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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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一、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05年第52号)(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二、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7、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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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24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按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等工作(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并登记于一个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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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前景】: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根本,随着人类对环境的越来越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炙手可热。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可主持下列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保护验收,可就职于各地的环保事业单位。
·【培训简介】:
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考试简介】:
考试时间:
每年一次;
形式及要求:
全国统考;该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合格证书。
内容及难度:
该考试共设4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报考流程: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成立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与管理,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省的考务工作具体由该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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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类(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
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023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3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ca82e16a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ab.png)
2023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 (共计58项。
其中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 教师资格教育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2 注册消防工程师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3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司法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 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9 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10 监理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11 房地产估价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2 造价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13 注册城乡规划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14 建造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注册土木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注册化工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注册环保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注册机械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16 注册验船师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8 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19 拍卖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文化部准入类《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21 医生资格医师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2 护士执业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海关总署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25 注册设备监理师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26 注册计量师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29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30 执业药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31 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入类《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32 导游资格国家旅游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33 注册测绘师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34 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航空安全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海关总署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6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平评价类《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37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3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39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40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41 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4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43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水平评价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4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45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46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4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4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49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50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51 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52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海关总署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53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54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55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56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58 翻译专业资格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技能人员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https://img.taocdn.com/s3/m/3ccd141f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9a.png)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是什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所编写的教材,主要用于培养和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需求。
这种教材旨在全面评估环境带来的影响,并通过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内容,培养工程师系统地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审查案例,推进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的重要性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工作就是为了促进工程项目在尊重自然、减少损害的前提下推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的编写与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这种教材不仅可以帮助工程师系统地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还可以培养其综合素养和创新意识,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处理复杂的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的内容这种教材的内容应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涵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环境数据分析、环境学原理、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等方面。
还应该融入实际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工程师在学习中能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工程项目中。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编写一部优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需要紧跟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更新,结合市场需求不断进行修订。
并且,教材的编写者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深入浅出地解释复杂的环境影响评价理论。
教材应该具有很高的实用性,能够引导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
总结和回顾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社会区域类的编写和使用对于提升工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ce90f0ea8114431b90dd8ff.png)
附件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1 / 6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
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82562f0a580216fc710afd0d.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环发[2005]24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附:《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2.23【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按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等工作(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并登记于一个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3f7f48780eb6294dc886c3f.png)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类(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第八条.变更。
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https://img.taocdn.com/s3/m/4c9e5d4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3d.png)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负责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进行登记和管理。
在进行职业资格登记时,需要设定相应的类别来区分不同的职业资格。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应包括基础类、中级类和高级类。
基础类适用于初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操作,如项目背景调研、环境调查和数据收集等。
中级类适用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能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撰写、评价方法设计和评价结果分析等工作。
高级类适用于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能在复杂环境场景下进行综合评价和决策。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还应根据行业和领域进行细分。
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掌握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议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分为建筑行业、能源行业、交通行业、化工行业、水利行业等不同的类别,以便更好地适应各个行业和领域的需求。
最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还应考虑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等因素。
专业能力包括理论知识、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来评定。
实践经验则可以通过工作经历和项目经验等进行评估和证明。
在设定职业资格登记类别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保证评价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的设定应包括基础类、中级类和高级类,并根据行业和领域进行细分,同时考虑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等因素。
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c3ba2d5ddccda38376bafcb.png)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一、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05年第52号)(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二、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7、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格式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格式](https://img.taocdn.com/s3/m/82f4de1b59eef8c75fbfb39a.png)
编 号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登 记 类 别 建材火电类环境影响评价 农林水利类环境影响评价 采掘类环境影响评价 交通运输类环境影响评价 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类环境影响评价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环境影响评价 核工业类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附三: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格式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为 12 位,具体编排方法如 下:
A 1 0 0 1 0 0 1 0 1 0 2
所在单位 所在省 所 在 资质等级 代码 单 位 代码 代码
人员 顺序 代码
登记类别 登记类别 代码 1 代码2
代码编排说明: 1、 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代码分为 A (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 B(乙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C(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或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单位)三类。 2、只登记一个类别者, “登记类别代码 2”为“00” 。 3、各登记类别代码见下表:
代 码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adeacf3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75.png)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07•【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机构。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
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二)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三)年龄超过70周岁的;(四)死亡的。
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受刑事处罚、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单位代为办理。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附件一);(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原件;(四)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b1145aaa2161479171128e2.png)
附件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精品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
精品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
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486c06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7.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23•【文号】环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按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等工作(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并登记于一个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环评工程师政策
![环评工程师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b8885c06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11.png)
环评工程师政策一、注册和登记制度1.环评工程师需要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注册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3.注册环评工程师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从业经历、业绩等。
二、考试和评估制度1.环评工程师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环评工作。
2.考试内容涵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标准、方法、技术评估等内容,注重对实际应用能力的考察。
3.环评工程师需要定期接受职业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表现等。
三、执业资格制度1.环评工程师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范围。
3.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换发。
四、继续教育制度1.环评工程师需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2.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新方法、新技术等。
3.继续教育形式包括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
五、行业自律制度1.环评工程师需要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
2.行业自律规范包括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
3.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环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监督管理机制1.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环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3.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环评工程师,将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七、法律责任制度1.环评工程师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环评工程师,将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包括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罚款等。
3.对于因环评工程师执业行为导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质量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职业道德规范1.环评工程师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70be3c82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27.png)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专业技术能力:在技术上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应用技能,掌握先进的评估技术、现代化技术和现代管理理论,能独立完成科学的环境评价诊断、危害分析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二、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关系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业性能,他们应具有优秀的团队协作、分析决策、沟通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能够指导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建立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三、实践性能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要具有较好的项目执行能力,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主办单位必须掌握可行性研究、环评咨询等实践性项目管理方面的技能,开展实质性方案分析、进度把控、绩效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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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按16个登记类别进行登记。
具体设定见下表:
—11 —
—12 —
—13 —
—14 —
—15 —
附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
申请表
单位
姓名
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填报时间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16 —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封面应由申请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申请人不需填写“登记证编号”、“备注”。
3、只申请登记类别1者不需填写“业务考核情况”。
4、“业务考核情况”中填写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业务考核合格证明上的相应内容。
5、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17 —
登记证编号:
情
况
—18 —
—19 —
附三: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格式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为12位,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资质等级代码单位顺序代码 1 代码2
代码代码代码
—20 —
代码编排说明:
1、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代码分为A(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B(乙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C(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或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单位)三类。
2、只登记一个类别者,“登记类别代码2”为“00”。
3、各登记类别代码见下表:
—21 —
—22 —
附四: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
申请表
单位
姓名
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填报时间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23 —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封面应由申请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申请人不需填写“登记证编号”、“备注”。
3、本申请表中的“登记期内”是指上次登记(或再次登记)至本次再次登记之间。
4、“登记期内主要业绩”填写申请人在登记期内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相关工作业绩,并提供报告书(表)、报告(表)主要内容说明及相关页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申请变更登记者,须同时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6、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24 —
登记证编号:
—25 —
—26 —
—27 —
附五:—28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
申请表
单位
姓名
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填报时间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表说明
—29 —
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封面应由申请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申请人不需填写“登记证编号”、“备注”。
3、请在相应“变更事项”中划“√”。
4、“登记类别的变更内容”中请详细填写申请增加的类别或类别变更的具体内容。
5、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