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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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引言】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正文】:一当前我国环境的现状使现行《环保法》的修改提上议程。

马年伊始,雾霾笼罩整个中国,我国北京、天津、石家庄等中原和华东部分城市多次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的雾霾天气。

春节期间,全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除夕夜,邢台、济南、南京、西安等众多城市遭遇“爆表”,从腊月二十九到正月初七,湖北六天连续雾霾,在这场遍及全国的雾霾中,北京污染尤甚。

山东、湖北等省份的高速公路封闭,北京至武汉的动车被雾霾“拦停”。

雾霾天气是一种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的产物,是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颗粒大量积聚,在大气空间内造成能见度模糊的一种天气现象。

据专家介绍,此次雾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污染物排放量大,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这些污染源排放量大,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根本原因;扩散条件不利,近期极端不利的污染扩散条件是形成污染过程的直接原因,由于地面闭合低压控制,地面风速减少,湿度加大,并且逐渐形成了进风逆温和大雾极端天气扩散,持续积累造成本次污染过程;区域污染和本地污染贡献叠加。

严重的雾霾天气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由于雾霾中混有大量有毒有害的小颗粒,人在呼吸的时候就随着空气进入呼吸道和肺部,轻者会引进气管炎、肺炎等疾病,重者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疾病。

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几点思考
修改《环境保护法》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思路
• 明确《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明确《环境保护法》
中的地位。 中的地位。
• 对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对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
(一)第一章 (二)第二章 (三)第三章 (四)第四章 (五)第五章 总则 环境监督管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地位及其矛盾。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及其矛盾。
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 现行《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行《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于对非基本法律的制定和宪法及基本法 律的解释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989 环境保护法》 1989《 律的解释权。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989《环境保护法》 不具有国家基本法的性质, 不具有国家基本法的性质,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项单项 法律及其相关部门法律给与适当的指导。(P195) 。(P195 法律及其相关部门法律给与适当的指导。(P195)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或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或规划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或规划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或规划 或规划, 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须对规划或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 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评估,(规定防治措施) 进行分析、 ,(规定防治措施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规定防治措施)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 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 批准。( 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 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 批准通过,相关规划或建设项目不得进行。 批准通过,相关规划或建设项目不得进行。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环境保护法规修订的必要性,介绍最近的修订情况,并对修订后的法规进行解读。

一、环境保护法规修订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可能存在缺陷或不足,需要通过修订来弥补这些问题。

其次,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正日益凸显,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来解决。

最后,修订法规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改进,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最近的环境保护法规修订情况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修订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增加了对环境责任追究的力度。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重点解决了空气质量问题。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发布,明确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

这些法规的修订都与当前环境问题息息相关。

通过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预防和治理污染。

三、修订后环境保护法规的解读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解读:1. 加大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评批准文件等。

这意味着对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2. 强化责任追究:修订后的法规加强了对环境责任的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3. 促进环境技术创新:修订后的法规鼓励环境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同时,对环保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也将提供更多。

4. 加强监管力度:修订后的法规强化了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管,加大了执法力度和执法机构的职责。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向【摘要】按照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定位,对《环境保护法》加以全⾯修改,使之成为我国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协调发展的依据,以及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依据,是我国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向。

本⽂从⽴法宗旨、⽴法⽬的、环境法律制度运⾏机制的设计等六个⽅⾯指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向。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写作年份】2007年【正⽂】当前,学界对《环境保护法》何去何从,存在激烈争论。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上的探讨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个有说服⼒的⽅案。

综观近年来学界对《环境保护法》废留变迁的讨论与研究,本⽂对《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向做出⾃⼰的分析、判断。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见我国⽴法机构和参与⽴法的官员、学者、专业⼯作者对《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局限与不⾜,并⽆争议,但对该法的废与留却有不同意见。

主张废⽌现⾏《环境保护法》的理由是,时⾄今⽇,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的单⾏法进⾏了⼤规模的修订,有的单⾏法甚⾄已经多次修订,[1]在单⾏法修订过程中,不仅及时总结了我国成熟的环境保护经验,⽽且吸收了⼀些国外的先进制度;同时,现⾏⽴法计划中也有更多的环境保护单⾏法被列⼊,在单⾏法的⽴、改、废完成以后,各项制度都将更加成熟,《环境保护法》将失去存在的理由。

另外,该法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过渡时期”的产物,现已完成使命,故应引退”。

因此,现⾏的《环境保护法》不仅不应修订,⽽且应在不久的将来被废⽌。

⼒主保留该法的理由是,《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主要任务在于宣⽰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规定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环境保护单⾏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等。

其功能或作⽤是特定的,其地位也是任何其他单⾏法律、法规不能取代的。

因此,该法根本不存在保留还是废⽌的问题,⽽是必须保留。

[2]鉴于《环境保护法》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除了个别专家主张[3]维持《环境保护法》的现状,不急于对其进⾏修订外,多数专家、学者主张对现⾏的《环境保护法》适时修改、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我國现行《环境保护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渐反映出了它的局限性,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是极为不利的,本文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入手,研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标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实施以来至今已经超过了20个年头,这期间,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的更新,国际上出现了许多环境保护的条约,国内也涌现出了许多环保思潮和环保政策。

这些变化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也正是这些变化,成为了对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构成了挑战。

1 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1.1 现行《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

”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该法的立法目的仍然是主要强调了经济发展,而没有包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没有从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关系的角度去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1.2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时候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但从该法制定到现在已经经历了20几年,在这些年中,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马克思哲学中讲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则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1.3 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迫使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做出修改: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等等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如果这些环境问题不得到有效的制止,则不仅仅会影响到经济的长远发展,而且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

论我国_环境保护法_的现状和修改定位

论我国_环境保护法_的现状和修改定位

第四章为治理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主要内容应 当包括: 环境破坏的恢复责任及其费用负担;政府治理环 境破坏的责任;环境基金制度;环境保险。 第五章为合理利用与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与能源。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以清洁生产为目标,确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减废、 回收、再生制度及其政府的鼓励措施 ( 如税、费减免 以及政府优先采购等) 。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在行政责任方面只规定原则、程序与方法,不规 定具体处罚措施,以统合指导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律的行政处罚规定;另外,应当确立公民的环境行政 诉讼。在民事救济方面,确立侵权的赔偿责任与相邻 环境妨害的排除责任的原则与措施;明确复合污染、 共同污染等的民事责任;在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 方面,扩大增设行为犯。 另外,应当明确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 及其效力。鉴于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环境侵害的必然性, 建立消除和减轻环境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与排除妨害 责任机制,强化环境纠纷的行政和司法处理机制,建 立政府对环境损害的 “ 兜底”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主要规定术语解释、法律生效的 日期以及与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另外还可以 就当国家各部门法律在适用上出现与本法原则不符合 或者不明确的现象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对 《 环境保护法》内容的修改将 直接影响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内容。笔者认为, 未来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不应当像现在这样简单 地对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重要规定再次予以重申,而应 当将重点放在对单项环境 ( 资源)要素的保护或管理 之上、针对环境 ( 资源)要素的不同特点和保护管理 措施确立可操作执行的条款,以免造成单项环境与资 源保护立法中的法条资源的浪费。
%& 多年来,我国已经制定 %& 余部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律。在该法律体系下还分别形成了环境污染防治法、 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三大类子法体系。结合西方 国家 ( 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我国 《 环境保护法》 的修改已条件成熟,应当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律体系的现状重新对 《 环境保护法》的功能予以定位, 将其在修改后作为国家基本法予以颁布施行,以实现 环境保护法 ( 试行) 》的原初立法设想。 !"’" 年 《 ( 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实践 ()从发达国家 ( 看,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大多也滞后于单项环境与资源 保护立法。由于对单一环境问题的控制在先,所以环 境基本法的立法一般是在大量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 法完善之后才开始进行。例如,美国在制定 《 国家环 境政策法》之前已经制定有许多单项环境与自然资源 保护法律;日本在原 《 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之前也 制定有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规制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的法律;而我国台湾 《 环境基本法》 ,则是在其环境法 律体系历经 %& 年基本形成后才于 %&&% 年制定 的 。由 此可以看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综合调整环 境问题方面的缺陷是环境基本法诞生的直接原因。 ( ))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 中还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尽管国家制定实施了大量单项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摘要】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应当进行修改完善。

该文就《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救济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英文摘要】To build a resources- 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 friendly society, ou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must be strengthened. Some problems expose out in the processof“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nforcement. This article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osition, purpo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admin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the right , obligation and legal remedies.【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权利义务【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osition; legislative purpose; admin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正文】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将近二十年。

该法颁布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十多年间,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一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资料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资料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内容摘要】:“要向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向雾霾宣战。

“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报告时这样说。

就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雾霾”一词成为最热的话题,人人谈“霾“色变。

在两会召开前夕,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正笼罩在雾霾之中,而且这种现象一直持续,给人们的出行以及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这是自然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向环境发出了红色预警信号,引发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同时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更符合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治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使人类永久的存续下去。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的相关背景。

正文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当前环境的现状并由此引发对现行环保法的重新定位;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目的、颁布时间、内容和法律责任四方面介绍了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的弊端及不足,进而提出我国现行《环保法》需要修改的紧急性。

第三部分又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四大方面对其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

结语总结了环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完善以及自己的期待。

【关键词】:雾霾环保法法律法规不足完善建议【引言】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考

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考

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考——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摘要:在个案访谈调查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环境保护法》在诸如环境管理事权、环境行政管理模式、环境举证、处罚力度、行政首长环保责任制、环境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思路,即从过分强调环境行政强制管理模式向充分发挥市场激励引导模式转变。

关键词:基本法中国环境保护法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实施至今已经有近20年了,这十多年正是我国1949年建国以来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变最大的时期,经济体制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已经实现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增长模式也已经确立,近年来,由于国际形势和国内在经济高速增长中表现爆发出的严重环境资源现实问题,使最高当局坚定地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在过去历史发展背景下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迅速发展的要求,亟待修改。

任何立法的效果都需要在现实执行和遵守中反映。

因此,法律的修改就必须首先要了解原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研究修改对策。

基于此,近年来我们对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环境管理执法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个案访谈式调查研究,通过了解他们在各自工作中对环境保护法律与环境管理制度等规范实施效果的感受和看法,归纳分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实施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路。

一、个访对象对环境保护法的主观评价(一)市政府法制办官员:立法的时代特征过强、基本法地位不突出《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内容具有明显旧时代和旧理念的印迹,反映的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和污染分散治理的规定,应当修改。

例如限期治理制度规定的“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和全球变暖的背景下,人类应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以保障人民获得更宜居的环境。

为此,本文将着重介绍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保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于1989年6月23日正式实施,历经三次修改以完善内容,最终正式实施时间是2015年1月1日。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保护行政体制、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教育和信息公开等内容。

三、《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1、环境保护行政体制: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制定出台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晰环保部门的权责,协调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以实现统一管理。

2、环境教育和信息公开:改进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有效的影响评估体系,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加强环保知识普及,形成环境意识。

3、环境污染治理:积极推进污染源治理,加强污染防治力度,实施综合治理和有效防治技术,强化点源污染控制,加大污染控制和减排投入,控制工业污染源发展,构建完善的污染源清理修复机制,发挥环境改善投资的约束作用,构建综合环境改善机制。

4、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加强环保技术体系的研究和应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推进资源型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以“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应该根据时代发展形势及环保现实,进一步完善环保政策,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力度,构建完善的环保体系,特别是要加强环保法的执行力度,坚持问责机制的实施,以期能够实现环保安全目标,使人民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应对21世纪环境挑战,我们需要推进の中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改和补充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指导环保工作的基本法规,由于发展没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现今需要进行加以修改和补充,以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环境的改善。

首先,修改《环境保护法》旨在加强对重大环境污染主体的惩处。

我们建议增加惩罚措施,不仅加强对重大污染单位的惩戒,而且加大对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个人的处罚力度。

如建立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具体行为的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并给予责任追究。

其次,修改《环境保护法》旨在提高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认可及支持性。

我们建议将环保政策从管理模式的角度转变为科学公正的政策性理念,强调环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反对盲目强化和攀附效应,强调政策走向社会认可,避免二次对社会的打击。

再次,修改《环境保护法》还应针对现有的环境保护行业的技术和运用环境保护技术的难点,采取有效措施来推动环境技术的进步。

例如,应该出台政策支持、技术培训和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投入和企业自投入,有力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

最后,修改《环境保护法》也应增加对具体行为过程监督措施,充分认识和重视行为主体的表现和个性,强调具体行为处罚的依据,深化行为处罚的信息采集和保护,把握行为主体的意向追责,严格实施差别化的惩戒体系,严厉打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总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需要致力于落实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法法律制度和执行力度。

修改《环境保护法》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述建议只是一般的出发点,具体的修改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台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新措施,推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期以达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实现持续可持续的发展。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内容提要: 当下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各种意见、方案中,对《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的认识很不一致、不明确,如一些学者提到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对国家的环境政策予以宣示,但为何要宣示及宣示什么等却不甚明了。

本文力图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涉及的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进行研究,以期引致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一、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之关系(一)公共政策及环境公共政策的定义1、公共政策。

对于公共政策的定义有多种: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

此定义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

伍德·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有立法权的人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

此定义是政治与行政二元论的体现,仅把范围限定在法律政策之内。

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拥有价值、目标与策略的宏大计划。

它突出了政策是以某特定目标为导向的行动计划以及它与一般计划的区别,比较笼统。

托马斯·达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所有政府决定做的或者决定不做的事情。

这个定义突出了政策的表现形式。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来引导、规范有关个人、机构团体行动的指南或准则。

它的表现形式有①法律规章、②行政命令、③行动计划与策略、④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等等。

这个定义虽然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公共政策的表现方式,也突出了它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没有反映公共政策的本质。

尽管许多学者对什么是公共政策进行了界定,但由于出发角度不同,其观点各有千秋。

2、环境公共政策。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基本问题。

环境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

[1] [1]由于环境利益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环境利益、集体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和国家环境利益,由是环境公共政策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和经济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依据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行为准则。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法律思考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法律思考
2.排污收费制度
《环保法》关于排污收费制中超标排污行为的规定值得商榷。该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可见,排污单位如果没有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仅需依照《环保法》第28条的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然而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04页。)因此,超标排污行为无疑又应当视为违法行为。上述立法上的冲突,确实让人无所适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在1998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注:《解振华局长在1998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于《环境工作通讯》,1999年第2期,第2页。)
(二)《环保法》的内容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亟待改变
《环保法》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从基本原则、制度到法律责任等,皆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该法在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仅作了八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条款。首先,就基本原则而言,《环保法》缺乏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原则,譬如我国曾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1979年《环保法》第6 条曾规定过“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后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现行《环保法》第24条作出了体现该原则精神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显而易见,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污染防治领域。虽然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73页。 )且该原则体现了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统筹兼顾的精神,但它毕竟只是行政法规,在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上偏低,难以体现其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64页。)的地位。其次, 就制度而言,《环保法》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缺乏有关制度的支撑,资源更新补偿机制尚处于空白状态。如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虽然《森林法》有所规定,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却无相关的规定,这无疑是该法对自然资源保护不够充分的又一表现。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在自然资源价值观上的错位,导致我国现行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计入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和自然资源的固有价值,从而造成在价格体系上“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现象的泛滥。再次,就法律责任而言,《环保法》缺乏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如对该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许多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在法律责任部分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在第44条有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依照自然资源单行法的规定追究破坏自然资源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立法中,我国自然资源单行法多采取部门立法的形式,在立法时往往陷入“重开发利用,轻资源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部门、局部利益,轻整体、全局利益”的误区,所立之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打上上述误区的烙印自是难免。总之,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加剧了资源的无偿占用、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严重的现象,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载于《环境保护》,1998年第11期,第5页。)更有必要指出的是, 也正是因为《环保法》对自然资源保护规定的不充分,使人们衍生出环境保护仅限于污染防治的模糊认识。因此,修改《环保法》,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已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背景自1979年颁布以来,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历了多次修改。

在不断的法律修订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重点进行修改的地方: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处罚在我看来,《环境保护法》最需要修改的地方就是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当前的处罚手段明显缺乏威慑力,使得一些企业能够轻松地违反环保法规而不受到严厉制裁。

因此,我建议增加对企业的罚款数额,并将罚款数额与企业的收入挂钩。

与此同时,在企业的污染行为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应当增加对企业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例如拘留、刑事罚款等。

只有当企业真正意识到环保行为对其产生的重大影响时,才能够真正改变其环保行为。

对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完善另外,我认为还需要完善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

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要求过于宽泛,导致很多企业可以通过漏洞和空子,规避相应的风险评估责任。

因此,我建议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律要求进行严格限制和明确规定,并且增加对违反环境风险评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

对环境污染物的监管除此之外,我还认为需要对环境污染物的监管进行完善。

如今,环境污染和健康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遏制环境污染,我们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我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管措施,如监测和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管理等。

此外,针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环境的清洁和公共健康的安全。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加强最后,我认为对环境公益诉讼也需要加强。

在当前环保法律体系下,公众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促进企业和政府部门更加认真地对待环保问题。

但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滥用的风险,因此我建议应当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管。

明确起诉标准和条件,避免因为个人恶意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权。

同时,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公正度。

总结总之,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全人类的重要问题。

环境保护法在中国的实施与改进

环境保护法在中国的实施与改进

环境保护法在中国的实施与改进一、前言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议题,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全球的环境状况已有所好转。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工业发达的国家,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环保问题,实施环境保护法是必然的选择。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实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向等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在中国的实施与改进。

二、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境保护法,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环境保护法是在当前环境恶化、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环保法律,从那时起,中国开始建立起完整的环保法律体系。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环保法律体系。

200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管理法》正式实施,环保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善。

同时,中国环保工作逐渐被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大环保领域的投入,加强对企业环保的监管。

2012年至2018年,中国全国环保部门共完成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4.2万件,赔偿金额达200亿元。

三、环境保护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在环保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缓慢中国搭建起完整的环保法律体系,但部分环保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与制定。

法律的制定过程需要经过专题研究、讨论、立法审议、公示等步骤,整个过程十分缓慢,难以及时满足社会和环境的需求。

2.法律实施不严格环保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监督不力、罚款力度不足等,这使得一些企业可以逃避法律制裁,侵占环境,对环境造成危害。

3.环保责任转移一些企业依靠设计、施工、运营等方式,将环保责任转移给另一些企业,这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而采取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办法。

四、环保法改进方向基于环保法实施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浅析《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浅析《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浅析《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作者:刘茜张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饯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不可讳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指数的不断攀升,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愈演愈烈,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修改与完善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1-01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政府抛弃了以往“用環境资源换经济”的传统理念,代之以“爱环境、惜资源、促经济”的新型发展观。

尽管如此,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仍以“发展负效应”的形式在夹缝中滋长并不断翻新,在这种情况下,距今已有十几年时间的《环境保护法》,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其有关立法目的、概念表述等方面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不能有效地对新型环境问题做出适时调整,因此,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一、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比较分析研究(一)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天然的同根性——都以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依归。

但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两者的目的虽“同归”,却“殊途”:环境保护法重在通过规制人类的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保护自然界“质”的状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而自然资源法则偏重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持自然界“量”的状态,着眼于保护人类的经济利益。

(二)保护对象的比较分析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环境,这是一个“静动结合的统一体”:从“静”的角度看,环境是一定时空范围内能被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和自然要素)的总体;从“动”的角度讲,环境是一定数量、结构、规模、层次的要素、因子不断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统一体”。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摘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其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修改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宏观转向与微观重点突破相结合,修改的模式应当以基本法为目标,以解决重点问题为立足点,向政策法和理念法倾斜。

修改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对原有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调整和转变,并对与环境保护要求密切相关的典型问题,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重点突破。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公众环境权益中图分类号:d922.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1)03-0029-07我国在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在当时被视为民族环保意识进步的象征,也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局限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其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些规定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因此,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该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产生了诸多问题,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未能充分反映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法律制度存在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其建构上未能引入市场机制;环境管理体制运行不畅;环境立法体系不完善;部分环境法规则条文相互矛盾,等等。

从总体来看,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这部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的实践,修改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

一、《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都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这将决定法律修改的范围、步骤和进程,否则法律的修改活动在进行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反复,导致修改进程难以顺利进行。

浅析《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浅析《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浅析《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作者:蔡文灿谢荣华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1年第2期蔡文灿1,谢荣华2(1.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2.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上海200540)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数年来一直是环境法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这是一项关乎长远的浩大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本文权为一片砖瓦。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其一、现实层面,严峻的环境形势彰显《环保法》修改的迫切性;其二、理论层面,可持续发展观的勃兴昭示《环保法》修改的必然性;其三、技术层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弱势和不足突显《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紧迫性。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改;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1)04-0104-04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至今已20多年,其间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生态环境等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总体而言,该法已经落伍于时代的要求。

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与发展趋势,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必要的。

[1] 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又有代表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一方面,法中的许多规定确实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代表们提出的环境管理执法手段和力度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严重障碍;而另一方面,法中的不少规定已经被各类单行污染控制法和资源法的内容所覆盖,该法的实际作用需要重新评估。

因此,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地位、作用、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等问题有关方面一直存在很大争论,需要深入研究和论证。

[2]尽管这个问题尚存在争议,但是环境法学界和环保部门的意见趋向一致,建议《环保法》的修改应立即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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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这20多年的过程中,环境法体系虽然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其间中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迁,且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现象,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为了我们人类美好家园创建,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环保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滞后
就立法宗旨来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环境保护法》没有也不可能将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就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关系是当今时代立法宗旨的核心。

就立法地位而言,由于该法不是国家基本法,依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予以指导,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更不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功能。

所以其立法地位也是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在整个环境法体系地位高低的重要修改环节。

(二)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
1、法律对企业等排污者规制较严格,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规范较宽泛。

从总体上看,《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了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规制。

这个缺陷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保公共职能而言,是一个关键性的缺陷。

2、环境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完整。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五章对企业等排污者的权利保护几乎无涉及,只是较为严格的约束企业等排污者的行为,对企业的保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条款都没涉及。

(三)政府管理体制模糊,职权重叠;环保执法部门归责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政府机关对环境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所作的表述太过于抽象,看似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其他有关单位职能的部门也参与监督管理,其实对权力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

(四)行政主导力量过于强大,弱化了司法功能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

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

行政力量越大就越对司法功能的发挥带来消极的影响,它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就如何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对环境保护的有效管理和具体实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
据悉,修改《环境保护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规划和2011年立法计划,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呼之欲出。

下面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4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明确
1、鉴于《环境保护法》的特殊性,立法宗旨一定要明确。

本人认为,在修订新法时,应首先处理好将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即确定合理的立法宗旨。

2、《环境保护法》理应是基本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修订。

我认为该法由国务院法制办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起草修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突出《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地位。

(二)对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全面设定
我认为,新的《环境保护法》应扩大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对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确认,尤其是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含义、范围、行使及保护方式;环境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享受,但不包括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权。

(三)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优化管理体制,避免职权交叉
1、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将明确政府的环境执法责任。

建议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完善政府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包庇纵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正常的环境执
法现象予以严惩。

2、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分配上,要设置科学明确行政管理权限。

(四)执法与司法协调改进
近年来,环境行政主导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

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

强化相关当事人责任,污染防治要向行政问责制度和刑事刑罚方向发展,情况严重,负面影响比较大的事件应向刑事处罚靠拢,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对环境污染要予以严惩,必要时提起公诉,及时移送法院,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威慑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五)监督体制的建立
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由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另一方面是我国在法制上没有形成除环保执法机关外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
行为的监督体系,因此法律监督体制的建立尤为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尽管自实施以来,曾经在环境保护、公害抵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时代的发展,国情的变化,该部法律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着手对其进行修改。

《环境法保护》作为一门新兴的法,以其独有的活力及魅力在世界法律体系中越来越
显示出其特殊的重要性,它不单纯是一部的法律,而且是一部保障人类及地球全部生命共存共荣的技术规范和科学。

随着我国环境法律理论研究的纵横发展和日益成熟,《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已成必然,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关系并影响人与自然的未来,及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社会历史问题。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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