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模板--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医嘱处方评价
2014年4月静脉用药医嘱点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根据卫生部文件卫办医政发〔2010〕62号《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件“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对我院临床科室发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以下简称“静配中心”)的静脉用药医嘱进行审核;现依据我院处方点评制度,进行点评。
4月份发往静配中心的静脉用药医嘱约12万条,每瓶液体对应医嘱由静配中心主管药师逐一审核其适宜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确认其正确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并记录分析出现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如下表:分类科室存在问题分析及建议用法用量不适宜放疗科病区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捷苏)200ml+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多蒙特)10g说明书:规格10g的本品每瓶用50ml注射用水溶解后,再与可配伍的氨基酸溶液或含有氨基酸的输液相混合,溶解后的本品应与至少五体积的载体溶液混合。
消化内科病区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注射兰索唑(兰索)1支,qd6h说明书:兰索通常成人每次30mg,每日2次溶媒不适宜老年科病区5%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多蒙特)10g说明书: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多蒙特)应与可配伍的氨基酸溶液或含有氨基酸的输液相混合普外二病区0.9%氯化钠注射液250ml+注射液泮托拉唑钠(韦迪)1支说明书:韦迪溶媒为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溶解,不宜用上述之外的液体配置,配置液的pH应不小于9配伍禁忌口腔病区5%葡萄糖注射液100ml+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ml+胰岛素4U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5mg/ml)pH为7.0~8.5,显碱性;胰岛素注射液(40U /ml)pH为6.6~8.0,显酸性;配伍后易发生酸碱中和,溶液性质不稳定。
普外五A病区复方氨基酸注射液3AA+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多蒙特)10g+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欣美佳)1支说明书: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多蒙特)只和氨基酸或含有氨基酸的溶液配伍,且不能加入其他药物骨一病区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注射液脂溶性维生素1支+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1支+KCl1.5g说明书:水溶性维生素应用无电解质的葡萄糖注射液溶解。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卫医政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
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
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一、分区布局(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配液中心管理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
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需求,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0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卫规财函〔2011〕1号)等文件,现就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服务”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医院将建设与发展重心转移到维护公益性质、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上来,促进医疗质量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合理控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一)项目目标任务。
主要是以需求为导向,提高三级医院专科医疗能力,对各专科为解决疾病诊疗问题而开展的技术创新进行支持,以填补疾病诊断治疗领域的技术空白,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并加强临床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促进区域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的均衡发展,有效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
卫办医政发[2010]7号
卫办医政发[20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气候变化,春节即将到来,人员流动频繁,甲型H1N1流感处于高发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流行季节也即将来临,医疗救治工作形势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对重症与危重病例实行集中救治。
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重症与危重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
危重病例应及时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对于未达到危重病例标准,但病情进展迅速、有可能成为危重病例的,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及时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
不具备重症与危重病例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重症与危重病例转诊到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加强重症与危重病例早期识别和早期治疗。
要增强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早期发现和识别意识,对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要尽早进行抗病毒等治疗,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在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充分发挥省、地市级专家组的作用。
专家组要加强对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指导,要参加重症与危重病例的医疗救治。
要充分发挥省际对口支援的作用,加强支援省对被支援省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支持。
各地要尽快按辖区内人口1%比例落实奥司他韦的储备,并及时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下拨上述抗病毒药物,确保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都有一定数量的奥司他韦储备。
卫医政发〔 〕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 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
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
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一、分区布局(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三)根据医院规模、任务与药剂科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药剂科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药品调剂室、药品库、临床药学室和质量监控室等。
二、人员(一)药剂科人员岗位设置和药学人员配备,应当能够保障药学专业技术发挥职能,并确保药师完成工作职责及任务。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病历质量管理质控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会议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卫办医政函[201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会议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总体安排和《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102号),在前期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消化内科、骨科、妇科和产科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召开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范围本次会议评估的专业范围包括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儿科(重症)、重症医学科、麻醉科、口腔科(牙体牙髓、牙周)、职业病科、检验科、病理科、药学部(临床药学)、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
其中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只进行集中答辩;其他专科在资料审核后集中答辩。
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华医学会负责。
二、时间安排12月8日上午9时至14时报到。
9-11日同时进行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的集中答辩;9-11日进行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专业的集中答辩。
9-11日同时进行其他专科的资料审核和集中答辩。
(一)消化内科、骨科、妇科和产科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候选医院在报到时提交集中答辩的PPT(答辩时不得更换),并抽签确定答辩顺序。
答辩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安排届时见酒店内水牌提示。
(二)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专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医院在报到时提交申报书(样式见附件,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一式15份和答辩PPT(答辩时不得更换),并抽签确定答辩顺序。
答辩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安排届时见酒店内水牌提示(参加集中答辩的医院将于2010年12月7日中午12时前通知)。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防范职业暴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主要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英文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简写为PIVAS,以下简称静配中心)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专业技术服务的部门。
静配中心通过静脉用药处方医嘱审核干预、加药混合调配、参与静脉输液使用评估等药学服务,为临床提供优质可直接静脉输注的成品输液。
第四条静配中心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静配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培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成品输液质量,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静配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医疗机构对静脉用药进行集中调配和供应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设置静配中心。
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第八条静配中心选址应当远离污染源,不宜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宜设于人员流动较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成品输液的运送。
第九条静配中心整体布局、各功能区设置和面积应当符合有关文件和本指南附件1有关规定,与其工作量相适应。
功能区主要包括洁净区、非洁净控制区和辅助工作区。
应当合理划分各功能区,在不同区域之间形成合理的缓冲区域。
第十条静配中心各功能区应当有适宜空间,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洁净区主要空间应当包括调配操作间,一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及洗衣洁具间;非洁净控制区主要空间应当包括普通更衣室,清洁间,用药医嘱审核、打印输液标签、贴签摆药、成品输液核查与包装和配送等区域;辅助工作区主要空间应当包括药品库,物料贮存库,药品脱外包区,转运箱和转运车存放区以及综合性会议示教休息室等,配套的空调机房、淋浴室和卫生间也是静配中心的辅助工作区,但属于污染源区域。
肠外营养混合调配操作规程
肠外营养混合调配操作规程一、概述肠外营养混合调配是指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由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并审核签字后,经摆药贴签核对后由专业混合调配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技术和医嘱要求在水平层流洁净台上进行混合调配的技术服务过程,混合调配人员需经过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对混合调配的质量负责。
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0〕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卫办医政发〔2010〕62 号附件)《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技术规范》(国家医院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2017.0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四川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验收评价及检查评价标准》(试行)三、操作步骤(一)混合调配操作前准备1.在混合调配操作前 30 分钟,按操作规程开启洁净区空调净化系统、水平层流洁净台(生物安全柜)净化系统及紫外灯,并确认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操作间室温控制与18℃~26℃、湿度40%~65%、室内压差等其他符合规定,操作人员记录并签字。
2.工作人员应当先阅读交接班记录,对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记录。
准备混合调配用物,包括个人防护用物、操作用物及其他。
3.30分钟后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更衣洗手后,进行穿戴相关防护设备,进入洁净区调配间,首先用蘸有75%乙醇的无纺布从上到下、从内到外擦拭层流洁净台内部的各个部位。
然后检查营养输液袋、治疗巾、避光袋、消毒液、纱布棉签、医疗垃圾袋等其他物料的有效期并准备相关设施设备。
(二)摆药贴签1.将摆好药品的不锈钢托盘端至水平层流洁净台面上。
(三)混合调配前的核对1.混合调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输液标签和处方或医嘱单一一对应,核对科室、登记号、床号、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准确性和药品完好性,并再次检查用药合理性,确认无误后,按输液标签将药品有序摆放在不锈钢托盘中,方可进入混合调配操作程序。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涉及与引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涉及与引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涉及与引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1.2.3.1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2004.1.16)《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2006.4.7)《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2009.10.13)《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55号;2011.6.15)(书)1.2.5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2009.12.29)《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2009.12.29)★1.3.1.1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关于实施“万民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2005.4.20)《关于成立“万民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的通知(卫医发[2005]86号;2005.4.25)《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1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9)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2009.6.27;自2010.1.1起施行)★1.4.2.1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6]16号;2006.1.6)《2008-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8]64号;2008.12.4)《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卫应急发[2009]40号;2009.4.27)《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03.5.1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8]64号;2008.12.4)《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1)★2.3.2.2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8]64号;2008.12.10)《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5)★2.6.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200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法》号;2001.6.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2004.4.21)《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40号;2004.4.28)《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2004.9.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66号;2004.10.19)《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卫生部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6]393号;2006.9.25)《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卫医政函[2010]42号;2010.3.4)★2.7.1.1 《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卫办发[2008]20号;2008.3.25)《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24号;2012.2.17)《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2012.4.30)★2.7.1.2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惫见》(司发通[2010]5号;2010.1.8)《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5)《关于“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3号,2011.7.27)2.8.5 《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卫妇社发[2008]15号;2008.3.10)《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2009.5.20)第三章患者安全★3.1.2.1《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发[2008]28号;2008.5.12)《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3.3.3.1《手术安全核查表与手术风险评估表》(医协会发[2009]7号;2009.2.13)《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卫办医政发[2010]41号;2010.3.17)《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改[2012]94号;2012.8.3)3.4.1.1《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3.6.2.1《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2009.12.14)《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1)《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2012. 6.26)★3.9.1.1《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发[2008]28号,2008.5.12)《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2011.1.1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2002.8.20)3.9.2.1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发[2011]4号;2011.1.14印发;自2011.4.1起施行)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4.3.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2009.3.2)★4.3.5.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2009.3.2)《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2012.8.3)★4.3.5.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2009.3.2)《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5.25)《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2012.8.3)★4.5.7.4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办医管发巨[2011]148号;2011.12.24)★4.5.7.5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2011.12.24)4.5.8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23号;2009.12.25)4.6.5.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2004.8.19)★4.6.8.2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4.6.8.3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 13)《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2009.10.1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3号;2011.7.29)★4.7.5.1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4.7.5.2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22)★4.8.4.3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2009.6.10)★4.9.1.1.1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2009.1.19)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2009.2.13)《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7号;2009.9.9)★4.9.1.1.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5.25) ★4.9.2.1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5.25)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12.1)4.10.2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2004.9.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66号;2004.10.19)《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2005年2月28日起施行)4.10.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4.10.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8.2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2005.12.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12)4.11.1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2009.3.16)4.11.3 《医院中医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3.16)《医疗机构中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5.5)4.15.1.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1.31)4.15.2.6《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4.15.2.8《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62号;2010.4.20)《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卫医政发[2010]62号;2010.4.20)4.15.2.10《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2010.2.22)4.15.3.6《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8号;2010.2.10)4.15.4.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卫生部令第69号;2009.8.18;自2009.9.21施行)★4.15.5.1 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4]285号;2004.8.19)《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2005.1.24)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网》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76号;2005.11.29)《“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5]39号;2005.7.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2008.3.2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2009.3.2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2011.4.18)《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56号;2011.4.29)《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3.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5.8,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3]37号;2013.5.6)★4.15.5.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2004.8 .2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5.8,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1.3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2010.2.10)★4.15.5.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2009.3.25)《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普通外科I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09.11.25)《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2010.12.1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人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3.5)★4.15.5.4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56号;2011.4.18)《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3.5)《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3]37号;2013.5.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5.8,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4.1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安[1999]401号;1999.11.2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0.12.13,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4.15.6.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6号;2003.5.9)《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9]82号;2009.5.19)《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4.16.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2006.2.27)4.17.1《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2009.3.6)4.18.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1.24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卫通[2012]4号;2012.3.15印发,2012.8.1施行)★4.19.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12.2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9]第6号;1999.1.5)《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2000.6.2)★4.19.5.1《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2000.12.1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6.7)《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2000.6.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2003.10.15)《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167号,2006.4.25)★4.19.5.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办[2009]151号;2009.10.15)《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6.7)《血站管理办法》(中华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2005.11.17)《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2000.6.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6.7)★4.19.5.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办[2009]151号;2009.10.15)《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6.7)《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卫疾控发[2001]8号;2002.4.25)★4.20.3.2 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1]2号;2001.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2009.3.23)《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2009.7.20)卫生部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通告(卫通[2009]10号;2009.4.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22)★4.20.5.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号令;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2004.8.22)《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2008.3.19)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号;2008.6.27)《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2011.1.17)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3.5)★4.20.5.2 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4]285号;2004.8.19)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号;2008.6.27)《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2011.1.17)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一2015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63号;2012.9.25)《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5.25)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30号;2008.6.27)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2011.1.17)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一2015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63号;2012.9.25)《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22)4.20.7《医院消毒技术规范》(2009发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2012.4.5发布;2012.8.1施行)《医院消毒供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医院消毒供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4.20.8.1《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WS/T312—2009)4.21.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1.24;自2006.3.1起实施)4.21.2.1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2011.8.12)《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32号;2010.3.12)《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自2010.1执行)(书)《血液透析室管理标准》(卫医政发[2010]35号;2010.3.23)4.22.3.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10.15施行)4.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自2009.2.28;自2009.6.1施行)《临床营养技术操作规范(2010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2011.10.1;人民军医出版社)《临床营养诊疗指南(2010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2011.10.1;人民军医出版社)《ICU营养指导意见(2006)(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临床诊疗指南—肠外肠内营养分册(2008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中国糖尿病医学营养治疗指南(2010)(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临床肠外肠内营养操作指南(2004)(中华外科学会临床营养支持学组)4.23.3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1.22)4.24.1 《医用氧仓安全管理规范》(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1999.9.18)《医用氧气加压舱》(质检总局GB/T19284-2003;2003.9.11,,204.3.1实施)《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质检总局GB/T19284-2003;2003.9.11,,204.3.1实施)4.24.1.2《医用氧仓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34号;1996.8.5)《医用氧仓安全管理规范》(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1999.9.18)4.25.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3.1施行)4.26.1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2004.4.1)4.26.5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卫通[2006]16号;2007.4.1)4.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21号;2009.12.26)★4.27.5.2《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4.4,自2002年9月l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12]195号;2002.7.19,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2011.11.1)第五章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5.1.2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31,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5.3.2.1《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2008.5.12制订)《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0]13号;2010.1.22)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征求意见稿)》、《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的函(卫医政护便函[2010]4号;2010.1.11)《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政发[2009]49号;2009.5.22)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号;2010.1.20)《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22)《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卫医政发[2010]125号;2010.7.23)《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2010.9.14)《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108号;2010.12.22)《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1]23号;2011.3.23)《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2011.6.30)《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2011.12.31)《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24号;2012.2.17)《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47号;2012.4.19)★5 .3.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23号;1997.6)《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1)《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2010.9.14)《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108号;2010.12.22)《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1]23号;2011.3.23)《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2011.6.30)《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2011.12.31)《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47号;2012.4.19)5.3.1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1.22)《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2010.2.22)5.5.1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90号;2009.9.18)5.5.1.3《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卫医政发[2010]41号;2010.3.17)5.5.1.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号令;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5.5.2《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3)5.5.3《新生儿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23号;2009.12.25)第六章医院管理★6.1.2.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2.26)《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2008.7.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号;2009.3.16)★6.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号,1998.6.26,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31,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6.2.1.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路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6号;2006.4.21)《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8号;2006.10.2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路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卫规财发[2006]471号;2006.12.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2009.12.25)《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05号;2008.6.3)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2010 .2.11)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1号;2010.10.19)《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院务公开考核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39号;2011.5.11)6.4.3.3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2001.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7.5;自1995.1.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自2000.7.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1994.3.22;自1995.1.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自2006.6.1起施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1998.11.17)《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2010.12.28)6.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自2000.1.1起施行)6.7.1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2007.12.7)《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2010.3.24)★6.8.2.1《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5.5.1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211号;2009.11.2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64号;2011.5.3)★6.8.7.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12.16)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2.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6]16号;2006.1.6)《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卫办发[2008]20号;2008.3.25)《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5.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6.9.1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2010.3.24)6.9.3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2004.12.31)★6.9.6.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5.5.13)《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8]64号;2008.12.4)《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2011.3.2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7号;2012.5.21)6.10.1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2006.6.3;自2010.8.1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现就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转岗培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各地要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当地基层卫生服务需求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制订转岗培训计划。
在实施过程中做到统筹兼顾,与前期有关卫生人员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好衔接,根据培训对象的来源、既往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分类培训。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规范管理医疗机构的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和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记分办法和记分标准;同时要建立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并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三、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对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编辑本段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
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各有关临床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
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要求,做好本市医院申报、初评、上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试点专科为:消化内科、骨科、妇产科、产科和儿科等五个专业;上海作为全国专科技术水平高的地区,每个试点专科可上报5个医院;申报医院不包括部队医院和中医医院。
2、各医院应认真对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3、请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同济大学等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所辖医院组织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和申报工作。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按试点专科进行分组排序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统一报上海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逾期不候。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和现场评分表、医院专科介绍材料,材料一式20份(并请附电子版本)。
4、我局将严格按照办法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各主管部门所推荐的申报医院和专业,组织开展本市评审和上报卫生部审定工作。
联系人:王向军联系电话:22121558电子邮件:*********************.cn特此通知上海市卫生局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引用制度法规溯源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引用制度法规溯源1.2.3.1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2004.1.16)、《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2006.4.7)、《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2009.10.13)《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55号;2011.6.15)1.2.5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卫办医政发﹝2009﹞232号;2009.12.29)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医政发﹝2009﹞232号;2009.12.29)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12.1)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9)1.3.7 《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2009.6.27;自20101.1起施行)2.3.1《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2009.5.25)2.7.1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2.8.5《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卫妇社发﹝2008﹞15号;2008.3.10)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2009.5.20)3.4.1.1《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2009.12.1起实施)3.9.2.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卫医发﹝2002﹞206号;2002.8.16;自2002.9.1起施行)4.3.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2009.3.2;自2009.5.1起施行)4.5.8《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2009.12.25)4.8.1《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2009.5.25)4.9.1《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23号;2009.2.13)4.10.1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8.28;自2004.12.1施行)4.10.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4.10.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8.2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2005.12.27;从2006.1.1起施行)4.11.1《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2009.3.16)4.11.3《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3.16)、《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5.5)4.15.1.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4.15.2.6《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1.31;自2011.3.1起施行)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自2007.5.1起施行)4.15.2.8《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62号;2010.4.20)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卫医政发﹝2010﹞62号;2010.4.20)4.15.3《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自2007.5.1起施行)4.15.3.6《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2010.2.10)4.15.4《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卫办医政发﹝2009﹞232号;2009.12.29)、《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医政发﹝2009﹞232号;2009.12.29)4.15.4.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卫生部令第69号;2009.8.18;自2009.9.21起施行)4.15.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2004.8.19)4.15.5.3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2010.11.29)4.15.7.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06.2.27)4.16.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2006.2.27)4.17.1《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2009.3.6)4.18.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1.24;自2006.3.1起施行)4.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1997.12.29;自1998.10.1起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6号;1999.1.5)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2000.6.2)4.20.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7.6;自2006.9.1起施行)4.20.3《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4.20.4.1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4.20.7 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卫法监发﹝2002﹞282号;2006.1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4.20.8.1《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4.21.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1.24;自2006.3.1起施行)4.22.1《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32号;2010.3.12)、《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 版)》(自2010.1执行)、《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2010.3.23)4.23.1《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2.28;自2009.6.1起执行)4.23.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1.22;自2010.3.1实行)4.25.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1.24;自2006.3.1起施行)4.27.1 病历(案)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2009.12.26;自2010.7.1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自2002.9.1起施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1.22;自2010.3.1正式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2010.2.22;自2010.4.1起执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2002.8.2;自2010.9.1起施行)5.1.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31;自2008.5.12起施行)5.3.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31;自2008.5.12起施行)、《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2008.5.12制订)、《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2009.5.22;自2009.7.1施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2010.1.22;)与《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2010.1.22;)5.5.1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90号;2009.9.18;自2010.1.1起施行)5.5.2 《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6.4.3.3《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2001.12.28)6.4.5《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7.5;自1995.1.1是施行)6.5.2.2《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卫办综发﹝2011﹞39号;2011.3.23;)6.6.1 执行《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自2000.7.1起施行)、《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1994.3.22;自1995.1.1起施行)、《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自2006.6.1起施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1998.11.17;自1999.1.1起施行)和《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2010.12.28;自2012.1.1起施行)6.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2.6.29;自2003.1.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自2000.1.1起施行)6.6.7《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1994.3.22;自1995.1.1起施行)6.7.1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2007.12.7),6.9.3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0﹞474号;2004.12.31;自2005.3.1起施行)6.10.1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2010.6.3;自2010.8.1起施行)注:遗漏、重复、错误之处请谅解,并及时向创建办提更正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04-23 10:40:28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臵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
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肿瘤靶向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肿瘤靶向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肿瘤靶向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1、处方医师资格
应用肿瘤靶向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
2、药品调配
调配肿瘤靶向药物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3、药品配置
静脉用肿瘤靶向药物的配置应依据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制定完善的静脉用肿瘤靶向药物配置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进行配置。
4、用药复核
给患者使用肿瘤靶向药物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特殊管理的肿瘤靶向药物使用时必须由护师复核。
5、用药过程
用药过程中,应注意肿瘤靶向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6、渗漏处理
医护人员应掌握肿瘤靶向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及药液渗漏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
一旦出现给药部位药液漏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局部损害。
有较大刺激性的药物应
采取深静脉给药方式。
7、安全用药
在选择和使用肿瘤靶向药物时,应注意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
密切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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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 ervice,PIVAS)。
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五)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四、房屋、设施和布局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总体区域设计布局、功能室的设置和面积应当与工作量相适应,并能保证洁净区、辅助工作区和生活区的划分,不同区域之间的人流和物流出入走向合理,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间应当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相应设施。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设于人员流动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与医护人员沟通和成品的运送。
设置地点应远离各种污染源,禁止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周围的环境、路面、植被等不会对静脉用药调配过程造成污染。
洁净区采风口应当设置在周围30米内环境清洁、无污染地区,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洁净区、辅助工作区应当有适宜的空间摆放相应的设施与设备;洁净区应当含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及调配操作间;辅助工作区应当含有与之相适应的药品与物料贮存、审方打印、摆药准备、成品核查、包装和普通更衣等功能室。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室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度,墙壁颜色应当适合人的视觉;顶棚、墙壁、地面应当平整、光洁、防滑,便于清洁,不得有脱落物;洁净区房间内顶棚、墙壁、地面不得有裂缝,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交界处应当成弧形,接口严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洁净区应当设有温度、湿度、气压等监测设备和通风换气设施,保持静脉用药调配室温度1 8℃~26℃,相对湿度40%~65%,保持一定量新风的送入。
(六)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洁净区的洁净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功能室的洁净级别要求:1.一次更衣室、洗衣洁具间为十万级;2.二次更衣室、加药混合调配操作间为万级;3.层流操作台为百级。
其他功能室应当作为控制区域加强管理,禁止非本室人员进出。
洁净区应当持续送入新风,并维持正压差;抗生素类、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的洁净区和二次更衣室之间应当呈5~10帕负压差。
(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根据药物性质分别建立不同的送、排(回)风系统。
排风口应当处于采风口下风方向,其距离不得小于3米或者设置于建筑物的不同侧面。
(八)药品、物料贮存库及周围的环境和设施应当能确保各类药品质量与安全储存,应当分设冷藏、阴凉和常温区域,库房相对湿度40%~65%。
二级药库应当干净、整齐,门与通道的宽度应当便于搬运药品和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有保证药品领入、验收、贮存、保养、拆外包装等作业相适宜的房屋空间和设备、设施。
(九)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内安装的水池位置应当适宜,不得对静脉用药调配造成污染,不设地漏;室内应当设置有防止尘埃和鼠、昆虫等进入的设施;淋浴室及卫生间应当在中心(室)外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内。
五、仪器和设备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保证静脉用药调配操作、成品质量和供应服务管理。
仪器和设备须经国家法定部门认证合格。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仪器和设备的选型与安装,应当符合易于清洗、消毒和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
衡量器具准确,定期进行校正。
维修和保养应当有专门记录并存档。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配置百级生物安全柜,供抗生素类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使用;设置营养药品调配间,配备百级水平层流洁净台,供肠外营养液和普通输液静脉用药调配使用。
六、药品、耗材和物料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所用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应当按规定由医疗机构药学及有关部门统一采购,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的储存应当有适宜的二级库,按其性质与储存条件要求分类定位存放,不得堆放在过道或洁净区内。
(三)药品的贮存与养护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实施。
静脉用药调配所用的注射剂应符合中国药典静脉注射剂质量要求。
(四)静脉用药调配所使用的注射器等器具,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产品,临用前应检查包装,如有损坏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七、规章制度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建立相关文书保管制度:自检、抽检及监督检查管理记录;处方医师与静脉用药调配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记录文件;调配、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与记录文件。
(三)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的领取与验收、储存与养护、按用药医嘱摆发药品和药品报损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药品应当每月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查,保证账物相符,质量完好。
八、卫生与消毒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清洁消毒程序。
各功能室内存放的物品应当与其工作性质相符合。
(二)洁净区应当每天清洁消毒,其清洁卫生工具不得与其他功能室混用。
清洁工具的洗涤方法和存放地点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选用的消毒剂应当定期轮换,不会对设备、药品、成品输液和环境产生污染。
每月应当定时检测洁净区空气中的菌落数,并有记录。
进入洁净区域的人员数应当严格控制。
(三)洁净区应当定期更换空气过滤器。
进行有可能影响空气洁净度的各项维修后,应当经检测验证达到符合洁净级别标准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四)设置有良好的供排水系统,水池应当干净无异味,其周边环境应当干净、整洁。
(五)重视个人清洁卫生,进入洁净区的操作人员不应化妆和佩戴饰物,应当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更衣。
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穿戴方式,应当与各功能室的不同性质、任务与操作要求、洁净度级别相适应,不得混穿,并应当分别清洗。
(六)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制定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按废弃物性质分类收集,由本机构统一处理。
九、具有医院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建立用药医嘱电子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
(一)实现用药医嘱的分组录入、药师审核、标签打印以及药品管理等,各道工序操作人员应当有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二)药学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处方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药学人员签名。
(三)电子处方或用药医嘱信息系统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医师用药医嘱及调剂操作流程完成并确认后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逐步建立与完善药学专业技术电子信息支持系统。
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与质量控制组织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规范、操作规程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对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质量管理。
(一)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静脉用药处方或医嘱;药师应当按《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审核用药医嘱所列静脉用药混合配伍的合理性、相容性和稳定性,对不合理用药应当与医师沟通,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用药错误或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师有权拒绝调配,并做记录与签名。
(二)摆药、混合调配和成品输液应当实行双人核对制;集中调配要严格遵守本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交叉调配;调配过程中出现异常应当停止调配,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
(三)静脉用药调配每道工序完成后,药学人员应当按操作规程的规定,填写各项记录,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
各道工序与记录应当有完整的备份输液标签,并应当保证与原始输液标签信息相一致,备份文件应当保存1年备查。
(四)医师用药医嘱经药师适宜性审核后生成输液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并有各岗位人员签名的相应位置。
书写或打印的标签字迹应当清晰,数据正确完整。
(五)核对后的成品输液应当有外包装,危害药品应当有明显标识。
(六)成品输液应当置入各病区专用密封送药车,加锁或贴封条后由工人递送。
递送时要与药疗护士有书面交接手续。
十二、药师在静脉用药调配工作中,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参与临床静脉用药治疗,宣传合理用药,为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相关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
如在临床使用时有特殊注意事项,药师应当向护士作书面说明。
十三、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