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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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保证图纸及技术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设备变动手续、办理程序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设备系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下列设备和设施变动,改进、迁移、拆除,~均需向生技科办理变更手续
1、增加、减少或拆迁单独的机械、电气设备,如电动机,。
2、改变电气一、二次接线~增缚或改敷电缆,380伏及以下厂用电临时电源及装设临时照明等除外,。
3、对锅炉受热面和承压部位做重大改进,如汽包打孔、补焊等,及在汽轮机本体做重大改进,如在汽缸上打孔,。
4、在主设备、附属设备和辅助设备上增加减少部件者~改用与原设计不同的材料而对设备性能有影响者。
5、改变管道,风、烟、煤、水、汽、油,的敷设线路~增减管路附件,阀门、法兰等,。
6、增加、减少或改变电气、机械保护及控制装置。
7、改变地下沟道和电缆敷设路线。
8、加装改变计量指示仪表。
第五条增建、拆除生产建筑物~或在建筑物的墙壁、楼板上开孔、增设设备~改变墙壁~楼板及屋架的荷重方式时~需向厂物业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设备变更的手续及程序
第六条凡进行第二章所列的设备变动~需在变动前十天填写“设备变更申请报告单”~一式三份交生技科。
生技科接“申请单”后~应立即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合理可行后~在“申请单”上签字并经总工批准~批示后将“申请单”一份退还原单位组织施工~一份交值长考虑安排运行方式~一份留生技科备查~待任务完成~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申请单位在执行变动过程中~如拟进行与原申请不相符的内容时~需重新办理手续。
第八条设备变更后应尽快办理下列工作:
设备变更结束后七天内提出“设备变更执行报告单”。对于变动后影响运行操作的项目需在设备启动和操作前由设备负责单位绘制出改动后的图纸~经审批后交值长和有关运行岗位~作为操作使用。但仍需办理“设备变更执行报告单”。
生技科负责通知经管科、财务科核实修正固定资产台帐。
第九条已列入厂部改进工程和大修项目~可不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凡不属第二章所列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掌
握~但变更后必须通知运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生技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