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各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一度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壁垒、行政性强制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及实施现状为应对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这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方面。
四、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面对行政垄断的挑战,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加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基础。
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防止行政垄断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简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简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是目前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破坏最严重、阻碍最大的垄断形式, 它是一种超经济性垄断,严重危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的制度障碍,本文在分析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成因等问题的基础上,着重阐释了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行政垄断;成因;危害;法律规制相对于经济性垄断而言,中国目前还有一种更加迫切需要规制且为祸更加严重的垄断,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垄断。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从而为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限制竞争,或行业主管机关与该行业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限制竞争提供了客观条件。
滥用行政权力以限制竞争,实现经济利益垄断的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垄断。
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反行政垄断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一、行政垄断的界定关于行政垄断的科学内涵是什么,目前学者们从各自角度给出不同的解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总的来看,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的涵义尽管在大的方向上基本一致,但也存在分歧。
作者认为,所谓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联合、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等形式,是破坏市场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
1.行政垄断的特征行政垄断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垄断是一种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或者经济转型国家表现尤为突出的垄断,或者说是一种市场不完全状态下的垄断,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更不是中国独有的。
第二,行政垄断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政垄断只能由行政主体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而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单位实施,这是行政垄断区别于其它垄断的根本性特征。
第三,行政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相比,是一种超经济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大。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是利用优势力量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所依赖的优势力量完全不同。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其对策 刘阳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其对策刘阳[内容提要]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
本文论述了行政垄断的定义及其本质、构成要件、指出了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并阐释了规制行政垄断对反垄断立法的特殊需求。
作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轨国家也亟需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与规模经营没有矛盾,规模经营和效率只能在有效的竞争中才能实现。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本质,行政垄断构成要件,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产生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其突出特征就是借助政治资源来进行经济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寻求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
不仅如此,行政垄断还极容易成为孳生腐败的温床。
目前,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制度性瓶颈。
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也无法得到健康的发展环境。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垄断及其对策进行研究,消除行政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及其本质1、行政垄断的定义学者大都都有自己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干预和保护,包括贸易保护(实行高关税、进口配额制)、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审批制)、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化、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
2、行政垄断的本质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
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
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人是垄断力力的来源。
行政垄断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危害与法律规制作者:官本仁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5期【摘要】我国社会经济制度长期以来是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统筹管理社会经济,支配和干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国家、政府处于完全垄断的状态,整个社会缺乏竞争的意识,经济建设进展缓慢。
实行经济制度改革后,虽然逐步形成了以企业和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依然影响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经济活动中许多不平等或不公平的因素。
所以在立法上应该约束行政垄断行为,造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企业或经济组织自主地运用自身的生产要素参与经济竞争,通过公平竞争,提高企业的自身生存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组织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公平竞争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经济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的竞争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转型时期,企业仍然不能完全脱离政府意志的制约或干预。
如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国家占有绝对的控股权,从控制的理念出发滋生行政干预,使企业仍然摆脱不了政企不分的局面,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市场行为。
行政干预并不绝对构成行政垄断,它只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进行干预,并不绝对影响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断定为行政垄断。
但是,出于对企业的保护,干预企业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或者在企业签订合同以及企业的兼并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横加干预,就可能构成行政垄断。
所以,行政干预一旦构成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影响,借助行政权力,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制约、妨碍或者限制竞争的,就可能形成行政垄断。
这种情况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尤其严重,危害也很大,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扭曲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亦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从而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反垄断法应当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行政垄断在我国表现突出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之中。
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规制[权威精品]
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规制-权威精品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区域性行政垄断广泛存在,表现形式繁多,严重阻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形成既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更有地方政绩、地方利益的驱动,只有完善《反垄断法》、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改善地方政绩考核机制、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加快区域行政立法进程,才能抑制这些不利因素,减少区域性行政垄断生长的土壤,降低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发生率,有效规制区域性行政垄断。
关键词:区域经济发展;区域性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区域合作D601 A 1003—0751(2013)01—0011—05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取得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阻碍其整体发展进程的因素,区域性行政垄断便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由于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成因比较复杂,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
规制区域性行政垄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大难题,也是理论和实务界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涵义、特征及危害1.区域性行政垄断的涵义。
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域。
随着市场经济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区域合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济区域间呈现一体化发展趋势。
长三角、泛珠三角、京津冀、东北地区区域经济发展以及近年来兴起的城市圈、城市带现象,无不表现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劲态势。
但是随着不同区域之间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区域之间的利益摩擦也随之激化。
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和保护本地区利益,往往以制定地方规章、行政命令和决定、办公记要等冠冕堂皇的红头文件来保护本地产品、企业,限制外地产品、企业。
区域性行政垄断随之产生。
在我国,行政垄断概念的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最早是用“行政垄断”①以区别一般性的经济垄断,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的危害、成因及其规制
( 中共 淮安 市委 党校 , 苏 江
【 摘 要]
淮安
2 30 ) 2 03
行政 垄断是 当代 中国社会体制转型 时期 的产物 , 的存在严 重扭 曲 了市场竞争, 它 阻碍 了经济的发展 , 同时也损 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规 制行政 垄断应建 立统一的可竞争市场 , 构建合法 高效 、 科学 、 稳健 的
预算开支的一项重要来源 。
三是 导致掠 夺性腐败 的滋 生。行政垄断 与腐败是 一对孪 生姐妹。行政垄 断在经济上 的腐败 , 表现为 以公共机构的名义 甚至以政府 、 人民的名义和滥用公共权力 。 若从资源配置 的角
在增加本级财政收入 的动机 引导下 ,政 府官员热衷 于上大项
目, 特别是高税 产 品和 预期价高利 大 的项 目, 以得到升迁 、 任
G N G N G A U OG OG UN 【
( 行政性 分权体制 二)
( ) 一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行政性分权体制下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 ,使得 以往 的条 条为主变为现在的条块并存 ,演化为承认 地方政府 的利益 , 承
认地方政 府; 求本地利希行为 的合理化 .也演化 为对地方利 自
行政垄断是 当代 中国社会体 制转 型的产物 。行政垄 断容
易造成地 区垄 断 、 行业封锁 , 阻碍市场作用 的正常发挥和经济 的正 常秩序 。 无论是从法律建设还是从经济发展 的角度看 , 行 政垄断的危害性都是显而易见 的。
一
源 的配置 , 运用手 中的公共权力 为 自己谋 私利。另外 , 行政垄 断有 时候 也表现为政治腐败 ,行政垄断使得垄断主体获得利
行 政 权 力 运 作机 制 , 立 和 健 全 反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体 系。 建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具有工具性价值。
然而这种市场行为如果以行政力量强制干预的话,并不必然达到这些效果。
从某地发生的政府强制合并企业一案说起,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危害以及法律规制做出一些思考。
标签:企业合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1 企业合并中滥用行政垄断力的表现1.1 强制企业进行合并强制企业合并俗称“拉郎配”,是指行政主管机关违背企业经营者意愿,以行政力量强制两个及其以上企业合并。
尽管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行政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得到极大的控制,但离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还是有一段距离。
行政机关鲜有赤裸裸地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政策调整等手段间接强迫企业接受合并。
企业经营自主权较学校更明显,通过合并转嫁风险、扩张规模的同时,可能出现合并后生产管理效率下降,产品质量降低、阻碍技术革新等问题。
1.2 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即对于自愿合并的企业,行政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提出各种条件限制、阻碍合并,对合并进程造成影响的情况。
一方面,行政部门对企业合并进行的监控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合并极易造成生产力集中,形成垄断,导致消费者利益及其他生产者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的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得到制约。
否则,行政权力必将干预合并企业的生产管理,影响合并企业的经营效益。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2 滥用行政垄断的危害2.1 妨碍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必须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基础,必须建立起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以实现产品、资源的自由流通、优化配置。
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地区、某部门的利益为着眼点,将该地区、部门的经济封闭起来,“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割断与其他地区、部门的经济联系,阻挡商品的自由流动,导致市场四分五裂,出现大大小小的条块分割,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
论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
崔凯;刘秀红
【期刊名称】《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年(卷),期】2021()21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中不自觉地孵化出了经济性垄断,也涌现出了行政垄断。
由于经济、历史等原因,行政垄断在中国的存在成为常态。
行政垄断对社会经济的危害很大,影响了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也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严重的行政垄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进一步滋生了权力寻租,破坏了社会良好风气。
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是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我们必须认识到自由公平的竞争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总页数】3页(P80-82)
【作者】崔凯;刘秀红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行政性垄断及反垄断法律规制述评
2.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
3.行政垄断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4.论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兼议行政垄断应受规制的必要性
5.行政性垄断及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
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构成要件成因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
本文拟将根据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并结合国情对行政垄断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
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公有制经济制度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后,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了行政垄断。
较之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具有更为严重的市场排斥性。
其结果是几乎全部、彻底地取消了自由竞争的市场,导致了资源配制效率低下,国民经济缺乏生机的后果。
由于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体制所追求的目标相悖,阻碍了资源配制的渠道,制约了技术的创新和扩散,并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的低效率。
因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
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为主。
二、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
在行政垄断四个构件中,主体要件及其重要。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将行政垄断的主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也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垄断是否以行政垄断主体的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
从反垄断法理论关于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一般论述来看,两者的主观要件是不同的。
所谓垄断状态就是“指在某种商品或商业服务领域内,因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的原因产生市场弊害的情形”。
垄断行为是市场经营者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故意实施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这种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因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反对。
针对我国实际,从法律层面考虑,将行政垄断状态纳入反垄断是不可欲求的。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点和危害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行使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
这种垄断行为通常具有强大的权力支持,能够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参与,从而损害市场的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行为常常表现为垄断者与政府之间的密切联系。
在行政性垄断行为中,政府或政府机构往往会为垄断者提供优惠政策或特殊对待,或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垄断经营,从而使得垄断者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效率和公平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由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导致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同时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碎片化。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存在对市场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行政性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
由于垄断者在市场中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超额利润,从而导致资源在市场中的不合理配置,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行政性垄断行为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垄断者在行使垄断权力时往往可以侵犯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阻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行政性垄断行为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垄断者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往往可以通过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利润,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高昂的产品价格,导致了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二、反垄断法在行政性垄断行为中的作用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反垄断法旨在通过建立监管机制和行政管理手段,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均衡发展。
在行政性垄断行为方面,反垄断法主要发挥以下几个作用:反垄断法可以通过建立相关审查机制和违法行为制裁机制,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
在法律层面,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形成、实施和结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分析,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如何构成垄断行为,以及怎样对垄断行为进行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2.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3.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4.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经营者实施歧视性待遇;5.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6.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行为。
三、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1. 地区封锁: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如设置关卡、限制运输、强制采购等。
2. 行政许可垄断: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权,对经营者实施歧视性待遇,如提高收费标准、限制企业进入特定领域等。
3. 行业垄断:行政机关滥用行业管理权,对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排斥异己等。
4. 公共资源配置垄断:行政机关滥用公共资源配置权,对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排斥异己等。
5. 限制竞争协议: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如限制价格、限制产量等。
6. 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如强制采购、强制服务等。
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浅论我国行政垄断的危害以及应对策略
浅论我国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及其应对策略摘要: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虽然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减少,但是对于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的干预还是普遍存在。
这些行政垄断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滋生了企业的寻租行为,从而使经济效率偏离了帕累托最优。
本文以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从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以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政府应该减少行政性垄断,认为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设立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以及完善行政性司法审查体系是提高社会效率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经济效率;社会福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成熟,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的形成。
众所周知,一个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垄断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相互订立协议排除或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特殊权利等。
在我国,垄断行为较为突出和集中的无疑是行政性垄断。
从经济学上来讲,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本为所指的行政垄断为前一种说法。
即指政府及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被政府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者妨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存在行政垄断的领域很广,如电力、燃气、热力、邮政、电信、民航、石油、石化、铁路等行业。
这些垄断行业和部门,在带来规模经济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
一、行政垄断对中国社会的危害行政垄断是区别于经济垄断的一种垄断表现形式,同经济垄断相比较,行政垄断的根本特征在于垄断的行政性和经济性的统一。
具体而言,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献综述
行政管理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法律规制
一、引言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等凭借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防碍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限制了竞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严重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形成了政企同盟,使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减缓,同时引发了分配不公、政治腐败等社会问题。
行政垄断在当今中国危害之大,使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
目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研究可谓丰富,由于问题在现实与理论上的复杂性,在行政垄断的概念、性质和控制方法等基本问题上有颇多分歧。
因此研究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控制方法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主题
参考的文献资料主要是在学校图书馆的综合书库、期刊室、中国期刊网上搜集的,主要是关于我国行政垄断的一些文章和书本。
在此,根据参考的内容,我将我所参考的资料进行了分析和分类,如下:
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主要是参考的是胡汝银的《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王晓晔的《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漆多俊的《中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王保树的《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黄欣周,周昀的《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等资料。
在这些资料里,我可以了解到对于行政垄断的看法是多种多样,非常丰富,但通过归纳可以得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行政垄断个概念,它是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通过行政手段,对经济性活动进行排它性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非国家意志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以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区或者本部门
的企业联合从事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等等。
关于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主要是参考的是赵万一的《中国竞争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尤琳的《行政垄断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杨建淮的《论行政垄断》、王晓晔的《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法比较研讨会论文集》等资料。
在这些资料里,我可以了解到行政垄断的危害很多,主要有限制、排斥竞争,反对市场经济,从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从而制约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削弱了市场竞争,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导致效率低下,阻碍经济发展;诱发大量寻租行为,在没有相应法律处规范约束的情况下,行政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导致腐败滋生,损害政府形象;行政垄断部门和企业实行价格歧视、政策歧视、税收差别等手段阻碍外国企业的市场进入,并对已经取得市场进入的企业百般刁难,违背了WTO的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和可预见原则等。
同时,行政垄断的成因也多种多样,主要有漫长的封建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和建国后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而做出的行政垄断行为、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的利益配置不合理;经济体制上的缺陷,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又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等。
关于规制行政垄断的对策,主要是参考的是曹士兵的《反垄断法研究》、胡鞍钢的《反垄断: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王晓晔的《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法比较研讨会论文集》、魏晓昀的《论行政垄断及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等等。
通过这些资料,我认为主要对策是完善政府规制体系,增强政府规制能力,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建立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放开不合理的垄断市场;完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大调整范围,明确豁免行业,引入刑事责任,建全责任体系;建立专门的行政垄断执法机制,独立于行政机关,人事和财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限制,能够独立执法,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完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改善司法环境等等。
通过对这些参考资料的综合分析,我渐渐对“行政垄断”这个问题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并通过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以及成因和危害的全面分析,最终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对如何规制行政垄断得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三、总结
综上所述,行政垄断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的消费的权益,滋长了腐败,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企业的低效运转。
行政垄断是对市场竞争秩序和统一开放市场体
系的破坏,对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效益三大价值目标的侵害,而且与WTO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时度原则相违背。
行政垄断的存在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反行政垄断应当成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
只有当我国在制止行政垄断方面能够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由此震慑各行政主体不敢轻易触犯的时候,我国才算是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1]胡汝银.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8.
[2]王晓晔.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J].法学研究,1998(3):2.
[3]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
[4]漆多俊.中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1997(4) :55.
[5]王保树.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8(5):50-52.
[6]黄欣周,周昀.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 2001(3):99-102.
[7]杨建淮.论行政垄断[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0(2).
[8]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法比较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8.
[9]赵万一.中国竞争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79.
[10]尤琳.行政垄断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3):5.
[11]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7.。