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湾水域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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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湾水域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浙海通航[2014]2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清湾水域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海事局浙海通航〔2014〕214号 2014年6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乐清湾水域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乐清湾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乐清湾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乐清湾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不使用定线制的船舶应远离本定线制水域。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对乐清湾水域船舶定线制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下设的温州海事局、台州海事局按照各自管辖水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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