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环保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风电环保管理制度

一、废水控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风电场废水的控制,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实现减排,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风电场废水的排放和水污染物的防治管理。

3.职责

风电场负责本部门水污染的控制与防治工作。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风电场水污染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4.作业内容

废水来源:

生产清洗废水:各风电场及相关部门发生的设备、器具清洗污水。

生活废水:员工生活用水、职工食堂用水的排水、非生产区域卫生用水的排放。

风电场废水实行清污分流,清水循环使用,污水在风电场预处理后进风电场污水处理池。

风电场通过加强管理、增加循环利用装置降低水的排放量。

风电场通过改进设备、改进工艺、加强管理、节能降耗、增设环保设施等措施加强物料回收,控制生产工艺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风电场清洗设备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排入污水管道,高浓度残液装桶交到风电场指定的废物存放场所,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各风电场污水排放口设置隔油池、过滤网,滤出的工业垃圾按《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执行。隔油池收集的各种废有机溶剂和化学废液应用容器装好并密封,达到一定量后交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遗撒在地上的油及化学品应用抹布擦拭干净或用煤灰、锯末灰等吸附,然后按《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执行,禁止用水冲洗。

禁止用水冲洗的方式搞现场卫生。各风电场、部门确需用水清洗设备、装置的,应到环保管理部门办理《内部排污许可证》,批准后实施;各风电场、部门

出现异常排污要求,也应到环保管理部门办理《内部排污许可证》,批准后按要求实施;

生活污水的控制:

严禁将残油、剩饭菜渣倒入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含磷洗涤剂冲洗餐具。

食堂污水进民建村排放口,风电场暂不调整。

厕所污水由附近村民运出作肥料用。

严禁在生产区内冲洗汽车,在生产区外洗车应先用抹布擦拭油污,禁止用大量水冲洗。

雨水控制:

初期雨水进收集池,经检测合格才能排入清水管,不合格的要进行相应处理;中、后期雨水直接进入清水管道排入沅江。

生产、生活垃圾不允许露天堆放,以确保雨水不被污染。

风电场委托市环境监测站依据GB8978-1996《综合排放标准》对本风电场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每季度一次。

环保管理部门随时对各生产风电场排放口的污水送样进行检测。

环保管理部门每半月对各生产风电场排放口的污水进行一次监测,结果作为环保工作考核依据。

当检测发现超标时,各风电场要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二、废气控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风电场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产生的废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障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定。

2.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贮运和检修等活动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的控制。

3. 职责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督导风电场废气的控制与管理。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废气的现场管理。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废气控制和治理的技术指导。

各种废气产生单位负责对废气进行控制和治理。

4.废气种类

A、易挥发性原料、中间体、产品的贮存产生的废气

B、焚烧产生的废气

C、生产产生的废气

D、灌装、搬运、检修等其他活动产生的废气

5.废气控制的方法:

A、易挥发性原料、中间体、产品的贮存必须采用带夹套冷却或冷水喷淋等降温装置,不准自然放空。各岗位应根据气温及时开启或关停降温装置。

B、不准随意焚烧产生有毒气体的有机物等。必须处理时,向环境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送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加回收或吸收装置,不准随意排空。

D、对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收集后进行破坏、吸附处理。

E、其他活动必须遵守其作业指导书,防止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大量泄漏。

6.废气的监测:

A、锅炉废气委托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B、生产区域、工作场所的废气监测委托市职防所监测,每年一次。

监督检查与整改:

监督检查见《环境和安全监测控制程序》,发现不符合时,风电场环保管理部门向出现不符合的风电场、部门下发整改通知,按《纠正措施程序》与《预防措施程序》处理。

7.相关/支持性文件:

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标准。

《管理分手册》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大气污染防治法》

记录

检测报告/记录

三、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对环境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员工、周边居民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内部产生的噪声对社区环境和员工作业环境影响的控制。

3.术语

厂界噪声:风电场围墙边沿能检测到的本风电场设备运行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

工位噪声:生产岗位的噪音。

4.职责

对各工位噪声的管理由所属各风电场、部门负责,委托市职防所监测。

厂界噪声由环保管理部门监测。

设备噪声的改善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风电场噪声源的监督管理。

5.工作内容

控制对象与要求:

风电场施加控制的噪声源有:风电机组、箱变、厂区设备、泵、搬运、装卸、机动车辆等。

所有设备应在无异常噪声的状态下工作。

噪声控制标准:

①工位噪声:≤85dB(A)。

②厂界噪声:白天≤65dB(A);夜间≤55dB(A)。

工人在重噪声(85dB以上)环境下工作应使用防护耳塞等防护器材。

风电场根据设备布局和检测结果,确定以下区域为重噪声(85dB以上)环境并明确为本风电场听力保护区:

①异酯风电场空分压缩机房;

②污水站鼓风机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