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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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探索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探索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探索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探索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使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常态。

然而,这种便利性也引发了关于知情权和隐私保护的辩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索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重点关注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两个核心概念。

一、知情权的意义与保障知情权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的了解程度的权利。

在信息时代,保障知情权对于维护公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针对知情权,各国立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欧洲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要求,要求数据控制者提供透明、详尽的信息告知,并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此举提供了一个积极的范例,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在个人信息的使用中,透明度和知情权可以通过提供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等方式来实现。

这些文件应为简明扼要的语言,清楚解释个人信息的类型、用途、收集和存储方式,以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隐私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方案隐私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信息时代,隐私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挑战,有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隐私保护措施。

首先,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目的明确、必要最小化”的原则,即只收集和使用达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最少信息。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各组织和机构应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如采用加密技术、建立安全审计制度和进行风险评估等,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此外,监管也是保护隐私的关键。

政府机构应建立与时俱进的监管框架,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同时对隐私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合作由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已经跨越国界,实现有效的保护需要国际合作。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以形成全球一致的规则和保护体系。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冲突,如何对其予以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本文就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希望可以为两种权利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些思路。

标签:隐私权知情权法律冲突协调应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不仅更加注重自我意识的追求,也越来越注重人格的独立,力求最大化保障自我权益和利益。

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虽然都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如何让隐私权和知情权更好地协调和发展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利益的冲突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根本原因。

每个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享有自己的正当权利,与此同时享有最大的利益,这无疑使得我国公民权益变的多样化。

知情权不仅仅是公民人格利益,更是公共利益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热情不断上升,知情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

隐私权主要指的是个人利益,它的利益属性是个人而不是公共群体,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以及信息,与外界信息具有隔离性,具有自身封闭的特性。

从本质上进行分析,知情权是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而隐私权则是阻碍公民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

公民不仅仅要对自身的隐私进行保护,还要求获取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这无疑让两者之间存在了矛盾隐患。

除此之外,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明确公民的享有的权利和该履行的义务,从而达到规范公民行为,协调发展的目标。

但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多样化与复杂化,经常会发生由于认识上的不全面而导致的立法上的缺陷,也一定程度上也间接地加剧了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1.明确隐私权和知情权协调原则,以实际冲突情况为前提在公共范围内,当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时,需要把社会的公共利益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对象,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对公民的隐私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与此同时,公职人员也享有隐私权,其个人生活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分析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及意义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密信息的控制权,包括个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之外的私人生活和信息的保护权利。

2. 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晓与其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的权力。

在民主社会中,公众知情权是保障公民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

一方面,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公众对其个人生活和信息的关注度较高;另一方面,过度关注公职人员的隐私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公职人员涉及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时,公众对知情权的追求与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保护也会产生冲突。

四、冲突的协调与平衡1. 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为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行使。

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等信息。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减少对公职人员隐私的过度关注。

3. 媒体责任担当: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客观、公正地报道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策。

避免过度炒作公职人员的隐私,保障其合法权益。

知情同意法保护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同意法保护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同意法保护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个人隐私和知情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方面。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个人隐私和知情权至关重要。

二、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包括个人生活、家庭、健康、住所等方面的私密信息。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1.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合法性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遵循合法的原则,即需要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或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基础。

法律要求组织和个人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透明度、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保存期限等原则,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2.信息安全保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要求组织和个人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或破坏个人信息。

这包括使用密码、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手段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知悉自己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和使用的权利。

法律要求组织和个人向个人提供清晰、明确的隐私政策,告知个人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个人可以行使的权利。

三、知情同意法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知情权中的作用知情同意法是指个人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应该基于真实、明确的信息,并且自主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知情同意法通过要求组织和个人获得个人的同意,并告知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方式,来确保个人知情并主动参与信息处理过程。

1.知情同意的必要性知情同意是保护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个人应该有权知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情况,并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

知情同意法的实施,使个人能够有效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2.知情同意的要求知情同意应当是明确、自愿的。

个人应该被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方式、保护措施以及个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和选择。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在明确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

宪法相关公民知情权权益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界定,公民隐私权,公民住宅权益维护,

宪法相关公民知情权权益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界定,公民隐私权,公民住宅权益维护,
• *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住宅权益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 *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住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 * 建立投诉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方便公民对侵犯住宅权益行为进行举报
• 住宅权益维护的案例: * 案例一:某小区居民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维权要求,经过协商,开发商对房屋进 行了维修并给予了相应的赔偿 * 案例二:某住户因邻居装修噪音过大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及时协调处理,保 障了住户的安静居住环境 * 案例三:某城市因拆迁问题引发住宅权益纠纷,政府通过调解和司法途径妥善解决了问 题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政策
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
民法典隐私权篇
相关行政法规
隐私权在实践中的案例及分析
案例1:某公司员工隐私泄露事件
案例2:某明星个人隐私曝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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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案例说明了在商业活动 中,员工的隐私权应得到充分保 护,企业应采取措施保障员工隐 私不受侵犯。
加强法律宣传 教育:加强法 律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对知 情权、言论自 由、隐私权和 住宅权益的认 识和保护意识。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对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情 况的监督机制, 确保公民权益 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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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对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 隐私权和住宅权益的定义和范围。
加强监管:加强对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隐私权和住宅权益的监 管,确保其不被滥用或侵犯。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公民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公 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增加宣传教育:加强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隐私权和住宅权益的 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这些权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的法律要求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的法律要求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的法律要求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是现代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隐私权利,并希望能够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

为了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的法律要求。

一、知情权的法律要求知情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向信息主体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相关事项的权利。

知情权的法律要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信息收集目的的明示要求:知情权要求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前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

个人可以根据这一信息来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2. 信息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求:知情权要求信息收集者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并在超出范围时重新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3. 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要求:知情权要求信息收集者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丢失、被篡改等问题。

二、隐私保护法的法律要求隐私保护法是一项保障公民隐私权利的法律法规。

隐私保护法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隐私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的获取必须依法合规,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要求:隐私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遵循信息主体的意愿,并且不能超出事先明示的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共享,需要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3. 个人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要求:隐私保护法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要求更加严格,需要事先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4.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要求:隐私保护法规定,信息收集者需要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避免信息泄露、丢失等问题的发生。

5. 个人信息泄露后果的责任追究要求:隐私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泄露后果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信息收集者在泄露个人信息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的衡量标准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的衡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合规性: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愈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在婚姻生活中的冲突与协调,对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并提出一些实用的方法和建议。

一、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定义与特点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对方的一切有关事务和行为的互相了解和知情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一些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及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既有相互关联,也有相互独立存在的特点。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的核心是了解和互相配合。

夫妻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分享,能够建立起相互信任和理解,从而更好地互相支持和协作,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则强调个体的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空间和独立思想,夫妻关系只是两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完全的融为一体。

因此,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隐私,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一定的个人空间。

二、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1. 夫妻的私人生活与工作夫妻之间可能因为工作或个人生活中的一些事务而产生冲突。

例如,夫妻一方可能在工作上遇到了困难或是有一些个人的心事,但另一方却没有被告知。

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与隐私权就产生了冲突。

一方可能会觉得自己被排除在对方的生活之外,而另一方则会认为自己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2. 婚姻中的决策与责任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中常常需要做出一些重要的决策,例如事业规划、子女教育、家庭支出等。

在这些决策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也可能发生冲突。

一方可能希望对方能够全程参与和了解决策的过程,而另一方则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决定一些个人的事务,不希望过多干涉。

3. 夫妻间的社交关系与个人空间夫妻之间的社交圈是一个容易引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领域。

一方可能更喜欢与朋友和同事交往,而另一方则更喜欢保持个人空间和私人交友圈。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人们生活中比较重要的权利之一,这两个权利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冲突。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因此他们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与普通人存在差异。

这篇文章将探讨知情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了解什么是知情权和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知情权通俗地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获知关乎自己的信息以及在决策中参与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权利主要是针对公共事务而言的。

而隐私权则是指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个人的生活、家庭、通讯、姓名、声誉等等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他们作为国家公务员,其个人行为及相关信息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会与工作中的职责相互制约,容易发生冲突。

在此,我们需要分别从两个权利的具体情形入手,来探讨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权利会如何产生冲突,以及在权利的之间冲突中双方如何协调。

对于知情权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之间的冲突就会爆发。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了解到重要信息,但是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隐瞒,这种情况就是知情权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之间的冲突。

而对于隐私权而言,在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产生的信息也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隐私权。

在工作岗位上,国家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人际关系,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提高个人职业发展的机会。

如果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公布,那么他们的信息会被他人非常容易地感知。

这样很有可能会导致他们个人隐私暴露的情况发生,降低他们的职业能力及个人形象。

在理解了两种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况后,我们现在更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在冲突中寻求协调,以兼顾两个权利。

对于知情权,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记住承担的职责,他们不仅是个人行为的责任人,更是重要信息的值班人员。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与传播的诉求愈发强烈。

在此背景下,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逐渐产生冲突。

公职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工作行为和私人生活往往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而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同样具有不可侵犯性。

本文将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实现协调。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定义及重要性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指公职人员在私人领域内的个人信息、家庭生活、通信等不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2. 公众知情权:指公众对于政府工作、公职人员的行为及决策等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保护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的同时,应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公众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1.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但同时又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2. 媒体报道与隐私侵权的冲突:媒体在报道公职人员的相关事件时,往往会对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进行过度挖掘,导致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3.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会发生冲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公开某些涉及公职人员的信息,但这可能会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1. 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界限,为二者之间的协调提供法律保障。

2. 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在保障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同时,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进行适度公开。

3. 加强媒体自律:媒体在报道公职人员相关事件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避免过度挖掘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

论知情权隐私权和媒体执业权的权利架构与边界

论知情权隐私权和媒体执业权的权利架构与边界

论知情权隐私权和媒体执业权的权利架构与边界在当今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知情权、隐私权和媒体执业权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且备受关注。

这三项权利相互交织,既彼此依存又可能相互冲突,因此明确它们的权利架构与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知情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做出合理决策的基础。

比如,公众有权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公共卫生事件的真实情况、企业产品的质量信息等。

在一个民主和透明的社会中,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助于增强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促进政府和企业的公正、公开运作。

隐私权则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每个人都有自己不愿意公开的秘密,比如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关系、财务状况等。

这些隐私信息一旦被泄露,可能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媒体执业权是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媒体作为社会的瞭望者,承担着向公众传递信息、监督社会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行使媒体执业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或者与公民的知情权产生冲突。

那么,这三项权利的架构是怎样的呢?首先,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前提,它为公众获取必要的信息提供了保障。

隐私权则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体现,是对个人生活领域的一种保护。

而媒体执业权则是连接公众知情权和社会信息的桥梁,通过媒体的工作,公众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了解各种信息。

在实际生活中,这三项权利的边界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

例如,在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个人的隐私权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

比如,当一名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腐败时,其个人财产状况等信息可能会被公开调查,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社会的公正。

但这种公开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在医疗领域,患者的病情通常被视为隐私。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
与数据安全法的衔接
介绍隐私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衔接,如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与隐私保护法的 协同作用。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探讨隐私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衔接,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特殊保护与隐私保护法的共同保障。
05
企业如何遵守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规定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 信息的重要法律
CONTENTS
•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概述 •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与制度 • 知情权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
用 • 隐私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
的实施 • 企业如何遵守知情权与隐私保
护法规定
01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概述
定义与背景
知情权
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 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正当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 处理必须具有明确的、合 理的目的,并且与该目的
直接相关。
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限于 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原则
告知义务
任何组织、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 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相关信 息。
同意要求
知情权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中的体现
收集阶段的体现
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确保个人充 分知晓并同意。
使用阶段的体现
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收集时的承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同时, 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处理阶段的体现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而在法律领域中,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法律中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并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知情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拥有信息的一种权利,包括获取和存储信息的能力。

在法律中,知情权通常与言论自由相关联。

知情权保障了公众获得真实、及时且全面的信息,为个人提供了了解社会事务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知情权被明确规定,并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立法或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的知情权。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这包括了个人的隐私和自由不受干扰的权利。

隐私权保护了个人的身份、家庭和个人生活的机密性,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未经授权地披露。

隐私权也是许多国家宪法或法律的保护对象。

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了个人私生活的保护,而美国则通过第四修正案保护了公民的家庭、家居和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和隐私权常常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例。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该确保提供准确且全面的信息,同时也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

此外,一些公司和政府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方面也需要遵守相关的隐私权规定,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另一个具体案例是医疗隐私权。

医疗隐私权保护了个人的医疗记录和健康信息的机密性。

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确保他们的医疗信息只用于合法的用途,并且只在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披露。

除了以上提及的案例,知情权和隐私权还涉及到很多其他方面,如互联网隐私、婚姻与家庭隐私等。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卓越重要。

总结起来,知情权和隐私权是法律中重要的概念,它们保障了个人获取信息和保护私人生活的权利。

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人们对于知情权和隐私保护的关注。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我国于202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本文将深入分析并解读该法,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情权和隐私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及重要性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日益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信息等。

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诸多问题,如电话骚扰、诈骗、个人隐私暴露等。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增加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安全保护的监管力度。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特定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相联系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并明确了个人敏感信息、重要个人数据等概念。

2.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个人信息主体应当明确同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并有权拒绝或撤回同意。

3.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提出了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或丢失。

4. 个人信息的提供和转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个人信息的提供应当基于自愿,个人信息的转移应当受到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对方信息接收者及其使用方式。

5. 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滥用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于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关注。

知情权和隐私权作为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定义、保护对象和保护方式,并对当前的争议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一、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知情权是指个人了解并掌握自己有关事项的权利。

在法律上,知情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保护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公开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例如,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2. 合同法的保护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当平等知情并充分尊重对方的知情权。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事先知悉的重要事项,并要求提供充分的信息。

一旦一方违反了知情权,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3. 法官裁判文书的公开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裁判文书的公开也是保护知情权的一项重要措施。

法院应当依法公布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保证公众知情的权益得到充分满足。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不受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涉及到个人生活、自由和尊严等方面。

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例如,欧洲联盟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原则,强调了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

2. 通信秘密保护通信秘密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法律对于通信秘密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禁止他人非法干涉和窃取他人的通信内容。

3. 媒体监管在信息时代,媒体的监管也是保护隐私权的重要一环。

各国都有相关规定,对于媒体在报道时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要求进行限制,确保公民的隐私得到保护。

三、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争议和发展趋势尽管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扰。

如何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如何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如何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知情权,⼜称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

个⼈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悉与公民本⼈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

例如,⼀个⾮婚⽣⼦有权知道⾃⼰的亲⽣⽗母是谁,考⽣有权知道⾃⼰的考试成绩。

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
息的权利,⽽隐私权是阻碍⼈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

从这个⾓度说,知情权和隐私权是⼀对对⽴的权利。

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呢?例如上例中的⾮婚⽣⼦有权知道⾃⼰的亲⽣⽗母的个⼈信息知情权,但其⽣⾝⽗母⼜有保有这段⼀般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婚外性⽣活秘密的权利。

是应该舍弃知情权⽽维护其⽣⾝⽗母的隐私权呢,还是舍弃隐私权维护该⾮婚⽣⼦的个⼈信息知情权?
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般采⽤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盾。

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

仍以⾮婚⽣⼦为例,⼀⽅⾯,该⾮婚⽣⼦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请求告知其⽣⽗是谁;另⼀⽅⾯,他在得知谁是其⽣⽗后(知情权得以实现),仍可以对其⽗过去的婚外性⽣活保密。

这样,在较⼩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既实现了该⾮婚⽣⼦⼥的个⼈信息知情权,也不过份地侵害其⽗母的隐私。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以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以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
的方 法对 冲 突双 方进行 利 益衡 量 。
关 键 词 : 利 冲 突 ; 益协 调 ; 法性权 利 权 利 宪
中图分类号 : 9 10 D 1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 14 (0 2) — 0 1 0 29 — 102 1 0 0 6— 5 4
然而 , 正如拉伦茨在《 法学方法论 》 中所言 :权 “ ( ) 利 冲 突之根 源性 分析 一 权 利也好 , 原则也罢 , 假使其界限不能一次确定 , 而毋 人 是 一种 社 会性 的 动物 ,按 照 亚里 士 多 德 的说 宁多 少是 ‘ 开放 的 ’具 ‘ 动性 的 ’其 彼此 就 特别 容 , 流 , 法 , 天然 就是 一 种城 邦动 物 。 生活 在人 与人 的关 易发 生 冲突 ,因其 效 力范 围无 法 自始 确定 … …。 于 人 人 系之中 , 但具有 自己的独立性。人各有各的利益 , 此 ,司法裁 判 根据 它在 具体 情 况下 赋 予各 该 法 益 的 只 有各人 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 ,人才能独立生存与社 ‘ 重要性 ’来从事权利或法益 的‘ , 衡量 。 解决权利 ” 会关系之中。 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 冲突就是 一个 对 冲突的利益 进行衡量 和取舍 的过 “ 然必然性 , 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 ” 然而 , 。 人在追求 自 程 , 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 选择保护不 同的 我利益 的过程 中,有可能遇到该利益同样也为他人 利益其 中就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体现 了选择者 所追求之情形 , 由于资源有限 , 于是利益 的冲突就不 不 同的价 值 观念 。 可 避免 的产 生 。 ( ) 二 隐私权之 边 界一 对 知情权 的 防御 卢梭在《 会契约论》 社 中指 出:人生而 自由 , “ 但 由于隐私权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权利 ,在与 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 ’ 以自由的行使 自己的权 知情权矛盾中发展而来 , 2 人可 ] 其与知情权 的界分 , 直接决 利, 但如果行使权利侵犯 到他人的利益 , 则需要有一 定 了隐私权的法益所保护的范围及程度。 知情权 即, 定的社会秩序加 以约束 。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减少 指向的 目 中究竟有多少应该属于个人生存所需信 标 和尽可能地消除这种利益的冲突 ,将每个人的利益 息 , 应交 由隐私 权 予 以保 护 。 而 界 定在 一 定 的范 围之 内 ,以权 利 的形 式 固定 下来 并 对 于这 个 问题 ,学 界 一直 没 有定 论 。从 最 初 的 加 以保 护 。 斯从 制 度经 济学 的角 度得 出结 论 : 利 “ 科 权 独处权理 论 ” ,建立在 独处 而不受 打扰 思想 之上 , 但 之 间 经 常 出现交 叉重 叠 ,从 而很 难 在 它们 之 间 明确 由于其 实质与 “ 一般 自由权 ” 无异 , 以揭 示该权 利 与 难 地 标界 [ 3 ] 。由于法 律用 权利 的形 式对 利 益进行 界定 和 其他 自由权之不同, 而遭到摒弃。于是在该理论之后 分配时 , 完全有可能存在重叠和模糊之处 ; 加之人在 又 分别形 成 了“ 亲密关 系 自治理论 ”“ 、人格权 理 论 ” 以 以权利 的形式追求 自己的利益时,难免会受 到他人 及“ 信息控制理论” 作为隐私权的法理依据。“ 亲密关 同样 以权利形式出现 的指向同样对象的利益追求的 系自治理论” 以对社会或公众生活与私人生活或私密 阻碍 , 这样权利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了[ 因此 , 4 ] 。 从某种 性关系分界为基础, 公共领域” 从“ 中划分 出专属于个 意义上而言 , 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冲突。 人的“ 亲密关系” 领域 , 该领域具有高度私人性 , 他人 、

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观念,早在人类开始将自己的阴私部位用树叶等遮拦起来时,就产生了。

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不断发展。

隐私从“知羞耻”、“掩外阴”的普通心理,历经权利时代的发展,在与异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解释。

法国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称之为私生活,也有称其为秘密的,但更多地还是以“隐私”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字眼出现。

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rmer)说:“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辩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的情形的工作性工具”。

[1]就是基于这种对概念重要性的认识。

隐私权,也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特别是大众传媒的兴起对人们关于隐私的权利意识起到了刺激和催生作用。

由于文明进化和现代资讯信息的快速传播,因而在紧张复杂的社会生活压力下,人们对公开开始变得敏感,隐私权所以应运而生。

人们日益意识到免于其私生活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利益,从而由此产生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

这种诉求就是大众传媒、公众评论侵入私生活领域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要求。

而矛盾的另一面,产生与此相对抗的权利——知情权。

知情权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情权包括有公法上的和私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在这里指的是私法意义上的知情权。

而这隐私权和知情权这两种权利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一对矛盾体,时刻都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

因此,本文试从这对矛盾体出发,分析这两种权利的界限所在。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产生隐私权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被提出,发端于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与《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

此后,隐私权才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

他们提出隐私权概念的肇因即为其举办的一场私人聚会被当地的媒体不当曝光,造成当事人情感的伤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VS知情权

隐私权VS知情权

2004年10月18日下午,著名 导演冯小刚的贺岁新作《天下 无贼》在北京举行了新闻发布 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北 京〈明星BIGSTAR>制作了一篇 〈明星住宅地图〉的报道、将 其家庭住址登报而气愤难平, 和该周报记者起冲突。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协调
隐私权
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制特性及其限制界限 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制性
谢谢大家
JUNE-ZHENG 作品
JUNE-ZHENG 作品
• 2.保护公众人物 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原则。
• 3.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公众的兴趣与 持续关注促成或加固了公众人物的地位与 权利。 • 4.权利协调一致原则。
四: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 1.立法规范 (1).把公民隐私权明确写入宪法,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 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2).在民法典中对隐私权加以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大众 行使知情权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3).借鉴学习国外立法经验,加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 信息公开法,健全及完善新闻立法。 • 2.加强教育 国家应该加强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加强国民保护自己和 他人隐私的意识。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形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与知政权的冲突。知政权赋 予了公民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 动的权利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民主参政、民主监督 ,必 然要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如其出身、品行、学历、 家庭背景、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和行为活动。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又不希望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 ,尤其是一些负面的 信息(如学历问题、财产来源不明等) 。于是 ,两者之间产生了 冲突。
2.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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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作者:高立忠 | 发布时间:2009-8-29 14:54:26 | 阅读数: 1609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高立忠*摘要:隐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产生的范畴,国内外学者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

然而二者生来边界模糊,注定存在诸多冲突,直接间接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是价值和法益的冲突,二者的冲突涉及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解决二者冲突应当遵循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恪守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五个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The Right To Privacy′s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To KnowGao Li-zhong(School of Law,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China) Abstract: Privacy,the right to privacy,the right to know, come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sciety and the increasing demands of people,and have been given deferent definitions by scho lars. The right to privacy′s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to know are not only a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but also a kind of conflict of interests and value in fact.This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 involves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Dissolves to this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 must insisit on five principles,includ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prior to private interests, coordinate,respect others′s personality, limited reasonable interests of people,weighting interests.Key word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privacy conflict of rights隐私权与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成长起来的两种权利,然而二者生来注定存在诸多的冲突。

而对普通公民来说,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隐私与公众的知情权之冲突尤为明显与剧烈,直接间接得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

一、隐私、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隐私权是两个不同又紧密联系的范畴,隐私权与知情权又是一对对立的权利范畴,针对这三个范畴的含义学者们展开了研究,提出了诸多不同观点。

(一)隐私隐私作为一个范畴,最先在美国被提出,后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

美国,对隐私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有的认为隐私是一种保持安静的独处生活的权利;有的认为隐私就是我们对自己的所有信息的控制;有的认为隐私是对个人亲密关系的自决或者控制;有的认为隐私是对一大堆价值和权利一个一般标签;在德国,通常认为隐私即私人秘密,泛指一切关于个人的事实和事件的知识,这些知识仅限于某个特定的圈子中的人所知道,并根据客观上应承认的利益和相关人真实的或可推知的意思,对这些知识不应做进一步传播;在法国,隐私被称为个人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在日本,隐私被称为私生活,是指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1]。

在中国台湾地区,有的学者称之为秘密,有的称之为隐私。

在中国大陆地区,隐私一词是由Privacy 翻译而来的,最早它被与阴私等同使用,但现在一般都称之为隐私[2]。

在法学领域,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

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隐私的界定形成多种见解。

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3]。

隐私即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4]。

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或“信息安宁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5]。

或认为隐私即私人生活的秘密,包括个人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情报秘密[6]。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7]。

第三是“信息+安宁十决定说”,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8]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个更为可取。

(二)隐私权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沃伦(Warren)、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1890年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题为《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论文中,文章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1905年,在派维斯奇诉新英格兰共同生活保险公司(Pavesich v.New England Mutual LifeIns.Co.)一案中,法院宣布隐私权是佐治亚州法的一部分,这是在美国将隐私权确立为普通法问题的第一个州,派维斯奇一案也因此成为普通法权利发展的一个经典判例[9]。

目前美国的隐私权已成为一项跨越了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家庭法等各个领域的新兴权利[10]。

在西方,关于隐私权定义的学说较典型的有“信息说”“接触说”“决定说”“综合说”[11]。

在我国该定义聚讼纷纭,有观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主体的多寡,可分为集体隐私权和个人隐私权。

集体隐私权是指集团、机构自己决定自己的信息(隐私)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及在多大程度上向他人传播的权利[12]。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13]。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4]。

隐私权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15]。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具体人格权[16]。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势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17]。

隐私权是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面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18]。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情报秘密的自由决定权[19]。

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权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20]。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个人隐私(私生活)进行独立支配并排除非法干涉的具体人格权[21]。

隐私权定义的分歧体现在权利主体范围、客体表述、内容界定、权利性质四个方面。

隐私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22]。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一种支配权,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内容通常包括信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通信隐私权、地域隐私权[23]。

(三)知情权知情权相对于隐私权而言是一个年轻的权利范畴,它来自英语的“the right to know”一词,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率先使用。

1945年1月23日,肯特·库柏著文指出公民应当享有更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在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2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兴起了知情权立法运动,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学界开始介绍和研讨知情权。

知情权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狭义区分说和广义、狭义未分说两类,前者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为: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25]。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提法[26]。

后者典型说法不一而足。

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求信息公开来实现的、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权利[27]。

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28]。

知情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依法享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掌握的各种信息(法律命令应予保密的除外)的权利[29]。

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享有知悉获取官方情报和非官方情报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则负有一切情报、信息公开的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的限制[30]。

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31]。

行政知情权是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行政活动的宗旨、原则、依据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32]。

知情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外国组织有权了解国家的政治事务、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事务、个人的相应事务,而为了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国家机关和特定的社会组织有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活动、资料和向知情权利主体提供方便的义务[33]。

知情权即了解权,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34]。

上述众多提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设定宽窄有别,对知情权内容界定与说明详略不一,知情权涉及的法律领域宽窄不同。

实际上,界定知情权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35]、宪法性权利[36]、集合性权利[37],包含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既有公权利属性又有私权利属性[38],知情权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权利冲突在法学领域并不鲜见,导致冲突的原因学者们认识不尽一致。

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的原因有三:一是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二是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法治和法治尚不完善、不完备的矛盾和冲突;三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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