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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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知规字〔2020〕1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
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穗埔府规〔2019〕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可适用办法: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本区工作,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籍居民;
(三)在本区设立,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条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可享受办法扶持。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前往“政策兑现”窗口申报,根据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规定和要求备齐申报材料,提交“政策兑现”窗口形式审核,再由“政策兑现”窗口按规定转送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机构提交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进行核查并登记,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列入认定清单。企业或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二)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个人或机构,由指定单位对资助申请等情况进行汇总认定,每年集中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函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通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认定清单,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对应资助资金拨付指定单位。指定单位再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个人或机构。
(三)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或机构,需提前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递交所涉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的纸质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列入认定清单。企业或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申请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应提交承诺书。获得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如违反承诺,需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参考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广州等政府主办的信用信息平台的公示信息),或上一年度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办法所称的港澳知识产权是指本区企业或在本区工作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作为第一权利人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特别说明情况除外),主要包括:
(一)依据香港地区有关法规条例获得授权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外观设计权;
(二)依据澳门地区有关法规条例获得授权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
办法所称的新加坡知识产权是指本区企业或在本区工作的新加坡籍居民作为第一权利人的新加坡商标、专利及版权(特别说明情况除外)。
办法所称的香港、澳门籍居民是指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居民。
第二章推进服务融通奖励
第一节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第七条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主要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作为主营业务(通过营业执照判断经营范围,要求以知识产权为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
(二)港澳或新加坡籍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股份占50%以上;
(三)在本区成立并运作满一年(由区外迁入本区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为本区地址的日期视为本区成立的日期)。
第八条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由区外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20笔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由区外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公历年度核算,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二节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资格奖励
第十一条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的,按照2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职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是指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是指经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
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被认定为正高级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副高级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或中级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三章鼓励仲裁调解
第一节支持知识产权仲裁
第十四条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或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涉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仲裁费用50%给予补贴,每件案件最高15万元。
第十五条上述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在港澳地区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是指由港澳地区仲裁机构开展的仲裁;
(二)在新加坡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是指由新加坡仲裁机构开展的仲裁;
(三)涉港澳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是指本区企业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港澳籍居民之间就知识产权纠纷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案件;
(四)涉新加坡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是指本区企业与在新加坡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新加坡籍居民之间就知识产权纠纷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