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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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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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保险财产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1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第十四条赔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对于损失基本相同的财产,投保人应根据其实际价值分别投保,否则保险金将按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对财产发生过多的事故,我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通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5篇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5篇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乙方愿意将其家庭财产投保于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投保,并为其提供保险保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现金、珠宝、艺术品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1. 乙方可以选择投保不同类别的家庭财产,并根据其评估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将在本合同的附录中详细列出。

2. 乙方应确保投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生虚报或隐瞒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乙方支付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限届满前,乙方可选择续保。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

2. 具体赔偿标准将在本合同的附录中详细列出。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防火、防盗等措施,以降低风险。

七、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保财产进行查勘、核实。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乙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具体免责条款将在本合同的附录中详细列出。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2024年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2024年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2024年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____年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投保人)共同缔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的原则,依据以下条款规定为乙方提供财产综合保险服务。

第一条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名下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具电器、珍贵物品等,详细清单详见附件1。

2. 保险标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的规定,且必须由乙方拥有合法所有权。

第二条保险责任1. 盗窃、抢劫和抢劫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盗窃、抢劫和抢劫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的修复或重置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确定的价值。

2. 火灾、爆炸和暴雨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和暴雨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的修复或重置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确定的价值。

3. 自然灾害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台风、洪水等)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的修复或重置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确定的价值。

4. 意外事故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如坍塌、倒塌、车辆撞击等)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的修复或重置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确定的价值。

5. 其他附加责任:本合同所承保的附加责任详见附件2。

第三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对于每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免赔额,免赔额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的部分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确定的价值。

第四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保险期间在投保单上载明。

2. 如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暂停保险责任,直至乙方补缴欠费为止。

第五条保险费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标的价值,按年/季/月缴纳保险费。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7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7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家庭财产投保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生活资料等。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对甲方因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以公安部门确认的案件为准。

3.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事项,乙方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甲方家庭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具体保险金额以附件《家庭财产明细表》为准。

2. 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及约定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甲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为依据。

3. 若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存在虚假情况,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保险标的物发生变化未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保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状态本合同有效期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财产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型家庭。

被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住宅、家具、电器、装修、贵重物品等。

3. 承保风险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管道破裂、水池溢水等水患造成的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等导致的贵重物品损失。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不低于保险金额2%的自付金额(即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80%。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给予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与事故有关的合理费用。

7.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保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8. 保险事故处理程序8.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申请。

8.2 保险人的调查与赔付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察、取证等。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人将及时做出赔付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9.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继续保险的意愿。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和内容以投保单、保险条款和保险单为基础。

第二章生效条件和期间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始日起至终止日止。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承保以下保险责任:1.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承保因户外盗窃、抢劫、火灾、爆炸、风暴、水灾、暴雨、地震、天灾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2. 人身事故保险责任:承保因户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费第四条保险金额视被保险财产种类和价值而定,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

第五条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等进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

第五章索赔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七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评估损失金额,并及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八条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实,将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到期前30天,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续保。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变更以及未尽事宜,适用保险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附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和投保单。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效力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保险费支付方式第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以投保单和保险单为准。

第十章附加约定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属于综合意外险,不承保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3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3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摘要:随着家庭财产的增长和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考虑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内容,以帮助读者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一、基本概念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个人或家庭提供财产综合保障,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车辆等财产的意外损失保险。

该保险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障范围广泛,灵活可变。

二、保险责任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保险:保障因火灾造成的房屋和财产损失,包括房屋结构、家具、电器等。

2. 盗窃保险:保障因盗窃、抢劫或入室行窃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财物被盗窃、损坏等。

3. 水渍保险:保障因自来水管破裂、洪水、暴雨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结构、室内装修、家具、电器等。

4. 玻璃破碎保险:保障因意外原因导致玻璃破碎的损失,包括窗户、门窗玻璃、镜子等。

5.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还可以增加额外的保险责任,如地震、自然灾害、公共责任等。

三、保险条款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和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财产评估和估价证明。

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长期保险或自动续保。

3.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超过免赔额部分进行赔付。

4.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赔偿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赔付。

5. 保险责任限制: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的财产和风险可能会进行限制和排除,例如对于珠宝、艺术品等高价值财产可能需要进行单独投保。

四、保险费率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计算:1. 财产价值: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越高,保险费率越高。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1.1 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基于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的支付、保险金的给付等相关事项。

1.2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持有、使用或承租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具、家用电器等。

二、保险责任2.1 盗窃、抢劫本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因盗窃、抢劫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2.2 赔偿范围2.2.1 盗窃对于因盗窃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时财产的实际价值,可以通过评估、鉴定等方式进行确定。

2.2.2 抢劫对于因抢劫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并且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到抢劫时,给予合理安全保障费用的赔偿。

2.3 免赔额和免赔期2.3.1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投保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在投保时与承保人协商确定。

2.3.2 免赔期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期,即投保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免赔期满的期间内,承保人对于因盗窃、抢劫导致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和理赔3.1 投保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需要提供与保险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资料,并按照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进行支付。

3.2 理赔申请投保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申请赔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承保人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赔申请书、保险标的定损证明、报警证明等。

3.3 理赔处理承保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与终止4.1 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进行支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4.2 终止保险合同4.2.1 投保人主动终止投保人如需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承保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家庭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给我们的家提供一份安心的保障,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应运而生。

它就像是一位默默守护的卫士,在意外来临时为我们的家庭财产遮风挡雨。

什么是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呢?简单来说,它是一种旨在保障家庭财产在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产品。

无论是房屋及附属设施、室内装潢,还是家具、家电、衣物等生活用品,都可能在其保障范围之内。

先来说说房屋及附属设施这一部分。

我们的家是我们温暖的港湾,房屋本身以及与之相连的附属设施,如车库、阳台、围墙等,都可能因为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损。

想象一下,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房屋漏水,墙壁发霉,地板变形,如果没有保险的保障,这些维修费用都得由我们自己承担。

而有了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帮助我们尽快修复房屋,恢复正常的生活。

室内装潢也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心布置的客厅、温馨的卧室、舒适的书房,这些都是我们花费了心思和金钱打造的。

一旦遭遇火灾、水灾等灾害,漂亮的壁纸可能被熏黑、泡坏,昂贵的木地板可能翘起、变形。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会对这些室内装潢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让我们能够重新打造一个美丽的家。

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更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电视、冰箱、洗衣机、沙发、床等,这些都是我们每天都要使用的东西。

如果不幸发生盗窃、抢劫等意外,或者因为电气故障导致这些物品损坏,那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让我们能够及时更换或维修这些物品,继续享受便捷舒适的生活。

当然,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也不是无所不包的。

一些特定的情况可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比如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战争、核辐射等。

在购买保险之前,我们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以免在需要理赔的时候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根据其住所或经营场所内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等自然灾害;(三)人为盗窃或抢劫;(四)水管爆裂;(五)晾晒晾挂的衣物等晾晒物自燃;(六)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查勘、救援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冲突;(二)爆炸、原子弹、氢弹等;(三)酒后或药物麻醉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四)被盗物品的找回或赔偿;(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人签发保单之日起算。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以人民币2万元作限。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赔偿:在出险后7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根据查勘需要派人查勘,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凭证,以便进行查勘和定损;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的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隐瞒有关真实情况。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向被保险人追回已支付的赔款。

若被保险人没有按上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致使损失无法确定或难以计算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为两人及以上的,保险公司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采用共同分摊的方式进行赔偿。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保护家庭财产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针对房屋、家具、电子设备、财产损失、盗窃等风险提供全面保障。

在较长的时间里,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缺乏,许多家庭在发生财产损失时会面临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方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出现旨在填补这一空白,为广大家庭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1.保险种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险险种:(1)房屋保险: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围墙、门窗等不受意外损害的保险。

(2)财产保险:包括家具、电器、家用电子产品,以及收藏品等物品,如受到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时,此项保险可报销损失。

(3)家庭责任保险:此项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致人伤害、损坏他人财物等等。

(4)盗窃保险:当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盗窃行为时,此种保险可以帮助赔偿受到的损失。

2.保险责任(1)房屋保险:被保险人在购买房屋保险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险起来。

如果因意外事故,例如爆炸、火灾等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2)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将家庭中的各种财产统一纳入保险范围内。

如果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例如水灾、风灾等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

(3)家庭责任保险:本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若被保险人的孩子在街上与他人相撞,并且导致对方受伤,此时,家庭责任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民事赔偿责任。

(4)盗窃保险:当家庭成员的财产遭到盗窃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3.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一签。

符合条款的,约定可以续保。

(2)合同保费:合同保费由被保险人支付。

保费根据被保险财产性质、面积、保险金额以及等其他因素确定。

(3)理赔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并根据理赔申请书、报案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确定赔付金额。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6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6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6篇篇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一、合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在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也日益增加,为了保障家庭的财产安全,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该保险合同旨在为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拥有的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贵重物品等财产提供综合保障,保障家庭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帮助家庭安心生活。

二、保险责任1. 房屋保险:保障家庭房屋在火灾、爆炸、飞机坠落、雷击、盗窃等意外事件中受到损坏或损失的风险。

涵盖房屋的结构和固定装置,保障房屋的重建或修复费用。

2. 家具及家庭用品保险:保障家庭内的家具、家电、厨房用具等财产在盗窃、火灾、水灾等意外事件中受到损坏或损失的风险。

3. 珠宝及贵重物品保险:保障家庭内的珠宝、首饰、名表等贵重物品在盗窃、遗失、损坏等意外事件中受到损失的风险。

4. 责任保险:保障家庭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包括邻居、访客等在家庭内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

5. 附加保险:可根据需要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如水渍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紧急援助等。

三、保险期限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期,可根据需要选择续保。

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四、投保条件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家庭租赁或拥有房屋的业主,年龄在18至65岁之间的家庭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信息进行核实。

五、理赔流程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报案,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或登陆官方网站在线报案。

2. 资料准备:被保险人需准备好保险合同、身份证明、保险单、事故证明、相关财产证明等资料。

3. 定损核赔:保险公司派员上门勘察损失情况,核实损失金额,进行定损核赔。

4. 理赔支付: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六、注意事项1. 保险合同内容需仔细阅读,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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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7401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General family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lause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
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
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
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
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

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
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

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松。

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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