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主张史鉴 附法治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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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主张史鉴

先秦诸子中法家和儒家是塑造中华法律思想史的两个

最强大的力量,儒家主张“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而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更注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就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象人们举手抬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可见我们的古人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可以站在治国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法治,从历史的实践来看,魏国因李悝变法而富强,赢政以商鞅、韩非理论为指导结束汹汹乱世,建立强大的大一统秦朝,自西汉后期开始,尽管统治者为加强封建专制政权实行“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质上他们是采取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来治理国家,而之后在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的几次盛世局面,如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无不体现出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吏治清明,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重法、守法等共同特征。法家的“法治”主张必定有其内在的进步性才会给出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结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家的治国主张毕竟是为新兴地主阶级建立和巩固统治地位而设

计的,它必定有着其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诸如我们在《管子》中也看到管仲同样在中国法文化史上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法出乎权”、“法自君出”的口号,他把法的归结点和最终界限落在了“权”上,这就使中国古代法治概念具有了自己鲜明的特色,换言之,中国古代“法治”不可能是“法的统治”,它是有别于我们现代意义法治的。那么,法家“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法治有没有相通的地方呢?在我们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家思想是否仍有其意义和价值?本文试从对法家治国主张的浅析中略作探讨。

法家“法治”思想窘于其局限性,不可能涉及到宪政、人权等实质性的法治概念,因而只能是形式上与现代意义法治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作为一种史鉴,它对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不失其应有的价值:

一、“以法为本”、“事断于法”

韩非主张“以法为本”,凡“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要求将人们的一切言行都纳入法律的轨道,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惟一标准。管仲更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这种思想在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下要求君主也应该遵守法律,以法治国,以法发号施令是难能可贵的,尽管它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没有现实的可能,但其内涵的法治精神至今熠熠生辉。法家还从“法治”与“心治”对立的角度去阐释“法治”的重要性,如韩非,他反对儒家“为政在人”的观点,认为

不能把国家的兴亡完全系于“圣主、贤主”身上,他认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意思是即使出现象尧舜那样的圣主明君,如果不搞法治,完全凭“心治”是治理不好国家的,而一个中等才能的国君,只要“守法术”、“以法治国”,也可以把国家治理好。当然,法家如此阐述法律的重要性,是希望皇帝能擅用法律治理国家,好好地运用法律这种御用工具,因此法家的“法治”只能是一人之外的法治,但是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提倡“以法为本”,反对“身治”(或所谓“人治”)的思想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现代意义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治国方略,前者强调法是最主要的、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就在于它强调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依据是法,即法的至上性,体现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极大的权威。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避免了人治渺茫而不可期、时治时乱的人性弱点,从而使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同时现代意义法治强调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这就更能集中众人的智慧进行科学决策,从而可克服因个人专断而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

二、法律适用上“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商鞅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罪死不赦”。韩非进一步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当然,新兴地主阶级提出“刑无等级”原则的目的,主要是限制和取消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并不是废止一切等级制度,但是,这种“平等适法(君主不在次列)”的理念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具有历史进步性,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后世人们反抗法外特权奠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蕴涵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思想的启蒙火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灵魂所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司法公正是国家对司法工作者在实现“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必然要求,只有这一法律意识真正的得到贯彻执行,法律的威严才能更加体现出来,社会法制环境才能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历史进化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审时度势,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

确地提出:“不法古,不循今”,“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上古、中世、当今三个阶段,在他看来:“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他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应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商鞅更将这种历史进化观付诸实践并取得巨大的成功,在战国初年,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商鞅顺乎历史潮流,携《法经》入秦,协助秦孝公改革,一方面实施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政策,为秦大一统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推行郡县制度,取消分封制以及由此建立的诸侯割据,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建立起封建专制中央集权政体。此为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它为全国从劫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作出了莫大的贡献。今天,锐意改革的精神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同样重要,加入wto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但加入wto同时意味着wto的一整套制度将引入我国,使我国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我国市场化改革才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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