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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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一条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管理决策、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建立以安全主管为首、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以党、工、团的政治思想教育、群众全员参与的监督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任委员,安全主管(安全总监)、生产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或专职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全面负责。
第三条项目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装备和办公器材,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过程实施有序的管理。
各施工作业工程处(作业中队、工区)、班组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使用。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每年千万元施工产值配1人(至少3人)。
项目部施工作业中队(工程处)、班组必须按作业班次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项目部配置的专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50%以上。
第五条项目部配置的安全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项目部安全主管(安全总监)的领导;项目部安全主管(安全总监)按季度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按考核结果,分级享受安全专业技术津贴(津贴标准为300-800元;兼职安全员的津贴标准为50-100元)。
第六条项目部每季度对其管理部门、下属各施工作业单位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考核。
第七条项目部在开工之前,必须编制安全管理保证计划,绘制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设施、警示标识及标志平面布置图;施工作业项目部在开工之前(或停工三个月之后),必须经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对其安全管理基本条件验收、复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八条上报的各项资料,必须有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字。
第九条建立相应的管理资料
1.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或花名册)及相关证件;
2.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他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3.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5.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专兼职安全员名单(正式文件);
6.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管理机构及沟通联络方式;
7.工程所在地省、市、县安监、建委特种设备、消防、交通、国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沟通联络方式;
8.安全管理保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