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闽质监〔2017〕60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闽质监〔2017〕60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146号)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质监〔2017〕52号)要求,结合我省港口码头使用起重机械实际状况,现就开展我省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督促港口码头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排查和治理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工作范围以港口码头(含拆、修、造船厂)使用的起重机械为排查范围,以使用土制或改造港口码头用起重机械为排查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工作措施(一)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港口码头起重机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由许可单位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安装或改造过程是否经监督检验合格,是否进行使用登记、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作业人员持证和培训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定期检验不合格项目是否整改合格、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到位、主要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等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0•【文号】质检特函[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表的格式、使用范围、提交的资料、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网站下载使用。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情况,申请表在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前,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但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二00四年五月十日附件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颁│┃┃(核准││发│┃┃)证编││日│┃┃号││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提交的文件资料┎─┬───────────────────────────────────┒┃序│文件资料名称┃┃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机构负责人:(安全监察专用章)日期:┃┃┃┠─────────────────────────────────────┨┃审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经办人:日期:┃┃┃┃主管负责人:日期:┃┃┃┗━━━━━━━━━━━━━━━━━━━━━━━━━━━━━━━━━━━━━┛附件2 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1.填写范围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告知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
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质检特函[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印发,请按照工作实际,结合2013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2013年2月1日附件: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防止重特大事故和重大负面影响事件为目标,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和“创新发展、真抓实干、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努力坚守安全底线,着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夯实工作基础,更加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围绕以上要求,2013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突出质量主题,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不断提升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一)着力推动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及2013年行动计划为契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企业对开发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自我把关责任;完善和推进制造单位首席质量官制度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2.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推动将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兴省(市、县)等活动内容;积极参与“质量月”、“3.15”等重要活动。
2019年压力管道检验知识10问
2019年压力管道检验知识10问胡大永1、工业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中,如何确定下次检验周期?2、公用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中,如何确定下次检验周期?3、什么是基于风险的检验?与定期检验或全面检验的区别?4、关于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处理?5、关于特种设备资料缺失问题的处理?6、工业压力管道的范围及级别划分?7、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依据是工业管道定检规还是公用管道定检规?8、特种设备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安全评定、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9、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10、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要求?1、工业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中,如何确定下次检验周期?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监督检验:“管道一般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定期检验:“(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使用单位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TSG 08使用管理规则》3.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2、公用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中,如何确定下次检验周期?答:《TSG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表1的规定,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当结合全面检验结果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确定管道下一次全面检验日期,其全面检验周期不能大于表1的规定,并且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
除GB1-Ⅲ次高压燃气管道外的其他管道,应当结合全面检验结果确定管道下一全面检验日期,其检验周期不能大于表1的规定。
财综[2011]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名49254)
财综[2011]16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名49254)【法规标题】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文字号】财综[2011]16号【颁布时间】2011-3-31【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6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9日国质检锅[20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实行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按照《纳入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见附件一)执行,设备注册代码仍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的规定编码。
随技术进步、特种设备更新换代及事故发生等情况,总局将及时对安全监察范围进行调整。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整治与注册登记因缺少资料或其他原因未能进行注册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按照如下规定处理:(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符合有关规定,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齐全,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但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不全的,应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联系,补齐所缺资料,经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其注册登记。
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不能补办有关资料的,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确定设备的性能参数与安全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并补齐资料后,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X政办〔X〕209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X政办〔X〕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之规定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X〕1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录范畴,依法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和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之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主要类别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如果修订,按新目录执行)。
我市常见的起重机械主要有桥式起重机(俗称“行车”“行吊”)中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俗称“单梁行车”)、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俗称“双梁行车”)和门式起重机(俗称“龙门吊”)中的通用门式起重机(常见于石材荒料场的大型“龙门吊”)、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俗称“单梁龙门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10
•【文号】[2013]质检特便字第2016号
•【施行日期】2013.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许可系统的要求
([2013]质检特便字第2016号)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湖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23号)规定,6月1日之前按原规则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的,各考试机构务必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考试结果的上报和提交证书申请。
据许可办了解,你机构仍有上述情况的资料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现提出批评。
为保障考生的权益,请你机构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上报,逾期未报的我局不再受理许可申请,考生需按新考规要求重新考试。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质检特函〔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形势和任务需要,充分发挥专家支撑作用,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工作水平,我局决定整合原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库和事故调查专家库,建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库。
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专家,具体事项如下:一、专家资格条件要求(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认真严谨,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够对自己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安全状况提供独立、公正的见解和判断;(三)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或一线实践工作10年以上,参与2次(含)以上特种设备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或调查处理的工作经历。
(四)具备下列其中一项:1.具有高级或同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持有A类安全监察员证;3.具备特殊专业技术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应急或事故调查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二、专家来源和数量要求(一)专家应来源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或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专业应涵盖机械、机电、自动化、力学、金属材料、无损检测、化工工艺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专家数量原则控制在10人以内,其中,上报专家中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
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6]2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获证单位和授权机构的监督,督促其持续满足许可或授权条件,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鉴定评审的把关作用,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根据《2016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此次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工作采用以下方式开展:
(一)获证或授权(委托)后监督抽查:以质量体系运行、工作(产品)质量以及资源
条件为重点,对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授权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抽查)。
(二)评审后发证前。
特种设备质检总局互动交流公众留言总结
特种设备质检总局互动交流公众留言总结1、关于电梯安全管理员年龄限制的问题由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要求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退休老人不符合申请条件。
因安全管理员的职责着重于日常管理,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应低于一般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汽车驾驶证对年龄的限制也是高于60周岁的。
建议总局在修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时予以考虑。
2、电梯由集选改为并联是否属于改造?电梯加装读卡器(刷卡后可以进行楼层选择)是否属于改造?请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国质检特〔2014〕260号)中对改造定义的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对所提及的施工类别进行界定。
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1.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1);2. 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2);3. 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4. 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 卡)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
本人觉得应该属于3、县有二家单位电梯进行了改造,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1、电梯改造后是否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2、一家单位电梯改造是生产单位授权委托改造单位进行的,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信息中设备的生产单位应该是哪个单位?3、一家单位电梯改造没有经过生产单位授权,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信息中生产单位是否应该是改造单位?4、电梯轿厢内铭牌是否要变更?目前,电梯使用登记的要求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规定施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201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质检特函[2012]75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201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201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质检特函〔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工作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2012年我局组织对105家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方式此次监督抽查针对不同类型的单位继续采取不同的抽查方式。
对生产单位,采取资料核查、到单位生产现场检查和产品安全质量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对综合检验机构,采取到生产单位检查产品质量和到检验机构核查监检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损检测机构,采取到大型石化工程现场监督抽查的方式。
二、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情况此次监督抽查共抽查生产单位80家,均为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其中锅炉制造单位10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8家,气瓶制造单位20家,电梯制造单位18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12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6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6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小锅炉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为重点,气瓶制造单位以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为重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则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为重点,主要抽查了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
抽查的主要内容为获证单位条件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重点对企业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检查。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3天津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一、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安生【2016】17号)要求,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DB12/T 759-2018),制定《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安全管理风险的辨识和每一特种设备辨识单元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每一特种设备辨识单元的安全风险级别,进而制定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评估简要流程见附表1三、天津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DB12/T 759-2018)(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是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为管理风险和设备安全风险,管理风险和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均为5级。
四、使用单位按照地方标准中《附录A》进行管理风险的辨识,根据扣分比例(M=扣分值/满分值×100%)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单位管理风险的风险等级,分为:A(极高危险)、B(高危险)、C(中危险)、D(低危险)、E(极低危险)。
五、使用单位按照地方标准划分的设备安全辨识单元,对应地方标准表1中基础扣分比例和《附录B》至《附录I》进行辨识单元风险辨识,根据地方标准中4.3.2.1.3扣分比例计算(R=基础扣分比例+扣分值/满分值×100%)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单位辨识单元的风险等级,分为:Ⅰ(极高危险)、Ⅱ(高危险)、Ⅲ(中危险)、Ⅳ(低危险)、Ⅴ(极低危险)。
基础扣分比例取值按照地方标准中表1中规定数值对应确定。
对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但符合《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要求的压力管道,基础扣分比例为0。
资料审查存在问题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处理方法探讨
资料审查存在问题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处理方法探讨摘要:为确保特种设备得以安全应用,要求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从多个方面针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应用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加强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其中,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作为特种设备的重要表现形式,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安全管理过程。
目前,为进一步规范对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的管理强度,主要以定期检验为研究重点,针对压力容器、管道定期检验常见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进行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处理方法引言压力容器是用来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是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工业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设备,是一个国家装备制造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工业生产中,根据工艺需要,压力容器有些要承受几十兆帕的高压,有些要保持几百度的高温,有些要装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介质。
压力容器一旦失效发生事故,就很可能是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所以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后需要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相关规程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从图1可以看出,2011年至2017年万台设备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一定程度上这也能反映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有效性。
与此同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具有受限空间作业、登高作业、易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电磁辐射的特点,本身就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因此我们必须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分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资料审查存在问题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的问题1.1无出厂资料的压力容器(1)有产品铭牌。
对于设备上有产品铭牌且字迹清楚的压力容器,可以确定制造单位的,应当到原制造单位补齐资料,资料补齐后该台压力容器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补齐资料的,可通过检验补齐资料,通过检验补齐资料的压力容器下次定期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且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2个检验周期,届时应予更换。
特种设备整改回复函
特种设备整改回复函日期:[日期]致:[发出整改通知的机构或单位]主题:特种设备整改回复函尊敬的[发出整改通知的机构或单位]:感谢您的关注和指导,我们接到了贵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并已经认真阅读。
我们全体员工对于这次整改工作非常重视,立即行动起来,确保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整改,充分保障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经过仔细研究和评估,我们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合规和安全运营:1. 整改方案根据贵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我们立即成立了专门的整改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特种设备的整改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整改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进度和整改措施等,以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备检查我们已经组织了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结构完整性、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有效性等方面。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记录和分析,明确了需要改进和修复的地方。
3. 整改措施我们根据检查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部件或组件;•更新设备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加强设备维护和日常巡检的培训;•完善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我们将全力以赴,尽快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4. 质量监督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长期运行安全,我们将加强对设备运行的质量监督。
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实施设备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安全评估。
同时,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5. 整改进度报告为了及时向贵机构汇报整改工作进度,我们将定期向贵机构提供整改进展情况的报告。
这将包括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目标达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以便贵机构及时了解和评估整改工作的效果。
我们承诺,将以最严谨和负责的态度,确保特种设备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高质量完成。
如果在整改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困难,我们将及时与贵机构沟通,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登记(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锅炉。
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办理使用登记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三)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四)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
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六)变更登记。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锅函[2004]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锅函[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发《特种设备事故管理软件》中,特种设备种类分为11种,即:锅炉、土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房屋(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
所发生的事故,均应输入软件统计上报。
为便于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工作,统一口径,现就有关事故统计问题说明如下:一、土锅炉包括土锅炉(常压)和土锅炉(非法)两种。
土锅炉(常压)系指常压锅炉当作承压使用、土锅炉(非法)系指非法制造的承压锅炉,两种土锅炉引起的事故分别统计。
二、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改造、非法使用的压力容器、设备事故列入压力容器事故统计范围。
三、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由于安装、使用环节未列入监察范围,但在设计制造、事故调查等环节由特设监察部门负责,故对其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四、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不是因特种设备损坏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
如在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时人员失足坠落事故;但如因机械折断引起的坠落事故则应列入统计。
又如:电梯门不能关闭或电梯不能按正常指示停靠而引起的人员坠落事故属于统计范围;但被人破坏或强力打开,引起的人员坠落事故则不列入统计。
五、气瓶及瓶阀泄漏(含操作不当)引起的次生事故按事故特征列入统计(如爆炸、着火、中毒等);但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不列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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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复函已经公布2年多,但是在仍有不少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对在用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知道怎样处理,下面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
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
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
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1月14日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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