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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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节物权法的宗旨

所有权“一物一权”、“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本文不赘述, 而将着力探讨我国物权法怎样确立几个自己的特有原则。在《物权法制定之焦点》一文中, 著者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谈了看法,这些维护公有制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对物权法立法宗旨的阐述,故将此转录。

一、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3年修宪时,一些人指责宪法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等保护,认为不能光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规定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张删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这种自由化观点当然要被修宪工作所拒绝。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提法没有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宪法之中。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十分强调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有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几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物权法要体现这一宪法原则。这一思想可开明宗义地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体现:“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物权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应确立豁免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就是要实施特殊保护。物权法可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在还债中享有豁免权,不受法院强制执行:1.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财产;2.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财产;3. 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所有的土地;4.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5.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体现了宪法精神,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重点解决了物权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草案的原则精神和主要规定与我国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是相适应的。这部重要法律草案,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精神,体现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价值导向,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方向。

物权法》草案是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则都是完全正确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物权法》草案主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赞同宣布某种所有权是神圣的,某种所有权是不神圣的;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经济主导的情况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因此,必须对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允

许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侵犯,这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第三,五十年代采取的苏俄民法模式,经过检验,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物权制度和规则,具有我国特色,是正确的选择;第四,物权法草案规定的主要的物权制度和规则,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所创造的,并非抄袭国外的物权法规则,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新型物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物权法中都无法抄袭的。在明确了这些问题后,学界和立法机关统一了认识,认为我国的《物权法》草案是完全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草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根本目的在于平等保护人民的物权,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草案。

二、领导干部必须改变传统观念把思想统一到物权法的根本宗旨上来

《物权法》是在财产和财产权观念上确立的一个分水岭,把传统的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和观念与《物权法》确立的物和物权的观念做了一个划时代的划分。我认为,领导干部至少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破除传统思想,确立《物权法》的基本观念。

(一)破除财产和财产权的传统思想,确立新型的物和物权观念

这个问题涉及到物和物权的基本概念问题,因此,我说的细一点。

过去,我们通常说财产和财产权,并不说物和物权。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应当制定财产权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我们反对这种意见。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大陆法系的思想中,物和财产并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物权和财产权也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民法认为,物是财产中的一种,因为财产的概念中包含三种财产形式,一是静态财产,即物;二是动态财产是流转中的财产,即债;三是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因此,财产权分为三种,即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因此,物仅仅是财产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制定一部关于静态财产权的法律,当然就应当叫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权法。

什么叫“物”?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条件的,就是物:一是占有一定的空间,即有形性;二是对人具有价值,即有用性;三是肯定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即稀缺性;四是人力可以支配,即可支配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和动产都是物,都具有以上的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出现了很多过去所没有的特殊物。略举几例:一是网络。网络也是物,是虚拟物,包括虚拟的不动产和虚拟的动产。网络本身和网站就是虚拟不动产,网络上的货币、武器、信箱等,是虚拟动产。二是空间。《物权法》第136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在国有土地的地表设立的用益物权,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在地表之上以及地表之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叫作空间权,它的客体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土地之上和土地之下的空间。因此,空间也是物,是不动产。三是无线电频谱。《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线电频谱既看不见叶摸不着,但它是不动产。学习《物权法》,掌握物的概念,就应当看到,物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而是具有深刻的内涵。

什么叫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基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在世界上,所有的物都应当有一个归属的问题,就是归谁所有,这就是所有权的问题。基于归谁所有而产生的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时,还有相邻关系。因此,《物权法》的第二编,就规定了这些所有权的形式和规则,还规定了相邻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不是将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因为对自己的物的利用问题是所有权的问题,物的利用关系是指对他人的物的利用关系。例如,我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公有的,城镇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城郊和农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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