须准确填写如下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付款项目及大、
小写金额;如有付款时间、要求等可一并填写。

4、各项工程款的请款必须附加工程合同、货款的请款必须附加采购合同、入库单、费用明细清单作为审
核依据,先由对口部门经办人填写《请款单》,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单据在网上银行进行请求付款操作,再附同请款单据交由各U盾掌管人进行层层审核、付款;网上银行付款后,出纳打印一份网上银行成功付款的页面,通知经办人(并由经办人通知或传真给收款方)款项已支付。

5、网上银行的使用除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外,尚应遵守开户银行对网上付款的各项要求和有关
守则。

四、网上银行付款流程图:
工程款项。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方式为客户发起并完成支付的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支付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业务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1. 业务申请报告;2. 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规划;3. 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4.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商业银行业务许可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支付指令验证机制,确保支付安全。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运行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风险。

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定期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技术和安全认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泄露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监管与责任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维护支付市场秩序。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网上支付:商业银行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渠道,确保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保护。

2. 移动支付:商业银行应开发便捷的移动支付应用,支持用户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支付。

3. 电子钱包:商业银行应提供电子钱包服务,方便用户进行线上线下的支付和资金管理。

4. 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可与合作伙伴开展第三方支付合作,提供更多支付选择给用户。

三、用户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时,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1. 用户身份验证: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用户身份,防止身份盗用和欺诈行为。

2. 交易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向用户提供交易风险提示,让用户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并自主决策是否进行支付。

3. 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1. 用户信息保护: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用户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2. 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用户支付资金的安全。

3.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等。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以符合本办法要求。

以上为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银行逐渐成为人们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方式。

为了规范网上银行的运营,保护用户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网上银行管理的一般规定、用户账户管理、资金安全保障等几个方面。

一、一般规定1.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支付机构等,必须经过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2. 网上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身份认证、交易记录保存、安全风险防范等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和交易的合法性。

3. 网上银行应当提供用户服务的渠道,并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用户账户管理1. 用户在网上银行开设账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并经过身份核实后方可开通账户。

2. 用户可以自主操作账户的存款、转账、购买理财等操作,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并承担因违规操作产生的后果。

3. 网上银行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账户安全,如密码加密、双重认证等,同时用户也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和密码,避免泄漏。

三、资金安全保障1. 网上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清算、风险评估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或风险交易。

2. 在用户资金遭到盗窃、冒用等问题时,用户有权利要求银行进行赔偿,但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资金的不当流失。

3. 银行应当建立资金安全准备金制度,以应对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资金损失。

四、用户权益保护1. 网上银行应当向用户提供充分、准确的金融信息,并定期公布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和运营情况。

2. 用户有权利对银行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银行应当积极予以处理和回应。

3. 银行在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时应当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保护用户权益、规范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在享受网上银行便利的同时,用户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金融环境。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 X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 - 1 -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杠网上银行业务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口助式银行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贷款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本行网点为注册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开通前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己知悉网上银行各项服务,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客户证书和密码方式。

第五条部门职贵分工运营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工作,包括:推进网上银行的建设:贯彻落实工作目标;拟定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管理办法;指导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了解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同业的营销措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市场营销与推广;统计分析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数据统计等。

负责制定和修改客户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具体包括:业务申请表、交易凭证、USBKEY等材料的订购、保管、分发等工作;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负责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网上银行产品, 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业务咨询等解释匸作;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的差错处理;负责网上银行各级操作人员岗位、职责设置:负责手续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及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等:负责网上银行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风险管理部负责提供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咨询,组织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口律监管、内控检查以及安全评估;有效识别、监测、控制和评估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及时向行领导或监管部报告风险信息和处理情况。

综合管理部负责就重大风险事件向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处理网上银行风险事件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网上银行风险事件。

本行客服负责跟踪、协调客户的投诉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其他部门负责协助解决网上银行业务涉及到本专业方面的问题,并协助做好网上银行市场营销和业务推广等工作。

公司网银支付管理制度

公司网银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网银支付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跨行转账、批量代发等。

第三条公司网银支付业务应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第二章网银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网银账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由财务部门负责,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公司网银账户的名称应与公司名称一致,账户类型应根据业务需求选择。

第六条网银账户的密码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密码应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长度不少于8位;(二)密码不得使用公司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易被他人猜测的信息;(三)密码定期更换,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网银账户的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等安全密钥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第三章网银支付流程第八条网银支付业务需经以下流程:(一)提交支付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填写支付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支付操作;(三)网银操作:财务部门人员登录网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支付;(四)支付确认:支付完成后,财务部门将支付凭证打印存档,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九条网银支付业务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不得超出预算范围支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公司网银支付业务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定期对网银账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账户安全;(二)加强对财务部门人员的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对网银支付业务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四)加强内部审计,确保网银支付业务合规运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不得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买卖的物品或服务、虚假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开通与客户管理第六条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为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识别编码,并根据客户特征、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与客户约定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方式。

支付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应当优先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向客户公示信息、提供章程或与客户签订协议。

公示信息、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址和联系方式;(二)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交易类型、交易规则、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方式;(三)客户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四)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差错及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六)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护责任;(七)客户身份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和方式;(八)客户服务及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客户权益保障条款。

(表4)网银支付管理制度

(表4)网银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部。

第二章申请网银开通第三条各公司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需由相应公司出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开通网银第四条出纳负责填写并报送网银申报资料。

第五条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与其签订“网银开通协议”,并领取《密码函》和USBKEY,交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网银使用第六条出纳为网银操作人员,负责录入相关资金的支付信息;主办会计、财务负责人分别是一、二级复核人,对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及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网上银行开通后,由财务负责人按不同的管理权限指定网银操作人员和网银审核员,并分别移交USBKEY。

第八条网银操作人员、网银审核人员必须严格保管好自己的USBKEY,不得遗失;并独立设定好自己的相关操作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

第九条出纳在进行网银支付操作前,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付款审批流程》,检查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包括单据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审批是否完备、收款单位信息是否完整等。

如有不符,有权拒付。

第十条出纳在支付前,要查询银行账户余额,确认有资金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主办会计作为第一级复核人,应认真核对出纳所录入的支付信息与应付的原始单据信息的一致性,包括公司的名称、账号、金额、摘要、支付条件等。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作为第二级复核人,也是终极复核人,应严格、全面核对整个付款流程,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支付完成后,出纳应打印付款成功指令回单并附在相应凭证后作为备查,并同时知会付款申请人,以便通知往来单位及时查收,从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十四条出纳应每天对网银的收支情况进行核对、整理、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呈报处理。

第十五条开通银行短信通知服务,对于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往来资金,应短信通知执行副总和财务负责人,以便随时知晓资金流向。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网银功能的开通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支付功能,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副总核准,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部指派专人在公司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其余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二、网银相关密匙、口令的保管1、网银账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2、登录口令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短信提示须预留公司总经理手机号码;3、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4、不得在除公司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三、网银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1、财务部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须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规定,由请款人办妥付款申请手续,方可转交财务部出纳员进行办理;2、出纳员初步审核付款申请无误,插入数字证书,请求财务主管复核付款申请并输入登录密码进入系统,按照付款申请之内容逐笔录入划款信息,确认无误,进行划款;成功后打印支付凭证;3、财务主管必须对出纳员划款全过程进行监督,直至划款完毕、退出网银系统;4、付款完成后,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并与财务主管同时在付款单上签字,方可作为制作会计凭证、入账依据.四、网银的日常管理1、公司指定出纳员所使用计算机作为办理网银业务的专用机器,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使用该机器玩网络游戏、登录不良网站,严禁任何人擅自下载网络资源存储于本机;2、网银账户仅可办理供应商付款、员工薪资发放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网银账户进行私人款项拆借、挪用;3、专用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出纳员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全盘病毒查杀;4、出纳员于每周供应商集中付款日或员工发薪日前一天将现金足额存入相关银行账户,次日及时进行划拨;其他时间段网银账户资金结存数不得超过1万元,超出部分一律取出存放公司其他银行账户;5、每月终了后、次月2日前出纳员打印网银月度交易明细,由财务主管负责与相关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账单上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保存。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制度(4)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制度(4)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制度
为及时进行收入汇划业务,我单位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用于网上银行查询及资金支付。

为规避网上银行资金风险,我单位将涉及网上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如下:
一. 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会计、出纳岗位,要多加强学习,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岗分别持有网上银行身份认证时所需U顿和密码,并妥善保管,依次履行网上付款职能。

在网上付款时一定要对付款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付款。

四.会计分别持有网上银行身份认证时所需U顿和密码,并妥善保管,对出纳网上的付款进行审核,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

五.出纳岗及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收付款业务。

六.出纳岗及会计人员应定期更换网银密码,做好保密工作。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各运营公司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三条网上银行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网银开通须经统一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二、分级负责:开通网银业务的公司,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网银的开通与首次使用第四条申请网银开通一、网银开通审批工作流程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各运营公司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需由相应公司出纳提出申请,填写“网银开通申请表”(附表一)。

申请需附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并经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人应考虑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

二、网银开通工作流程1、出纳负责填写并报送网银申报资料。

2、出纳完成网银开通手续后,填写“网银开通备案登记表”(附表二),并将《密码函》、USBKEY(网银盾)、“网银开通协议”(企业留存联)等所有资料一并呈报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统一归档保管。

子公司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在总公司备案归档。

第五条网银系统首次使用一、网银系统首次安装由出纳联系对应银行专业人员上门安装网银。

禁止财务人员单人或外单位人员私自安装(详情参照对应银行操作手册)。

二、严格划分网银操作管理权限网上银行开通后,总公司由财务负责人、下属全资子公司和运营公司由其财务主管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指定网银制单员和网银复核员,并分别移交USBKEY,管理员USBKEY由总公司财务副总或其指定人员保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银功能的开通
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支付功能,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副总核准,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部指派专人在公司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其余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二、网银相关密匙、口令的保管
1、网银账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登录口令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短信提示须预留公司总经理手机号码;
3、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
4、不得在除公司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三、网银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财务部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须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规定,由请款人办妥付款申请手续,方可转交财务部出纳员进行办理;
2、出纳员初步审核付款申请无误,插入数字证书,请求财务主管复核付款申请并输入登录密码进入系统,按照付款申请之
内容逐笔录入划款信息,确认无误,进行划款;成功后打印支付凭证;
3、财务主管必须对出纳员划款全过程进行监督,直至划款完毕、退出网银系统;
4、付款完成后,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并与财务主管同时在付款单上签字,方可作为制作会计凭证、入账依据。

四、网银的日常管理
1、公司指定出纳员所使用计算机作为办理网银业务的专用机器,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使用该机器玩网络游戏、登录不良网站,严禁任何人擅自下载网络资源存储于本机;
2、网银账户仅可办理供应商付款、员工薪资发放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网银账户进行私人款项拆借、挪用;
3、专用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出纳员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全盘病毒查杀;
4、出纳员于每周供应商集中付款日或员工发薪日前一天将现金足额存入相关银行账户,次日及时进行划拨;其他时间段网银账户资金结存数不得超过1万元,超出部分一律取出存放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5、每月终了后、次月2日前出纳员打印网银月度交易明细,由财务主管负责与相关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账单上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保存。

五、违规责任及处罚
1、未按本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私自将公司银行账户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的,对直接经办人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全额索赔外,对经办人给予200—500元罚款处理;
2、未按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合理、分开保管网银密码、数字证书及短信提醒指定手机的,对财务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罚款200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次性100元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全额索赔外,相关责任人双倍进行处罚;
3、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办妥审批手续,私自办理网上付款业务的,对出纳员及财务主管分别处以100元、150元罚款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全额索赔外,双倍处罚;
4、出纳员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四条之相关规定,严禁使用专用计算机玩网络游戏及下载、存储不明文件,违者每次罚款20元;如因此使计算机感染网络病毒、造成网银账户安全隐患,每次罚款50元;造成账户密匙被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落实责任后,按责任程度追究赔偿责任,并酌情处以罚款;
5、利用网银账户办理超出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业务,每次罚款100元;挪用、侵占等严重情形的,除全额索赔外,处以200—5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