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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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这20多年的过程中,环境法体系虽然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其间中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迁,且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现象,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为了我们人类美好家园创建,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环保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滞后
就立法宗旨来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环境保护法》没有也不可能将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就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关系是当今时代立法宗旨的核心。
就立法地位而言,由于该法不是国家基本法,依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予以指导,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更不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功能。
所以其立法地位也是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在整个环境法体系地位高低的重要修改环节。
(二)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
1、法律对企业等排污者规制较严格,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规范较宽泛。
从总体上看,《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了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规制。
这个缺陷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保公共职能而言,是一个关键性的缺陷。
2、环境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完整。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五章对企业等排污者的权利保护几乎无涉及,只是较为严格的约束企业等排污者的行为,对企业的保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条款都没涉及。
(三)政府管理体制模糊,职权重叠;环保执法部门归责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政府机关对环境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所作的表述太过于抽象,看似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其他有关单位职能的部门也参与监督管理,其实对权力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
(四)行政主导力量过于强大,弱化了司法功能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
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
行政力量越大就越对司法功能的发挥带来消极的影响,它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就如何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对环境保护的有效管理和具体实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
据悉,修改《环境保护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规划和2011年立法计划,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呼之欲出。
下面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4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明确
1、鉴于《环境保护法》的特殊性,立法宗旨一定要明确。
本人认为,在修订新法时,应首先处理好将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即确定合理的立法宗旨。
2、《环境保护法》理应是基本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修订。
我认为该法由国务院法制办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起草修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突出《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地位。
(二)对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全面设定
我认为,新的《环境保护法》应扩大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对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确认,尤其是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含义、范围、行使及保护方式;环境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享受,但不包括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权。
(三)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优化管理体制,避免职权交叉
1、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将明确政府的环境执法责任。
建议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完善政府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包庇纵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正常的环境执
法现象予以严惩。
2、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分配上,要设置科学明确行政管理权限。
(四)执法与司法协调改进
近年来,环境行政主导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
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
强化相关当事人责任,污染防治要向行政问责制度和刑事刑罚方向发展,情况严重,负面影响比较大的事件应向刑事处罚靠拢,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对环境污染要予以严惩,必要时提起公诉,及时移送法院,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威慑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五)监督体制的建立
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由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另一方面是我国在法制上没有形成除环保执法机关外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
行为的监督体系,因此法律监督体制的建立尤为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尽管自实施以来,曾经在环境保护、公害抵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时代的发展,国情的变化,该部法律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着手对其进行修改。
《环境法保护》作为一门新兴的法,以其独有的活力及魅力在世界法律体系中越来越
显示出其特殊的重要性,它不单纯是一部的法律,而且是一部保障人类及地球全部生命共存共荣的技术规范和科学。
随着我国环境法律理论研究的纵横发展和日益成熟,《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已成必然,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关系并影响人与自然的未来,及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社会历史问题。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