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课程助教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大学课程助教管理办法(试行)学生在读期间担任课程助教,是促进教学质量、培养和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完善课程助教的管理运行机制,规范助教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助教的工作水平和行为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助教相关工作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职责明确、培训上岗、严格考核为基本原则。
按需设岗: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工作的实际需求向院系提出岗位申请,由院系统筹和审核;公开招聘:具体助教人选由院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择优录用:院系应在学校对助教资质的基本要求下,设定助教的具体招聘标准,录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课程助教;职责明确:学校明确规定助教的职责权限,院系在此基础上应根据学科和课程特点,制定适合本院系特点的助教职责规范;培训上岗:助教在上岗前须经过学校、院系或任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助教岗位;严格考核:学校和院系分别依托课程评估系统、助教评估系统、老教授调研组等对助教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估,奖惩分明,激发助教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参与教学的助教水平。
二、资质要求助教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1、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经导师或相关课题组同意后可申请助教岗位。
2、政治合格,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具有课程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学业成绩优良,具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3、严格遵守学校和院系的管理制度完成任课教师的工作要求;4、按学校要求参加助教培训,学习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助教岗位职责,熟练掌握教学平台使用流程、方法和技术,努力提升参与教学实践工作的能力。
5、当前学期有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以及上一学期曾担任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但考核未通过者,原则上不能应聘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6、正在修习课程的研究生不能担任该课程的助教工作。
三、岗位设置助教岗位由院系根据研究生院在前一学年春季学期末下达的助教总岗位数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1、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工作量较大的课程、实验课可设置助教岗位。
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本培养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社会实践:组织研究生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
1.国际学术会议: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提升学术水平。
2.国际合作项目:鼓励研究生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提高国际合作能力。
3.交换生项目:选拔优秀研究生赴国外知名高校学习交流,拓宽国际视野。
九、思想政治教育
1.强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九、管理与评价
1.实施导师负责制,强化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和指导。
2.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
3.严格执行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1.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和科研训练等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2.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3.专业方向课程:根据研究生学术兴趣和特长,设置不同研究方向的专业课程。
4.选修课程:提供丰富的选修课程,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培养跨学科素养。
五、学术活动
1.学术论坛:定期举办学术论坛,促进学术交流,提升研究生学术水平。
2.学术沙龙:鼓励研究生自发组织学术沙龙,分享学术心得,激发创新思维。
3.学术竞赛: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竞赛,培养研究生团队协作和创新能力。
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1篇
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背景
为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大学章程》以及相关教育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发[2015]57号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所在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第四条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条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八条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若干规定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其基本要求是: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体系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心健康,学风严谨,具有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感和事业心。
2. 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的工作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在知识结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能满足实际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需要。
3.身心健康。
二、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对学分、科研能力与水平、学位论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本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的课程设置等。
计划在新的学科、专业开始招生的院系,须制定完整详实的培养方案,在制订下一年度招生专业目录时要同时完成下一年度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个人培养计划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的修课计划、论文写作计划以及为实现就业目标应做的知识储备与技能训练计划等。
具体包括:应修课程与时间安排、学习与考核方式、完成各培养环节的时间表、论文要求和写作进度、主要读书目录等。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导师应根据研究生的个人情况与研究生一起制定、修改、完善个人培养计划;根据本人学习和科研进展,个人培养计划可适时调整。
三、学习年限和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应修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
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学位项目,以批准的学制为准。
对跨学科考入和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应明确要求补修的课程,补修本科生课程的,可计学分,但应修总学分要求要相应增加。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3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关于调整研究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的通知北医(2006)部研字225号各院(部)、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及教学医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定办法的通知》中的决定:“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医学部自1995年实行了对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及导师资格的自行审批。
1998年6月始,硕士生导师资格已由各学院(部)按照招生计划和上岗条件自行审批。
目前,医学部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已覆盖59个学科、专业,在岗的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已达稳定规模。
为了进一步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以及根据以往及本次(第十二批)医学部博士生导师遴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医学部对长学制学生培养过程及管理的明确,在充分征求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医学部将对现有的研究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进行调整:⑴医学部不再进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资格确认,实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 即招收并且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则为研究生导师。
⑵根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同,此次修订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将指导专业学位和科学学位的导师在上岗条件上的区别予以明确。
⑶由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整体考虑学科布局,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的规定》完成要求。
每年将上岗导师名单报至医学部学位办公室。
北京大学医学部2006年12月11日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2006年12月修订)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它既不是教学职务中的固定层次,也不是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北京大学医学部拟实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
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时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并将上岗导师名单呈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后予以上岗。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教研〔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个别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现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岗位政治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明确导师岗位权责。
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
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三、健全岗位选聘制度。
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3-11-13 23:49:41栏目:管理文件(1997年9月5日第38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院系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各方应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各层次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三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教学投入,制定教学制度并监督执行,实施对教师的培训,完善激励制度,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
第四条院系是学校所属教学单位,直接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院系要为教师的教学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监督教师履行职责。
第五条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北京大学所有教师都有承担教学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章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第七条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讲授、习题课、实验课、实习与实践课、讨论课、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
第八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由学校和院系负责。
学校负责制定教师聘任的制度和办法,保障教学基本条件,对教学工作的基本规范做出规定,对教师的业务水平进行培训,完善教师教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院系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和保证教学质量,修订和调整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工作的完成。
第九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按《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执行。
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院系选聘,主干基础课和少数特殊课程的任课教师由校长直接聘任。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1、研究⽣教育是强校之路。
学校、院系、各级管理部门和研究⽣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应齐⼼协⼒、协调配合,努⼒开创我校研究⽣教育⼯作新局⾯。
2、根据研究⽣教育的特点,导师在研究⽣招⽣、培养、就业、全⾯素质教育,提⾼研究⽣培养质量等⽅⾯肩负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
为了在研究⽣培养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导师教书育⼈的作⽤,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件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研究⽣指导教师职责 3、研究⽣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针及各项政策,熟悉并认真执⾏《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有⾼度的责任感。
4、研究⽣导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研究⽣⼈才培养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注重不断提⾼⾃⼰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和学术⽔平。
充分体现教书育⼈、⾔传⾝教的责任,培养研究⽣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
5、研究⽣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招⽣计划,参与研究⽣⼊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作,确保录取新⽣的政治素养和业务⽔平。
6、研究⽣⼊学后,导师应全⾯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进⾏有关的⼊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北京⼯业⼤学研究⽣⼿册》等有关研究⽣培养和⽇常管理的各项规定。
7、研究⽣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培养⽅案,并积极承担研究⽣的教学任务。
根据本专业培养⽅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与研究⽣⼀起制订培养计划。
导师要指导研究⽣的选课和课程学习,选课要注意基础和前沿相结合,努⼒做到在课程学习中提升研究⽣的学习能⼒,掌握良好的学习⽅法,帮助研究⽣打下扎实的基础。
导师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励并创造条件⽀持研究⽣多参加学术报告会,强化和培养研究⽣的学术交流能⼒。
8、导师要有明确的科研⽅向,拥有适合指导研究⽣的科研课题和⽐较充⾜的科研经费,能够保证指导研究⽣开展科研⼯作必备的条件。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及《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以下简称为院系)请假,由院系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或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除经学校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外,同一时段,全日制研究生只允许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北京大学医院进行身心健康检查。
检查后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北京大学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是北京理工大学管理研究生研究和工作的重要规定,是研究生院与指导教师、学生共同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准则,旨在更好地指导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行为,并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全面的指导。
第一条,指导教师应提供科学、全面、系统的建议和培养,有助于学生掌握和发展学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学、科研指导和学术交流的功能,给予研究生良好的科学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研究和研究进展,为学生提供有效的研究指导和科研指导,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建议,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及时、准确地完成指导工作,包括及时完成研究生指导文书的编写和评审,及时完成学生的答辩和课程考核,及时完成研究生成果的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完成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第六条,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提出个性化的指导建议,给予学生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有效地发展自身的学术能力。
以上就是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指导教师能够遵守这些规定,为研究生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导,为研究生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硕士导师管理制度
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学术论文写作、参与学术交流、推动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人员。
为了规范和加强硕士导师管理工作,提高导师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硕士导师应具有一流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
2. 硕士导师应具备师德高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品质,能够关心学生的成长,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
3. 硕士导师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和指导学生的能力,能够正确引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学生掌握科研方法和技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
4. 硕士导师应具备积极推动学生学术交流、学术合作的意愿和能力,能够为学生创造广阔的学术交流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 硕士导师应具备对学生进行科研成果评价和学术论文写作指导的能力,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研成果评价,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6. 硕士导师应具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想象和能力,能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关心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成长。
第三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硕士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培养计划和要求,积极参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工作。
2. 硕士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3. 硕士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科研指导,协助学生制定合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学生进行科研论文写作。
4. 硕士导师应组织并指导学生参与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增强学术交流能力。
5. 硕士导师应对学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给予合理的评价和指导,促进学术论文写作和科研成果的产出。
6. 硕士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热心关怀学生的生活和成长。
第四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硕士导师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超出所能承担的负荷。
导师资格管理制度
导师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师资格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导师,包括全职导师、兼职导师、客座导师等。
第三条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导师提供规范化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导师的资格管理、评定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导师资格认定第五条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导师资格认定:(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二)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经验;(三)有较强的课程设计、教学实践和科研能力;(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无违反学术、教学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记录。
第六条导师资格认定程序(一)导师资格认定申请:导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填写导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二)资格审核: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三)资格认定:通过审核的导师,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作出认定,并颁发导师资格证书;(四)异议处理:对于有异议的申请,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复核,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导师资格有效期导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导师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导师管理档案学校建立导师管理档案,包括导师的基本信息、教学、科研成果、学术交流、评价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导师行为规范第九条导师在教学、科研和指导工作中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背学术规范和教学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导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批改,但不得超越教学和科研的范围。
第十一条导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因私心对学生进行侮辱、打击等行为。
第十二条导师必须遵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学生和学校的敏感信息。
第四章导师资格评估第十三条学校将定期对导师的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导师资格评估包括自评、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9月5日第38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院系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各方应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各层次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三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教学投入,制定教学制度并监督执行,实施对教师的培训,完善激励制度,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
第四条院系是学校所属教学单位,直接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院系要为教师的教学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监督教师履行职责。
第五条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北京大学所有教师都有承担教学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章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第七条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讲授、习题课、实验课、实习与实践课、讨论课、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
第八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由学校和院系负责。
学校负责制定教师聘任的制度和办法,保障教学基本条件,对教学工作的基本规范做出规定,对教师的业务水平进行培训,完善教师教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院系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和保证教学质量,修订和调整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工作的完成。
第九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按《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执行。
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院系选聘,主干基础课和少数特殊课程的任课教师由校长直接聘任。
主干基础课、通选课等课程,应选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团队目标:导师团队的建设应该以明确的目标为基础。
团队的目标可以包括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推动学术研究或者提高团队的学术声誉等。
确定了目标后,团队成员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团队需要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2. 吸引优秀导师:一个优秀的导师团队首先需要有一支出色的导师队伍。
为了吸引优秀的导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硬件设施;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注重导师的职称评定以及晋升渠道的建立。
3. 规范导师资格遴选、聘任和管理等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培养单位、各学科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4.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导师实行资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和聘期考核动态调整机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以上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师校发〔2007〕14号)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依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大力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决定》(师校发[2007]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经学校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印发。
二OO七年四月七日主题词:研究生教育条例通知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7年4月9日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依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大力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决定》(师校发 [2007]4 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岗位职责第一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二条全面了解研究生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研究生的特点,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
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
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第四条导师应与研究生定期面谈,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思想情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研究生爱国敬业的精神,以及恪守学术规范的严谨治学态度。
第五条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
导师因公离校一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须经院(系、所)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院(系、所)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院(系、所)指定合作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二级学科的其他导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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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发[2015]57号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所在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第四条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条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八条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做好论文初审和预答辩等工作。
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院系应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第十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一条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三条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
应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
参加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六条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1. 兼职导师的聘任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兼职导师一般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
兼职导师应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承担了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3. 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院系有密切稳定的联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5.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北京大学。
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第十七条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应承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 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八条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1.仅限在专业学位或者职业导向的硕士项目选聘兼职导师。
2.兼职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我校相关教学单位有稳定的教学或实习的合作关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硕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聘期一般为三至四年。
5.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北京大学。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第十九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设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制定工作程序及规则,并报送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者可向所属学位分会提出导师遴选申请。
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分会根据制定的工作规则,严格进行审核。
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遴选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各学位分会应在校内公布其审核遴选通过的导师名单,公示期为7天。
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导师名单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由校学位办公室纳入导师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办公室在名单公示期内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
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第二十四条我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
各院系应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对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
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果包括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一流刊物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或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出版高水平专著及获得省部级奖项等。
刊物范围及成果数量由所在院系在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中制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导师应有适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具备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由所在院系制定。
第二十七条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近两年内无长期出国计划。
其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个。
第二十八条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导师,或者导师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其中,暂停招生相关处理意见由院系讨论决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分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政处分相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2.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3.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4.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5.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属于“存在问题论文”的;6.接受由研究生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财务和各类娱乐活动;7.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招生的导师应在人事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
导师原则上不能延长招生年限。
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可由本人提出延长招生年限的申请,学位分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延长招生年限需每年进行申请和审核,一般不能超过3次。
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延长招生年限资格审核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两院院士,文科资深教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及以上职务人员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导师可适当放宽上述年限。
第三十条各院系每年应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导师招生资格的年度审核结果应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跨学科导师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第三十二条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具备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1.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2. 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近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
目前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有培养拟跨学科专业研究生充足的科研经费、基础条件及协助人员;3. 在原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有紧密联系,跨学科招生和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4. 申请人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二级学科;5.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科造成冲击。
申请人被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资格后,原所属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二级学科学位点对于专职教师团队的要求;6. 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1. 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时,由所在学位分会认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2. 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时,必须依托交叉学科项目,有合作平台支撑,并取得原学科和跨学科所属的学位分会的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