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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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立法精神

物权法的立法精神

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物权法是保护个体对财产享有的权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法享有。

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是基于保护私人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概述其主要原则和宗旨,以及对实际生活中的影响。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物权法的立法背景源自于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私有财产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体系的基石,它为个体提供了保护和激励,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繁荣。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和保护个体的财产权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物权法的主要原则1. 权利来源:物权的产生和变动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保护合法权益的产生和流转。

物权法要求各种权益的设立和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确保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平等自愿: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意愿。

任何强迫、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都是不允许的。

3. 公平合理: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权益的行使方式和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不同当事人的权益平衡。

4. 动产与不动产归一: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纳入同一法律体系,减少了原先法律体系的差异性,加强了对财产权益的统一保护。

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物权法下都受到同等的保护。

三、物权法的宗旨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全面发展。

通过确立产权的稳定性和合法性,鼓励个体进行积极的创造和投资,推动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

物权法的宗旨还包括保障公平正义,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当侵害。

物权法规定了行使权益的限制和衡平原则,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过度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

四、物权法的影响与挑战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确立权益的稳定性和合法性,物权法为个体提供了投资和创新的激励,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呵护民生的法宝】 物权法

【“物权法”:呵护民生的法宝】 物权法

【“物权法”:呵护民生的法宝】物权法《物权法》:精雕细琢的立法经典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呵护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基本法律,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称得上是当代中国立法精雕细琢的典范。

草案在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审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它进行了七次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已经提前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这部法律草案是于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的。

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草案反复修改,历经七次审议,文本日臻完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对一部法律草案进行八次审议,并且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以征求意见,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物权法》: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法律温床中国有句精辟至极的古语:有恒产者才有恒心,诚哉斯言。

假若说“恒产”是人的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是人的稳定的精神诉求,那么两者不止是一种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系,并且“恒产”在相当程度上是酝酿“恒心”的丰盈“原料”。

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

需要指出的是,这句古语的关键词是“恒产”,所谓恒产用现代语言解释其实就是物权。

追求财富、占有财富、享受财富是人的天性,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都拥有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

文明发轫于物权,滥觞于对物权的尊重和保障。

《物权法》的制定之所以如此审慎,还因为它所保护的物权本身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物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物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其名著《英国法释义》中精辟地指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

关于我国物权法基本立法理念的认识

关于我国物权法基本立法理念的认识

关于我国物权法基本立法理念的认识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阅读和对相关文献的查阅,我对《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理念有了一些认识。

除了公平原则等普适的立法理念之外,我国的《物权法》有着以下几点基本理念。

一、《物权法》是我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延伸。

《物权法》第一条便开章明义制定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条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第二编的第五章也用了大量的篇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作出了界定。

综上可见,《物权法》是以进一步维护我国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我国的公有制是《物权法》立法基本理念。

二、《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平等保护理念,提高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

在新中国建国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公民的个人所有权收到了极大的限制,得不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确立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原则,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与此同时,个人的所有权也有所保障。

特别是《物权法》的制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确保物权的平等,确保个人所有物的保护有着很大的作用。

所以,对物权平等和确立和个人所有权保护也是《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理念之一。

三、《物权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了当事人,也为政府效率和精简机构提出了要求。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对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十三条也有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价款的比例收取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物权法试题库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库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法调整的是以下哪类关系?A. 债权关系B. 合同关系C. 物的占有和利用关系D. 知识产权关系答案:C2. 物权的种类包括以下哪项?A. 债权B. 知识产权C. 继承权D. 担保物权答案:D3. 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行为B. 物C. 服务D. 信息答案:B4.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答案:B5. 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所有上述效力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中的物权包括以下哪些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债权答案:A, B, C2.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A. 原始取得B. 继受取得C. 强制取得D. 赠与取得答案:A, B3. 以下哪些属于物权法的保护方法?A. 返还原物B. 排除妨碍C. 恢复原状D. 赔偿损失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物权法只保护个人对物的占有权。

(对/错)答案:错2. 物权的排他效力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对/错)答案:对3.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人可以追索到物的任何占有人。

(对/错)答案:对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答案: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确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则,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多个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等其他权利实现的效力。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乙向甲借款并用该土地设立了抵押权。

后甲将土地卖给了丙,但未告知丙该土地已设立抵押权。

问:丙能否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乙的抵押权是否受影响?答案:丙可以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因为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对土地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

但是,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使物的所有权转移,抵押权依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它标志着我国初步完成了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构造,基本建立起公有制体制下的物权法秩序。

具体来讲,它构建了公有制下的财产秩序;反映了关注民生的价值理念;实行了更为广泛的混合继受;体现了城乡二元的基本架构;显示出浓郁的时代气息。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休戚相关,尤其是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存在极为密切而又直接的联系,这就使得各国的物权法显示出较强的本土性,与债权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国际化、趋同性形成强烈反差。

有学者甚至认为:“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P6)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当前中国实际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一、《物权法》构建了公有制下的财产秩序西方各国物权立法和学说植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私有制财产为物权法的经济基础,对私有财产进行确认和保护是物权法的主旨所在。

而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将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或者说如何“在公有制的体制上建立一个新的物权法秩序”,无疑是“中国法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2](P15),也是我国在物权立法过程中遭遇的首要难题。

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历经多次审议,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便是由于该问题的极度复杂性。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该法在将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上花费了大量力气,不少条文都直接体现了这一点,我国物权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毋庸置疑。

《物权法》的通过使得我国初步完成了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构造,基本建立起公有制体制下的物权法秩序,这主要表现在:(1)《物权法》开宗明义,在第1章即明确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①,并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②。

《物权法》关注你我他

《物权法》关注你我他

引言概述:《物权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对不同主体的规范、物权保护的途径和物权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这五个方面,对《物权法》所关注的重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1.宪法权利及其保障:《物权法》关注着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财产权益,保障公民的物权享有和保护。

2.基本权利的法定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根据宪法规定了基本权利的限制和补偿制度。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公平正义原则:物权法强调公平和正义,保障公民在物权交易、占有和使用中的平等和公正。

2.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原则:物权法鼓励创新,保护具有创新性的财产权益,并提供一定的专有权利保护。

3.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可以限制物权行使,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物权法对不同主体的规范1.自然人的物权规范:《物权法》对自然人的物权行使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房屋、土地等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流转。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物权规范:物权法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物权进行了规范,保障了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3.国家和社会组织的物权规范:物权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组织拥有和行使物权的范围和条件,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物权保护的途径1.行政保护措施:物权法规定了相关的行政保护措施,如土地登记管理、财产清查等,保证公民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司法保护措施:物权法明确了公民和法人在物权纠纷中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并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裁判标准和程序。

3.便民保护措施:物权法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便利的方式,如方式支付、电子签约等,来保护和行使自己的物权。

五、物权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1.促进财产流转和投资活动:《物权法》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流转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促进了财产交易和投资的活跃。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同志们,你们好!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

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

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矿藏,埋藏在地底下的,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

土地附着物,它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

这个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

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

动产这个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

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

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这样一些东西,都属于是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这个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

制定《物权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

讲它的政治性,就想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什么?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

法律案例体现的法理(3篇)

法律案例体现的法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是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多年前,两家共同拥有一块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该土地被划分为两块,张三获得了其中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李四认为这块土地原本属于其家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具有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三、法理分析1. 物权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但张三已对该土地进行了登记,因此,张三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2. 合同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共同拥有一块土地时,并未就土地的使用权达成明确的约定。

但张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侵犯李四的合法权益,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3. 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李四主张其对土地的使用权是基于家族传承,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李四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恶意干扰诉讼、损害张三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4. 法律保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民事主体的物权。

在本案中,张三对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已对该土地进行了登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李四主张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此外,李四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恶意干扰诉讼、损害张三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确认张三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五、案例启示本案体现了以下法理:1.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国土资源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

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明确了法律规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物权法》是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武器《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

民法本位论之物权法解析

民法本位论之物权法解析

民法本位论之物权法解析一、引言民法本位论是指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以民法总则为基础、核心和统一的立法理念。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物质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物权法的解析,探讨其在民法本位理念下的意义和作用。

二、物权法概述1. 物权法的定义物权法是民法中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物权的基本权利、物权的维护和保护等。

2. 物权法的目的物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各个主体对物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所有权原则物权法确认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和直接的权利,保护个体对物的占有和支配。

2. 假性权益原则物权法规定一定条件下的占有人,具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占有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3. 第三人保护原则物权法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四、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关于物的范围与形式物权法明确了物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物,无论是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同时规定了不同形式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 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确保物权的合法性和效力。

3. 关于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对物权有效保护的措施,包括登记制度、物权保护权利主张和物权实体保护等,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物权法与民法本位论的关系1. 物权法与权利平衡在民法本位理念下,物权法通过保护个人的物权,实现了权利平衡,保护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2. 物权法与社会发展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六、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个人权益物权法保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确保个人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明确定义了财产权利的归属和转让规则,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物权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和谐社会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法在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作用,阐述了物权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历经十余年的制定过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影响。

《物权法》第1条关于立法宗旨明确规定,物权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其立法宗旨的实现,必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重要的作用。

本文拟就物权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从以下方面作一简要阐述。

一、物权法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一个国家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障该国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稳定。

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

因为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财产基本法,它决定于该国的经济生活条件,必然反映和维护该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也包括私营经济等。

作为规范物的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而且还规定了非为国家专有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明确规定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的范围和私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自然资源和其他重要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这就为维护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保障。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物权法是一部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定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利益,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解析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时的考虑和追求。

一、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物权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作为公民和法人合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物权法通过确立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对物进行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法律依据,从而保护了他们的财产权益,增强了人们对财产的投资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明确物权的内容和范围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还在于明确物权的内容和范围。

物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等。

立法者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了各种物权的界定和具体规定,确保了物权的行使不受非法侵犯和侵害,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发生,特别是在物权关系中。

物权法通过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种物权的行使和限制,旨在通过法治手段解决争端,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还包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通过确立明晰的权利关系和规范的司法保护机制,营造了稳定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物权的自由流通和经济交易的便利性,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适应社会变革和法治需求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还在于适应社会变革和法治需求。

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物权关系也在不断演化。

立法者通过制定物权法,不断完善和调整物权的法律规则,以应对新兴产业、新型权益和经济形态的出现,保持法律与社会的和谐共生,满足法治的迫切需求。

物权法立法宗旨

物权法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节物权法的宗旨所有权“一物一权”、“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本文不赘述, 而将着力探讨我国物权法怎样确立几个自己的特有原则。

在《物权法制定之焦点》一文中, 著者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谈了看法,这些维护公有制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对物权法立法宗旨的阐述,故将此转录。

一、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3年修宪时,一些人指责宪法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等保护,认为不能光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规定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张删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

这种自由化观点当然要被修宪工作所拒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提法没有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宪法之中。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宪法十分强调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有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几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物权法要体现这一宪法原则。

这一思想可开明宗义地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体现:“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论物权法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论物权法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前言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的第一部有关物权的立法。

《物权法》在第一章中确定了八项原则,细读之后可以看出,这八项原则实际上都是围绕如何保护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摘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主体地位平等党的十八大代表大会报告中,又一次重申了基本经济制度,即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发展。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维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物权法的根本宗旨与适用范围

我国物权法的根本宗旨与适用范围

我国物权法的根本宗旨与适用范围
何山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 一、物权法的涵义rn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总页数】4页(P51-54)
【作者】何山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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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节物权法的宗旨所有权“一物一权”、“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本文不赘述, 而将着力探讨我国物权法怎样确立几个自己的特有原则。

在《物权法制定之焦点》一文中, 著者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谈了看法,这些维护公有制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对物权法立法宗旨的阐述,故将此转录。

一、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3年修宪时,一些人指责宪法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等保护,认为不能光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规定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张删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

这种自由化观点当然要被修宪工作所拒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提法没有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宪法之中。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宪法十分强调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有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几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物权法要体现这一宪法原则。

这一思想可开明宗义地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体现:“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物权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应确立豁免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就是要实施特殊保护。

物权法可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在还债中享有豁免权,不受法院强制执行:1.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财产;2.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财产;3. 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所有的土地;4.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5.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体现了宪法精神,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重点解决了物权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草案的原则精神和主要规定与我国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是相适应的。

这部重要法律草案,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精神,体现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价值导向,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方向。

物权法》草案是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则都是完全正确的。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物权法》草案主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赞同宣布某种所有权是神圣的,某种所有权是不神圣的;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经济主导的情况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因此,必须对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允许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侵犯,这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第三,五十年代采取的苏俄民法模式,经过检验,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物权制度和规则,具有我国特色,是正确的选择;第四,物权法草案规定的主要的物权制度和规则,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所创造的,并非抄袭国外的物权法规则,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新型物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物权法中都无法抄袭的。

在明确了这些问题后,学界和立法机关统一了认识,认为我国的《物权法》草案是完全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草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根本目的在于平等保护人民的物权,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草案。

二、领导干部必须改变传统观念把思想统一到物权法的根本宗旨上来《物权法》是在财产和财产权观念上确立的一个分水岭,把传统的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和观念与《物权法》确立的物和物权的观念做了一个划时代的划分。

我认为,领导干部至少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破除传统思想,确立《物权法》的基本观念。

(一)破除财产和财产权的传统思想,确立新型的物和物权观念这个问题涉及到物和物权的基本概念问题,因此,我说的细一点。

过去,我们通常说财产和财产权,并不说物和物权。

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应当制定财产权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

我们反对这种意见。

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大陆法系的思想中,物和财产并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物权和财产权也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民法认为,物是财产中的一种,因为财产的概念中包含三种财产形式,一是静态财产,即物;二是动态财产是流转中的财产,即债;三是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

因此,财产权分为三种,即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因此,物仅仅是财产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制定一部关于静态财产权的法律,当然就应当叫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权法。

什么叫“物”?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条件的,就是物:一是占有一定的空间,即有形性;二是对人具有价值,即有用性;三是肯定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即稀缺性;四是人力可以支配,即可支配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都是物,都具有以上的特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出现了很多过去所没有的特殊物。

略举几例:一是网络。

网络也是物,是虚拟物,包括虚拟的不动产和虚拟的动产。

网络本身和网站就是虚拟不动产,网络上的货币、武器、信箱等,是虚拟动产。

二是空间。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在国有土地的地表设立的用益物权,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在地表之上以及地表之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叫作空间权,它的客体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土地之上和土地之下的空间。

因此,空间也是物,是不动产。

三是无线电频谱。

《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无线电频谱既看不见叶摸不着,但它是不动产。

学习《物权法》,掌握物的概念,就应当看到,物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而是具有深刻的内涵。

什么叫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

基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在世界上,所有的物都应当有一个归属的问题,就是归谁所有,这就是所有权的问题。

基于归谁所有而产生的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时,还有相邻关系。

因此,《物权法》的第二编,就规定了这些所有权的形式和规则,还规定了相邻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不是将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因为对自己的物的利用问题是所有权的问题,物的利用关系是指对他人的物的利用关系。

例如,我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公有的,城镇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城郊和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但是,有一个问题是,任何人都不可能离开土地而生存,都要有土地建设住宅,居住和生活。

城市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开发商要建设,每个人也要有住宅,而建设住宅都要在土地上进行,我们自己有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怎么办呢?开发商就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从国家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样就可以在土地上开发建设。

而我们每个人需要住房的时候就可以从开发商手里去买建好了的房子,这样我们也就有了自己的住宅。

这些住宅就有了土地使用的问题,这样的土地问题其实就是在他人的(国家)土地设立权利,我们就有了使用土地的权利,这就是对他人的财产利用关系。

我们还可以看到农村的土地是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每个人承包土地,就是整体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但每个人承包了一块土地,就有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你可以种各种粮食,满足自己的需要。

这两个事例都可以说城市的土地,农村的土地,这些土地都是公有的,我们每个人要使用这些土地的时候,就一定要建立一个用益物权,有了用益物权就可以使用这块土地,创造价值,这就使对所有物的利用问题。

这种利用他人的物为自己创造价值的物权,我们叫他物权,这种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

城市居民的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典型的利用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用益物权。

这些都是利用他人的土地为自己创造利益的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规定的用益物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都是利用他人的土地的用益物权。

还有,利用他人的物,设立担保物权,以保证自己的债权的实现,这也是对他人的物的利用,也是他物权。

《物权法》第四编规定的担保物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这样的他物权。

这就是我国的物权体系。

《物权法》正是以上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基本框架,规定了物权法的主体部分。

在其之前,设置了总则,规定了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的基本的物权规则;在其之后,简单地规定了占有。

由此构成了物权法的严密的逻辑体系和结构。

我们学习《物权法》,掌握物和物权的概念,就应当这样理解。

领导干部学习《物权法》应该掌握什么是财产,什么是物。

物就是静态的财产。

物权是个什么概念,物权是个什么样的体系,也都应当掌握。

掌握了这些以后,就能够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物权法》上来。

我们过去说财产、财产,都是不对的,《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就是物的形态。

(二)破除限制人民财产的思想,确立鼓励人民创造财富的观念《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鼓励人民创造财富。

领导干部在学习《物权法》的时候,一定要确立这样的观念,就是要明确《物权法》是保护人民物权的法律。

《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鼓励人民创造财富,让人民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让人民过更好、更富裕的生活。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时间里,我们存在一种普遍的观念,那就是认为人民不可以有更多的财产,一旦人民有更多的财产,就有可能变成资产阶级,人民如果都变成资产阶级,那就会实现资本主义复辟。

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不希望人民有更多的财产,法律也规定私人只能拥有生活资料而不得拥有生产资料。

正因为如此,人民基本上都是贫穷的,人民生活在普遍的贫困当中。

是不是说,人民都贫困了,我们的社会就比较稳定,就不会出现资本主义复辟了?我有时候开玩笑地说,那时候的政府就像自己的老婆一样,不可以给自己的丈夫更多的钱,只给有限的零花钱,理由就是“男人有钱就变坏”。

同样的逻辑,那就是“人民有钱就变资”!那时流行一句话,是“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说的是作为一个公民,你要相信只有国家富了个人才能富,集体富了个人才能富,个人致富,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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