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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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75687_对政府采购重新评审五大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211275687_对政府采购重新评审五大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评委评审错误总是在所难免的。

因为此等原因,国家设计了重新评审法律制度。

但在实践中又存在为了达到倾向性目标而刻意组织重新评审,并希望通过重新评审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等情形。

为杜绝这类现象,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对重新评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但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又存在差异,甚至冲突,在执行过程中容易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带来困惑。

目前,国家正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

笔者认为,在修法过程中,有必要对有关重新评审的规定进行统一规范,避免重复规定,甚至同一情形出现不一样的处理方式。

重新评审相关法律规范有关重新评审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作为财政部国库司、条法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几个部门对实施条例的解读文本,其解读内容也应作为一种规范。

《实施条例》、《释义》、69号文对所有采购方式的重新评审进行了规范,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各自采购方式中的重新评审进行了规范。

以下笔者将就实施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中遇到的时限性、可操作性、不一致及缺陷等问题各作分析。

问题与讨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时允许重新评审的时限和可操作性问题竞争性谈判(以下简称“竞谈”)、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竞磋”)项目,按74号令第二十一条、214号文第三十二条、69号文第三部分的规定及《释义》对关于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的解读,遇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可组织原谈判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2021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培训测评-多选题部份答案

2021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培训测评-多选题部份答案

()
A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
采购任务取消的
4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B
投标人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C
投标人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D
首先应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6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
() 是指()
A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
B
责令停产停业
C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D
较大数额罚款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
E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的要求,采购人需 ()
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
A
不得存在歧视性意见
B
不得存在倾向性意见
C
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D
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
A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B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C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D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员一样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的“相关人员”包括()等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房安全的规定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房安全的规定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房安全的规定1. 背景为了确保库房的安全以及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特制定了以下规定。

2. 库房设施要求- 库房的建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承重能力和防火性能,确保库房内部物品的安全。

- 库房应配备有效的通风设施,以确保空气流通,避免潮湿和霉菌滋生。

- 库房应配备适当的照明设施,确保工作人员在库房内的操作和巡检工作能够进行。

- 库房应配备防盗设备,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警报器等,以防止盗窃和未经授权的进入。

3. 物品存放要求- 库房内的物品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摆放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物品容易取放和查找。

- 库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放和保管,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 库房内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和存放,确保安全使用。

- 库房内的贵重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存放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避免丢失或损坏。

4. 库房巡检要求- 库房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库房的安全。

- 巡检人员应对库房设施、物品存放和防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巡检情况,并及时上报。

- 巡检记录应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后续审核和查阅。

5. 库房安全培训要求- 库房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库房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 库房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研究和培训,以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 库房安全培训记录应保存,并随时向有关部门提供。

6.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库房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措施。

- 对于因违反库房安全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将依法进行相应的程序和审核。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锡财购〔2020〕18号)
市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1.《负面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验收、依法提供材料等环节中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清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禁止《负面清单》中所列的行为事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内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单位执行《负面清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负面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遇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将另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2583080_招标中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履行合法干预职责

22583080_招标中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履行合法干预职责

102招标中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履行合法干预职责□文/马菊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在采购人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采购代理工作。

但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投标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依法依规及时履行自己的合法干预职责。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出现下述情况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引起警觉。

一、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问题1.未按国家的强制标准提供有效凭证。

如购买医疗器械时,应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完整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果采购人的真实需求是要采购能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层流床,而招标文件表达为“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适用)”,未明确要求提供“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结果造成投标混乱,该项目共有四家投标商参加投标,其中二家的投标产品为“层流床”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另二家的投标产品标注为“净化消毒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故不需要注册证。

由于表述不正确引发争议,给评审专家的评价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2.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错误。

如下列情形:(1)要求供应商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限制了其他组织、自然人的代表资格;(2)以供应商营业执照具体经营项目、供应商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3)将已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或特定行业地域、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或入围目录作为资格条件,明显存在倾向性;(4)要求供应商提供某个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同类项目经验几年以上作为资格条件,明显存在倾向性;(5)对于某些货物只允许制造商或省内一级代理商投标,不允许其它代理商投标,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6)用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的认证证书或者行业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其认证证书的评审【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在组织评标过程的众多环节中履行合法干预职责。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28)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28)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28)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除存在( )情形外,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A)资格审查错误的B)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C)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D)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答案:A解析:2.[单选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的情况下进行。

A)透明诚信B)公开透明C)公平公正D)严格保密答案:D解析:3.[单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全部应当实行集中采购B)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也应当实行集中采购C)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均实行分散采购D)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十八条4.[单选题]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A)地方各级政府B)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C)地方各级政府的采购部门D)国务院有关部门答案:D解析:5.[单选题]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方式采购。

A)单一来源采购B)竞争性谈判C)邀请招标D)公开招标答案:B解析: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竞争性谈判D)询价答案:A解析:7.[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A)政府采购预算B)中标(成交)结果公告C)政府采购合同公告D)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答案:A解析:8.[单选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_)。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5)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5)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5)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2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中标公告期限为( )。

A)1B)1C)5D)5答案:B解析:2.[单选题]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A)可以B)不得C)能够D)以上均不对答案:B解析:3.[单选题]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为∶A)询价B)单一来源C)公开招标D)竞争性谈判答案:C解析: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单选题]()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A)招标人B)招标代理机构C)招标监管机构D)以上均不对答案:A解析:5.[单选题]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时,其排名应( )顺序排列。

A)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B)按照技术指标优劣C)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投标情况自定D)按照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答案:A解析:6.[单选题]下列哪一项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是()。

D)行政机关向公务员提供的服务答案:B解析:7.[单选题]()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A)财政监管部门B)国家发展改革部门C)省级部门D)国家答案:D解析:8.[单选题]甲省A市某政府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安保用品,谈判小组共9名成员,则其中专家人数至少应当达到(_)名。

A)6B)5C)4D)3答案:A解析:9.[单选题]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A)相关人B)当事人C)各方D)以上均不对答案:B解析:10.[单选题]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布。

A)开标前B)开标时C)评标结束后D)以上均不对答案:B解析:11.[单选题]()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A)财政部B)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C)国务院办公厅D)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答案:A解析:12.[单选题]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是 :A)项目B)收支明细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 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21] 5号) , 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律不得安排预算。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存调配的规定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存调配的规定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存调配的规

本文件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库务管理局的指示,针对库存调配问题所发布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和优化国家库存调配工作,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一、调配原则
1. 根据需求和供应情况,库存调配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2. 调配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信息滞后导致调配资源的浪费。

3. 库存调配应注重风险控制,合理分配不同类型的风险资产,确保风险的可控性。

二、调配程序
1. 库存调配工作应由专门的调配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调配机构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调配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调配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3. 调配机构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调配效率和准确性。

三、调配监督
1. 国家库务管理局将对库存调配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查,确保调配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调配机构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调配情况,包括调配结果、调配原因和调配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3. 监管部门有权对调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计,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遵守本规定是库存调配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关于财库〔2012〕69号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库存调配工作,希望广大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参考资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表
7
代理机构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19号令第16条
责令整改
8
代理机构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和成交公告
采购法第11条;18号令第62条;74号令第18条;19号令第8条
18号令第68条;74号令第51条;19号令第30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法第40条;74号令第7条
采购法第78条、74号令第51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33
代理机构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询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采购法第40条
28
代理机构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采购法第38条;74号令第7条
采购法第78条、74号令第51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29
18号令第38条
责令整改
22
代理机构
开标和评标过程不规范
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18号令第54条
采购法第78条、18号令第68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评审中客观分可以不一致吗?

评审中客观分可以不一致吗?

评审中客观分可以不⼀致吗? 案例回放 2016年11⽉28⽇,某市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委托,为其智能会议及信息发布系统项⽬进⾏公开招标。

截⽌招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共有5家投标⼈递交投标⽂件。

唱标前,投标⼈代表对投标⽂件的密封情况进⾏了检查确认。

评标委员会由2名采购⼈代表和5名评标专家组成。

在评标⼯作开始前,评标专家与采购⼈代表就与本项⽬所有投标⼈没有利害关系及保证遵守保密原则进⾏了承诺。

本项⽬采⽤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件要求的投标⼈进⾏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评价打分后,按综合评分由⾼到低的顺序进⾏排列,向采购⼈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

采购代理机构在得到采购⼈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相关⽹站上发布了中标公告,为A 公司中标。

公告发布后,B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

质疑内容为在本次投标中,B公司报价最低,A公司报价最⾼,⽽各供应商技术⽔平相当,按分数推算,B公司价格分⽐A公司⾼出约7分,理应中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复核。

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B公司投标⽂件的案例未按招标⽂件要求提供⽤户反馈,且⽂字模糊,⽆法辨认;评标委员会认为,对该投标⼈的评分是客观公正的。

B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的招标⽂件、投标⽂件和评标报告。

调查发现,招标⽂件的评分细则中规定近三年类似业绩案例部分“单个合同⾦额2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得0.5分;单个合同⾦额4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得1分;最多得8分”B公司投标⽂件中的案例业绩部分,共提供了10个案例及相应的合同材料,其中,有4个合同案例的材料清晰且符合招标⽂件要求,合同⾦额分别为241.5万元、378万元、428.3万元和726万元,另外6个合同存在着⽂字模糊或者合同⾦额⽆法辨认等情形。

实际的评分情况是,5名评标专家给B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3分,⽽2名采购⼈代表给B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0分。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存管理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存管理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关于库存管理的通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入库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工
信部等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我部决定对库存管理进行相关规定。

下面是通知的具体内容:
一、目的和背景
库存管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企业正常运
营起到关键作用。

本通知旨在加强对库存管理进行规范,提高企业
的运营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三、主要规定
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明确库存管理的责任分工
和流程。

库存管理制度应包括库存的登记、核算和盘点等环节。

2. 对于高值易耗品和重要物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库存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好。

3. 企业应按照实际需求和销售预测,合理调配库存量,避免库
存过多或过少。

4. 库存盘点应定期进行,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5. 对于过期或损坏的库存物资,企业应及时处理,以避免造成
资源浪费。

四、执行和监督
全国各地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库存管理的执行和监督,对违反库存管理规定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以上为本通知的主要内容,请各相关企业和单位按照规定执行。

财库〔2012〕69号

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

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
【关键词】重新评审;滥用;适用情形;法律依据
重新评审,制定初衷旨在 纠正错误评审和维护各方合法权 益,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正 义的一个有效途径。然而,实践 中,重新评审却存在被滥用、误 用的情况,尤其是评审结果与采
购人主观意愿不相符时,采购人 常常轻易启动重新评审程序,导 致重新评审制度运用与设计初衷 走了样。
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 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 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 级财政部门。
从上述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中不难看出,重新评 审只适用几种情形,分别是分值 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 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 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 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87号令规定资格评审由采购人负 责,与69号文相比,87号令删除 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情形, 同时将评分畸高、畸低由“一致 认定”改为“认定”。
遇到法定的重新评审情形 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 以组织评审专家启动重新评审程 序。如笔者认为,这样一个案例 就可以要求重新评审。某办公大 楼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共有 八家公司参与投标。评委审核投 标文件时,有三家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因实质性响应检查不符合要 求而不予通过,并对通过实质性 响应检查的五家投标人进行打 分。最后A公司得分最高中标,B 公司排名第二。后采购代理机构 经办人员在对评审报告进行核对 时发现,其中一位张姓评委对A公 司的打分为98.5分,对B公司的评
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
□文/芮迎春 刘洪志
理论探讨
【摘要】实践中,重新评审程序常常被启用。特别是评审结果与采购人主观意愿不相符时,采 购人常常通过重新评审改变原有的中标成交结果。究竟何种情况下才能启动重新评审程序?其具体 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针对采购方式的不同,对重新评审的要求又将产生哪些变化呢?对这些业 内关心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论述。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经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

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其质疑事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

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

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

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

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

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

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

政府采购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问:当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失败或因其他原因使采购活动无法按正常的程序进行,该采购项目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问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答:《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

一种情形是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另一种情形是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也有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入评审现场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入评审现场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入评审现场案情某市开发区管委会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A 公司综合得分89.15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B公司综合得分88.50分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当日采购人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

B公司认为己方报价最低,客观评分项均提供了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且主观评分项共10分,即使主观分全部失分,所估分数也不止88.50分,于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由于当地规定评审时除评标委员会之外的所有人员均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评审现场有关细节并不了解,评审报告也未详细记载得失分等评审情况,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商议,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工作。

经评审委员会核实确认,负责评审B公司响应文件的专家李某对业绩评分项条款理解失误,致使B公司符合要求的2份业绩未被认定,B公司实际得分应为92.50分。

评审委员会其余成员未对B公司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也没有对专家李某的评审数据进行核对,直接影响了评审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无效,且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分析1.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非与评审无关人员,应允许其进入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属于“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为由,禁止其进入评标现场。

实际上,这一理解是不正确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财库69号文)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发现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时

发现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时

发现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时发现评审错误而重新采购的依据有: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尽管有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依据。

但笔者认为,作出重新采购的决定还是应当慎重,仅因评审委员会的错误而株连惩罚无辜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合理。

评审委员会的错误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错误情况,由原评审委员会或者组建新的评审委员会通过重新评审来解决而不应重新采购。

(详见作者《启动重新评审评委会组建是原班人马还是另起炉灶?》一文。

)如果评审委员会的错误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而不必一律重新采购。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案例回放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经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

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其质疑事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

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

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

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

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

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

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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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
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

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
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

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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