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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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形式要求
(一)使用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及行业要求】
格式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文本。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一方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往往都充分考虑自己一方的合同利益以及要规避的合同风险,因此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保护制定方的合同条款,对另一方的法律风险较大。
【不规范行为】
格式合同条款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利后果】
对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加重我方责任,导致己方权利不能实现,企业面临承担各种违约责任的风险。
我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条款内容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我方的解释。
【应对方案】
(1)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时,必须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对于有损害己方利益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与对方协商变更。
(2)公司应当对自己常用的合同制定自己的格式合同文本,在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时既要确保内容的详尽、明确,又要注意不要产生歧义,同时还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己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法律及行业要求】
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难以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发生诉讼后难以掌控,增加了败诉风险。【不规范行为】
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订立合同。
【不利后果】
由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本公司处于被动地位,面临败诉风险。
【应对方案】
(1)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免其他形式的合同。
(2)口头合同签订后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或以文件形式对主要条款进行重述,要求对方确认。
(3)如果签订口头合同后对方不同意补签书面合同的,注意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以防发生争议时使用。
(4)在使用合同附件时,最好将合同附件的清单明确写入合同正文。这样在签署合同时,附件属于合同正文的一部分而存在,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对合同相对方主体地位的审核
(一)与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自然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确保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不规范行为】
签订合同前没有认真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利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如果宣告合同无效,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遭受损失,增加缔约成本。
【应对方案】
(1)合同签订人员一定要注意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部门在审查合同时要再次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保证合同的效力。
(2)合同承办部门人员一旦发现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立即上报法律事务部门,便于及时采取对策;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建议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者更换人员。
(3)合同负责人员一旦发现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可以采取两种措施。第一,可以催告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使无效的合同变成有效;第二,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尽量及时挽回损失;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与企业内部职能机构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在确定合同相对方以后,要认真识别相对方是否为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如果是内部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所签合同无效,除非公司、企业追认或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不规范行为】
合同签订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不利后果】
对于合同相对方是企业内部机构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一旦合同相对方企业以内部机构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公司又举不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恶意时,合同就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应对方案】
(1)签订合同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经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合同谈判人员、签订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以确定合同所载明的合同相对方是合法成立的公司,而非公司内部机构。
(2)对于已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内设机构名义签订的,应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公司、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3)如果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时是以公司、企业内部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公司出具确认函,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三)与企业分支机构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此类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效力不确定(总公司追认时有效,未追认则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些机构往往被本公司、
企业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部分民商事法律行为,但是其范围受到总公司、企业授权范围的限制,分支机构只能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不规范行为】
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营业资质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营业;合同签订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分支机构的订约能力。
【不利后果】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视同于与总公司签订。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公司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公司不知道其超越授权签订合同或者对方恶意,那么公司就有可能承担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
【应对方案】
(1)尽量不要与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定分支机构权限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或企业对分支机构授权的授权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工商部门核实该分支机构是否合法登记。
(3)对于那些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其总公司对其授权的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该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合同权限的文件。如果没有相关授权文件,应当与对方协商,要求与合同相对方的总公司或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4)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是以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出具确认函,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四)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人签订合同的,当对方公司、企业不追认该合同时,该合同无效,公司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或企业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
【不规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