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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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权利、义务、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独立、客观、勤勉、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四条本单位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选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选聘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确定人选、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八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七)办理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权利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三)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单位和他人的干涉。

第五章法律顾问的义务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引言法律顾问是指在企业或组织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随着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为了规范法律顾问的工作,并确保其能够为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制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为组织提供对法律顾问管理的指导,包括法律顾问的选拔与任命、工作职责、权力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法律顾问的选拔与任命2.1 法律顾问选拔的基本原则具备执业资格:法律顾问应具备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能力:法律顾问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遵纪守法:法律顾问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2 法律顾问任命的程序发布通知:组织应在内部发布法律顾问招聘的通知,明确招聘要求和程序。

筛选面试:依据招聘条件,进行简历筛选,并组织面试程序进行初步考察。

考核评价:针对面试结果,进行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最终确定:经过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的法律顾问人选,发布任命通知。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3.1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应及时、准确地向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组织成员的法律问题,为组织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2 参与合同审查法律顾问应参与组织的合同审查工作,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提出修改意见,保护组织的权益。

3.3 处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代表组织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与外部法律机构的沟通、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等。

3.4 管理与维护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应研究和分析组织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并及时跟进法律变化。

四、法律顾问的权力与义务4.1 权力获得信息:法律顾问有权获得组织内部的相关信息,并保守秘密。

表达意见:法律顾问有权就组织相关事项向管理层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

参与决策:法律顾问有权参与与法律相关的重要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33号),结合XX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律师。

第三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S)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药品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七)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办理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从事药品监管研究或者有药品监管经验的应当优先聘用;(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经政策法规处考察、遴选确定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专业审慎负责地提出法律意见,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工作报酬。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聘用协议的约定,忠实履行顾问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效率,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第三条(顾问范围)法律顾问以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为主第四条(主管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第五条(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具体职责如下:(一)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它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受本单位的委托,代理或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

第六条(经费保障)由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给予保障第二章聘请与解聘文档仅供参考第七条(聘任年限)本单位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期3至5 年,能够连选连聘第八条(资格要求)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九条(资格要求)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5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5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聘请程序)本单位依法聘请专家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局办公室选聘,报局班子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一条(聘请律师)依法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法律顾问应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且须拥有五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验。

同时,法律顾问需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1. 及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法律保障;2. 负责公司法律文书的草拟与审核,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协助公司管理层处理法律诉讼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 定期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避免法律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2. 公司应与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3. 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四、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1. 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2. 法律顾问在离职后仍须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1. 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顺利进行;2. 法律顾问有权对公司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提醒,保障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和合法运营。

六、法律顾问的违约责任1. 若法律顾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操守,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2. 若法律顾问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法律顾问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1. 法律顾问在解除合同或到期结束合作后,应当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并妥善处理工作交接;2. 法律顾问退出后,公司应对其保留的公司机密和信息进行清理和保护,避免因此造成公司损失。

八、法律顾问的激励机制公司可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奖励和激励,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以上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以确保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公司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诉讼事务、合规审查等。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事务的核心负责人,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全面规划、协调和管理,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的合规性;2.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3. 协助公司制定、修改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4.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和解除等;5. 负责公司诉讼事务,包括诉讼案件的应诉、代理和仲裁等;6. 负责公司合规审查,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7. 参与公司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事务;8. 参与公司对外合作、投融资等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和谈判;9. 协助公司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五条公司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1. 明确职权义务:公司法律顾问应明确其工作职责、权限和限制,确保其工作符合公司利益;2. 规定工作流程和方式:公司法律顾问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方式,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3. 明确过错承担方式和成绩奖励办法:公司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因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相应的奖励;4. 明确顾问遴选和淘汰的方法程序: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的遴选和淘汰机制,确保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5. 确定法律顾问和各部门协调联系的机制:公司法律顾问应与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各部门的法律需求,确保法律事务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等。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接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法律顾问是指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法律顾问关系后,按照约定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审核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相关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不得从事与法律顾问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库,及时更新、整理法律文件,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委托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对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解释、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等。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就客户咨询的问题提供及时、准确的回复,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客户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估和风险提示。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应当遵循客户的意愿,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道德规范的委托,如发现委托事项存在违法风险,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警示。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所、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管理权责。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应当接受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承接委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律顾问培训,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法律顾问的违规行为。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指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内,以协助其履行法律职责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包括独立法律顾问和执业律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设置法律顾问岗位、礼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服务等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的法律顾问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设置和聘用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可以依据各自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岗位。

第五条对于需要礼聘法律顾问的组织,礼聘前应当制定具体的招聘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合法程序公开招聘。

第六条对于礼聘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采用以材料购买、提成等形式结算的方式。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服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合同起草、拟定法律文件、法律风险评估等专业服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法律投诉、提供非诉讼解决方案、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职责。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职业操守,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组织内部信息以及客户信息,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对法律顾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和业绩。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职业规范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调整岗位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内的法律顾问和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执业律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应当根据各类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律师从业管理法规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业机构监管的基本规范和标准3.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面向企业法律服务的管理规范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如何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解决办法: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估和培训,建立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高质量。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在法律事
务方面需要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律顾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具备执业
律师资格,且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二,必须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能
够独立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第三,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保守机
密的能力。

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任职期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
遵守法律法规,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第二,保护机
关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法律风险;第三,维护机关事业单
位的声誉,做到廉洁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机
关事业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确保机关事业单位
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保障机关事
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各个机关事业单位能
够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加强法律顾问的管理,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发
展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四条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和修订;(三)审查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四)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纠纷处理等;(五)负责公司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公司重大项目、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二)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三)对公司重大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四)协助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五)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权利第六条公司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司文件和资料;(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三)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公司领导应当认真听取;(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五)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第七条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四)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执业年限不少于[X]年;(二)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四)能够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维护法律顾问的权益,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权限第二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法学相关专业的学历;2、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1、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指导;2、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合同谈判和起草;3、代表企事业单位处理与外部相关方的法律纠纷;4、参与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及管理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包括:1、接受委托和与委托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2、收集相关资料和了解委托方需求;3、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4、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5、协助委托方执行法律决策。

第五条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委托方对法律顾问的决策具有终局权;2、法律顾问应当保持与委托方的密切沟通与合作;3、法律顾问应当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法律利益;4、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报告工作进展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和考核第六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主要包括:1、固定费用;2、按件计酬;3、成功办理案件的提成。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考核应包括以下指标:1、工作质量和效果;2、客户满意度;3、业务成果和贡献。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责任追究第八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主动回避与委托方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2. 法律顾问报告撰写指南3. 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委托方:指委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委托代理诉讼事务、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是统筹管理法律服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向集团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法律事务外委需求;(二)在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负责组织法律顾问的选聘,以及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三)负责具体对法律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工作;(四)负责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五)法律顾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有法律服务需求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对具体项目提出需求,配合、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章选聘、审批与合同第五条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备选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依法成立时间5年以上,在本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主办律师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四)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五)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省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中;(六)公司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首次推荐或新的法律顾问须准备以下资料:(一)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机构简介及主要荣誉业绩;(二)主办律师和团队成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个人情况介绍;(三)法律顾问在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中的证明材料;(四)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除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外,委托代理诉讼事务、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等专项法律服务或代理案件,经公司领导办公会、执行董事批准后,确定合作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具备第五、六条要求。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由政府委托,具备法律资质并独立行使职权的律师或法律专家。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决策、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工作。

第二章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和退出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背景。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守职业秘密。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结束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归还相关资料和电子文件。

第三章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行工作,定期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保持与委托方联系,协助解决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法律服务质量与效果评估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在合同期满时进行总结和汇报。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奖罚,并根据需要调整法律顾问的派遣人数和工作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法律事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人员配备、任务分配、工作考核等。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行工作,定期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事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进入公司领导班子,享受公司副职待遇。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六条由公司副职兼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可以适度放宽,允许在任职开始后两年之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七条法律顾问产生及任免程序参照公司负责人产生及任免程序。

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选聘的企业法律顾问需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法律顾问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法律合约工作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二)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负责重大纠纷案件的调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包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五)负责审核公司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六)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七)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八)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九)推进事业部及下属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提升公司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十)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根据题目要求,本文将按照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格式进行撰写。

具体内容如下: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维护法律顾问行业的良好秩序和专业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依法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合同关系,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法律顾问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依法开展职业活动,应当具备执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律师行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行为的监督、引导和管理,提升法律顾问行业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注册与备案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法律顾问注册登记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核发注册证书。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定期向注册登记机构报告自身从业情况,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的注册信息应当及时在注册登记机构公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十条法律顾问依法享有执业权利,但执业活动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法律职业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乱收费、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律师行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四章执法与监管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监管,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诚信守法的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提高法律顾问的职业积极性。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违规、严重失职的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维护法律顾问行业的良好秩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穗府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30日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政府本级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政府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七条市政府内部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担任,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担任市政府内部法律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担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在聘任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二)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三)为政府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四)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受市政府指派,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七)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八)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司法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司法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工作程序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聘任的专家、律师担任。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组织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设置专门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解聘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法律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法律专家库,由专家和律师构成。

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共享法律专家库资源。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处理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近五年内未受过纪律、行政等处分,未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法学教育、研究领域的专家应当具有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二)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和其他实践领域的专家应当在其工作领域具有公认的专业影响力;(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其执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四)承诺按照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部门通过公平、择优的方式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签订书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第九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约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论证意见;(二)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三)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四)对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重大信访案件、各项改革方案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事务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七)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二)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三)获得相应的报酬;(四)获得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简版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简版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概述法律顾问是指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培训等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为了规范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益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法律问题;- 协助企事业单位制定法律合规制度和规范,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参与重大法律事务和合同谈判的策划、执行和评估;- 协助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律培训和风险防范工作。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参与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过程;- 获得合理的报酬,并享受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三、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解聘1. 聘任方式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聘任法律顾问:- 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直接聘用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部门并聘请法律顾问。

2. 解聘程序解聘法律顾问需满足以下条件:- 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并与其进行沟通和协商;- 根据法律顾问的绩效、合同条款等因素,经过合法程序作出解聘决定;- 在解聘决定生效后,支付法律顾问相关的报酬和赔偿费用。

四、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为确保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企事业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参与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制度的建立情况;- 参与重大法律事务和合同谈判的执行情况;- 法律培训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效果评估。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义务:-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对客户提供诚信、专业和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法律意见。

如果法律顾问违反上述义务,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法律顾问进行整改;- 终止与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 追究法律上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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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管理、考核等工作,并对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三)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工作,且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五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五)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三)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具有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须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验,承担工作部门法律顾问职责须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五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在兰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在兰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十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三名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三)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兰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人,工作部门法律顾问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最多不超过三人,有下设机构的部门原则上共同合理使用聘任的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自愿共同聘请一名法律顾问合并使用。

确因法律事务多,需增加法律顾问的,应当征得市政府同意。

工作部门应当在确定聘请法律顾问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聘请的法律顾问名单及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一并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具有公益性质,其费用由聘请单位列入部门预算。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数额。

原则上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七万元,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服务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五万元;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确需调整服务费的,经市政府同意,即可按程序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要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每届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届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二)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用期限;(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式;(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聘用期间,工作部门与法律顾问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解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的情况告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下列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一)制定并实施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二)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三)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四)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五)负责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及协调;(六)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七)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八)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九)组织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确定考核意见;(十)其他与聘请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一)参与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论证、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三)为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公共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四)为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五)接受委托处理行政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六)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草拟、修改、审查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书;(七)协助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为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和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九)承担本部门法律法规、专业法律知识更新的培训;(十)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代理除行政诉讼以外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办理疑难、复杂的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因个人原因或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除服务合同,原则上服务期六个月后方可提出;(四)获得约定的服务费用和待遇;(五)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尽责,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告知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二)在合同约定和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维护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三)未经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授权或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和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四)如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五)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六)每年年底应当对本年度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进行汇总,并向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谨慎保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七)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在任期或离任后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应当以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的书面资料为依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本人签名,律师出具的意见还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时间紧急的,法律意见书可先提交电子版,事后补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只就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聘请法律顾问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时予以归档:(一)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过程的材料;(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三)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四)其他与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可以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一)未履行第十六条所列义务的;(二)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三)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损政府或工作部门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六)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不宜再担任律师工作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一条在聘用期间,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十六条:“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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