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要求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时间(一)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待遇享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鉴于疫情防控和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情况,筹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2022年2月底。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缴费参保,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上述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各统筹地区可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吉医保联〔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做好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年度集中预缴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参保人个体按自然年度集中预缴制。
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统一设定为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预缴期内不再受理2020年个人缴费业务(符合规定的职工转居民参保人员和新参保建档立卡人员除外,此类人员需各地医保部门通过特殊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传递征收信息,税务部门据此进行征收)。
集中预缴期内按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享有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对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2021年个人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待遇等待期)。
二、缴费和补贴政策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救助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他渠道的参保缴费补贴一律不在税务部门征收标准中体现。
(一)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1号)规定,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2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方案(最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方案根椐《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X 人社发〔X〕1号)和《X区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防区政办函〔X〕5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X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小额人身保险承保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参保任务确保X年全镇参保覆盖率占城乡总人口的98%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达到100%,(各村、社区参保任务详见附表)。
(二)筹资标准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筹资,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220元。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的领导,此次收缴工作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镇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各村(社区)干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参保人数每周星期四下午4点前报送镇社保中心汇总缴费进度情况并上报区人社局。
三、工作要求(一)参保范围1.区域内除应当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X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3.符合劳动保障部《X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但未就业的X人员。
4.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5.新生儿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止,连续参保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我市决定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参保工作的目标、原则、范围、内容及相关政策措施。
参保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
参保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登记:参保人需携带有效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
登记时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交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
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对于低保、重残等特殊人群,可享受财政补贴,个人只需缴纳部分保费。
保险待遇:参保人在保险期内因病住院或门诊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享受保险待遇: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
对于低保、重残等特殊人群,报销比例可提高10%。
报销流程: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携带有效件和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
在出院结算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对于特殊人群,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报销。
宣传动员阶段(X月日-X月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政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
集中缴费阶段(X月日-X月日):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好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排查和帮扶工作,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参保。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20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缴工作,完成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绥化市域内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个人筹资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10元。
四、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时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实行年度预缴制,规定集中缴费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参保人应当于缴费期内足额预缴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在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保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新生儿除外),应当一次性全额补缴年度个人(310元)和政府补助部分(550元)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2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征缴工作的通知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邓政办〔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征缴工作的通知邓政办〔2019〕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28 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征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缴范围和标准(一)征缴范围。
全市区域内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含异地户籍常住居民。
(二)征缴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250元。
二、征缴方式和时间医保费用征缴坚持“政府推动、乡镇主体、部门配合”的原则,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征收渠道,实行集中征缴,确保全民缴费参保。
(一)集中征缴。
1.全市城乡常住居民和群众由各乡镇(街区)负责,组织各行政村、社区以户为单位集中收缴。
2.城区学校、幼儿园在校生(含民办),由教体局负责统一收缴;南阳幼师及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由两所学校负责收缴;农村户口学生原则上随父母所在村(社区)集中缴费。
3.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由科工信局组织各破产企业服务站负责统一收缴,要通知到位、收缴到位、服务到位,确保他们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二)时间要求。
各乡镇(街区)、市直相关单位要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居民的医保费用征缴工作,在10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收缴时间内完成全部征缴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我国实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实现因病治贫的脱贫攻坚目标。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然而,征缴工作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征缴率不高、困难群体参保率低等问题。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对于确保政策落地、提高征缴率、实现全民参保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一)提高征缴率。
以2023年年底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率稳定在95%以上,确保政策覆盖面广泛,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确保困难群体全面参保。
对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优化征缴服务。
简化征缴流程,提高征缴效率,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征缴服务。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增强群众参保意识。
(二)健全征缴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基层参与、网格服务、绩效考核的工作机制,确保征缴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征缴任务。
各镇(街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征缴任务。
(四)优化征缴方式。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线上线下征缴渠道,提高征缴便利性。
(五)强化督导考核。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督导制度,对工作进度、典型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征缴工作顺利推进。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同推进征缴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XX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
XX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参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1. 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2. 优化参保缴费服务。
完善参保缴费便民渠道,提高参保信息质量,提升参保服务水平,确保参保群众方便快捷地享受医保待遇。
(二)具体目标1.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XX万,参保率达到95%以上。
2.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3.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督促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1. 各级医保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加强与财政、税务、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3. 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用的征收和清缴,确保费用的准确收取和及时上缴。
4.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确保学生参保率达到10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遵府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规定,我省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
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匹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的,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自行补足。
二、征缴时间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征缴为辅,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黔江府办发〔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6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标准(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
(二)在黔高校大学生参加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20元/人·年,二档550元/人·年。
(三)符合享受参保资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资助标准按《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黔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17〕11号)的规定执行。
即特困人员(含原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孤儿和低保对象,按居民医保一档参保缴费标准全额(250元/人·年)给予资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重度(1―2级)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居民医保一档参保缴费标准的70%(175元/人·年)给予资助。
对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给予资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区X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X办发〔X〕40号)和《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X人社发〔X〕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X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参保范围(一)具有X区户籍的人员(除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二)非X市户籍在雅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三)取得X区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二、参保方式(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二)非X市户籍在雅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在各大中专院校办理;(三)取得X区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参保缴费在个人取得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三、参保缴费标准(一)X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设置两个档次,缴费标准为:第一档220元/人/年,第二档360元/人/年。
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档次,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换缴费档次。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代缴一档个人缴费,享受一档医保待遇。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的缴费部分,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由民政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给予全额补助。
四、参保任务及时间X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从X年10月启动,X年12月20日前完成集中参保阶段的参保申报、信息录入、信息核对、缴费确认和上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赓即组织乡、村、组干部迅速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并按要求完成X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知晓率达100%,各行政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覆盖面达到100%,以乡镇为单位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8%以上。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精心实施,认真抓好X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扶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扶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扶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扶政办明电〔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扶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扶政办明电〔2020〕40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为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推进城乡居民社保、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现就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对于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截至目前,各单位开展的很不平衡,征缴进度与时间进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现在距离年末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各乡镇、街道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作为年末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要亲自调度,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入库金额有较大幅度增加,力争征收率达到100%。
二、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在12月25日前(年末财政对账因此提前六天)完成城乡居民的缴费工作。
具体个人缴费标准见扶余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2021年公告或国家税务总局扶余市税务局“致广大城乡居民的一封信”。
三、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流程:(一)以微信小程序为主,微信公众号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选择险种缴费即可。
(二)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以村屯为单位集中征收,然后由专人集中录入微信小程序。
(三)建设银行在全市各村设置了固定缴费服务点,城乡居民可通过建行“裕农通”APP进行缴费,详情可咨询建设银行扶余支行或各村缴费服务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沈丘县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县城乡居民2021年度根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根据?周口市医疗保障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的通知?(周医保〔202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各乡镇〔办〕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率应高于上年度,各乡镇〔办〕工作目标〔见附件二〕,确保应保尽保,提高保障水平,稳固提升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持续增强城乡居民新时代的获得感、幸福感、平安感,为促进乡村振兴作出奉献。
二、征缴范围、标准、流程1.征缴范围。
我县不属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小学生在户籍所在行政村参保。
2. 征缴标准。
2021年度保费每人缴费250元。
国家财政人均补助520元。
3.资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保费,财政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稳定脱贫人员除外〕、艾滋病患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户家庭〔1人〕保费,财政资助每人30元。
同一资助对象只享受一种资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资助对象缴费时,先全额缴纳保费,再退还财政资助局部。
4.工作流程。
乡镇〔办〕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把保费交邮储银行,再由税务局开具发票。
三、时间安排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2月11日,共60天,分三个阶段。
1. 发动和征缴阶段20天:10月11日—10月31日;2. 集中征缴阶段20天:11月1日—11月20日;3. 扫尾、对账和总结阶段20天:11月21日—12月11日。
四、工作措施1.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医保费征缴工作领导组,刘国庆县长任组长,郝四春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人社、卫健、教体、医保、农商银行、邮储银行、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见附表一〕,切实加强对全县医保费征缴工作的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X人社函〔20XX〕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X民规〔20XX〕7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规〔20XX〕20号)及《关于印发<XX市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缴费的目的和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是关系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事关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对于群众看得起病、看好病,逐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参保原则(一)县级统筹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资助相结合的缴费机制。
(二)应保尽保原则。
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家庭成员全员参保。
(三)不得重复参保原则。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缴费时间、对象与目标(一)参保缴费时间: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其余时间为非缴费期,年度内只收缴一次,参保期内不允许退保。
12月底前必须将集中缴费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0XX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能及时就医报销。
20XX 年1月1日以后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按有关规定延迟,即从缴费之日起30日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对象:1、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在我县常住,取得居住证并且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书桌上,思绪如潮水般涌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充满挑战的任务。
我深吸一口气,开始梳理我的思路。
一、目标人群我们得明确我们的目标人群。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广大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
他们中有很多是老年人、儿童和低收入家庭,他们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各不相同。
因此,我们的征缴方案要接地气,要让这部分人群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
二、宣传发动1.制定宣传策略宣传是征缴工作的第一步。
我们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记得要结合网络热门话题,比如“养生”“健康生活”等,制作一些有趣的短视频或者海报,让宣传更有吸引力。
2.线下活动除了线上宣传,线下活动也不能少。
可以组织一些健康讲座、义诊活动,邀请当地的医生、专家来讲解医疗保险的好处,让群众真正了解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三、征缴方式1.线上缴费现在网络这么发达,线上缴费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可以开发一个小程序,让居民通过就可以缴费,既方便又快捷。
2.线下缴费当然,线下缴费也要跟上。
可以设置一些缴费点,比如社区服务中心、银行网点等,让居民可以在家门口就完成缴费。
3.定期提醒为了避免居民忘记缴费,我们可以设置一个定期提醒机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居民按时缴费。
四、优惠政策1.针对不同人群对于老年人、儿童和低收入家庭,我们可以设置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减免部分费用,或者提供一些额外的医疗补贴。
2.鼓励连续缴费五、问题解决1.常见问题解答在征缴过程中,居民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
我们要提前准备好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及时解答居民的疑问。
2.建立反馈机制如果居民在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我们要提供一个反馈渠道,让他们可以及时反映问题。
同时,我们要建立一支专业的客服团队,负责处理这些问题。
六、后期跟进1.数据分析征缴工作结束后,我们要对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了解征缴情况,为下一年的征缴工作提供参考。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汝政办〔2019〕86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汝政办〔2019〕8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社会影响深远。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28号)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下:(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二)新生儿缴费标准。
2020年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用缴费,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年底。
2019年出生的新生儿错过缴费时间的,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缴费,享受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再办理。
二、参保范围原则上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不包括2019年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且高校要求在学校所在地缴费的学生);(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开州府办发〔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6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政策(一)参保对象。
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已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住院待遇在等待期内的城乡居民);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在当地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已参加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除外)和大学生医保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二)参保登记。
参保居民必须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规定的缴费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具有本区户籍但未在学校参保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可随家庭以普通居民身份参保缴费。
对举家外出在市内跨区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户籍地参保缴费,也可在居住地参保缴费。
市外户籍居民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居住所在地的镇乡街道规定的缴费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
2020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一档为250元/人·年,二档为625元/人·年。
2020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一档为“250元/人·年+财政补助”,二档为“625元/人·年+财政补助”。
(四)大病保险。
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动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本人不再缴费。
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为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确保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充分的医疗保障,各级政府和医疗保险机构应当认真制定和实施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规范征缴工作的实施。
同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2. 坚持公平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征缴费用标准和方式上,应当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居民的实际情况,确保费用的征缴公平合理。
同时,应当引导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当地实际需求,调整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
3. 坚持安全优质,服务至上的原则。
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安全、优质。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健康服务,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以保证服务至上。
4. 坚持便民利民,政策透明的原则。
政府和医疗保险机构应加强沟通,建立健全咨询和投诉机制,解决居民的疑问和困惑。
重点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居民更加便捷地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思路1. 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 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征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和教育居民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注重利益平衡,确保保费合理。
3. 健全征缴机制。
根据居民的所在地和收入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征缴标准和方式,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顺利实施。
同时,根据当地实际需求,鼓励和引导医疗保险机构对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进行调整。
4. 建立信息化平台。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征收、结算和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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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要求
为做好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巩固医改成果,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发展,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X 政办〔X〕201号)和《关于X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医保〔X〕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学生,在本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高中)学生,原经省政府同意纳入当地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驻县武警官兵,在我县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以及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未稳定就业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X年个人缴费标准180元/年·每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50元/年·每人。
此外,鼓励个人自愿参加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三、免缴保费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农村二女结扎户(指在X
年元月1日前落实二女扎措施的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属个人缴费免缴对象的,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供免缴对象名单,由县财政承担其个人缴纳费用。
四、参保缴费办理
参保缴费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费用;大中专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费用;武警中队在X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X管理部缴纳个人费用;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向所在地居委会(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费用。
五、参保缴费时间
X年10月23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
X年1月1日后参保或补缴(不含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对象),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自缴款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50天(不含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后享受医保待遇。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儿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六、责任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负主体责任,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参保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一)各镇、村(社区)工作职责
1.各镇要及时成立筹资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筹资工作按时完成。
2.各村(社区)要及时将筹集基金缴入新农合收入专户(户名:X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账号:418258627803,开户行:中国银行X支行X分理处)。
3.各村(社区)要在X年12月31日前将发票缴交至X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X管理部进行核销。
(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各相关部门要在X年11月20日前将城乡居民免缴对象名单报送县财政部门,同时将免缴对象名单分解至各镇、村。
(1)县卫计局负责提供二女结扎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扶助人员名单。
(2)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孤儿名单。
(3)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名单。
(4)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名单。
2.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卫计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四个部门提供的免缴对象名单进行比对、确认,避免重复缴费,于12月1日前
将免缴对象名单通报X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X管理部,并及时将免缴对象个人缴纳费用资金转入新农合收入专户。
3.县新闻中心负责做好筹资宣传工作。
4.中国银行要开通绿色通道,引导各镇、村将筹集基金缴入新农合收入专户。
5.X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X管理部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及协调工作,每周五向县政府办通报筹资进度。
6.县效能办要会同医保管理部等部门,适时组织相关工作督查,及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通报工作进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