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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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内容分析】本章核心是对立法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指导思想、工作要求、支付规范、政府部门责任、其他机关责任、投诉受理进行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宗旨。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我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上述立
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都是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条例》开宗明义说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农民工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农民工付出劳动的工资报酬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条例》不仅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还要解决无劳动关系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高度重视和真切体察。
第二条【农民工及工资的界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农民工的名词解释。
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1984年,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
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那时,用工单位统一去农村招募的农民工,流动的农民工是没有权益可言的,他们的劳动者身份被一个更为贬义化的称谓所定义——盲流。当今媒体对农民工存在一定的误解,以为农民工就是搞建筑的。其实大错特错。因为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有各行各业,有些白领也是农业户口,只是他们学历高一点从事白领工作。有些总经理也是农村来的,还没落户也叫"农民工"。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171万人,比上年增长1.5%。其中,外出农民工16934万人,增长0.3%;本地农民工11237万人,增长3.4%。【农村居民】:有三个方面的意思:1、户口为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农村的人。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种植业或养殖业、渔业等为主的劳动者,故也被称为“农民”、“村民”、“乡民”、“渔民”等;2、虽然户口是“非农”户口,但居住在农村的人;3、城郊村、城中村因撤消村村委会建立居民委员会,但其户口没有转为非农户口的人。
“农民工工资”《条例》界定为: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农民工权利和义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解读:本条规定是明确农民务工的权利和义务。单位和个人,两个法律适用范围,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人用工适用于民法。
1、如何理解“农民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2、如何理解“农民工”的义务?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无义务付出(劳动创造价值),也即无权利获得劳动应得的报酬。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法》第3 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并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遵守劳动纪律既是为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着想,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负责。
第四条【指导思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解读:如何理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农民工工资的解决以往多采用“多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处理,涉及人社、住建、发改委、财政、公安、司法、信访以及市场监管、金融等多个部门。本条款实际上将农民工工资多部门联席会议的处理方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个部门在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责,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中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而在以往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中,信访部门会作为一个总的协调部门,这次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也许是有意淡化农民工工资信访处理,强化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处理。
2、如何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目标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纳入当地地方政府考核。这一点非常重要,就相当于给各地方政府加了一道紧箍咒,时时刻刻都必须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放在心上,其中考核又是指挥棒,引导着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侧重点,例如社会经济发展、扶贫、环保、安全都是地方政府考核内容,这些方面就发展得很好。本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