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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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原则1.3 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2.1 工资支付的标准与周期2.2 工资支付的方式与形式2.3 工资支付的记录与公示第三章: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3.1 工资支付保障基金的设立与管理3.2 工资支付的监管与检查3.3 拖欠工资的预防与处理第四章: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4.1 节假日与休息日的工资支付4.2 工伤与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4.3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结算第五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5.1 工资争议的协商与调解5.2 工资争议的仲裁与诉讼5.3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6.1 条例的解释权6.2 条例的实施日期6.3 其他补充规定第七章:合同签署7.1 签署双方信息7.2 签字栏7.3 签订时间7.4 签订地点以上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合同目录的主要内容。

合同编号: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适用于所有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1.2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1.3 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2.1 工资支付的标准与周期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并按月支付工资。

2.1.1 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1.2 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应明确约定。

2.2 工资支付的方式与形式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2.2.1 货币支付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拖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一、工资支付规定(一)支付形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二)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三)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一)签合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二)签字确认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保管好社保卡、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拖欠工资法律责任1.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可处以罚款。

2.黑名单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刑事责任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曝光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释义

【章析】本
行规范。

与周期【章析】本章核心是对支付形式、周期和日期及确定、台账及凭证使用保存进行规范。

第二章 工
资清偿【章析】本章用七条阐述了一般责任主体、违法情形的责任主体、使用违法主体工资清偿责任主体、使用个人和不
罪移送。

法律途径。

拒不清偿的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

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章析】本章核心是对实施源头治理,在审批、许可,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工程款、工资
行规范。

督检查。

主要包
、失信惩戒、政府信用、举证责任、工会监督。

讨工程款)、强制措施、行业监管、资金监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

罚。

始终坚持容错机制,就是先改正,后处罚。

①工资支付不规范3项(实物、有价证券,未编台账并保存未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卡)、②不履行建立工
类,16项具体违法行为
3项(实物、有价证
3项(未开
付义务4项方用工监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⑧社会投
资项目违规
户资料)、⑤金融机构
附 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启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Word演讲稿)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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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开启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条例》主要内容简介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

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题式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标题式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及工资的界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责任主体及监管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工作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工方式】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落实监管责任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工的定义、工资的定义,还在第五条明确提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要求: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并进一步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特别是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一、明确农民工和工资的定义《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明确属地责任(一)完善制度,依法监管。

《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二)严肃追责,欠薪必究。

《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部门职责(一)分工合作,形成监管闭环。

《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

《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

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逐条详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PT课件(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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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5、对于农民工的含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 农民工,又称民工,简言之是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还未能得以转换而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的 群体。"农民工"一方面具有农民的身份属性,另一方面从事的工作却是产业劳动。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就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来 城镇务工的居民。 然而现在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推出,户籍制度已经改革,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 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城里人”和“乡下人”户口身份之别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上述所称的农民工 群体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本条例所适用的群体发生了变化。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一线城市也存在农村来的居 民。 可见,如何适用本条例将存在一定争议。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条的影响很大,搞不好高管也可能是农民工哦,而且本 条例的保护力度从明文规定来分析部分内容要强于《劳动合同法》。
2020年逐条详解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法律师解读)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意义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我国产业 工人的主体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拖 欠农民工工资是伴随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历史现象。解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 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 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 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作了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64条。

这里筛选出与企业最为相关的九条。

这九条对企业影响最大。

也最应该常记于心。

一、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解读:“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

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

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

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

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

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解读:这一条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

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而这一条将原有的保存两年备查变为3年,可能有的企业会说,我们企业没有农民工。

但是就如该条例第二条农民工的定义可知,农民工的概念非常宽泛。

因此为了降低风险为0,请企业保存工资及考勤三年。

三、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该条款对于那些采用“假外包、真派遣”等方式规避用工风险的企业,明确了赔偿的责任主体。

四、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一项关键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条例的背景和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有其重要背景和目的。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打工者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逐渐凸显。

其次,一些用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定此条例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条例中的主要内容1.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期限和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得长于一个月。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做好工资支付记录的保留,以备相关部门的检查。

2. 工资支付方式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

不得以实物或者非货币形式抵押农民工的工资,也不得要求农民工开立账户或者购买特定产品。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工资权益,防止了用人单位利用各种手段侵害农民工的财产权。

3. 工资支付保障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资支付问题。

4. 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包含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

例如,对于迟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欠薪超过三个月,相关监管部门将会介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信用状况。

三、条例的意义和影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的工资支付义务和方式规定,有力地遏制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五、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农民工本人,并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要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六、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需要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八、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九、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解读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将全面贯彻实施,自此,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了法律武器,开启了依法治欠的历史阶段。

解读一《条例》具有鲜明的立法意向开宗明义明确《条例》是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而立。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高度重视和真切体察。

农民工背负着家庭的希望,承载着养家糊口的重担,背井离乡,通常干着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苦、脏、累、险工作,流出的汗水与辛苦是城里人难以承受的。

保护他们的利益,特别是捍卫他们最为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是我们的政策基点,关乎到民生民心,这是最大的政治。

《条例》具有明确的问题导向欠薪顽疾顽在哪儿?多年的治欠实践表明,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的重灾区,长期以来形成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建筑市场乱象,工程款与工资混杂、不按月结算工资等工资支付乱象,共同构筑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顽疾成因。

针对于此,《条例》明确了工程款担保制度、建筑工程项目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实名制、总包企业工资代发制等一系列成龙配套的制度,旨在打造工资发放的绿色通道。

《条例》具有明确的法理思维《条例》立足于以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又不拘泥于以往的条文成规,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做法,瞄准导致欠薪的根源性问题,指出了既基于劳动关系又有所突破的治理框架,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也体现了立足现实的治理思维。

比如,《条例》既规定了合法用人主体的工资支付责任,又明确了实践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招用农民工欠薪的,依然具有清欠工资的责任与义务。

再比如,在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具有支付工资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代发工资的责任,这也是基于治欠实践作出的现实考量。

《条例》具有明确的政治属性一切法律都具有政治属性,《条例》在这一点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农民工工资怎么发1、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3、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特别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知晓签订合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每月签字确认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银行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常看工地维权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解读(202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解读(202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解读(2020)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工资权益,去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人社小编将与您一起学习了解这部根治欠薪的法规文件。

《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

”据此,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条例》对政府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压实其监管责任是重要保证。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整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整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整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

全文共分为七章四十三条,分别从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保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了全面规定。

第一章总则本章明确了《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

规定了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章工资支付标准本章规定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劳动保护工资等。

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支付时间。

第三章工资支付保障本章从账户管理、资金保障、支付期限等方面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资金与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同时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期限和方式。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章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加倍赔偿金;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并支付加倍赔偿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本章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权,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同时鼓励农民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的履行和保障本章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责任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强制执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制度。

第七章附则本章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规定了《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全面规定。

它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业律师逐条解读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业律师逐条解读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业律师逐条释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是一部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法规。

《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

为使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大众尤其是农民工群体能掌握理解该条例,对该条例进行专业释义。

第一章总则【章析】本章核心是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指导思想、工作要求、支付规范、政府部门责任、其他机关责任、投诉受理进行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专业律师释义:本条指明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上位法。

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上述立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会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

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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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

《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内容分析】本章核心是对立法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指导思想、工作要求、支付规范、政府部门责任、其他机关责任、投诉受理进行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宗旨。

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我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上述立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都是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

《条例》开宗明义说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农民工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农民工付出劳动的工资报酬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条例》不仅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还要解决无劳动关系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高度重视和真切体察。

第二条【农民工及工资的界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农民工的名词解释。

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1984年,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那时,用工单位统一去农村招募的农民工,流动的农民工是没有权益可言的,他们的劳动者身份被一个更为贬义化的称谓所定义——盲流。

当今媒体对农民工存在一定的误解,以为农民工就是搞建筑的。

其实大错特错。

因为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有各行各业,有些白领也是农业户口,只是他们学历高一点从事白领工作。

有些总经理也是农村来的,还没落户也叫"农民工"。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171万人,比上年增长1.5%。

其中,外出农民工16934万人,增长0.3%;本地农民工11237万人,增长3.4%。

【农村居民】:有三个方面的意思:1、户口为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农村的人。

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种植业或养殖业、渔业等为主的劳动者,故也被称为“农民”、“村民”、“乡民”、“渔民”等;2、虽然户口是“非农”户口,但居住在农村的人;3、城郊村、城中村因撤消村村委会建立居民委员会,但其户口没有转为非农户口的人。

“农民工工资”《条例》界定为: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农民工权利和义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解读:本条规定是明确农民务工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和个人,两个法律适用范围,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人用工适用于民法。

1、如何理解“农民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2、如何理解“农民工”的义务?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无义务付出(劳动创造价值),也即无权利获得劳动应得的报酬。

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法》第3 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并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

遵守劳动纪律既是为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着想,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负责。

第四条【指导思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解读:如何理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农民工工资的解决以往多采用“多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处理,涉及人社、住建、发改委、财政、公安、司法、信访以及市场监管、金融等多个部门。

本条款实际上将农民工工资多部门联席会议的处理方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个部门在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责,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中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而在以往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中,信访部门会作为一个总的协调部门,这次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也许是有意淡化农民工工资信访处理,强化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处理。

2、如何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目标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纳入当地地方政府考核。

这一点非常重要,就相当于给各地方政府加了一道紧箍咒,时时刻刻都必须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放在心上,其中考核又是指挥棒,引导着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侧重点,例如社会经济发展、扶贫、环保、安全都是地方政府考核内容,这些方面就发展得很好。

本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

本条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影响深远,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管理发挥到了极限,第一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政权机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作了明确规定。

总的原则: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健全目标责任、纳入考核监督、止于萌芽状态。

实务中把握要点:1.落实领导小组职责;2.抓好检查、调度、通报、考核、问责;3.落实考核细则;4.备齐佐证材料。

5.将欠薪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工作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解读:本条是对国办发〔2016〕1号文件原则的提升。

一个目标: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项责任: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四项措施: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规范】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律规范。

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把握三项内容:标准、时间、方式。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七条【落实监管责任主体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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