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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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目的、内容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15职业性急性氨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9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27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GBZ31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3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37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41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8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65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8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9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15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DL/T799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z厂r22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活动。
注: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2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
引起的疾病。3.3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或条件。
3.5
矽尘(硅尘)silica dust
指含有大于或等于10%游离二氧化硅量的粉尘,如岩石开采、隧洞挖掘、煤矿
掘进等产生的粉尘和燃煤电厂产生的锅炉尘。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电力企业劳动者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电力企业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电力企业劳动者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
度。
4.1.4实施目标干预,包括改善电力企业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
采用有效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劳动者的处理与安置等。
4.1.5评价电力企业职业病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6为制订电力行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对策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服务。
4.2职责、权利和义务
4.2.1电力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4.2.1.1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实施职业健康监护是企业的职责。
企业应结合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将其列入劳动保
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范围,确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保证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制或
临时用工人员)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正确使用本标准,
参见附录A。
4.2.1.2企业应制订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编制相关费用预算;建立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及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开展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知识宣教和培训:根
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建议,妥善处理和安置职业禁忌证者、疑似职业病人和职
业病人。
4.2.1.3企业应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
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21.4企业应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包括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现场监测、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实施、作业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警示
标识、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违反劳动保护职工的处罚等,并提出相应的
改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的意见或建议。
4.2.1.5企业医疗机构宜争取获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
康检查资质,为本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服务。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应配
合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掌握本企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参见附录B)和人员状况,考察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及其工作是否公正、公平、规范,协助企业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等。
4.2.1.6鼓励企业制订比本标准更高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4.2.2电力企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4.2.2.1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4.2.2.2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劳动者或其代表应
参与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决策过程。
42.2.3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与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
和用人单位合作。42.24对电力企业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或投诉。
4.22.5了解本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对本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可提出异议
或要求复查。4.2.2.6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
隐患应及时报告。
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