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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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2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26号)有关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条件下,作出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

一是提高教龄补贴。

将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经费提高到100元/月,继续补发20元/年直至15年。

调整后,30年教龄的民办教师月人均教龄补助不低于180元,比原来增长1.6倍。

二是调整离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月,年满70岁不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400元/月,年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600元/月。

三是落实民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

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同时,民办教师在享受公办教师同等报酬时,不同学段的报酬要逐渐增长,缩小同学段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报酬差距。

2019年起,幼师最新政策和幼薪资标准是多少

2019年起,幼师最新政策和幼薪资标准是多少

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幼师无疑是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幼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也是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那么,国家对于幼师都有哪些政策呢?目前幼儿园老师的工资待遇又是怎样的?去年,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吕玉刚司长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解读。

其中,对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按配备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数量。

一支数量充分的教职工队伍是办好一个幼儿园必不可少的条件。

保障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按要求配备好教职工,这是遵循教育规律、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基础。

所以《意见》在强调这个问题时要求: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民办园要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二、《意见》明确要求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要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由于长有存在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公办园教师有编制内、编制外两种情况。

编制内的老师待遇基本上有保障,存在的问题是整个教师队伍存在的共性问题。

但是编制外的老师和编制内的老师相比较,待遇差距在有些地方比较大,还没有做到同工同酬。

《意见》中的“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其中一方面的含义就是同样的老师、同样层次的老师的收入待遇、基本政策应该是一样的。

三、为了落实教师待遇,提出“统筹经费渠道”。

这就要求地方政对于公办园的教职工,无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要对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教师身份不同,使得一些教师工资发放的经费来源得不到保障。

这就对地方政府提出了要求,必须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必须认真地去落实这个目标。

“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统筹经费渠道”,这两个统筹的提出实质上就是在工资标准上要统筹,要执行相应统一的工资收入政策。

四、报考教师资格证要求:1、学历:大专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小学教师资格证。

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小学,中学教师资格证。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19修订)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19修订)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12月31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20-2022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一)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开展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以及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支持中职学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1+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5.06•【文号】教职成〔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把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细化为具体行动。

为做好“职教20条”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职教20条”主要内涵和精神实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职业教育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

李克强总理就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职教20条”明确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教育战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好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中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推动校企形成命运共同体;落实好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工作目标,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二)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交汇期。

2035中长期目标和2050远景目标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新使命新要求新作为

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新使命新要求新作为

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新使命新要求新作为作者:曾艳灵邹均吴孝平来源:《教育周报·教育论坛》2019年第48期基金项目:2018年重慶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多元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践研究”,编号(2018-GX-365)。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面对新方位、新征程、新使命,如何帮助民办高校辅导员明确新时代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新使命、新要求、新作为,这是摆在民办高校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新时代 ;民办高校 ;辅导员 ;新作为一新时代的内涵及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地位。

(一)新时代的内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这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时代观。

这也是基于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先后经历了“站起来”、“富起来”到逐渐开始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强起来”的新时代。

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要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开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时代,是推动高校辅导员在新的方位下不断探索新时代使命、明确新时代要求、创新新时代作为的新时代。

(二)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民办高校在改变教育配置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教育供给,同时也为国家输送了许多高等教育人才。

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民办高校辅导员队伍也日益壮大,他们是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核心力量,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是保证民办高校学生健康成长、学校正常运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

二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面临的新使命及要求。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使命与担当,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作为开展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面对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题,广大民办高校辅导员面临新的使命与要求。

(一)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应主动响应新时代号召,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

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

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

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6.23•【文号】•【施行日期】2019.06.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6月23日)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强化教师队伍基础作用,围绕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的工作目标,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要求。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着力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

坚持德育为先,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坚持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坚持面向全体,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坚持知行合一,让学生成为生活和学习的主人。

二、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3.突出德育实效。

完善德育工作体系,认真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大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

加强品德修养教育,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

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2019年民办教师新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制定《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相关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2019年3月27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开局之年,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之年。

民办教育发展已进入改革创新攻坚期、健康规范发展期和质量内涵提升期。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各项工作,提高风险防控和化解能力,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

一、健全制度,完善配套政策1.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印发、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

指导各地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政策体系,因地制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部等相关部门)2.完善各项扶持政策。

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坚持分类施策,释放改革红利,落实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方面的政策。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3.制定独立学院规范改革方案。

解读《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

解读《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

解读《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作者:林艺青来源:《新教育·综合版》 2019年第1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以更有效的举措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工作要求三大部分详细解读《实施意见》的具体部署。

一、目标任务经过5年的努力,我省教师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补充调整、奖惩激励机制基本健全,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普遍建立,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显提高,形成一支规模、结构、素质能力基本满足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的教育人才智力支撑。

到2035年,全省教师队伍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涌现一批根植海南热土、乐教善教崇教的优秀教师,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新时代教师队伍。

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规范高效,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教师主动适应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变革,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

尊师重教蔚然成风,教师的幸福感、成就感、荣誉感不断增强,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

二、主要措施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1)发挥党建核心引领作用。

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教师队伍建设始终,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化工程和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做好在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首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东部地区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财教〔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9月12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制度政策.doc

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制度政策.doc

2019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制度政策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制度政策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

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

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

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

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

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教育部为教师减负

教育部为教师减负

教育部为教师减负老师们,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又有一系列大动作!12月16日上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近日出台的多个和老师息息相关的政策。

其中包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以及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就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出台的有关政策。

这些都是为了落实去年年初中央下发的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而打出的一套“组合拳”。

发布会第一时间对这些政策一一进行解读,一起到现场看看↓↓↓《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情况如何?一起听教育部教师司司长任友群的解读↓↓↓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19年是中央确定的“基层减负年”。

就教育系统来看,教师负担过重一直是舆论较为关注的问题。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小学教师减负这个制度性文件,正是贯彻中央为基层减负精神、回应基层教师负担过重呼声的重要举措。

文件从提高认识、协调规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事项、社会事务进校园、精简相关报表填报、中小学教师转岗借调、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提出了20条切实可行的措施。

系统回答了为什么减负、如何减负、减负的重点是什么、谁来减负四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减负教师的主业是教书育人。

给教师减负,实际上就是让教师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教书育人的主业上去,放到立德树人的使命上去。

这既是遵循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更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怎么来减负教师不合理负担是多年积累造成的,有一定的复杂性。

文件从老师们反映比较强烈的不合理负担入手,提出了减负的路径。

首先,分类治理,从源头上查找教师负担,大幅精简文件和会议。

其次,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城乡、学段等不同特点,避免“一刀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豫人社〔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现就我省教师队伍岗位管理、职称评审和人才引进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岗位管理办法(一)加快推进高校“员额制”改革。

拓宽高校岗位设置基数,将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基数。

高校依据核定的人员总量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对纳入员额制管理的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收入分配、人员流动、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综合考虑学校不同类型、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以上。

“双一流”高校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正、副高之间的比例,其中正高级岗位设置数应低于副高级岗位设置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中小学、幼儿园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中、高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幼儿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

教研室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充分考虑其特殊职能和工作特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14•【文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2019年8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现就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政课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思政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也要看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有的地方和学校对思政课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课堂教学效果还需提升,教材内容不够鲜活,教师选配和培养工作存在短板,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评价和支持体系有待健全,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需要深化,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思政课建设相对薄弱,各类课程同思政课建设的协同效应有待增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推动思政课建设的合力没有完全形成,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思政课建设的氛围不够浓厚。

办好思政课,要放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看待,要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来对待。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doc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doc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更新:2018-09-13 08:20:23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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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

那么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呢?
2019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

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

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

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学校
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统一筹措。

注意:各地区执行的标准不一样,应向当地政府咨询。

民办教师工龄认定政策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
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

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

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
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

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

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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