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所谓征收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不动产物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个人的土地和房屋。
其中,《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具备如下特征:(1)不动产征收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在不动产征收中,被征收人不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征收者进行协商,相反,政府作为征收者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征收行为。
其行为效力是使他人的私权被强制移转给国家。
(2)不动产征收具有严格的公共利益目的性。
不动产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而且,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征收的直接目的。
凡是以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目的,均不构成不动产征收发生的理由。
(3)不动产征收具有法定程序性。
任何不动产征收行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因为私权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不动产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是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的必要措施。
(4)不动产征收具有补偿性。
不动产的征收最终导致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转移,获得相应补偿是被征收者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什么意思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什么意思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什么意思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公告征收决定。
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补偿协议签约期)。
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一)选定补偿方式(二)确定补偿数额(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五)公告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行政征收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征收知识点总结归纳一、行政征收的适用范围1. 土地征收: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实行强制征用。
土地征收需要依法进行,对被征收方应给予合理、公正的补偿。
2. 房屋征收:在城市建设、市政规划、道路建设等过程中,政府可能对房屋进行征收。
被征收方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3. 资产征收:政府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征收,但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对被征收的资产应进行公平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4. 海域征收:政府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保等方面可能对海域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进行,并对相关方进行公正补偿。
5. 其他征收:政府还可以依法对其他合法财产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程序进行,并对被征收方给予合理补偿。
二、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最高法律,对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具有根本性意义。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政府有权实行合法的征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对土地征收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对城市房屋征收提供了具体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政府对海域进行征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对海域征收具有重要意义。
5. 其他法律法规:除以上法律外,还有很多法律对行政征收进行了规定,如《拆迁规定》、《物权法》等。
三、行政征收的法定程序1. 决定依法性:行政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部门在进行征收决定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征收的合法性。
2. 公告公示程序:政府在进行征收前,需进行公告公示,公布征收范围、标准、补偿方案等信息,以确保公开透明。
3. 协商协调程序:政府在进行征收前,应与被征收方进行协商协调,充分听取被征收方的意见,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4. 补偿协商程序:政府在进行征收后,应与被征收方进行补偿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签署补偿协议,确保被征收方得到合理补偿。
房屋拆迁相关名词定义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相关名词定义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关于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金的详细定义:1、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作用: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占用的土地资产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否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衡量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标定地价实际上就是由评估机构评估、政府确认的宗地地价。
但这又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相符合。
按照该法,标定地价应该是各城镇标准(或标定)地块的价格。
这种价格可以是评估的,也可以是实际形成的。
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标定地价才能用于定期公布。
2、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
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
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
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
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征收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名词解释土地征收是指政府或者其他有权限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土地所有权的合法程序,收取拥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并向其发放补偿或者报酬,以维护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
在中国,土地征收是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以及减轻农民贫困等。
一、征地征地指的是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以确保城市规划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征地过程包括征收历程、补偿支付程序、拆迁程序及其他各类法律事宜。
在征收历程中,土地征收的关键环节是土地收回的实施,这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强调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土地拥有者发出土地收回通知。
二、补偿补偿是指当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时,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拥有者应向如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家人发放国家规定的补偿。
补偿的金额及性质均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一般有赔偿、安置及税费三种种类。
赔偿金可以补偿土地拥有者受到的损失;安置金是指政府为土地拥有者安排的收入补偿;税费包括各类税收,比如财产税、房地产税等。
三、拆迁拆迁指的是因土地征收而需要改变原有建筑空间及其他用地使用情况的行为,其中需要进行居民拆迁的一种,这是指因为土地征收而使得居民需要搬离原有的居住区,政府有责任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及其相关的拆迁补助政策对居民进行补偿及补助。
拆迁后,居民应搬迁到政府指定的新的居住地点,新的居住场所应当提供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合适的安置场所和资源。
四、地租地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给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一种长期租金。
土地使用权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即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支付地租。
地租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有法律规定,一般会按照土地的价值和使用期限计算,相关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是扩大城市空间、改善城市规划、推进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确保土地征收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及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是当前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房地产征收名词解释
房地产征收名词解释嘿,朋友!咱今儿来聊聊房地产征收这个事儿。
您知道啥是房地产征收不?这就好比有人要把您心爱的宝贝从您手里拿走,不过呢,可不是随便拿,得有规矩、有说法。
房地产征收啊,简单说就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老百姓的房子和土地收走。
这可不是件小事儿,您想想,房子那可是咱安身立命的地方,土地那是咱的根基呐!比如说,要修一条大路,能让大家出行更方便;或者要建个大公园,让大家有地儿休闲娱乐;再或者要盖学校、医院,为了孩子们能好好读书,大家能好好看病。
这时候,政府可能就得把一些房子和土地征收过来,实现这些对大家都好的事儿。
这征收可不是随便来的,得有法可依。
就像咱们做人得守规矩一样,政府征收也得按规矩办事。
法律就是那个大尺子,量好了才能行动。
那怎么知道这征收合不合法呢?这就得看程序对不对啦。
得提前公告,告诉大家为啥要征收,怎么征收,让咱老百姓心里有个数。
还得听听大家的意见,不能政府自己说了算。
这就好比您家要做个大事儿,不得全家人一起商量商量嘛!还有啊,征收可不是白拿走您的房子和土地,得给补偿。
这补偿就像是给您的一份安慰和保障。
补偿的方式也有多种,给钱、给房子,或者其他的办法。
您说,要是补偿不合理,那咱能答应吗?肯定不能啊!比如说,您那房子在市中心,位置好,周围啥都方便。
这征收的时候,要是补偿给您的远远低于房子的价值,您能乐意?这就好比您拿着一块金子,结果人家只给您换了个铜疙瘩,您能不生气?而且这补偿还得公平公正,不能说这家有关系就多给点,那家没关系就少给点。
得一视同仁,大家都在同一条线上。
房地产征收这事儿啊,说大不大,说小不小。
对于政府来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城市发展;对于咱老百姓来说,那可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
所以,咱都得弄明白这里面的门道,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总之,房地产征收是个严肃又重要的事儿,咱得懂,得明白,才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吃亏,也能为城市的发展出一份力!。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用途。
这是一个涉及到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和了解十分必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征收的对象。
土地征收的对象既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个人所有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是由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但农民和村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土地征收通常会涉及到国家与农民或村民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程序。
土地征收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规划、征收、补偿和安置。
规划是指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和用途。
征收则是指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将土地收归国有,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给土地使用者。
补偿是指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或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
安置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或单位需要被政府安置到其他土地上,确保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原则。
土地征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提升。
而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政府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等。
公平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和利益最大程度上不受损失。
公正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合法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征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挑战和问题。
土地征收涉及到许多利益相关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土地征收往往会引发土地被征收者的不满和抗议,特别是在补偿和安置方面存在争议。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腐败等现象,给土地征收过程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外,土地资源有限,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是土地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屋拆迁的名词解释
房屋拆迁的名词解释房屋拆迁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对某一地区或建筑物进行拆除或搬迁。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措施,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房屋拆迁通常涉及到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与改善等方面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房屋拆迁的概念、原因、影响以及相关问题。
一、房屋拆迁的概念与背景房屋拆迁是指以政府行为为主导,通过对房屋的拆除和搬迁,实现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的过程。
拆迁对象包括居民住宅、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等各类建筑物。
拆迁的原因主要有城市更新、市政设施建设、道路扩建、项目开发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拆迁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都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房屋拆迁的原因和类型1. 城市更新与再开发城市更新是指对老旧城区进行改造和更新,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条件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存在那些与城市规划或运营不符合,或是老旧不堪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需要拆除或重新开发。
2. 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例如道路、桥梁、地铁等,对市民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建设这些基础设施,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和搬迁。
3. 自然灾害和安全因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滑坡等可能导致建筑物严重损坏甚至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对受灾区进行房屋拆迁,以保障居民的安全。
4. 项目开发项目开发是指城市中投资建设的各类商业、住宅、休闲娱乐等领域的项目。
由于项目规划和市场需求,可能需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拆迁和搬迁。
三、房屋拆迁的影响1. 经济影响房屋拆迁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可以带动就业、吸引外来投资,通过刺激消费和增加税收,推动经济的繁荣。
2. 社会影响房屋拆迁往往与居民的利益紧密相关。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他们不仅要面临住房变迁的问题,还有可能失去他们的社交圈、工作机会和起居生活的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课件
组合补偿
结合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的方 式,满足被征收人的不同需求 。
社会保障
对于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可 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措施,如 提供住房保障、就业援助等。
0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纠纷处理
纠纷类型
征收程序违法
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如未进行征收公告、未进行征 收补偿等。
征收补偿不公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者征收方未按照补偿协议 履行义务。
机制等。
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
03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司法实践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补充和
完善。
征收的目的和意义
01
02
03
保障国家建设需要
通过征收土地,满足国家 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 、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 需要。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 ,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社会公平
征收强制执行问题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征收方采取强制拆除措 施引发的纠纷。
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和解
被征收人与征收方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行为违法,可以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行为违法,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HANK YOU
仲裁
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可以在征收协议中 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责任
征收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征收行为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征收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等。
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 阻碍征收工作的进行,需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知识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是常见的现象。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公共利益的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公平的补偿。
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遵循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房屋征收的含义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解读◆何谓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是指政府依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价值补偿的行政强制购买行为,房屋征收是拆除房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行为,征收法律行为后果是房屋所有权关系发生改变。
实施拆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拆除人所有,拆除房屋行为与被征收人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何进行房屋征收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开发不能实施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作出如下界定: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由谁组织实施征收房屋征收的主体根据职责划分,可以分为批准主体和实施主体。
•(一)批准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在我县范围内,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实施主体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县范围内,县房屋征收局是房屋征收的法律授权部门,依法代表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县人民政府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征地管理名词解释
征地管理名词解释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征地分为征收土地和征用土地。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对《宪法》规定的国家征地制度立法说明时指出:“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征地补偿费: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分别建议将征地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
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中强调:“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明确要求补偿项目和标准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按土地的原用途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法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暂时还没有做出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者,因此而取得的货币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分红。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取得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平均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释义(完整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释义(完整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高度敏感,把握难度大,牵扯面广,为保障各学习方准确领会和贯彻条例本意,官方就条例释义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日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 世纪50 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土地资源不是十分紧缺,没有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因而拆迁量比较小。
到了20 世纪90 年代,我国进入大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革。
这一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日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 年3 月22 日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一部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ZF 统一拆迁,面临着如何解决资金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矛盾问题。
为此,ZF 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用,“ZF出政策,开发商出资金”的城市危房改造。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名词解释1、什么是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我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我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6、什么是征收人?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分工?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什么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10、公有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但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
11、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12、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收取工作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房屋征收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哪些?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
15、房屋征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并持证上岗(275号令中已删除持证上岗的规定)。
16、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房屋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7、哪些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8、我市对判断危房集中等情况有何规定?《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对如何判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我市《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
经论证,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19、房屋征收有哪些基本程序?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有:(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三)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初评;(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六)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七)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九)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十)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十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20、房屋征收范围如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21、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哪些行为被禁止?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2、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和内容?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23、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2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75号令中将各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25、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六)补助和奖励标准;(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275号令中此条已删除)(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一)其他事项。
26、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275号令中新规定: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15日前,应当将其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向市征收部门报告)27、哪种情况下应就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8、如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认真分析,组织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9、哪些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0、房屋征收对征收补偿费用有哪些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1、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
(275号令中将“及时公告”修改为“7日内应当公告”)3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3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如何认定?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实施办法》对房屋用途如何分类?根据《实施办法》,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房屋、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和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
36、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37、如何理解“就近地段”的概念?房屋征收法规要求,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对“就近地段”的概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从土地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就近地段”的房屋。
38、房屋征收主要有哪些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9、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0、什么是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41、如何理解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