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沪府办〔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8日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的精神,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力争在2017年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上海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和通识课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和先进经验。
到2020年,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各高校要把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为创新创业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生态环境。
引导广大师生转变观念,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
倡导自食其力、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
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
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
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
资助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B类主要以企业为依托,C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服务本市企业集团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以企业为依托。
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
资助项目分为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类,学术带头人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技术带头人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前期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可依托企业申报技术带头人。
浦江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目的是加快集聚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向其提供在上海创新创业的“第一桶金”。
其资助项目分为A、B、C、D等类型,市科委主管其中A、B两类项目。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2006年4月24日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1、人才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人才强市战略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按照党管人才原则,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基本思路和工作格局;人才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人才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本土人才的国际化培养力度不断加大,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上海已经成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创业的首选城市之一;人才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人才服务全国的机制初步形成,以对口支援地区为重点,与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长三角等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不断深入;全社会的人才意识显著增强,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人才队伍实力明显提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外发[2015]5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50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自2005年实施以来,吸引了大批海外优秀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为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良好人才支持。
根据前期实施情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修订完善了《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吸引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和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更好的海外人才支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一)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留学人员及团队;(二)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三)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浦江计划按照A(科研开发类)、B(企业创新创业类)、C(社会科学类)、D(特殊急需类)四种类型项目进行申报和资助。
其中,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包括创新和创业两类,其中创新类针对企业引进的留学人员,创业类针对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C类项目资助在人文社科领域进行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D类项目资助其他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沪科合〔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沪科合〔20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5月9日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精神,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前期试点工作开展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继续推进本市自然基金项目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启明星”“优秀学术带头人”项目和软科学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沪科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10月17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科技报告是上海市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一)最终报告。
科研项目在结题时撰写的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的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必备材料之一。
(二)进展报告。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撰写的年度和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专题报告。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受上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三)与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含课题)合同时,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并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送科技报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沪科〔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的通知沪科〔2015〕4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和推进上海产业跨越发展的优秀科技人才,根据市财政预算制的要求,市科委启动2016年度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优秀学术带头人计划: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优秀科技人才,申请者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须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
本年度继续关注带头人对学科和团队建设的推动作用,注重责任人对团队中青年人才的培育,通过“一带一”的培养,依托项目的实施,提升团队中青年骨干的科研创新能力。
“一带一”培养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以下(指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及以下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未主持过省部级(含)以上相关人才计划项目,要求作为第二责任人参与项目申报。
2、优秀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在沪企业(包括转制的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任职资格或担任所在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2013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且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参与企业项目研究开发、前期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校、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可以以企业为承担单位申报优秀技术带头人。
3、申请者年龄应未满50周岁(指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每年在沪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与其所在单位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关于修订《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001]
关于修订《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16-09-12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最新精神,我委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沪科〔2015〕46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9月12日附件: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
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
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
资助项目分为A、B、C三类,A 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B类主要以企业为依托,C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服务本市企业集团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以企业为依托。
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软科学的决策支撑作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专题一、主题与自选项目方向1、科创中心建设与规划研究研究目标:面向中长期及“十四五”,围绕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分析当前上海科技创新现状与基础,研究提出上海提升科创中心能级的目标思路、重大任务和对策建议。
研究题目(题目不得调整,可增加副标题):1、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评价研究2、上海科技创新中心能级提升的思路与对策研究3、上海科创中心关键创新要素(人才、技术、学科等)图谱研究4、新冠疫情对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主要影响与对策研究5、上海“十四五”国际科技合作路线图研究执行期限:2020年06月01日到2020年11月30日。
经费额度: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方向2、科技创新策源功能研究研究目标:以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面向重点领域、关键平台和创新主体,围绕全球科技革命趋势、国际经验、上海科技创新现状等方面开展研究,为上海加快实现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发展新理念从无到有的跨越提出路径与对策建议。
研究题目(题目不得调整,可增加副标题):6、上海重点领域创新策源能力培育与提升研究(以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和生物医药等领域为例)7、上海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建设研究8、数字技术驱动传统产业转型的关键问题与对策研究9、上海科技创新人才国际化现状及对策研究10、上海科技创新应急能力体系建设研究执行期限:2020年06月01日到2021年05月31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沪教委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沪教委科〔2017〕78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7〕2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更好地指导项目依托学校细化相关科研管理要求,为项目执行团队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确保项目如期有序开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9月27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跟踪管理,更好地指导项目依托学校细化相关科研管理要求,为项目执行团队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确保项目如期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7〕22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主体与责任1.市教委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统筹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市教委科技处。
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受市教委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2.项目依托学校是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过程管理中,须配合市教委做好节点跟踪、项目变更、提前终止和撤项、经费管理、结项验收等相关工作。
3.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项目研究如期正常开展,以及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的监督检查和经费审计。
二、节点跟踪1.年度跟踪(每年12月启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我委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的,通过组织评审方式,确定资助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项目。
根据资助对象不同,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申报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人才梯队建设需求,分为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以下称博士启动项目)、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优青项目)以及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杰青项目)三类。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实施管理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项目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计划【发文字号】沪科[2017]4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2.08【实施日期】2017.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项目指南》的通知(沪科〔2017〕45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18年科普领域项目指南。
一、征集范围围绕科技前沿或社会热点,聚焦生命医学、公共安全、食药安全、节能环保、防灾减灾、自然生态等领域,征集主题鲜明,选题准确,通俗易懂,科学性、新颖性、艺术性和时效性强,具有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等科学普及和教育功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众创新意识,增强公众科学生活、科学劳动以及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的科普项目。
专题一、“一馆一品一课”1.“一馆一品”内容建设目标:上海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开发有特色、成体系、可持续、影响大、市民喜爱的主题化精品科普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考核指标:开发一套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馆一品”科普活动方案。
开展“一馆一品”科普活动不少于12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推广不少于4场,相关活动信息、报名通道等与上海市相关科普平台共享。
围绕“一馆一品”活动开发系列原创科学知识推文或微信不少于100条。
“一馆一品”科普活动的相关专家须参加上海市科委组织的在相关科普平台上开展的在线问答等相关活动,参加上海市科委组织的在相关科普平台科普直播宣传活动不少于12次。
经费额度: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6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上海市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可单独申报或活动开发单位与上述单位联合申报。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市教委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市教委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技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沪教委办[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市教委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办〔2007〕6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有关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培养更好更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各级各类人才,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现就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培养创新人才是新时期党和国家提出的重大任务,是上海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
创新时代世界范围的综合国力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特别是创新型人才的竞争,世界各国都将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作为竞争战略的核心举措。
上海要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必须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把人才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人才,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努力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
2.教育特别是国民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强对青少年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上海各级各类教育要充分认识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肩负起创新时代赋予教育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使命。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提出“要注重从青少年入手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改革教育体制和改进教学方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青少年参加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的要求和关于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推进教育改革,为培养更好更多的创新人才作出积极的贡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沪府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实施“总部增能行动”,并加快推动《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22〕6号)落地见效,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实际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科技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科技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沪科〔2024〕248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科技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科〔2024〕24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和《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科技平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即日起启动2024年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科技平台(原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一)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科技平台旨在全球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创新领域培养选拔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每年选拔60名左右,支持期为3年。
(二)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科技平台旨在培养全球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创新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或技术成就,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有志于在科技创新一线潜心钻研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青年技术带头人。
每年选拔60名左右,支持期为3年。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 国家级人才计划、人才高峰工程入选者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2. 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拔尖、教师项目的入选者,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3. 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浦江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拔尖、教师、青年项目的入选者,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4. 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0]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创业和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帮助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创业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定科技创业范畴(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是指创业者以推动科研成果(创意)商业化价值实现为基本特征、组织相关要素和资源、提供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到36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开展科技创业活动的企业。
二、明确实施方式(二)鼓励各区县加大对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调整支持科技创业的投入方式,通过市、区县联动,加强科技创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科技创业计划的实施、科技创业企业的培育,加大科技创业相关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降低科技创业门槛,优化科技创业环境,鼓励科技创业精神,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依托科技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其中,对科技创业计划的资助以及全市性科技创业环境的营造,主要由市政府承担;对区域性科技创业环境的营造和科技创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沪人社专〔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6日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坚持稳中求进,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为重点,牢牢把握服务现代化导向、高层次导向、国际化导向、超常规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工程项目示范引领,狠抓政策落地见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职能作用1.统筹谋划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以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人社部门职责任务。
2.支持行业产业人才发展。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三大先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引育留用人才,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重大战略要求,出台更加积极、更加有效、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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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6-09-12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最新精神,我委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沪科〔2015〕46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附件:
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
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
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
资助项目分为A、B、C三类,A 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B类主要以企业为依托,C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服务本市企业集团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以企业为依托。
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
资助项目分为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类,学术带头人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技术带头人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前期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可依托企业申报技术带头人。
浦江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目的是加快集聚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向其提供在上海创新创业的“第一桶金”。
其资助项目分为A、B、C、D等类型,市科委主管其中A、B两类项目。
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浦江计划(A、B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托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3.已入选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任一类型计划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型计划。
在受资助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报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的其它类型计划。
(二)申报各类型计划的申请者还应分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扬帆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2周岁。
(2)申请者未曾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启明星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5周岁。
(2)A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B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有博士学位,或有硕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C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经历。
3.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
(2)已形成以申请者为核心的稳定的科研团队,团队中人才结构、梯队配置合理。
(3)学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技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依托企业申报的,应与依托企业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
4、浦江计划
(1)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2)A类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B类创新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但在海外知名跨国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B类创业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者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支持。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申报程序:
1.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2.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
3.通过依托单位遴选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4.依托单位对申报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二)浦江计划申报程序:
1.具备申报资格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对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B类创业类申请书还须经所在区县科委或留学生创业园区加盖公章进行推荐)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第三章评审
第六条形式审查。
市科委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书网上提交成功、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视为有效申请。
第七条初评。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由评审专家依据申请者既往研究基础及所申请项目的创新性与可行性,择优遴选。
第八条复评。
对通过初评的申请者,组织“专家见面会”进行复评。
申请者应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在指定日期到会进行汇报、答辩,未能按要求到会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科委依据专家复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
第四章公示与立项
第九条复评结束后,市科委将拟资助对象名单和依托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拟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委反映。
市科委在经过核实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第十条市科委发布资助名单并公布。
自申报截止日至资助通知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资助通知发布后,依托单位应组织申请者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并与市科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市科委向依托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专款专用。
经费管理依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因负责人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合同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执行期三年,浦江计划项目执行期两年。
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对象应按合同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材料。
依托单位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报市科委验收。
合同到期前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论文、著作等成果,经扬帆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Sailing Program”;经启明星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经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Program of Shanghai Academic/Technology Research Leader”;经浦江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十六条对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