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管理、考核等工作,并对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工作,且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五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
(五)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具有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须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验,承担工作部门法律顾问职责须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五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在兰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二)在兰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十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三名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三)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兰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人,工作部门法律顾问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最多不超过三人,有下设机构的部门原则上共同合理使用聘任的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自愿共同聘请一名法律顾问合并使用。确因法律事务多,需增加法律顾问的,应当征得市政府同意。
工作部门应当在确定聘请法律顾问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聘
请的法律顾问名单及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一并送市政府法制部
门备案。
第九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具有公益性质,其费用由聘请单位列入部门预算。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数额。原则上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七万元,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服务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五万元;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确需调整服务费的,经市政府同意,即可按程序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要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每届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届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二)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用期限;
(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聘用期间,工作部门与法律顾问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解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的情况告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下列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一)制定并实施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二)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三)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四)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负责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及协调;
(六)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七)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
(八)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确定考核意见;
(十)其他与聘请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论证、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公共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为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委托处理行政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草拟、修改、审查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书;
(七)协助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为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和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承担本部门法律法规、专业法律知识更新的培训;
(十)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代理除行政诉讼以外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办理疑难、复杂的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