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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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新收入准则下核算工程施工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下核算工程施工会计账务处理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 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 、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 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宣、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 、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 ,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 得直接兑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贷:合同结算一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6、合同竣工结算借:合同结算一价款结算 贷:合同结算一收入结转 借:合同履约成本一工程施工一成本结转 贷:合同履约成本一工程施工一归集 7、期末报表列示 期末合同结算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已完工未结算),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 目列示,•期末合同结算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已结算未完工),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归集的合同成本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合同履约成本一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在“存货"科目列示。
债——待转销项税额"。 注:新收入准则下,存在"合同未成立情况下收到的预收款项"、"不属于收入准则规定范围的预收款项”等特定情 况存在,还有可能要用到"预收账款”这个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但其适用范围已经大大缩减。 2、归集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3、月末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成本 ①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成本结转 4、与业主结算 借:应收账款 合同负债

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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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米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税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税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税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的建造合同税务处理,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深?别担心,我们今天就用最简单、最接地气的方式,跟大家聊聊这块儿的事儿。

说实话,建造合同在税务处理上一直是个难点,尤其是新收入准则出台后,大家都得重新捋一捋规则,不然很容易掉进陷阱,最终闹得税务局找上门,那可不是小事。

你要是没搞清楚,估计得为此头疼好一阵,甚至损失大把钱。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个新收入准则这么重要呢?其实简单说,就是为了让大家做账的时候更清楚、也更合规,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

那咱就从建造合同开始聊起,先别着急,慢慢看下去。

我们都知道,建造合同就是指那些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比如说建房子、修路、造桥之类的。

按理说,建造这类大项目,合同金额不小,工期长,涉及的资金和资源也很庞大。

以前按照老的收入准则,很多时候,收入和利润的确认都得看项目的进度,搞得有点复杂。

有些公司可能赚得快,有些可能赚得慢,账面上就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而新准则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处理方法,让所有这一切变得更透明,也更加易于理解。

新准则的核心就是强调合同的履约进度,也就是怎么确认收入和利润。

以前你可能按照合同完成的比例来确认收入,感觉差不多就行,结果到了收入一确认,利润也确认了,结果合同又拖了,没完工,税务局一看就不乐意了。

按新规,这个问题就能避免了。

它要求你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根据合同的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

这就要求我们时刻把握住每个项目的进度,确保收入是跟实际的工作量挂钩的。

举个例子,假设你是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大楼的建造工程。

按照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得按照你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来确定。

如果到今年底,工程做了50%,那你就确认一半的收入。

如果明年这个项目顺利完工,再确认剩下的50%。

听起来是不是简单明了?但问题就在于,很多公司之前都是大概确认一下,做账时有点“松散”。

新准则把这块儿给规范得很死,意味着每一笔收入都得精打细算,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

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涉及的几个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涉及的几个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涉及的几个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李军何深河建造承包商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 工程(或大型资产),由于建造合同 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曰期通常分属于不 同的会计年度,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 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将合同收入 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 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 合同》及其指南(以下称指南)规范 了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

指南规定了各种情况下会计处理 方法,并以会计分录形式加以明确,为实务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

但指南 没有深度阐明本准则下收入、毛利、工程结算、成本、工程施工等核算内 容的经济实质和勾稽关系,且没有列 示账务处理过程中有关增值税的计提 分录,因企业财务人员认识水平差异,常导致在会计处理实务中出现错 误。

笔者有机会参与对建安类企业进 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发现对本 指南理解和操作的若干问题。

准则规定和企业#1十实务1.准则规定的处理方式年度确认收入、成本、施工毛利 时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一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后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货:工程结算上述分录中没有列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提,指南中已注明有关纳税的分录略。

施工企业与业主结算结果是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其屮含施工企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双方认定的工程造价结算表屮会清晰分别列示,销项税额本质上是施工企业代国家|;1]业主收取的税金.不是施工企业的收入被检査企业对此没有深刻认识,简单援用指南中的会计分录,但指南中略去了税金处理内容,会H•实务屮不能机械照搬照抄如果以全部应收工程款列示收入.不区分不含税收入和价外增值税,会虛增约10%收入,误导会汁报告使用者2.因为指南中略去了有关纳税的分录,加之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各异,实务中出现了若干错误。

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年度确认收入、成本、施工毛利时账务处理与指南在形式上一致: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毛利货: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在同一记账凭证中,接下来按收入和法定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自创一个会计分录:借:工程施工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后,企业账务处理与指南保持了一致:借:应收账款货:工程结算审计检查中注意到,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具体到每一个项目历年累计估计的收入与其工程结算没有保持相等。

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其会计处理一直以来都相对较复杂。

然而,在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了一些改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的特点对收入进行确认。

以往,工程施工企业普遍采用合同收入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确认,即根据工程进度确认收入。

而在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的履约进度,合理判断合同完成度,将合同收入按照履约进度进行确认。

其次,在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也发生了变化。

以往,工程施工企业主要采用按照产量法进行成本核算,即将施工成本按照产值比例进行分摊。

而在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应采用履约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即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合同履行进度相匹配进行核算。

此外,新准则还要求工程施工企业对合同履约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合同变更、索赔等,这些风险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对合同履约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预计可能的损失,并提列相应的预计负债。

另外,新准则对工程施工企业的报表格式和披露要求也有一些变化。

工程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合同的收入、成本、损益等进行详细披露,并对合同履约风险进行充分说明。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便于外部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

工程施工企业需要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合同的收入、成本、履约风险等进行准确确认和核算,并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详细披露,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准则的要求,提高企业的会计准确性和财务透明度。

干货!建筑业新准则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防范指引,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干货!建筑业新准则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防范指引,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干货!建筑业新准则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防范指引,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一、新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风险防范一、财务核算要点根据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

涉及总分包工程,分包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编制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总承包方财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列支工程成本。

(一)营业收入按照建造合同来确认与计量建筑业营业收入的核算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各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具体核算时要注意: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可以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建筑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相配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具体核算时要注意: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费用。

确定百分比参照收入的核算。

新收入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后,建筑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一、会计科目调整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

新准则下建筑行业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下建筑行业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下建筑行业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下,建筑行业会计处理可能会出现以下差异:
1. 收入确认:根据新准则,建筑行业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不再是按照传统的完工合同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要求根据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这可能会导致收入的确认时间点与传统方法不同。

2. 成本资本化:新准则下,建筑行业可能需要更多地将一些直接相关的成本资本化,例如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利息费用。

这可能会导致资产和负债的增加。

3. 对于合同变更的处理:新准则要求建筑行业更加详细地记录和披露合同变更的信息,包括对合同变更的估计和影响的评估。

这可能会增加建筑公司的记录和报告工作量。

4. 合同成本的确定:新准则要求建筑公司更加详细地确定合同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这可能需要建筑公司对其成本核算系统进行调整和改进。

5. 对于损失合同的处理:新准则要求建筑公司更加详细地评估和确认损失合同,并根据预计损失提前计提损失准备金。

这可能会导致建筑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出现更多的损失准备金。

总的来说,新准则下建筑行业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成本资本化、合同变更处理、合同成本确定和损失合同处理等方面。

建筑公司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改进其会计处理方法和系统。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行业之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行业之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行业之账务处理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将发生一些变化。

下面将讨论这些变化并对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根据新的准则,收入将基于以下五个步骤进行识别和确认:1.识别合同:确定是否存在一份合同,以及合同中的权责。

2.确定合同的阶段:将合同分为不同的阶段,如设计、建造和维护。

每个阶段都应根据其特定的权责确定相应的收入。

3.确定收入:根据每个阶段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确认相应的收入。

4.确定可变的收费:根据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和变动的条件,确认额外收费。

5.确认完工收入:在项目完工后确认最终收入。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建议建筑行业的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检查合同:审查现有合同以确保合同条款与新准则的要求相符。

如果需要,与客户重新协商条款并进行修改。

2.调整期间法规:由于新准则要求将收入分配到每个阶段,建议公司调整其期间法规以更好地反映项目的进展。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跟踪和报告每个阶段的收入。

3.培训和教育:培训公司的财务团队和相关员工,以确保他们理解和适应新的收入准则,以及正确地应用它们。

4.更新软件系统:更新会计软件系统,以便更好地处理新的收入准则。

这些系统应能够根据每个阶段的权责和实际完成情况,自动计算和确认相应的收入。

5.设立监控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控机制,以确保准确报告每个阶段的收入和额外费用,并防止潜在的错误或滥用。

最后,建议建筑公司与财务顾问和审计师合作,以确保他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新的收入准则。

同时,定期审查和评估公司的账务处理,以确保其符合准则的要求。

总之,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将更加复杂和详细。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建议建筑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并与专业顾问合作,以确保其账务处理合规。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收入确认:根据新准则,建造合同的收入应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1)合同已经被订立,并对合同的权益、价格和支付条款等重大方面达成了共识;2)公司能够确认收入的金额是能够可靠估计的;3)公司能够合理地预计相应的成本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任何支付的回报;4)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履行进程能够被合理地衡量。

如果上述条件均满足,则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进程,按照完成百分比法确认相应的收入。

成本确认:根据新准则,建造合同的成本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预期成本确认。

在确认成本时,公司应当考虑到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特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将相应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考虑在内。

在确认实际发生的成本时,公司应当将与建造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划分为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和不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

其中,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应当根据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特定活动来计算;不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应当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相关准备计提:针对可能发生的潜在亏损和风险,公司应当进行相应的准备计提。

其中,针对合同亏损的准备计提应当在公司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合同亏损时确认。

在进行准备计提时,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特定情况和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合理预计相关损失的金额。

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合同的总体信息、合同的履行期间、履行地点和方式、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法、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特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进程及相关付款、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相关支出和资产负债表的披露等。

此外,根据新准则,公司还应当对建造合同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并进行相应的追踪和分析,以确保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并具有可靠性。

总之,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涵盖了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和相关准备计提等方面,并对相关披露事项提出了要求。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决策依据。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
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后结平。
3.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为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30条中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相一致,在建造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它会计科目没有变化。
②在建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根据"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扣除毛利后的余额填列。金额为2000000元。
③在建工程已结算价款:反映在建合同累计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根据"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填列。金额为1800000元。
④合同总金额:9000000元。
1997年底
到1997年底,建造该项工程的有关资料如下: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本5832000
(2)在利润表中披露下列信息:
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金额为2250000元。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中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中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时,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成本核算、应收款管理、企业纳税等方面进行讨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

一、合同签订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建造合可能会面临合同金额计量、合同变更和索赔处理等问题。

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金额计量:按照建筑施工合同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金额计量收入。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合同金额可能会随着工程进展、变更和索赔等因素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合同金额,确保收入的准确计量。

2. 合同变更:建筑施工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施工难度大等原因导致合同发生变更。

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将变更后的合同金额和成本进行调整,确保合同的变更能够得到合理的会计处理。

3. 索赔处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客户原因、设计变更等原因会引发索赔。

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将索赔款项进行合理的核算,确保索赔款项能够及时收回并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二、成本核算1. 合同成本: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后,需要将合同成本进行核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

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确保合同成本能够准确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2. 间接费用:建筑施工项目在进行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一些间接费用,如管理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将这些间接费用进行合理的划分和核算,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掌握间接费用的支出情况。

3. 质量保证金:建筑施工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质量保证金进行妥善处理,确保质量保证金能够准确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三、应收款管理四、企业纳税1. 企业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及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及时履行申报缴纳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合同签订、成本核算、应收款管理、企业纳税等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订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则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工程施工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工程施工合同的会计核算1. 合同签订阶段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建筑企业需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金额和合同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同时,还要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计入合同额中,并明确相关款项的确认时间和确认依据。

2. 工程施工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建筑企业需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和成本情况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工程完工的进度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和成本,适用于工程进度比较明确的情况;而实际成本法则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来确认收入和成本,适用于工程进度不确定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核算方法,都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3. 工程竣工阶段在工程竣工阶段,建筑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竣工款,并结算尾款。

此外,还需要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即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核算,以确保收入和成本的准确性。

工程竣工决算应包括建筑工程产值、材料和设备采购成本、人工成本、间接费用等多个方面的核算。

二、工程施工合同的税务处理1. 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合同金额和合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2.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的利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工程竣工决算结果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3. 印花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施工合同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中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中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合同执行情况、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造合同法会计核算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合同签订与履约的会计核算问题1.1 合同签订时的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建造合同之后,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

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繁多、内容复杂,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分析,准确确认合同收入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进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或产值法确认合同收入。

完成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已完成工程的百分比确认相应的合同收入;产值法是指按照实际发生的产值确认合同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确认方法,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调整。

1.2 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成本核算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及时进行成本核算,正确计量和确认合同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合同变更、工程索赔、材料报废等情况,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合同成本进行细致的核算和调整。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成本进行核算,并在发生合同变更或索赔等情况时及时调整合同成本,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用现金流量表、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方式进行收款和付款的核算,及时掌握资金流动情况,确保资金的正常周转。

二、财务报表编制中的会计核算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用调整分录、调整凭证等方式对合同收入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合同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合同履约风险,包括合同变更、索赔、质量问题等情况,以及对合同履约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后续影响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税务申报过程中提交相应的调整税务申报表,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收入确认、成本确认以及相关的会计记录。

建造合同是指承包商与客户签署的一份协议,明确约定了建筑项目的范围、价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根据新准则,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1.收入确认:根据新准则,合同的收入应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逐渐确认。

确认收入的时间点取决于合同的履行进度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

一般来说,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收入的产生有可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经济实际实惠;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建造合同中,收入的确认通常依据合同进度、工程量以及纳入收入考虑的一系列因素,确保收入能够准确地反映合同履行的实质。

2.成本确认:在建造合同中,成本确认是指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成本进行确认和记录。

根据新准则,成本应当按照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预计产生额度进行确认,即按照完成度和已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

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如直接成本法、完工百分比法、单项工程分摊法等。

成本确认应当基于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计量。

3.相关会计记录:除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还需要进行相关的会计记录。

这包括建立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会计科目、建立与该合同有关的会计凭证、建立与该合同有关的账簿等。

比如,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在收入科目中确立相应的分录,同时在相应的应收账款科目中进行确认。

在确认成本时,需要在成本科目中确立相应的分录,并在相应的应付账款科目中进行确认。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往来款项账户、费用清单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准确可靠。

总结起来,根据新准则,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需要根据收入确认、成本确认以及相关的会计记录进行。

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需要根据实际合同进度和成本支出情况进行计量,并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和凭证。

同时,在进行收入和成本确认时,还需要将相关的款项进行确认和记录,以确保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符合准则的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合同履行的实质。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一、引言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和演进,新的收入准则的出台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新收入准则下如何进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包括收入的确认、交易价格的分配以及与客户合同相关的其他会计处理。

二、收入确认新的收入准则要求建造合同中的收入应当在满足以下关键条件时确认: 1. 合同的双方已经就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并且对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进一步的不确定性; 2. 在合同中确定了收入的交付时间点或交付时间区间; 3. 合同中确定了交付产品或服务的交付地点; 4. 客户对于产品或服务的单独或可分辨要求。

根据上述条件,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1. 合同签订阶段在建造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的签订和共识达成即意味着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已经满足。

然而,其他条件如交付时间点和交付地点可能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协商和约定。

### 2. 建造阶段在建造合同的执行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中的工作量可以通过里程碑的达成情况、物料的交付情况以及工程进度等来衡量。

### 3. 完工阶段在建造合同完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点或交付时间区间,可以确认合同的收入。

此时,需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确认,并计算最终完成的百分比来确认相应的收入。

三、交易价格的分配建造合同中的交易价格往往是复杂的,涉及到多个阶段的工作、成本和利润。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交易价格应当根据可变的、可辨认的交付要素来分配。

具体分配方法包括: 1. 按比例分配: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进度,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来分配交易价格。

例如,在建造阶段,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已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来分配交易价格。

2. 直接交付成本法:根据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来分配交易价格。

直接成本包括直接用于交付产品或服务的劳动力、材料、设备等成本。

3. 成本加利润法:根据预计的成本和利润来分配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这些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收入的确认:新的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合同的执行进度来确认收入,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及时进行收入确认。

2. 成本的确认:新的准则要求企业必须将所有与合同执行相关的成本都纳入到成本账户中,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成本进行精确的核算和分类,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 变更处理:新的准则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处理合同变更所带来的影响,包括收入和成本的调整。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合同变更进行及时的审批和处理,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报告要求:新的准则要求企业必须提供更加详细和准确的财务报告,包括合同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分析等。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报表的准确和及时。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的账务处理中,需要注重对合同的跟踪监控和成本的核算管理,加强对变更处理和报告要求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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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
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

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案例、20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
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

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0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

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单位为万元):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
货: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
(2)20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4000 =37.5%
合同收入=6300×37.5% =236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2362.5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 1500
借:应收账款 2750
货:合同结算—价款结算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
借:银行存款 2200
货:应收账款 22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货方137.5万元(2 500-2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18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
(4)20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4000 =75%
合同收入=6300×75%-2362.5 =236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 1500
借:应收账款 121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借:银行存款 1100
贷:应收账款11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金额为借方1125 (2362.5-1100-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0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1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00
(6) 20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2362.5-2362.5
=157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5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100
借:应收账款 297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
借:银行存款 3630
贷:应收账款 363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

本案例中,甲公司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
货: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
(2)20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4000 =37.5%
合同收入=6300×37.5% =2362.5
借:合同资产 2362.5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 1500
借:应收账款 2750
货:合同资产 2362.5
合同负债13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
借:银行存款 2200
货:应收账款 2200
(3)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
(4)20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4000 =75%
合同收入=6300×75%-2362.5 =2362.5
借:合同资产 2225
合同负债 137.5(2018年6月30日确认的金额)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 1500
借:应收账款 1210
贷:合同资产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借:银行存款 1100
贷:应收账款1100
当日,合同资产账户余额为1125(2225-1100)。

(5)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1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00
(6) 20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2362.5-2362.5
=1575
借:合同资产15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100
借:应收账款 2970
贷:合同资产 2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
借:银行存款 3630
贷:应收账款 3630
当日,“合同资产”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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