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办理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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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承办单位
注:有关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的数量、位置等具体事项,由市规划局与市房产局在方案审查时商定。
规划综合技
术服务机构
市规划局
市行政服
务中心
市国土局
市房产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环境评价意见
5、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用地范围图
6、规划建筑方案
7、营业执照
8、转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三、办事程序
报件转规划科、测绘科或村镇科审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必备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构筑物类):
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报告批复(原件1份);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构筑物类):
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报告批复(原件1份);
4.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道路、市政构筑物、管线、荒山绿化):
1.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经规划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
4.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道路、市政构筑物、管线、荒山绿化):
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其他材料
1.依据项目的特殊性还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简介
(一)行政主管部门
1、直辖市、市(辖区)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2、区、县级规划委员会,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
3、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协助加强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二)申办内容
在城市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审批工作。
1、许可证办理的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填报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表,提出审批申请。
2、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受理,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2)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等相关情况告知用地单位。
3、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按照初审的标准进行初步审查。(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及审核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稿,对不符合要求的终结审批。
4、许可证申请的审定: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主管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及复审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复审,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审意见。
(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主管人员根据复审意见及审定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定,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
5、许可证申请的批准: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办理申请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论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办理流程
一、凡在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须持立项批复文件向规
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大中型项目,必须在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持经批准的《项
目立项书》,向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并按建设项目审批权
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3)建设用地坐标通知单
4)土地出让合同和合同附件
5)缴费收据(用地面积1.8元/ M2)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山东省建设项目意见书申请表》,并提报必备资料
2)规划处经办人在《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上填写选址意见,依次报处长、局长、管委分管主任审核签发;
3)经过审核签发的建设项目,规划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规划处经办人将办理完毕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填写意见的《山东
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回复建设单位或个人。
注:工业项目选址由投资促进局签署项目主管部门意见,规划局审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