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土地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本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乙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地块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甲公司以自身无能为力为由拒绝。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然而,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土地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乙公司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开发。
(2)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违约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成本、停工损失、设备折旧等。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村位于市区边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集体土地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
近年来,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某地块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二、案情简介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XX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XX村集体土地中的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地块租赁给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在该地块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村民李某、张某等认为该地块属于其个人或家族的祖业,对开发公司的开发行为提出了异议。
随后,村民李某、张某等与村委会及开发公司就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0年,村民李某、张某等向某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确权申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XX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驳回了村民的行政确权申请。
2011年,村民李某、张某等不服XX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李某、张某等还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法院审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李某、张某等的民事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地块的相关历史资料,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涉案地块的历史权属资料表明,该地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村集体所有,村民李某、张某等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
2. 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村民李某、张某等在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驳回村民李某、张某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争议案件

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争议案件案由:李小龙和陈月明系兄弟。
坐落于之州市钱塘区钱塘镇直街陈家弄310号,二间房屋属祖居房。
1980年前一直由李小龙及陈月明和其父母、兄妹共同居住。
1980年后由陈月明居住。
1988年陈月明向钱塘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钱塘镇直街陈家弄310号的土地登记,并提供了钱塘镇水产场出具的证明,钱塘县土地管理局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对土地的面积、宗地界址进行了丈量、审核,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经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核准于1991年11月3日向陈月明颁发了编号为钱集建(土)字第J-33-226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李小龙诉称,坐落于之州市钱塘区钱塘镇安乐街直街301号用地面积为27.24平方米的房屋系祖居房,一直由自己、父母及兄妹居住。
为分家析产,1988年陈月明未经父母及其他兄妹同意,擅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未经核实,于1991年向陈月明核发了钱集建(土)字第J-33-226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李小龙认为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未经调查核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显然违法。
故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由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辩称,1988年12月14日,第三人陈月明向钱塘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并按规定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四至平面图和钱塘镇水产场的权属证明等资料,经审查认为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地籍调查,对该宗地的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核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认为该宗地申报材料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面积准确,四至界限清楚,故依法向第三人合法了钱集建(土)字第J-33-226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李小龙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小龙的诉讼请求。
陈月明述称,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核发的钱集建(土)字第J-33-226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辖内的土地已征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小龙的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土地登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2010年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土地登记。
然而,在2015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突然出现,声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土地。
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原告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登记,被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于2010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2015年,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土地。
5. 原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土地登记证明等。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
1.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登记,并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中,原告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原告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2. 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
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被告主张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与原告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依法查明事实,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地权法律案件(3篇)

光模块的渗透率是一个与时间相关的数据,因此,具体的200g光模块渗透率可能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发生变化。
光模块是光纤通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渗透率是指光模块在一定时间内的销售量或出货量占整个市场需求的比例。
根据最新的市场研究报告,目前100G光模块的渗透率已经接近50%,而200G光模块的渗透率还相对较低,但随着数据中心和云计算等领域的快速发展,未来几年200G光模块的渗透率有望得到大幅提升。
因此,对于200g光模块的渗透率,需要关注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市场前景和商业机会。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在此背景下,土地法律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土地法律关系纠纷为切入点,旨在分析土地法律关系的理论依据、法律适用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村位于某市郊区,土地资源丰富。
2008年,甲村村委会决定将村集体土地出让给乙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甲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村村委会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齐全,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 甲村村委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认为甲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案中,甲村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违法行为。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案情】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
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
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
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
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
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内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
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
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
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
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年4月15日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
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
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4月14日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
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XX区XX村位于市区东北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2019年,该村发生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涉及该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
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全体村民(以下简称“原告”)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主张,涉案土地属于该村集体所有,被告在未取得该村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权益。
被告则认为,涉案土地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属于其合法拥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三、案件经过1. 事实查明(1)涉案土地位于某市XX区XX村,原属该村集体所有。
(2)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某市XX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2010年,被告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住宅小区,并已销售部分房屋。
(4)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建设涉案土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土地上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 被告答辩被告辩称:(1)涉案土地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属于其合法拥有;(2)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侵犯原告土地权益的行为;(3)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四、法院判决某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涉案土地原属该村集体所有,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但并未取得所有权。
2. 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权益。
3.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开发建设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1)确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土地上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第二章案例分析1、案例情况:2021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1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21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2021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
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
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
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丙。
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土地争夺侵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村位于我国某市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价值日益攀升。
2010年,该村村民XX(以下简称“原告”)与邻居XX(以下简称“被告”)因一块土地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该地块位于XX村村口,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原为XX村集体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被划归为XX村村民个人使用。
原告声称该地块是其家族世代相传的土地,而被告则称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
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权属。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该地块的历史权属情况;2. 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3. 双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1. 关于该地块的历史权属情况,经查,该地块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 村集体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被划归为XX村村民个人使用。
原告声称其家族世代相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虽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但其在使用过程中未侵犯他人权益,也未对土地造成破坏。
2. 关于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被告虽未提供合法手续,但其在使用过程中未侵犯他人权益,也未对土地造成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告可以继续使用该地块。
3.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均未侵犯对方权益,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1. 该地块权属归XX村集体所有;2. 被告可以继续使用该地块;3. 双方均无侵权行为。
四、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土地权属的历史渊源;2. 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3. 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上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国家和城镇集体单位长期、连续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作为农业用途,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一、争议当事人申请人:甲村被申请人:乙农场二、争议的基本情况争议土地自1951年土改后就属于甲村几十户村民,以其持有的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11月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凭。
该幅土地历经1956年的高级合作社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一直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并耕种。
1962年7月23日,该生产大队因地多人少,把该幅土地赠予了丙大队进行长期自由耕作,合约中单列一条所有权归属问题:“甲方赠送土地所有权给丙方永远所有,甲方是无条件赠送”。
而事实上作为受赠方丙大队并没有“长期自由耕作”。
因不熟悉水稻生产,经不住蚂蟥叮咬的考验,不到一年便全部撤回老家。
1963年,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把该幅土地从“拥军”的角度转交给了当时驻该村某部队,并经营13年之久。
1976年2月,部队撤离时,由当时的县革命委员会牵头,又把该幅土地移交给了市乙农场经营。
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乙农场与甲村又签订协议,把该幅土地转包给了该村经营管理。
2002年3月31日,甲村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该幅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市国土资源局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根据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该幅土地所有权原来确实属于甲村,但是,由于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丙大队于1962年7月23日签订了赠送土地合约,致使该村丧失了对该幅土地原有的实体权利。
丙大队在受赠不到一年时间因不适应耕作,又自动放弃了对该幅土地行使权利。
1963年经县政府批准,将该幅土地转让给当地驻军作为农副业用地,部队连续使用土地达13年,1976年因部队调防,经县革委会同意,将该幅土地移交给乙民。
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农场又将该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转包给甲村,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至此,进一步说明该村已经承认该幅土地不为本村所有的事实。
以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不支付征地补偿款于法无据再审案例

以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不支付征地补偿款于法无据再审案例杨xx、李xx与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建昌县牤牛营乡三家村民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62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三家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三家村。
(二再审申请人系夫妻)委托代理人:栾海,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十五纬路近江西巷2号2-5-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李鸿雁,该乡政府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三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三家村。
负责人:马国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廷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三家村。
委托代理人:张玉峰,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建昌县建昌镇本街。
申请再审人杨xx、李xx与被申请人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三家村民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葫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1月10日,杨xx、李xx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xx、李xx申请再审称:2005年4月建昌县人民政府征用了申请人所承包的2.25亩、1.8亩两块耕地,被申请人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和该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却以申请人的1.8亩耕地为村集体所有为理由,仅给付再审申请人1.8亩耕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将该地的征地补偿款12622.5元截留。
并以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为名,将申请人征地补偿款多扣留10%。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保护措施
• 告知当事人权利:在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 义务。 • 保障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在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防止滥用诉权:在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避免造成司法资 源的浪费。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预防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
加强土地权属登记管理,确保土地权属登记准确、 完整。
• 严格土地权属登记程序,确保土地权 属登记资料真实、合法。 •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的安全、完整。
加强土地权属变更管理,防止土地权属 争议的发生。
• 严格土地权属变更审批程序,确保土 地权属变更合法、合规。 •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变更公示制度,让 当事人了解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防止土 地权属争议的发生。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
01
土地权属纠纷的基本概念与类型
土地权属纠纷的定义及其产生原因
• 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人对土地权属的争议和纠纷 • 土地权属争议: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人之间对土地权属的归属、界限、权利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不 一致或争议。 • 土地权属纠纷:指土地权属争议未得到解决,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冲突甚至诉讼的行为。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基本程序及其关键环节
基本程序
• 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 仲裁: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土地权属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 诉讼: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土地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管理不善,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
2019年,该村村民代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
二、争议焦点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三、案件事实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该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因国家建设需要,部分土地被征用。
此后,该村集体土地面积逐渐缩小,但仍保留部分土地。
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土地权属登记管理不严,导致部分土地权属不清;(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3)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村民意见,导致部分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因涉案土地权属不清,导致部分村民无法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虽部分土地被征用,但仍有部分土地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
2. 关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鉴于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积极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法院未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3. 关于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予以支持。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权属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国家和城镇集体单位
长期、连续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作为农业用途,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所有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村
被申请人:乙农场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争议土地自1951年土改后就属于甲村几十户村民,以其持有的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11月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凭。
该幅土地历经1956年的高级合作社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一直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并耕种。
1962年7月23日,该生产大队因地多人少,把该幅土地赠予了丙大队进行长期自由耕作,合约中单列一条所有权归属问题:“甲方赠送土地所有权给丙方永远所有,甲方是无条件赠送”。
而事实上作为受赠方丙大队并没有“长期自由耕作”。
因不熟悉水稻生产,经不住蚂蟥叮咬的考验,不到一年便全部撤回老家。
1963年,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把该幅土地从“拥军”的角度转交给了当时驻该村某部队,并经营13年之久。
1976年2月,部队撤离时,由当时的县革命委员会牵头,又把该幅土地移交给了市乙农场经营。
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乙农场与甲村又签订协议,把该幅
土地转包给了该村经营管理。
2002年3月31日,甲村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该幅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市国土资源局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根据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该幅土地所有权原来确实属于甲村,但是,由于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丙大队于1962年7月23日签订了赠送土地合约,致使该村丧失了对该幅土地原有的实体权利。
丙大队在受赠不到一年时间因不适应耕作,又自动放弃了对该幅土地行使权利。
1963年经县政府批准,将该幅土地转让给当地驻军作为农副业用地,部队连续使用土地达13年,1976年因部队调防,经县革委会同意,将该幅土地移交给乙民。
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农场又将该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转包给甲村,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至此,进一步说明该村已经承认该幅土地不为本村所有的事实。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文化馆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的。
“认定当地驻军1963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属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情形。
因为《六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当时的审查和批准,不能以现在的审批手续为标准。
只要有证据证明,当时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出面协调,将土地交给部队,应应当认为部队使用该块土地是经过县政府同意的。
乙农场享有对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应属无误,故应维持现状,驳回甲村的申请要求。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争议土地经历了“集体-集体-国有”的土地权属变更过程,属于比较典型的安全。
本案处理的关键有三点:
(1)甲村与丙大队的土地赠予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甲村和丙大队1962年7月23日签订的赠予合约,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自愿,符合一般民事合同要件,并且当时法律(1950年6月28日《土地改革法》、1954年9月20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62年9月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也无禁止规定。
故应认定该土地赠予行为有效。
(2)丙大队是否放弃了对该幅土地的所有权。
本案中,丙大队受赠土地后耕种不到一年即抛荒,以后从未主张过对该幅土地所有权,在本案中也不是争议当事人,故可以认定,该大队放弃对该幅土地所有权的事实。
(3)驻军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及其法律后果。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当时的审查和批准,不能以现在的审批手续为标准,只要有证据证明,当时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出面协调,将土地交给部队,应应当认为驻军使用该块土地是经过县政府同意的,当时县政府的行为就是一种批准行为。
根据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定国家享有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各项权能中更重视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的争议土地,从1963年起经县级政府批准,由部队和国营农场等国家单位耕种连续使用长达27年,从“轻归属,重使用”原则考虑,建议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修订过程中应明确“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该土地视为国家所有,原使用者继续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